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李永军
合同法学推荐书目

推荐书目:
1.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版。
2.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
3. 李永军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
4.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5. [德]梅迪库斯著:《德国债法总论》、《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台湾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瑞士债法典》等。
7.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
8. [美]罗伯特·希尔曼著:《合同法的丰富性:当代合同法理论的分析与批判》,郑云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加拿大]本森主编:《合同法理论》,易继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0. 杨桢著:《英美契约法论》(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 阿狄亚著,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合同法导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 尹田著,《法国现代合同法——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
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

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篇一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嘿,朋友们!最近我读了李永军的《合同法》,这可真是让我感触颇深呐!说起这合同法,一开始我觉得它可能就是一堆枯燥的条文和规定,没啥意思。
但真正读进去之后,我发现我大错特错啦!也许它确实有很多严谨的条文,可背后隐藏着的是对各种交易关系的规范和保障。
就像我们平常买东西、签租房合同啥的,以前我觉得就是随便写写,走个形式。
但这本书让我明白,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了。
它就像是一个隐形的卫士,默默守护着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我觉得吧,合同法既保护了买家,也保护了卖家。
比如说,要是卖家故意欺骗买家,合同法就能让买家讨回公道;反过来,如果买家无理取闹,合同法也不会让卖家吃亏。
这难道不是很公平吗?不过,读的过程中我也有点纠结。
有些条文解释得太复杂了,我可能看了好几遍都没整明白。
这时候我就在想,难道不能简单点吗?可再一想,也许正是因为这些复杂的条文,才能应对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吧。
读完这本书,我不禁反问自己,以前是不是太不重视合同了?以后我可得长点心,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可不能稀里糊涂就把自己给卖了!你们觉得合同法重要吗?反正我觉得这一路读下来,收获真不小!篇二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哇塞,读完李永军的《合同法》,我这脑袋里简直是翻江倒海!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还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结果呢,越读越觉得,嘿,还真有料!想象一下,合同法就像是一个超级大管家,管着各种各样的交易。
比如说,你去买个手机,和商家签的那个合同,合同法就在背后盯着,保证你不会被坑。
这多好啊!但我也在想,这合同法是不是有时候太严格了?也许对于一些小买卖,没必要搞得那么紧张兮兮的。
可又一转念,万一没有严格的规定,那不是乱套了?书里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文,有时候真让我头疼。
我就纳闷了,为啥不能说得更通俗易懂点呢?难道是为了显示它的高大上?不过,通过读这本书,我倒是明白了很多以前不懂的事儿。
比如说,合同违约了该咋办,怎么赔偿,都有明确的说法。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李永军;李伟平【摘要】《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5【总页数】8页(P24-31)【关键词】第三人原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1条;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李永军;李伟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和整个私法体系的基础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44页。
,一直以来被近现代立法所遵循。
一般认为其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合同法》第121条即被认为是责任相对性的一个集中体现,该条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向第三人追偿。
自《合同法》通过至今,对该条的理解就引来诸多争议,但未妨碍法院援引该条作出了大量的判决②周江洪:《〈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清华法学》2012年第5期。
赵贵金、李永军与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赵贵金、李永军与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1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莹卫书平于海砚【审理法官】曾莹卫书平于海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贵金;李永军;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赵贵金李永军欧阳伸帆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贵金李永军欧阳伸帆【当事人-公司】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邹银笑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邹银笑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敬伟邹银笑【代理律所】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贵金;李永军;惠州市天合房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欧阳伸帆【本院观点】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应当由哪方承担。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法定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应当由哪方承担。
具体评述如下:关于合同为何解除,如何归责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已积极配合被上诉人办理银行贷款,因被上诉人征信存在问题无法办理贷款,而后又另行购买房产表明其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构成根本违约。
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

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篇一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最近读了李永军的《合同法》,哇塞,这感觉真的是一言难尽啊!说实话,一开始我觉得这书可能会超级枯燥,毕竟合同法这种东西,听起来就像是一堆密密麻麻的条文,让人头大。
但是当我真正开始读的时候,我发现我错了,大错特错!也许是因为李永军老师独特的讲解方式,又或者是我自己心态的变化,反正我居然读进去了。
书中那些复杂的案例,就像是一个个神秘的谜题,我可能觉得自己已经猜到了答案,结果却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这让我不禁反问自己:我真的懂合同法了吗?我觉得吧,懂是懂了一些,但肯定还有很多深层次的东西我没搞明白。
比如说,那些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我一开始觉得挺简单的,不就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嘛。
但仔细研究之后,才发现里面的门道多着呢!也许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看似简单的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可能会引发巨大的争议。
这让我想到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签合同的时候,根本不仔细看条款,结果出了问题就傻眼了。
难道这不是很愚蠢吗?不过,读这本书的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时候,我看着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脑子就像一团浆糊,我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根本就不适合学法律。
但又一想,哪有那么容易就放弃的?我可不能这么怂!总的来说,读李永军的《合同法》,让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的认识,也让我明白了法律的严谨和复杂。
这一路读下来,真的是酸甜苦辣啥滋味都有啊!篇二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跟你们唠唠我读李永军《合同法》的感受。
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能有意思吗?”毕竟合同法这玩意儿,听起来就挺高大上,也挺让人头疼的。
可谁能想到,我居然越读越上瘾!书中的案例分析就像是一场场精彩的辩论赛,各方观点激烈交锋。
我一会儿觉得甲方有理,一会儿又觉得乙方也没错,自己都快被绕晕了。
我就在想啊,这合同法咋就这么复杂呢?难道就不能简单点吗?比如说合同的解除条件,什么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各种情况眼花缭乱。
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

李永军《合同法》的读后感朋友!今天咱就聊聊那本让我脑袋瓜子天天转的《合同法》,作者是李永军。
我当初看到这本书,心里直打鼓:天哪,这法律书能看得懂吗?结果一翻开,哎哟,这个有趣,像给我开了一扇新世界的大门。
想起最初接触《合同法》的时候,那感觉就像我第一次在老张头的果园里,看到那长得水灵灵的水蜜桃,心里头满是好奇。
这书里的条条框框,就像水蜜桃的绒毛,摸上去软乎乎的,但细细品味,内容可扎实着呢。
感觉每一页都藏着动人的故事,就像水蜜桃,那汁水多得随便一碰就“噗”地满嘴都是。
李永军的写作风格让我有点惊讶。
谁能想到,法律条文还能写得这么带劲,读起来像在和一个老朋友唠嗑。
就拿合同成立条件来说吧,他写得条理清晰,字字在理,就像老张头讲他那天赐良种的水蜜桃,通透得一清二楚,我这小脑袋瓜瞬间就开了窍。
也有几次啊,我读得云里雾里,感觉好比是咬到了还没熟透的水蜜桃,涩涩的。
不过每当这时候,我都忍不住接着读,想着再多咬几口,说不定就咬到那甜滋滋的部分了。
果不其然,再捧读下去,那些一开始看不懂的法条,逐渐开始现实起来,就像水蜜桃慢慢变红润。
书里有些理论概念,那叫一个深!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听起来就头疼。
不过李永军总能巧妙地用生动的例子和通俗的解释让我恍然大悟。
就跟我小时候听村里的老人说故事一样,听着听着,故事里的道理就自然渗到心里了。
读到最后,我彻底迷上了《合同法》,就像离不开那水蜜桃的香甜。
朋友,你要是也对法律感兴趣,这本书绝对值得一读。
虽然有的地方啃起来有点费劲,但就像啃水蜜桃,啃到最后,你会发现,那甜美是值得的。
若你有其他有趣的读书故事,欢迎也来和我分享呀!。
法学专业必读书目

法学专业必读书目怎么没有了?欧兄,你进错了地方!徐国栋向理论型的学生推荐(实务型的学生不适用本书单)建议选读书目: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17、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19、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20、普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合同法课件

白云
教材: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 教育出版社,最新版。
崔健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最新版。
参考书目:
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海因· 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 版。 阿狄亚:《合同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三、现代合同法 发生了以下变化: 1.具体人格登场 自然人与法人、企业与消费者、经济强者与经 济弱者等 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 诞生 架构合同、保理合同、电子合同
3.合同自由受到限制 格式合同、强制缔约
4.社会责任抬头 5.一般条款的作用增强
6.统一化趋势
7.劳动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费 等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自由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 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二)合同自由的内容 1.缔约自由原则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二、合同正义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正义原则 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 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 (二)合同正义原则的内容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 2.风险的合理分配 3.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
第五节 合同法的体系
一、合同法的体系概述
是指以合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为基本要 素,以它们的有机结合为主要形式,使所有的合 同法的原则、制度及规范都能充分发挥作用而构 成的合同法整体。
二、我国合同法体系 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龙头,加上 《担保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的合同规范 以及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构成了合同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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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李永军篇一:合同法讲稿——李永军合同法李永军主讲目录第四章 ................................................ ................................................... (3)一、违约与违约责任 ................................................ ................................................... .. (3)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 ................................................ (3)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 (4)四、赔偿损失: .............................................. ................................................... (5)五、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关系 ................................................ . (6)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 (7)七、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 ................................................ (8)八、加害履行——第一百二十二条革命性的创造 ................................................ .. (8)第五章买卖合同 ................................................ ................................................... (9)一、买卖合同的两个义 (9)二、无权处分 ................................................ ................................................... .. (9)三、交付单证、资料的义务 ................................................ .. (9)四、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 ................................................ .. (9)第六章其他合同 ................................................ ................................................... . (10)一、赠与合同 ................................................ ................................................... (10)二、借款合................................................... (10)三、融资租赁合同 ................................................ ................................................... . (11)四、承揽合同 ................................................ ................................................... (11)五、委托合同 ................................................ ................................................... (11)六、行纪合同 ................................................ ................................................... (12)第七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颁布) .............................................. (13)一、预约合同的效力 ................................................ ................................................... (13)二、以增值税发票证明履行合同义务的举证责任 ................................................ (13)第四章一、违约与违约责任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适用。
1.预期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情形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不履行合同的情形?1.法律的不衔接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实践中,《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与第一百零八条的适用存在冲突。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情形,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履行担保时,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只有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与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完全不一样的。
在法律适用的方面要特别的注意。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由于债务没有到期,所以不能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实际违约的责任方式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由于合同没有到期,在预期违约的救济中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救济方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解释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含义:(1)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完全赔偿的原则),但是应当对该可得利益进行限定: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关于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要求预见到损害的种类即可,还是应当预见到损害的具体范围?通常认为只要能够预见到损害的种类即可。
四、赔偿损失:1.合同法的赔偿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
2.合同法的赔偿损失的种类(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适用的区别:《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条(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篇二:法大李永军老师债法笔记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债第一节债的意义一、定义优士丁尼: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我国: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对债的概念的解释1、债是人和人之间特别的结合关系2、债是多种法律关系的总称3、债的主体是特定的4、债是一种流转性的财产关系二、债的本质1、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首先确认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之间存在时间差据的合理性,又保证差距可消除。
商品社会中的两种形式,即时买卖与期货交易。
双方在给付上存在时间差,出现了信用。
反映信用的法律制度是债法。
2、债的本质是一种请求与被请求的关系三、债的特征1、债的相对性2、债的可履行性与可执行性3、债的平等性4、债的任意性5、债的非排他性6、可处分性7、债是保有给付的原因第二节债的要素一、主体、内容、客体二、债的发生原因法定原因:1、侵权行为意定原因: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缔约过失2、单方行为(如悬赏广告)三、体系1、债法与物法的二元划分,构成了传统民法的财产体系2、债的灵活性,多样性,使得债成为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第三节债的效力的一般概述一、内容债权的效力,债务人的义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二、债的效力的分类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2、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3、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三、债的效力范围:不涉及第三人(基本原则)例外: 1、保证人2、享有合同利益的第三人(保险)3、租赁关系的第三人4、债的保全所涉第三人(代位)5、不法侵害债权的第三人6、受合同法特别保护的第三人7、代位履行的第三人8、债的转移中的第三人9、预告登记的第三人第五节债的分类一、主体(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标的(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用原标的之外的其他标的代替,该标的为之后的改变,并非事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