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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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明奖发放办法

安阳市文明奖发放办法

安阳市文明奖发放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凡是经济独立核算,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行列。

二、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潍坊市文明单位奖励管理办法

潍坊市文明单位奖励管理办法

潍坊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以下简称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在提升城乡社会文明水平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常态创建、动态管理,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文明社区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村镇、社区)是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村镇、社区)。

第三条文明单位(村镇、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坚持创建与管理协调推进,坚持重在建设、重在积累、多办实事,吸引干部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单位文明水平,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文明委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文明单位(村镇、社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各级文明委是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

文明奖发放方案

文明奖发放方案

文明奖发放方案
为了持续推进我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我馆职工在创建文明单位过程中的热情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我馆文明奖发放形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形式
每人每月按200元标准发放
二、发放范围
全体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奖惩标准
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经单位认定后,扣发文明奖:
(1)未经单位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的;
(2)有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3)不遵守单位组织纪律的,无故旷工的。

四、发放办法
文明单位奖金每年发放一次。

根据文件有关规定,单位审核并提出发放意见,由财务科室造册发放。

XXX单位
2017年1月12日。

福建省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福建省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福建省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精神文明奖的发放和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师生参与精神文明创建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福建省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全校在册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在册临时工)。

第四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标准: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确定标准全额发放、临时工减半。

第五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1、能认真贯彻上级和院党委、院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决议决定和其他重要决议决定的;2、能模范执行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的;3、能踊跃参与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4、能按时完成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第六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方式:院文明办对精神文明奖发放进行考核,凡符合规定发放条件的,院人事部门造册,核定奖金数额,由院财务部门按核定奖金数额随每月工资一起发放。

第七条违犯福建省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其他院纪校规等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罚:1、凡违犯规定在有禁烟标志的校内公共场所吸烟的,每人次扣罚文明奖10元;2、凡违犯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每辆次扣罚当事人文明奖50元;3、凡违犯福建省纪律迟到早退的,每次扣罚文明奖50元;旷工1次的扣罚文明奖100元,旷工2次的取消当月文明奖;4、凡因个人行为给福建省安全稳定和福建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全年文明奖;5、凡在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和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全年文明奖。

第八条涉及到扣罚教职工个人精神文明奖的,由院文明办直接通知人事部门在本人当月精神文明奖中扣除,本月文明奖不够扣除的,转到下月扣除,直至扣完。

山东农大全国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

山东农大全国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

山东农大全国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发放奖规定如下:一、全额发放的人员和标准: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体外循环和特岗教师。

全年工作认真,完成任务,服从安排,遵守校记,成绩平稳,出勤正常。

二、扣除发放的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作相应的扣除。

首先,算出全年的总额除以上班天数得出的平均值。

1、旷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2、请事假的:按请假天数扣除平均值。

3、请病假的:按病假天数扣除平均值的百分之60。

4、属于工伤的,不扣除。

5、每学期学校的例行的教务、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业务检查,如备课听课批改作业班主任笔记等业务,如果没有、中断、规定数量不够或者有作假现象,根据情节的轻重,扣除一定百分数的额度。

6、出现影响学校声誉和有关利益的事故,视情节的轻重,扣除该教工全年文明奖的百分之20至百分之60,直至全部扣除。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不配合学校解决问题的,不讲组织纪律的,扣除其全年奖的百分之50。

法律分析:根据《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奖金发放标准等具体政策由各地方自行制定,各有不同。

有的地方是按照固定统一金额予以发放,有的地方是按照月工资的百分比进行发放,如获得县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60%发给奖励,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按月工资的80%发给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精神文件单位的,单位所有干部职工按月工资的100%发给奖励。

法律依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标牌。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和标牌,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发放标准

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发放标准

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发放标准
一、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发放原则
1、以推动德育为核心,坚持“以德育为先导,文明创建为重心,义
务劳动为基础,祖国建设为目标”的宗旨;
2、以“文明”的精神为基础,营造和谐社会;
3、以“遵守法律、信守承诺、尊重他人、自律自重、勤劳守信、道
德正直”为基本要求;
4、以“协作互助、团结友爱、诚实守信、公正平等、节约资源、绿
色生态、行动迅速、因材施教、尊重自由、艰苦奋斗、勇担责任”为宗旨;
5、积极发挥个体价值和集体效益,努力把单位建设成为文明的示范
单位。

1、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每年发放一次,由市级联合会审核并确定具体奖励数量;
2、特等奖发放标准:文明单位具备独立、巨大社会影响力,立足本职,深入开展文明建设,获得了非凡的成就。

获得特等奖的名称,每年发
放一次,每个单位发放奖金10万元;
3、一等奖发放标准:文明单位具备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立足本职,
深入开展文明建设,获得了优异的成绩。

获得一等奖的名称,每年发放一次,每个单位发放奖金5万元;
4、二等奖发放标准:本单位具备一定影响力。

文明奖奖罚制度

文明奖奖罚制度

文明奖奖罚制度文明奖罚制度一、目的为促进公司员工文明行为,提升公司整体形象,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文明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奖励措施1. 表彰文明行为:对于在工作及日常生活中表现出良好文明行为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表彰,并视情况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2. 优秀文明员工奖:每季度评选一次,对在文明行为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3. 文明团队奖:对于整体文明行为表现优秀的团队,公司将给予团队奖励,以鼓励团队合作和文明行为的集体实践。

四、惩罚措施1. 不文明行为警告:对于初次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员工,给予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 罚款:对于屡次违反文明行为规范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3. 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员工,公司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文明行为规范1. 尊重他人,礼貌用语,避免使用侮辱性或歧视性语言。

2. 保持工作环境整洁,不乱丢垃圾,不随意涂鸦或破坏公共设施。

3. 遵守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不干扰他人工作或休息。

4. 遵守工作时间,不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5. 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文明创建活动。

六、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并定期向全体员工公布奖罚情况。

2.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全国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

全国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

全国文明单位奖金发放规定作为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一直致力于提高员工的敬业精神,激励员工更好地完成工作。

因此,文明奖金发放规定应得到足够关注。

一、文明奖金划分标准1、文明企业:按本年度实际完成的文明目标成绩划分,企业文明表现好的优先划分,全年表现突出的单位除了文明划分外,还可以考虑其他形式激励。

2、文明个人:按本年度在单位工作中实际表现划分,以全年工作总结为基础,重点审核各项文明活动贡献。

二、文明奖金发放1、文明企业:重点拨付文明企业奖金,以激励全年较佳的文明企业,每支队伍可得到上级单位3800元作为文明奖金。

2、文明个人:文明奖金由上级分配给个人,对每个个人表现出色的,可拨付600元文明奖金;全年文明表现突出的可拨付10000元三等奖,如果有独特贡献的,可拨付15000元二等奖,最优秀的可拨付20000元一等奖。

三、文明奖金管理规定1、文明奖金分配:上级人力资源部门会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各文明企业的表现和单位中对文明事业贡献突出的领导、先进个人进行分类统计,向上级报送。

2、文明奖金分配原则:以表彰文明企业、感谢先进个人、鼓励积极参与文明活动等为原则,根据不同类别等级、排名划分文明奖金。

3、文明奖金发放规程:文明企业奖金最迟在每年元旦前发放,文明个人奖金每月15日前发放,文明企业奖金由上级单位发放,文明个人奖金由本单位发放。

四、监管原则1、文明奖金拨付实行一部分再拨付原则,分红从上级领导到干部干部,由上级监督,每级落实审批制度;2、文明企业和个人的文明表现有可能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文明表现的公开、透明执行,把握文明表现的社会信用,坚持把社会成本效益纳入考核;3、凡是文明企业和文明个人办事规程和常规,都应当有必要定期调查,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保证审核考核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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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精神文明奖的发放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完成本职工作的积极主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我所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奖金。

第三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全所在职干部职工。

第四条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能严格遵守单位日常工作纪律的;
2、能模范执行市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的;
3、能踊跃参与所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
4、能按时完成所精神文明创建任务的;
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第五条精神文明奖发奖的方式:凡符合规定发奖条件的,由所财务室造册发奖。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精神文明奖中扣发:
1、凡违犯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以上的,从第四次开始每次扣罚文明奖20元。

(迟到早退以打卡时间为准)
2、当年无故旷工1天扣发1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2天扣发2个月精神文明奖;旷工3天扣发半年精神文明奖;旷工5天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3、在精神文明创建和日常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市里通报批评的,直接取消有关责任人当年精神文明奖。

4、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被局通报批评,扣罚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5、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内扣发精神文明奖;受治安处罚、刑罚处罚者,扣发全年精神文明奖。

6、干部职工发生不文明事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当月精神文明奖。

7、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审查者,审查期间暂时不发精神文明奖,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8、被上级纪委(含局纪检组)检查工作组暗访发现有违规现象并通报的,扣发当事人当月精神文明奖。

9、其它扣发精神文明奖的事宜,由所党支部研究决定。

第七条每季度最后一月月底各科室对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依据拟发文明奖人员工作、病事假等情况,提出对所属人员的发奖意见,并报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第八条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的提出发奖意见。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或被群众举报经查核实的,将追究科室(中心)负责人的责任,并扣发其当月精神文明奖。

第九条涉及到扣罚干部职工个人精神文明奖的,由局人事教育科和财务室在本人当月精神文明奖中扣除,本月精神文明奖不够扣除的,转到下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2)保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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