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

合集下载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不包括()。

A.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B.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C.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D.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答案】 D2、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B.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C.女职工因流产手术发生的医药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D.女职工生育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答案】 B3、宋某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两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法院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法院应判决离婚B.法院必须判决离婚C.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准离婚D.法院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答案】 D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具体比例是()。

A.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5%B.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C.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5%D.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答案】 B5、提出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时,发起人无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A.筹备申请书及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C.验资报告D.场所卫生和消防许可证【答案】 D6、谢某是家中长女,有一弟一妹,父母去世后,她将未成年的妹妹扶养长大,谢某婚后无子女,目前年事已高,配偶去世,生活困难,其弟在外经商,有一女已成年,其妹在家务农,有一子已成年并就业,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列有负担能力的人员,应当对谢某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的是谢某的()。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协调管理、权责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考核街道办事处工作,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与街道工作有关的行政执法、行政委托等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经费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的机构编制,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或者进行其他营利活动。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将行政管理事项委托给街道办事处的单位,应当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经费核准、划拨给街道办事处管理,用于委托事项的专项支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粤府[1993]105号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正文:----------------------------------------------------------------------------------------------------------------------------------------------------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7月21日粤府〔1993〕105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的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30名以上会员;(三)有办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越秀区社会工作者真题2023

广州越秀区社会工作者真题2023

广州越秀区社会工作者真题2023(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社区社会组织可分为活动类,权益类,服务类三类。

以下属于活动类社会组织的是()。

A.社区互动组B.业主委员会C.社区志愿者组织D.读书会【答案】:D2.张芳有个患孤独症的儿子,张芳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儿子身上。

她对自己的丈夫公婆很有意见,觉得自己付出太多,而丈夫一家人对孩子照顾不周。

家人之间经常吵架,张芳感到很无助和疲惫。

社会工作者了解了这一家人的情况后,开始积极地介入。

他为张芳及其家里人进行辅导,让大家彼此表达自己的感受。

张芳也慢慢地知道丈夫和婆婆并不是如自己所想的那样,家人逐渐互相理解,一起参与到孩子的治疗和生活中。

这个案例中,社会工作者所做的工作是()。

A.心理社会评估和干预B.外展服务C.家庭治疗D.危机干预【答案】:A3.下列()不属于社区的组成要素。

A.地域B.人口1/ 11C.制度D.互动【答案】:C4.下列不属于我国四大佛教名山的是()。

A.武当山B.普陀山C.峨眉山D.五台山【答案】:A5.下列不属于中医别称的是:()A.黄芪B.悬壶C.歧黄D.杏林【答案】:A6.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独立、自主的新中国诞生,为戏剧艺术获得大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条件。

下列全部是新中国成立后所创作的话剧的一组是()。

A.《武则天》《茶馆》《红旗谱》B.《共和万岁》《蔡文姬》《关汉卿》C.《龙须沟》《雷雨》《年轻的一代》D.《马兰花》《霓虹灯下的哨兵》《屈原》【答案】:A7.被人们称为国际经济与贸易“联合国”的组织是()A.世界银行B.关贸总协定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D.世界贸易组织2/ 11【答案】:D8.下列俗语描述的现象与经济学名词对应错误的是()。

A.覆水难收——机会成本B.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边际效用递减C.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负外部效应D.一山不容二虎——完全垄断【答案】:A9.农业资本家租种土地,由于地理位置不同而缴纳的地租属于()A.级差地租ⅠB.级差地租ⅡC.垄断地租D.绝对地租【答案】:A10.东汉史学家()的《弈旨》,是历史上第一篇论述围棋理论的专著。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15•【字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施行日期】1991.08.1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1年7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991年8月15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执行本条例,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五条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常设机构。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章组组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区、县、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和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形成群防群治网络;(四)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五)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也称义工。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条省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区)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者义工联合会(协会)(以下统称志愿者联合会)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联合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

提倡、鼓励公民和社会各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第八条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可以按照志愿者联合会的章程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和激励等工作;(二)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以及风险等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7日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2018年5月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平等尊重、知情同意和信息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市社会工作服务人口、类型、范围、需求等相适应。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指导、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来穗人员服务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第七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和设立人分配所得利润。

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章程、年度报告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也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服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自接受捐赠、资助或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市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以及履行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情况。

接受政府资助或者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将使用财政资金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在其办公场所、服务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等公布。

第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二)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三)接受未依法办理代表机构登记或者临时活动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四)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财政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并实行分项目核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用于开展指定的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购买服务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资金、列支管理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督导制度,通过安排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一定社会工作服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持续为其他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心理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督导制度应当包括督导的频次、内容、流程以及对督导工作的评估和考核等。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育和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社会工作督导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记录和资料,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档案,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本市社会工作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为在本市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一定学时的免费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与社会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获得必要督导和安全保障,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冒用机构名义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二)在服务过程中向服务对象推送商业信息、销售商品或者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三)虚构个案或者伪造小组、社区工作服务记录等资料;(四)侵犯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合作,鼓励志愿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为志愿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必要的组织、培训指导和物质支持,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当依法推动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的培训教育、行业管理等措施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引、职业服务规范,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承接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专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评估与业务指导等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服务协议范本的研究制定,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提供诉求反映、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矛盾调处、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

第三章 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第二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制定社会工作服务指导性规范,明确社会工作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操作规范、质量要求、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和实际需要开启社会工作服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不能提供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记录归档。

申请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与服务活动有关的真实、完整信息和可能出现的风险等情况告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称、住所,接受指派的社会工作者以及服务对象的姓名、联系方式;(二)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四)风险提示及保障措施;(五)信息保密承诺;(六)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七)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协议的事项。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协议范本。

第二十三条 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接受社会捐赠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依法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提供社会工作服务时,应当综合考虑服务对象意愿、偏好、习惯和能力等因素,安排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的需求超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能力或者服务地域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应当提供转介服务供服务对象选择。

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接受转介服务事项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移交服务档案和相关资料,保证社会工作服务的连续性。

本条例所称转介,是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将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事项转交给其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单位,由其继续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应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紧急情况。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必要保障,防范、降低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安排社会工作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服务活动前,应当为社会工作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七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要求依法参与应急救援、灾后重建、信息搜集、决策咨询、纠纷调处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在社会工作者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前,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相应专业培训,保障社会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不得利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的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对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适合交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指导。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应当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载明服务项目、人员配备、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经费、保密条款、资金支付方式、项目评估、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服务需求项目的意见,评估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以老年人、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卫生医疗、人口服务、矛盾调处、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应急处置等为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优先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应当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制度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购买方应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评估费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向被评估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评估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的其他行为。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二年的;(三)与被评估的服务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购买方决定继续、中止项目或者再次委托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合格的,被评估方可以继续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不合格的,被评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二年内不得承接财政资金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