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立足增量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参保范围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反对缴费确定型“名义账户”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反对缴费确定型“名义账户”最近,网上有一篇文章《养老金个账空账率超9成将来兑现或入不敷出》,来源《华夏时报》(2016-10-15)。
主要讲的是(基本)养老金的“亏空”问题和解决办法, 提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空账”,个人账户“坐不实”和缴费确定型“名义账户”问题。
这又是以“养老金缺口”为借口说法的再现,而不去想想解决“养老金缺口”的好办法。
这是一篇与“2014-12-29”发表的《楼继伟力挺社保名义账户制:做实个人账户13年未果》类似的文章。
从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次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的“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连同此篇文章的缴费确定型“名义账户”的再次提出和“把精力放在加强个人账户多缴多得的功能上”,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改变为类似商业养老保险制度是先前提出“多缴多得”者和后来主张、拥护“多缴多得”人们的又一次“改革”目标。
细细分析如下:一、个人账户“空账”产生的原因,钱都去哪了。
个人账户“空账”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制、转轨成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不足或没有积累,关键的是国家政府财政补贴不足或不到位,这应是不争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是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基金(应改为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一种完全累积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现收现付制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完全累积制的“统账结合”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种特殊的部分积累模式。
应当注意,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是相结合,不是相混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解读(全文)2023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2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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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23〕2号)于今年元月3日正式下发,确定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
为便于学习了解该文件精神,现将其中财政内涵主要内容梳理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思路“一个统一”和“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取消双轨制)。
“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健全(总体不降低待遇水平,破除改革阻力);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
为实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中央确定,从10月1日起,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月人均将提高1200元左右(平均数据,具体到个人会有所不同),其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600元左右(缴纳个人账户养老金400元左右,个人缴纳职业年金200元左右),从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中纳入300元左右,实际净增资300元左右。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1、参保单位范围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2、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所需经费以调工资的形式补助个人),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余额可以继承。
对工资收入中的住房公积金、公车补贴、移动通讯费、物业费补贴以及尚未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将在逐项甄别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研究确定可否纳入缴费基数(中央下步文件中将有明确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包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我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一)经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
(二)中央、自治区驻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可以分别参加市本级、旗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和遗属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四)改革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1]第八条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人员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后初次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已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部队文职人员暂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应当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绩效工资。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的参保人员(即“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下同)×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 n/C n-1+ X n-1/C 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实缴。
其中:X n、X 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 n-1、C 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