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新政文〔2021〕 8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确立并扩展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经2021年1月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所辖各乡(镇、街道)所行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进行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基础事项(65项)为我市全域范围内乡(镇)或街道必须履行的行政职权;委托事项(558项)作为“点菜单”,原则上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层面保持事项和数量基本一致。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县乡两级权责清单目录,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委托、谁担责”“谁行权、谁解释”的原则,履行各项职权事中事后以及各环节的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和服务缺位。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改革实际,对赋权事项、形式等进行动态调整,对职权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纠偏正向。
司法部门要加强相关培训,指导基层规范法律文书、程序,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县(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主动协调配合,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使乡(镇、街道)更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民生。
附件:1.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基础事项目录)2.委托乡(镇、街道)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委托事项目录)新政文(2021)8号通知附件1、2新乡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2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174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1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3f1c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2c.png)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7]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管长效机制,建立起职责更加分明,管理更加科学的城管工作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城管职能重新予以明确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管理区域的明确和界定(一)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及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各自行政区划界定的区域实施城管工作。
(二)驻区单位和居民在行政区域和隶属关系上有交叉的,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地所在区为城管第一责任单位,隶属管理的区和上级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市容管理的明确和调整(一)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市容管理仍由市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
1.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市区主次干道区域(目前为明确的36条主次干道,今后随着城市建设,道路条数和长度将一并增加。
)包括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全路面(路外暂没有建筑物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相关区域是指沿主次干道两侧路沿石向小街巷延伸30米(不足30米的以实际长度为界)的区域和主次干道桥头分别沿河岸向两侧延伸100米的区域。
2.上述区域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占道占场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一切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
市政府每年给予市交巡警支队城管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二)市区规划区域的人民胜利渠、卫河、共产主义渠、西孟姜女河、东孟姜女河、赵定排两侧上河口以内的市容管理由市河渠办负责,上河口以外及其他沟渠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新政办〔2021〕 30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是重大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对进一步优化城市供给结构、激发投资消费活力、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5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以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和必备的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缺失、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服务缺失、环境脏乱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显著增强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领,共同缔造。
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保障、政府引领、平台运作、各方支持”原则,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改造计划,积极进行宣传发动,激发居民的改造热情和积极主动性,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新政办〔2018〕85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
通知
正文: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为进一步筑牢贫困群众脱贫增收风险屏障,实现“政策红利最大化”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现将《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职能引入保险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10号)文件有关政策调整完善,特通知如下:
一、脱贫攻坚“一揽子”保险险种:医疗扶贫再保险、农业保险、高保障农业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四类保险中取消高保障农业保险,同时删除该文中“三、实施内容(三)高保障农业保险相关内容。
”及“附件3.新乡市高保障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除上述修改内容外,该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结束——。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新政办(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新政办(201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2014〕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意见》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32项)(一)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取消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项目、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二)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进行纠正。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三)修订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6月底前完成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工作,2015年9月底前完成其他部门的“三定”规定修订工作),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7•【字号】新政办(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5)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7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文〔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应急、督查、信息、法制、接待等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七)负责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新政办[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2005]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八月中旬省巡检组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市建委对各县(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督察与调研,在巡检与督察中发现,多数县(市)的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监管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设施不齐全;部分工程项目未执行建设程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1.健全监管机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招投标、执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等组织建设,并加强工作力量,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2.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必须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县(市)、区,提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纸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的覆盖面和服务时效;对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依法查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新政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新乡市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质量,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单位派驻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单位和中心双重管理的原则。
即窗口工作人员编制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业务工作受原单位领导;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中心负责。
第四条人员的选派1.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思想作风端正,大局观念较强;(2)精通本部门审批办证收费业务;能熟练操作电脑,责任心强;(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紧张严格的窗口工作;(4)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2.窗口首席代表的选派,除符合第1条要求外,原则上为副科职以上干部。
对进驻中心的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各窗口首席代表应自觉地担负职责,并以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权力。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选派,并经中心同意,在中心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特殊情形必须中途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窗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整申请,并附新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和工作实绩等);(2)经中心同意调整的窗口工作人员,需填写《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调回单位申请表》表,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调整;(3)调整人员时,实行“先进后出”制,即新进人员和调出人员必须在窗口共同工作5个工作日以上,以老带新,使新进人员全面熟悉中心的规章制度,掌握业务操作流程以及许可审批程序等;第六条调进人员到中心报到时,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须携带组织关系介绍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
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新政办[2007]17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8.09
【实施日期】200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管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2007]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管长效机制,建立起职责更加分明,管理更加科学的城管工作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城管职能重新予以明确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管理区域的明确和界定
(一)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及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按照各自行政区划界定的区域实施城管工作。
(二)驻区单位和居民在行政区域和隶属关系上有交叉的,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地所在区为城管第一责任单位,隶属管理的区和上级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市容管理的明确和调整
(一)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市容管理仍由市公安交巡警支队负责。
1.市区主次干道及相关区域:市区主次干道区域(目前为明确的36条主次干道,今后随着城市建设,道路条数和长度将一并增加。
)包括道路两侧建筑物之间全路面(路外暂没有建筑物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相关区域是指沿主次干道两侧路沿石向小街巷延伸30米(不足30米的以实际长度为界)的区域和主次干道桥头分别沿河岸向两侧延伸100米的区域。
2.上述区域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严禁占道占场经营、店外经营、乱摆乱放等一切违反市容管理的行为。
市政府每年给予市交巡警支队城管工作经费补助10万元。
(二)市区规划区域的人民胜利渠、卫河、共产主义渠、西孟姜女河、东孟姜女河、赵定排两侧上河口以内的市容管理由市河渠办负责,上河口以外及其他沟渠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
(三)八条快速路、西环、南环、107国道的市容管理分别由市公路局、高管处或路权所属部门进行管理,市交通局负责有关协调督导落实工作。
管理区域内禁止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等。
责任范围界定:路面两侧各向外5米,其他以外区域由所在辖区负责。
(四)除上述明确的区域外,其他一切区域(含广场、游园绿地及体育中心等公共区域)的市容管理均纳入属地由各辖区负责。
1.为了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