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交所交易规则范文

深交所交易规则范文深交所交易规则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深交所交易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从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监管等方面介绍深交所交易规则。
一、交易制度1.开市:深交所每个交易日的开市时间为上午的9:30开始,结束时间为上午的11:30。
2.竞价:在开市前,深交所进行竞价交易,从上午的9:15开始,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价环境。
3.连续交易:在竞价后,深交所进行连续交易,即市场中常见的买卖匹配和确认交易等过程。
连续交易时间为上午的11:30到下午的15:00。
二、交易规则1.交易品种:深交所交易的主要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
其中股票是深交所交易的主要品种,具有比较活跃的交易市场。
2.交易方式:深交所交易方式主要有定价交易、竞价交易和做市商交易等。
其中,定价交易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竞价交易是指按照投资者所提交的价格进行交易,做市商交易是指由证券公司承担做市商角色,提供买卖双方之间流动性的交易。
3.交易规则:深交所交易规则包括市价交易、限价交易、成交数量和逐笔成交等方面的规定,具体规则由深交所制定。
这些规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恶意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三、交易规则的监管1.证监会的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对深交所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订进行监管。
证监会的监管手段包括发布通知、检查核实、行政处罚等,以确保深交所交易规则的实施和执行。
2.深交所的监管:深交所主要负责对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监管。
深交所会通过市场监控系统、交易监管系统、交易结果审核等方式,对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深交所交易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交易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通过制定适当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可以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doc18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最新版)目录一、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情况及监管安排三、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完善四、沪深北交易所的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正文一、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基本交易原则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大单优先。
在实际交易中,价格优先原则指的是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会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会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先申报的交易会优先于后申报的交易。
大单优先原则是指在价格和时间都相同的情况下,较大成交量的申报会优先于较小成交量的申报。
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实行 T1 交易制度,即交易发生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才能进行交收。
二、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发展情况及监管安排沪深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以来,已经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在总结分级基金 9 年来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对交易监管安排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规范分级基金运作,完善分级基金投资。
同时,沪深交易所还不断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三、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完善为了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 A 股市场吸引力,证监会在 2023 年 7 月 21 日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规定旨在加强监管大股东、董监高特定短线交易,以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四、沪深北交易所的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在证监会对特定短线交易监管进行完善的同时,沪深北交易所也将研究制定特定短线交易自律监管规则。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沪深证券交易所在股票交易方面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和大单优先的原则,同时不断完善监管安排,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
深交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第六条交易所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本《交易规则》,及时公布并告知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机制第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及其发行人进行上市审核。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规范证券交易时间,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买卖撮合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证券交易费用制度,合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收费。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工具和渠道。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禁止欺诈、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纪律处罚制度,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当对违规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处理,向市场宣传警示。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当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证券交易资料、信息、技术支持等。
上海深圳交易所交易规则

3.4.2 证券买卖---申报时间图解
深 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
上午连续竞价
收盘开放式 下午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
9:15
9:20
9:25 9:30
11:30 13:00
14:57 15:00
可撤单 不可撤单 受理申报,但不处理
不可撤单
沪 开盘开放式集合竞价
上午连续竞价
下午连续竞价
9:15
9:20
9:25 9:30
10万张
10万张
(1000万元) (1000万元)
股(份)
份
1手=1000 1手=1000 1手=1000 元面值债券 元标准券 元面值债券
股(份)
份
1张= 100元 1张=100元
面值债券
标准券
3.5.1 证券买卖----开始委托
1.投资者首先要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 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3.1 证券买卖-----一般规定之会员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交易所
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达成交易的结果
及其他交易记录将会由交易所发送至会员。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2 证券买卖-----一般规定之投资者
申报处理结果:成交或撤销。
卖出委托:以指令进入 交易主机时“买一”至 “买五”价格依次作为 卖出指定价格,按照 “买一”至“买五”数 量依次成交。
最大成交数量=215
最大成交数量=185
买入委托:以指令进入 交易主机时“卖一”至 “卖五”价格依次作为 买入指定价格,按照 “卖一”至“卖五”数 量依次成交。
转限价或撤销。
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深沪基本交易规则
深沪交易所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两大交易所,分别位于深圳和上海。
这些交易所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市场,其股票交易的基本规则很重要,享有极高的声誉和规范性,以确保各方的公平和透明度。
首先,深沪交易所的基本交易规则是规定了股票交易的时间,标准和方式。
交易时间早上9点15分至11点半之间和下午1点至3点之间。
股票的交易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来决定的。
其次,交易规则规定了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的必要手续。
必要的手续包括身份认证,开设证券账户,指定证券账户代理或经纪人。
交易规则还要求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信息以及进行必要的资金管理,包括存款,转账和贷款。
第三,交易规则还规定了股票交易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结算期通常为两个交易日,即T+2制度,投资者需要在结算日前完成所有交易。
交易结算由清算机构完成,包括券商,结算中心和银行。
第四,交易规则还规定了股票交易的证券监管制度。
证券监管由证监会监督和控制,负责制定证券政策,监控证券交易活动,并惩罚违规行为。
交易所也负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正常运作。
最后,交易规则还规定了股票交易的价格波动范围。
深沪交易所股票价格波动的范围为10%以内,超过10%将自动进入涨跌停板机制,交易会暂停。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市场的波动和炒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总之,深沪交易所的基本交易规则具有可靠性和规范性,能够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发展的良性循环。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是指规范了在交易所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交易的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制度、交易价格、挂牌条件、信息披露等内容,是交易所的核心规范,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顺畅进行。
《交易规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易时间: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时间段,包括开市、休市、集合竞价等。
2. 交易方式: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方式,包括市价交易、限价交易、竞价交易等。
3. 交易制度: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制度,包括委托方式、撮合规则、交割规则等。
4. 交易价格: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包括市场行情、买方出价、卖方出价等。
5. 挂牌条件:规定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在交易所挂牌的条件,包括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
6. 信息披露:规定了企业在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证交易所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有效的交易环境。
同时,合规地参与交易,也是企业、机构和个人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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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 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2.3.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委托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申报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
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
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 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增发股票上市的;(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
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 申报当日有效。
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竞价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3.4.3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4.4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成交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