新设公司17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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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最常见的200个五险一金难题(附解析和法律条文)

HR最常见的200个五险一金难题(附解析和法律条文)
问题 5:
坐标长沙,公司注册在益阳,员工上班在长沙,请问最低工资标准是以长沙为准是益阳?社 保缴费基数及比例是以长沙为准还是益阳?谢谢
解析: 1、最低工资标准是以工作地点所在城市长沙确定的; 2、社保要看公司为员工在长沙社保局,还是在益阳社保参保? 3、不论在长沙还是益阳参保,长沙工作的员工的参保基数肯定不能低于长沙的最低工资标 准的。
月起就应当知道公司未为其办理之前的社会保险,而程某于 2015 年 11 月申请仲裁,表面上 看来显然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但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 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 发生的纠纷。
3、如果员工去申请二次工伤,公司是否继续支付治疗期全额工资?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也不会协商一致处理,员工工作才 4 个月就工伤了, 而且四十多岁,现在是一次工伤 阶段已经完毕了,但是在治疗期,她还会申请二次工伤的,公司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也是私人小企业,此人人工成本负担重。
解析: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工伤保险条例》给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为: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 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应用一本通_随笔

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应用一本通_随笔

《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应用一本通》读书随笔目录一、基本信息 (2)二、总论 (3)2.1 新公司法的修订背景与意义 (4)2.2 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5)三、公司治理结构 (7)3.1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3.2 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10)3.3 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决策 (11)四、股东权益保护 (13)4.1 股东的知情权、收益权和表决权 (14)4.2 股东的退出机制与股权转让 (14)4.3 股东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 (16)五、公司财务与会计 (17)5.1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审计 (18)5.2 公司的税务筹划与合规 (20)5.3 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 (22)六、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 (24)6.1 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其程序 (26)6.2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27)6.3 公司破产与债务清偿 (28)七、法律责任与监管 (30)7.1 公司及其高管的法律责任 (31)7.2 证券市场监管与违法行为查处 (32)7.3 公司印章管理、证照保管与员工行为规范 (33)八、结论与展望 (35)8.1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 (36)8.2 对未来公司法律制度改革的展望 (37)一、基本信息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部新的法规、每一个司法解释以及与之配套的规定,都如同星辰般点缀着商业活动的浩瀚宇宙。

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来说,掌握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是必要的,更是明智的选择。

《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应用一本通》正是这样一部引领我们深入理解并应用新公司法的工具书。

这本书的出版,恰似一场及时雨,为在商海中航行的各位提供了明晰的航标和坚实的基石。

它不仅全面收录了新公司法的原文,还细致入微地梳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更难得的是,它还精心配备了与之相配套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

翻开这本书的每一页,都仿佛是在与智慧的对话。

新公司法的内容丰富而深刻,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利、董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于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公司法作业题参考答案

公司法作业题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1次平时作业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人。

6、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即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8、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法律制度。

9、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10、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分,共30分)1.公司的营利性也称之为(B)。

HR必看:民法典中的23个劳动法相关问题

HR必看:民法典中的23个劳动法相关问题

HR必看:民法典中的23个劳动法相关问题从HR小伙伴的角度来看,其实并不是这样,我们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从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1问题1:员工持有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材料,企业认为员工没有精神方面没有任何问题,如何进行处理应对?答:根据《民法典》第24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简言之,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其行为能力。

企业作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其行为能力,未尝不是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

估计有HR小伙伴会存在疑问,真的可以成功吗?成功的概率有多大?既然法律提供了这条路径,走就是了!2问题2:员工确诊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者丧失意识了,我们企业找谁协商处理员工的事情?答: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企业有事协商找员工的配偶;员工没有配偶或者配偶去世的,找员工的父母或子女;没配偶,也没有父母、子女的,找其他亲属需要获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问题3:如何妥善处理失踪员工的劳动关系?答:根据《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尽调访谈问题清单

尽调访谈问题清单

尽调访谈问题清单
简介
在进行商业决策、投资、并购等重大决策时,进行尽调是非常的关键,尽调访谈是尽调的重要环节,通过访谈可以获得很多关键信息和洞察,做出更加准确和明智的决策。

本文档将提供一个尽调访谈的问题清单,帮助各位在进行尽调访谈时更加得心应手。

问题清单
公司描述
1.请介绍一下公司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
2.公司的使命和愿景是什么?
3.请描述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4.公司的团队规模和结构如何?
5.公司的客户群体和市场定位是什么?
行业分析
1.请简单介绍一下行业概况?
2.行业增长的趋势和前景如何?
3.行业竞争格局如何?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是什么?
4.行业标准和监管政策有哪些?
财务分析
1.请提供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2.公司的营收和净利润的历史走势如何?
3.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如何?是否存在负债的风险?
风险评估
1.公司目前面临哪些主要的商业和市场风险?
2.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3.公司的知识产权状况如何?
4.公司是否曾遭遇过法律纠纷或诉讼?
投资回报
1.公司未来的增长和利润预期如何?
2.投资的回报率和时间是多少?
3.请描述投资退出的方式和平台?
结论
以上问题清单只是参考和建议,具体访谈中,应根据所考察的公司特点和尽调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记得访谈时要秉持严谨的态度,保持客观和独立的判断。

希望这份问题清单对大家进行尽调访谈有所帮助。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三篇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三篇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三篇篇一: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工作措施将重点放在如何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的工作上面,让法律风险防控办法真正起到风险预警的作用。

具体措施如下:一、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如出现重大的经营决策失误必然会对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

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国家的经济立法时常都在颁布、更新,法律、法规浩如烟海,企业领导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生产经营,为职工谋福利,为国有资产增值的同时,又要对国家法律法规精通熟悉,面面具到,这是任何人都很难做到的,因此为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做好公司领导政策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在企业重大决策未形成决定前将对该项决策的法律意见充分的陈述和说明,及时提出法律发面的意见,便于领导决策时作参考。

二、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企业决策本身就包含风险,毫无风险的决策是没有的。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措施,要对各种决策方案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使企业选择风险最小,获利最大的方案,并提出法律上的建议和意见,使风险能得以避免或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参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延伸到企业的体现,是依法管理企业的依据。

坚持以预防风险的原则,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和超前性,约束和指导各项管理工作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活动沿着法治的轨道有条不紊的良性有序的发展,以避免或防止一切不必要的偏差和失误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参与企业重大经济、技术合同的审查、谈判,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基本手段,贯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物资各个环节的纽带,合同的谈判、鉴定、履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

因此,合同订立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实现。

特别是一些重大经济合同,一旦出现问题,直接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损失,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必须把好合同的签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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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这十年里信息网络技术和商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着手修订工作,并在2016年1月11日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同时一并公布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至今已经十五年过去了,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05年发布以来至今也有十年。

不得不说,这十年里信息网络技术和商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期间虽然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微信十条)、《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账号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约谈十条)等规定,但显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监管需求。

新办企业税务常见问题

新办企业税务常见问题

新办企业税务常见问题(1)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和查账有什么区别?哪一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答: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一、查账征收:适用于财税会计核算标准和企业,按收入减本钱费用后的利润乘以所得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一样适用于不能正确核算本钱费用的企业。

税务部门依照企业的要紧业务内容确信固定的企业利润率,按收入乘以利润率核算企业利润,再按该利润乘以所得税,计算企业所得税。

即:所得税=收入 X 核定应税所得率 X 税率。

查账征收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哪一个税收更少,关键是看你的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孰高,不然就会多缴税。

比如,贵公司经营收入10万元,本钱费用5万元,即利润率为50%,假设税局核定贵公司的应税所得率为28%,那么:查账征收所得税=(收入-本钱费用) X 税率=(10-5) X 25% =万元核定征收所得税=收入 X 核定应税所得率 X 税率= 10 X 28% X 25% =万元现在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更有利。

但如果是企业的本钱费用为9万元,即利润率仅为10%,那么:查账征收所得税=(收入-本钱费用) X 税率=(10-9) X 25% =万元现在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更有利。

因此,采取哪一种方式有利,要紧确实是取决于企业的利润率。

问:我公司需要缴纳什么税?答:一样常见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生意)、营业税(效劳)、关税(出口)、房产税(租住房产)、印花税等,还有其它多项税种,视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而定,具体的税种及税率在办理税务记录时由税局核定。

问:我公司能够经营进出口免退税业务吗?需要什么条件?答:新办企业能够直接申请进出口权,在资金及其他方面没有专门要求,但要求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具有进出口相关内容。

能够委托代理公司代办进出口权和免退税申报。

新办企业税务常见问题(2)问:我公司临时没有收入,能够不报税吗?答:一些企业在税务记录以后,暂没发生营业收入,也暂无需购买发票,就误以为无需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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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时是设立公司还是其他形式的企业?答:由于如今设立各类企业基本不存在资金门槛了,因此创业者应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形式企业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方式:(一)注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

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建议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

但必须要强调的是,大多数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都习惯性地将企业理解为私人财产,因此企业的钱也是自己的钱。

但是在公司制度中这种意识是危险的,公司是独立于投资人的“法人”。

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交叉使用的情况,还有可能还会涉及挪用资金最等刑事案件,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便是例证。

因此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投资人要把企业和个人财产分开,避免法律风险。

二、是否需要签订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基础架构的制度性文件来明确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答:由于初始创业者大多都是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或朋友,往往羞于谈及权力、利益、责任分配问题,而且在准备创业时更注重如何在外部开拓业务而不重视内部建构。

但是在创业初期的激情过后,公司发展壮大后或遭受挫折时,就很有可能会在上述问题上产生纷争,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就会导致创业中途失败。

为了能够有效的规避这类问题的发生,就要求在创业伊始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来明确各个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

这些制度性文件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债务承担不平的问题。

在文件中,创业者可以就各自占创业事项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各自的工作内容,如何引入新的创业伙伴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一一的做出明确约定。

一旦发生法律纠纷,这些制度性文件即是保护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签订合伙协议要注意哪些方面?答:《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合伙协议必须要载明的十项内容,而要使合伙协议更有针对性、还有可操作性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合同伙投资撤资及职责的相关规定1. 出资细节,约定每个人出资多少,如何分红。

2. 议事规则,约定重大问题如何进行讨论。

3. 职责细节,约定每个人负责的内容,如果执行。

4. 退出机制,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退出的时候如何计算资本。

(二)意见分歧解决方式1. 经营方向错误后的调整方案,可以约定是改变经营方向还是改变执行策略。

2. 观点分歧的解决方案,可以约定是直接投票解决,还是先找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再解决。

(三) 经营项目计划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1.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哪些项目。

2. 经营项目该如何分阶段推进。

3. 经营项目收益该如何分配,失败该如何承担责任。

4. 什么情况下该终止某经营项目。

四、起草有限公司章程要注意哪些方面?答:很多创业者在创立有限公司时视公司章程为无物,认为其只是工商局备案的一手续而已,但在法律上公司章程是有限公司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对其不重视将可能带来诸多后续的麻烦。

起草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做出特别规定。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分红、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与实缴出资比例相分享,以保证公司运作的效率。

(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

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

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宜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

《公司法》规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公司章程很有必要进行调整。

至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一般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

(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 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 股东会会议召集的特殊情况。

8.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 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 会议记录。

(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

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

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

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

(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

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

3.董事的任期。

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5.会议的出席。

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7.决议的形成。

8.会议记录。

(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

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

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经理的职权经理岗位设置与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任选项,但现实中一般会设此岗,公司章程在没有特别规定之下,《公司法》赋予的是一个强势经理的概念。

鉴于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征信体系的残缺,职业经理人队伍的不成熟。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利益,防范内部人控制公司局面的发生,公司经理的职权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根据经理的个人情况特别授权,适时调整为宜。

若按上述方案操作,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之。

(八)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

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

(九)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

(十)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

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

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

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

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

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

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

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

(十一)股权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

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

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

(十二)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及送交股东期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上述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的时间做出规定。

为了切实落实好股东的监督权及知情权,公司章程应限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完成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以内,送交时间应限定在编制完成7日以内为宜。

五、是否有必要建立各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哪些方面的管理制度是需要特别注意的?答:不少创业者不注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认为创业初期的主要精力在于业务开拓,对内部制度的建设不太重视。

但是一套全面、系统的企业规章管理制度,对企业运作效率的提高和运营成本的降低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建立全面系统的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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