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133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6【实施日期】2012.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新乡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和妥善处置各种非法集资活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2〕1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政法机关立案定性为非法集资案件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原则。
属地管理,是指涉案地县(市)、区政府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受理登记、调查取证、立案侦查、性质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新政〔2019〕 4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6日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支持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通过平等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企业制度改革道路。
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
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新政办(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16)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发改委制定的《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新乡市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2016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财政厅、发改委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12号)和《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号)文件精神,为准确界定我市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结合本地实际,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功能界定与分类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类原则(一)谁出资谁分类。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分级推进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工作。
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属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因地制宜、因企施策。
在遵循国家基本分类思路、确保国有企业分类相对统一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科学实施分类,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不搞一刀切。
根据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动态调整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和分类。
国有企业较少的可以一企一策。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4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新政办〔201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明确的106户“僵尸企业”名单。
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53户,县(市)、区政府出资的企业53户。
新增“僵尸企业”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同意后可纳入本次处置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二、“僵尸企业”界定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
三、处置方式及标准五种处置方式及完成处置任务的标准分别为:(一)兼并重组方式:在出资人批准兼并重组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二)改制转让方式:在出资人批准改制转让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公开挂牌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清算注销方式:以完成工商注销为标准。
(四)依法破产方式: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
(五)盘活脱困方式: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转型升级等途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保障职工正常待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1•【字号】新政文(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意见新政文(2016)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豫发〔2014〕25号)精神,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号),突出发展主题,坚持问题导向,破解体制障碍,释放改革红利,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组(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资国企不断释放潜力、提振动力、增强活力、提升竞争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支撑作用。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分类改革和监管为抓手,以资本为纽带,探索“资源转化为资产、资产转化为资本、资本转化为资金”的有效途径,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资产存量盘活、资本运营增值、资金顺畅流动,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打造设计合理、机制完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实体,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能。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更好发挥政府调控国有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
(二)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资本为纽带,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三)风险可控原则坚持总量适度、风险可控,实现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收支平衡,建立负债结构、信用担保风险责任防控机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7)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已经2017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新乡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实现产权多元化为核心,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关键,以规范国有资产监管为重点,以分类改革、分块搞活、分级负责为基本方法,创新体制,转换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功能定位,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到位,走出一条以改革创新促进合作发展的新路子,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企业活力、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把握方向,增强活力。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形成更加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机制。
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努力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
(二)整体谋划,统筹推进。
做好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全面性和政策的协同性。
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

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豫国资文〔2017〕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银监分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根据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省属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推进省属企业瘦身健体,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引导,依法处置。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妥善做好职工安置。
2.政府推动,企业主体。
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
强化省属企业集团主体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2•【字号】豫政办〔2017〕147号•【施行日期】2017.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攻坚战工作部署,为推动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有效解决相关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日一、关于统贷统还债务处理(一)坚持应统则统、可分则分、统筹兼顾、妥善处置的原则,有效解决和处理省属“僵尸企业”的统贷统还债务。
河南银监局负责组织省属企业债权人委员会,协调推动银企双方统贷统还债务分割的具体工作。
(二)以企业集团与“僵尸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凭证、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债务关系的证明材料为依据,确认统贷统还债务总额中的债务分割金额。
对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直接分割给相应的贷款银行;对用于流动资金的贷款,由贷款发生时点各往来银行按贷款余额比例分割。
(三)对确认分割的债务,由债权人委员会协调相关银行机构,采取核销、打包处理、利息优惠、停息挂账、债转股等措施及时处置。
二、关于债权保护(四)采用清算注销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要将债权转移至其出资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五)对因处置“僵尸企业”造成资产损失,影响企业集团经营业绩的,在业绩考核时视情况予以调整。
(六)省属“僵尸企业”不良资产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承担省属“僵尸企业”的不良资产收购任务。
(七)因国家化解过剩产能政策因素导致的资产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安置(八)“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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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大中小】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浏览 186 人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明确的106户“僵尸企业”名单。
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53户,县(市)、区政府出资的企业53户。
新增“僵尸企业”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同意后可纳入本次处置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二、“僵尸企业”界定标准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
三、处置方式及标准五种处置方式及完成处置任务的标准分别为:(一)兼并重组方式:在出资人批准兼并重组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二)改制转让方式:在出资人批准改制转让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公开挂牌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清算注销方式:以完成工商注销为标准。
(四)依法破产方式: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
(五)盘活脱困方式: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转型升级等途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保障职工正常待遇。
四、完成时限2018年9月30日以前。
五、资产处置(一)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批,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资产(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具体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处置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土地处置(一)企业处置时,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计入企业资产。
其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处置的,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产转型、盘活脱困方式处置的,如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七、职工安置(一)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执行。
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可纳入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处置时(不含依法破产处置方式),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期间,接收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职工补缴。
(四)企业所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集资款、个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上岗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出具意见、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进行清偿。
(五)在按规定流程签订协议、缴纳社会化服务管理费、移交人事档案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可移交新乡市社保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社会化管理。
有关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工伤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军转干部各项补贴、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经费等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涉及工伤、抚恤、军转干部政策等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七)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应制定职工安置方(预)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方案审批(一)市属企业改制(处置)方案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制(处置)方案由各系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属企业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处置)方案由市属企业审批。
(二)市属企业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指导企业制订职工安置方(预)案,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属企业所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市属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九、专项支持政策为用好用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力度,规范企业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盘活国有资产,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利益,对按时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制订以下专项支持政策:(一)设立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专项经费。
市政府对“僵尸企业”按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借资“僵尸企业”处置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破产立案、信访稳定等方面支出。
该部分借资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归还。
若无可变现资产,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二)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可缓缴、免缴。
企业处置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
对一次性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可延期缓缴欠费,但延期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欠费部分免收滞纳金。
企业特别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只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可核销。
对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局审核、市政府同意,提供申报核销养老保险费相关材料,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待省政府批准同意核销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四)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
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优先用于解决职工在岗期间欠发工资、集资款、上岗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企业经营性欠账部分。
若企业资产处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各项社会保险费欠费、职工代垫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代垫的应报未报的医疗费等政策性欠账部分,可由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市企改办区分类别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支持意见。
(五)市政府部门可统筹使用出资企业资产处置收益。
有条件的市政府部门,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资产转让收益、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益及土地变更用途增值收益,经市企改办研究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统筹用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僵尸企业”处置所需的职工安置费用。
若有剩余,剩余部分上缴市财政。
(六)政府投资公司积极支持“僵尸企业”处置。
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公司要运用自身投融资和资本运营功能,在企业并购、兼并重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人员安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僵尸企业”资产,整合有效资源,积极服务于“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七)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企业纳入“僵尸企业”处置范围的,资产处置收益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费用,缺口部分由其出资企业负责解决。
(八)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僵尸企业”处置相关案件时,不得冻结、扣划企业处置时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和职工安置资金。
(九)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僵尸企业”,清算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裁定,向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十)对县(市)、区政府实施奖补政策。
县(市)、区政府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工作所需各项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具体意见。
对全面并提前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给予阶段性奖补:5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25万元;6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20万元;7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15万元;8月底以前完成处置的,每户企业奖励10万元。
十、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僵尸企业”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统筹部署重点任务,研究重要问题,决策重大事项,推进重点工作。
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其出资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市属企业负责其出资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
市企改办牵头负责全市“僵尸企业”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专班,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单位,各抽调1名业务科长,脱离原单位工作岗位,实行集中办公,负责“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涉及本部门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工作,指导企业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工作程序,协调解决企业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部门各司其职。
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服务、推进、支持“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涉法涉诉案件审理及企业依法破产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等工作;人社部门主要负责职工安置政策指导、职工安置方(预)案审核及落实有关减免缓缴政策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救助、补贴等工作;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处置国有土地、高效盘活土地资产等工作;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工商注销、变更等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资产重组、依法破产、清算注销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及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金融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防范金融风险等工作;总工会主要负责指导企业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工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企业信访稳定方面的指导、协调等工作,做好信访接待大厅的来访接访工作;审计、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