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第三章)项目(运行环境))建设条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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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规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令253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或配备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

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对自己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二)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

代理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对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代理运行、维修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社会化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企业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其社会投资或建设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为企业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自行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

污染物产生企业自行运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

企业委托运行的,在实施委托运行之前,必须由SHE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运营商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和能力等。

在相关委托文件中明确受委托操作运行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的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职责(一)企业SHE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属分厂(车间)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三)企业财务部门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第二章 设施投入运行的有关要求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投入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物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二)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三)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件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四)必须进行开车前检查,确保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状态;(五) 符合地方政府对环保管理的要求。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4年8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1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坚持行业管理与单位内部管理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西安市市容园林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要求

第三章项目要求

第三章项目要求一、易损件要求:提供设备易耗件、常用耗材的报价。

设备如需与信息系统连接,中标方负责。

二、技术参数1、胃动力治疗仪产品参数1、仪器原理:模拟产生健康人胃肠电信号,设计成胃肠双路起搏信号输出,可分别对胃、肠起搏点进行起搏治疗。

2、仪器功能:用于治疗具有胃动力障碍症状的功能性消化不良。

3、输出频率:胃治疗0.05HZ,肠治疗0.2HZ4、输出电压:峰值0V-45V连续可调5、脉冲宽度0.1ms ±0.05ms6、可同时治疗病人数2人7、具备胃肠同步治疗功能8、具备治疗强度显示功能9、具备治疗定时显示功能10、输出可调频率范围:胃起搏:0.05HZ即3次/分(cpm);肠起博:0.2HZ即12次/分(cpm);11、输出电压:峰值0V-45V连续可调;12、最大输出电流:≤45mA;13、脉冲宽度:0.1ms±0.05ms;14、显示屏显示治疗时间、工作模式、输出功率;15、治疗时间:15-60分钟/次可调.*16、产品符合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的标准,并通过相应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17、一体化台车式结构,方便使用。

2.排粪造影装置技术参数:1.主体坐桶:上沿最宽处260mm 窄处200mm,长420mm,桶高180mm,选用高分子仿人体组织的纳米工程材料制成,实现透视下观察,全过程拍照的目标。

桶身可360°旋转,患者臀部无须离开坐桶,即可全面获取肛管直肠部位的功能性及器质性的病变信息,确定便秘的具体原因。

2.底座:直径380mm的不锈钢圆盘支撑座,稳固耐用。

3.整体机最大承重量110kg。

4.升降手柄:坐桶最低调节高度460mm,最高调节高度540mm,调节范围0-80mm,仿人体力学设计,升降旋转随意掌控。

5.标尺:坐桶正面加载数码坐标尺100mm*100mm,坐桶侧面加载横向标尺100mm,测量过程只需定点,无须划线和换算,即可获得所需有关实际数值,快捷准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希望对你有帮助!(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九十二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正文:----------------------------------------------------------------------------------------------------------------------------------------------------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内容。

轨道交通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车辆、信号、通信、供电、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运营技术条件。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立第三章项目建设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立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并公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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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第三章)项目(运行环境))建设条件评估项目建设条件评估,是对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过程中所必须的条件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资源条件评估、技术条件评估以及项目的机构条件评估等多个方面,但这里主要对资源条件评估、技术条件评估以及项目的机构条件评估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

一、项目资源条件评估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系统性原则;3动态原则。

二、项目评估的内容:一)、项目资源条件评估资源是项目的物质基础,是制约项目的生产规模的重要条件,对项目资源条件的评估,是项目能否按照正常生产能力生产和获得预期投资效益的重要保证。

资源即自然资源,一般是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如土地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

1、项目资源条件评估的原则第一、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注意保持生态平衡,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尤其是在现阶段、国家政策强调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杜绝一些恶性的资源开采和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资源利用。

第二、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要遵循多层次、多目标的原则,达到综合利用的要求。

不管是什么时候,资源总是稀缺的,对一种资源的利用要尽可能地达到重点利用和综合利用相结合,保证资源的再利用。

第三、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注意资源的供应数量、质量、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利用条件等,达到经济开发的目的和要求。

第四、对可再生的资源开发利用要注意保证资源的再生性,达到资源连续补偿的要求。

第五、要注意技术进步对资源利用的影响,达到最佳利用的要求。

第六、对稀缺资源和供应紧张的资源要注意寻找替代产品,以达到满足项目生产的连续性要求。

2、项目资源条件评估的内容资源条件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矿产资源要有国家矿产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资源数量、品位、开采价值以及条件的报告。

各种矿产资源的物理和化学组成是不大相同的,而且每种类型的矿石处理都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和设备。

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应提供对矿产品的物理、化学及其他性质的详细分析。

(2)分析和评价项目所需要资源的种类、性质。

(3)分析和评价项目所需资源的供应数量、质量、服务、开采方式和供应方式、高低及运输难易等。

(4)分析和评价技术进步对资源优势利用的影响。

(5)分析和评价稀缺资源的供需情况,注意开发新资源的前景和寻找替代途径。

(6)对农产品资源要分析其质量、供应数量和来源,同时要注意观察农村经济的发展及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变化。

3、项目资源条件的评估第一、对以矿产品资源为原料的项目资源条件进行评估时,要有矿产储备委员会批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和开采价值的报告。

一般情况下,符合工业开采技术要求的储量(即可作为矿山企业设计和投资依据的储量)为设计储量。

工业储量中扣除因工种地质、水文地质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后,乘以回采率,即为设计中的可采储量。

第二、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项目资源条件的评估在评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资源条件时,要做到以下几点:(1)过去(一般是指前三年)农副产品的年产量即可供工业生产的用量和剩余量。

(2)农副产品的储藏、保管、运输的条件及费用情况。

(3)以前农副产品的供应情况及今后可能取的预测数量。

(4)产品可供项目使用的数量、质量、供给的期限及保证条件。

(5)如需要进口,还必须了解进口国的有关情况,可能进口的数量、质量、价格、供给期限及保证条件。

4、项目原材料供应条件的评估原材料供应条件是指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种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及半成品等的供应数量、质量、价格、供应来源、运输距离及仓储设施等方面的条件,它是保证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正常地、稳定地发挥生产能力的基本条件。

原材料的供应条件的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分析和评价原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2)分析和评价原材料的供应数量能否满足生产能力的要求。

(3)分析和评价原材料的价格、运费及其变动趋势对项目产品成本的影响。

(4)分析和评价原材料的存储设施条件。

总之,评价原材料的供应条件的目的是选择适合项目要求的来源稳定可靠的,价格经济合理的原材料,作为项目的主要投入物,这样可以保证项目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项目燃料与动力条件的评估(1)燃料是指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动力则是指水、电、风、汽以及其他带有能量的工作介质。

燃料和动力都统称为能源,它的供应条件对产品的成本和质量的影响甚为密切。

(2)分析与评估项目所需要的燃料的品种和需用量,分析对生产成本的影响。

(3)分析与评估动力的供应来源、各类和数量。

(4)分析能源供需平衡情况,节能措施以及项目投产后的能源保证程度。

6、项目运输和通讯条件的评估物质运输关系到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要的物质能否及时供应,直接影响产品的生产成本,是项目建设与生产的重要和关键环节。

通讯是现代生产系统顺利运转的保证条件之一,应该考虑同项目建设同步建设。

7、项目人员力量条件的评估人员力量是指项目需要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人员力量的评估主要是分析评估劳动力、技术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来源和保证情况以及费用或成本。

三、财力条件1)已有资金;2)能筹资金;3)能借资金;4)投资总额。

四、厂址选择1)水文、气象;2)生活设施;3)区域开发;4)国防条件。

五、市场条件1)市场需求;2)市场竞争;3)市场供给。

六、项目技术条件评估技术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器设备等物质技术(或称硬技术),另一类是工艺流程和技巧等非物质技术(或称软技术)。

对一般的工业项目而言,技术条件是指以新工艺和新设备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方案和与技术方案相适应的设计方案和产品方案,项目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分析评价,以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选的技术恰当、经济合理。

(一)项目技术条件评估的原则1、技术的先进性2、技术的适用性3、技术的经济性4、技术的可行性5、遵守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二)项目技术条件评估的程序首先是收集资料。

收集资料是基础,技术评估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实用性和广泛性。

技术评估要收集的资料有:(1)多种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主要是指工艺和设备的方案,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条件下,为了实现限定的目标,投资项目往往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案,就一个具体的项目来说,即使在总体的工艺方案的情况下,各工段的工艺、各种设备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和选择性,只有多方案的比选,才能满足项目的基本要求,因此,评估人员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以备多方案的比选。

(2)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是对项目所做的技术经济论证,是评估的出发点,只有全面了解这些内容,才有可能把技术评估和其他部门有机地衔接起来。

(3)基础技术资料。

包括工艺方案、工艺流程、工艺说明书、设备性能说明书等。

上述资料可为技术评估提供各种参数,如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定额、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设备规格等。

其次是分析技术发展趋势。

项目的技术评估是对项目在整修寿命期内所采用的技术的可行性的分析评价。

当前科学在迅猛发展,新技术、新设备不断出现,其更新速度也日益加快。

在评估时,必须注意分析技术发展趋势,预测技术的寿命期。

第三是要明确技术评估的重点技术评估所涉及的总是十分广泛,项目评估人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个技术问题都详细地进行审查分析。

为此,技术评估必须突出评估重点,一般应该将对整个国家、地区、行业有影响的技术问题和项目的主要技术问题作为项目技术评估的重点。

(三)项目技术条件评估的内容项目技术条件评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技术发展的角度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确定产品方案,即确定产品的规格、品种、技术性能以及产品的质量。

(3)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可选性的分析。

要求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必须是先进的。

(4)可行的、适用的、经济的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

(5)工程设计方案的分析。

(6)生态环境的分析。

(四)工艺的评估工艺是指生产工人利用生产工具,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或处理,使之成为产品的方法。

生产工艺的评估在项目评估技术评估中占有重要地位;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产品生产全过程方法的可行性。

(五)设备的评估生产工艺设备是指用于改变劳动对象的形状和性能使其成为半成品或者成品的那部分设备。

设备评估要注意问题是:(1)生产能力的吻合度;(2)生产设备和能力的配套性。

七、社会规范1)文化素质;2)风俗习惯;4)道德规范;八、环境生态1)环境保护;2)生态平衡;3)三废处理。

九、法律区域条件1)区域法;2)国家法;3)国际法;5)与项目评估有关的法律。

十、政策条件1)地方政策;2)国家政策;3)与项目评估有关的政策。

十二、项目机构条件评估机构是业主实施项目的主体,机构的设置是否得当,其内部动作和外部协调能力如何,与项目运行的实绩密切相关。

其评估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机构设置是否适当建立一个合适的项目机构,应当考虑到适合项目所在地的社会文化格局,参加人员的习惯和文化做出估计,采取某种机构组织形式,可能要付出的代价的大小等。

(二)项目机构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一个项目的建设,需要最适合于该项目的相关机构。

这就要求评估人员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项目投标机构的条件,从而最终确定该项目的实施机构。

这里又主要涉及两个主要的问题:1、是否需要设立新的项目机构2、项目机构与项目外机构的协调案例(资金筹集方案优选)某项目经过分析测算,决定从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和股票三个方面筹集资金,其资金成本率已经分别确定。

但还须从四种资金来源比例中优选一种,有关资料见下表:案例九解:各种组合的综合资金成本率计算如下:第(1)种组合的总资金成本率=0.3*0.06+0.2*0.08+0.5*0.09=7.9%第(2)种组合的总资金成本率=0.2*0.06+0.4*0.08+0.4*0.09=8%第(3)种组合的总资金成本率=0.25*0.06+0.3*0.08+0.45*0.09=7.95%第(4)种组合的总资金成本率=0.3*0.06+0.4*0.08+0.3*0.09=7.7%应选取第(4)种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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