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导论)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设立、组织、 活动、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特点 1、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2、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3、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
一、我国的公司概念 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 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 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2、公司设有独立的法人机构 3、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 法人
三、公司与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人以上按照合伙,各自出资、共同 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 (二)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1、成立基础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财产关系不同 4、人身关系不同
5、管理权利不同 6、盈亏分配不同 7、责任承担不同
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
(四)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 业法人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应注意:
1、公司已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公司法人格否认仅在某一特定的具体 的法律关系中适用,具有个别性和相对性 。 3、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效果仅基于特定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 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4、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规 制,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
第一讲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2、特征 从内容看, ①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和行 为法相结合的法律,以组织法主。 为法相结合的法律,以组织法主。 从体例看, ②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 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以实体法主。 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以实体法主。 从规范性质看, ③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 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④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本质上属于国内法。 本质上属于国内法。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分类:
法人
公法人 私法人 财团法人
基金会
政府、法院、 政府、法院、检察院等
社团法人
公益性社团法人 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
公司分类: 二、公司分类:
• 1、按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无限公司、有限责 按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无限公司、 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 任公司、股分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 ①无限公司: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无限公司: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 ②有限公司:由一定的 有限公司: 股东组成, 股东组成,股东只对公 司负一定的 出资义务而 对公司债务 不负任何直 接责任的公 司。
公司与企业(我国现行企业( 公司与企业(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 体系)
有限 公 公司 司 企业类型 一般( 50人 一般(2—50人) 50 地 法 位 人
内 资 企 业
现代 企业
国有独资公 一人公司 司 非上市公司 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
合 合伙企业 伙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 ③.法人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 法人性: 法人性 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地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 ⑴独立名称 • ⑵独立意思机关 • ⑶独立财产:注意区分公司财产和股 独立财产: 东个人财产 • 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己承担责任, 自己承担责任,股东不对 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 ④.合法性:指公司的设立须依法设立 合法性: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

二.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 ·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① 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 ② 营利是企业的生命和根本 · 公司的营利性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营利 ① 以营利为目的 ② 内容的确定性 ③ 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 ④ 具有行业性的特点
2.独立性
•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股东将财产出资给公司后失去所有权 • 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公司的业务活动机构 • 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 ① 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② 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③ 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3.组织性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 一人公司 4.法定性
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揭开公司面纱”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① 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② 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 ③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我国公司法第20条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等法定组织机构实施 企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 公司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承 限清偿责任 担责任,股东只承担出资额 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 成立基础 基于合同 法律地位 无独立法律人格,不具 有法人地位。 财产关系 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人身关系 典型的人合企业 管理权利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 管理 盈亏分配 由合伙合同约定 责任承担 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基于章程
• 合伙企业
合伙,是指二人以上按合伙协议,各自出资﹑ 共同经营组成的营利性组织。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 非法人企业。
独资企业 设立主体 成员人数 法律地位 财产关系 经营管理 责任承担 自然人 一个成员或投资者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导语】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
本章从公司的法律概念入手,介绍了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与其他企业形式的相互区别、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性质、特点与作用,使学生对公司与公司法有一个梗概性的了解。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公司的法律特征及其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公司分类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最普遍使用的概念,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
然而,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立法习惯及法律体系的差异,公司的概念却不尽相同。
即使在同一国家,随着社会经济和公司法的发展,公司的概念也在发生某些变化。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
英美法系国家不甚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①第2①在本书中,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为公司法,而修订前的1993年公司法简条和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
营利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因此,营利性也称之为企业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必然要求公司最大限度的追求经营利润。
就此而言,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
公司的营利性非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
某些公益社团法人,甚至包括财团法人,也进行经济活动并能取得一定的盈利,但此盈利不是为了分配给其成员,而是为了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或实现法人的宗旨。
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2、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对外 活动基础的公司。 活动基础的公司。
• 公司信用基础: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 公司信用基础: • 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 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 是否雄厚。 是否雄厚。 • 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具有公众化特点 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封闭式公司( Company或 Company) 封闭式公司(Private Company或Closed Company) 又称不上市公司、 又称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 特点:股份向特定范围内的股东发行, 特点:股份向特定范围内的股东发行,股份有条件的转让 不能上市交易 开放式公司 Company)、 )、公众公司或公开招 又称上市公司 (Public Company)、公众公司或公开招 股公司 特点: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特点: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 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
*无限公司的优点:设立简单; 无限公司的优点:设立简单; 内部管理有效; 内部管理有效; 对债权人债权有充分保障。 对债权人债权有充分保障。 缺点:责任过重,投资风险大。 缺点:责任过重,投资风险大。
2、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 company) 亦称有限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 亦称有限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具 有封闭性的特点。 有封闭性的特点。
(四)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分为本公司和 以公司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 分公司 1、分公司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 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 作公司的分公司。 作公司的分公司。 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 2、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法概论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商事交易活动 (三)公司的责任能力
四、公司的类型
(一)大陆法系分类 1、无限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封闭公司(privately held corporation):指股权证劵由少数人
拥有并且不存在为这些证劵提供活跃交易市场的公司。 (2)公众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指其股票在全国性证 劵交易所上市或在由一个或几个全国证劵业协会成员运营的场 外市场定期交易的公司。
(二)普通法系公司法分类 1、英国公司的分类
(1)注册公司和非注册公司(特许公司和法定公司)
(2)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和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 私人公司: 第一、成员不超过50人 第二、对股份转让加以限制
第三、禁止向公众发行股份
(3)开放式投资公司
2、美国公司的分类
(2)股份有限公司
(3)一人公司
(4)国有独资公司 2、其他企业的法律适用问题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三资企业
五、公司法的性质
2、外在表现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独立的财产 (二)社团性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2、不同公司成员构成的法律要求
(三)营利性
1、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 2、“营利性”与“赢利性” 3、“股东利益之上”和“公司社会责任”
二、公司的性质
(一)特许权理论(十九世纪上半叶) 1、公司是拟制的实体
公司法第一讲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第一讲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法第一讲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1、大陆法系国家: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
2、英美法系国家: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基本含义为: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并且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本质上是法人和有限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3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业法人。
即: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企业的生命和根本1)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营业:以营利为目的;内容的确定性;连续性或稳定性;行业性。
3、法人性—独立性表现在以下几点:1)以法人的名义享权利负义务;2)以法人的名义充当诉讼当事人;3)只能以对法人的债务名义对法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4)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债权人唯一的责任财产,不能作为公司成员个人的债权人的责任财产;5)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不能对公司成员、股东及其他组织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
二、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所谓公司的学理分类,是指在学理上对公司按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
公司在学理上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1、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人合公司——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资合公司——以资本的结合为信用基础人合兼资合公司——既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财产信用2、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具有本国国籍,其公司行为受本国公司法调整的公司即为本国公司。
关于公司国籍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准据法说。
即以公司的章程依据哪国的法律制定、公司的设立依据哪国法律进行,即推定公司具有该国国籍。
第1章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具体表现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4、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体表现在:
1)独立的财产 2)独立的组织机构 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六、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鼓励投资原则 2、公司自治原则 3、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 4、股东平等原则 5、权利制衡原则 6、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7、公司社会责任原则
六、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标
(二)立法目标
1、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2、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4、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具包括: 公司被用来逃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 关活动; 关活动;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 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 3)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公 司 法 学
喻 军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四、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五、公司法的特点 六、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目标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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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它意味着:
▪ 首先,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对于公司而 言,其责任并不存在有限和无限之区别,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其债权人负责。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应 当破产。
▪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以其出资额 为限,或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独立 法律主体,除特定情形下法律对公司人格否定之外,股东 不直接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一)公司的传统定义: ▪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
人。 ▪ 依此概念,公司具有四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具有社团性质的营利法人。
▪ 知识回顾: 传统民商法对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由二人以上集合组成的法人,成立的目
(二)公司独立人格 ▪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法人
资格。在此前提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 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基本点在于 公司财产独立、意志独立及责任独立。
(三)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公司的功能和作用 (一)公司可以有效筹集资金、分散风险。 (二)公司可以形成有效的企业产权结构。
的在于谋求全体成员的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以人 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公司是其典型。
财团法人-通过设定财产,使其独立取得权利、承 担义务而组成的法人。设立的目的在于社会公共事业。 以财产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如基金会。 ▪ 问题:社团性是否仍然作为固有的公司属性或特征?
– 一人公司在立法上的承认。
(二)我国公司立法对公司的定义
▪ 见《公司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 ▪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规范化的Leabharlann 司定义▪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 立的企业法人。
▪ 此概念包含四要素: 1.依法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为设立基础; 4.独立的企业法人。
(4)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其资产也不 足以抵债时,就只能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节 公司的产生发展和作用
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发展脉络: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1. 无限公司 ▪ 中世纪,公司出现的两个因素: (1)合伙制度的发展,出现了由两个以上的出资人共同经营
的经济实体。 (2)法人制度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 当将共同经营的团体与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相结合,
便产生了公司。 ▪ 无限公司是最早出现的公司。获得法律的确认:1673
年。
2. 两合公司:由15世纪康孟达组织演变形成。
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相结合。
3.股份有限公司: 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 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 的股份有限公司。
▪ 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被各国普遍看 重并广泛采用,公司的生命力来源是什么?
在经济上的体现:巨大效率。该效率取决于企业获取 资源的能力以及利用资源的能力。
在法律上的体现:有限责任制度确立;公司独立人格 确立;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确立,并成为公司 制度的三大基石。
二.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
2.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 (1)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进而吸引投资。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说明:
▪ 其一,有限责任使股东能事先预定、并将 投资风险限制在其预见的范围内。
▪ 其二,有限责任使股东可以向多个有限责 任制公司投资。
▪ 其三,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可以自由 地转让股票,及时转移投资风险。
(2)促使公司法律人格独立。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须依法设立。 ▪ 表明公司设立的法定性;表明公司的法
律地位或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 商主体的基本属性。 (三)公司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而设立。 (四)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表现: 1.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赖以生 存的条件(包括经营与承担责任)。
(2)其次,要求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出资。 (3)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主体,也必须有自己的财产。
2.公司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是独立人格
的标志。意味着: (1)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公司责任与其股东责任的独立,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
直接承担责任。 ▪ 公司法始终强调:两个主体(公司和股东)、两种权利
(所有权和股权)、两种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 ▪ 问题:什么特殊情形下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揭 开公司面纱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3)公司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 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不能随意要求董事 或经理承担公司的责任。
(三)公司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民 主管理与科学管理的结合)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一.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等内部、外部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属于商法中的商事组织法(商事主体法)。 (1)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资格,确定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 (2)规定公司种类; (3)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
4.股份两合公司:18世纪末产生。两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体。
5.有限责任公司: 在19世纪末首先在德国产 生。
▪ 结论:从公司的起源及发展的历史考察表明,随着生产方 式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人类赖以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 形式—企业—不断演化,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复 杂,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已经成为占绝对统治地位 的企业组织形式。
能力、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 (4)调整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法也具有商事行为法的内容。
二.公司法的特点 (一)公司法是组织法(主体法)与行为法 的结合。 (二)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三)公司法表现为制定法(成文法)。 (四)公司法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