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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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银行贷款的保证人责任是什么

抵押担保银行贷款的保证人责任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担保银行贷款的保证人责任是什么现在银行遍地开花,先用后还的消费方式逐渐深入人心,贷款消费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各种不良贷款事件频发,因此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时,经常会要求会要求有抵押贷款担保人,下面随赢了网的小编来了解下抵押担保银行贷款担保人及其范围。

一、何谓保证、保证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的担保责任: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三、《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
不动产抵押登记中的抵押范围是指抵押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所涉及的范围。

在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人需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要求,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范围进行审核确认。

一般情况下,抵押范围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益。

具体涉及哪些权益以及权益的范围,可能会因地区、法律规定、债权协议等因素而略有差异。

在中国,抵押范围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与不动产相关的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范围不能超出抵押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范围。

如果抵押范围存在争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登记机构将有权拒绝登记或进行调整。

总之,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它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和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建议在进行抵押登记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和风险控制。

担保的担保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担保的担保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担保的担保物权的种类有哪些在经济活动中,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常常会涉及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那么,担保的担保物权的种类都有哪些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比如说,张三向李四借款 100 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一套价值 150 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三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李四就有权对这套房产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也可以是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某些抵押物有特定的规定和限制。

比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物是不被允许的。

接下来,是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很好理解,比如王五向赵六借款 50 万元,把自己的一辆汽车交给赵六占有作为担保。

如果王五到期不能还钱,赵六就可以依法处置这辆汽车来偿还债务。

权利质权相对复杂一些,常见的权利质权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例如,孙七向周八借款 80 万元,以自己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并办理了相关的质押登记手续。

一旦孙七无法按时还款,周八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股票进行处置。

然后,我们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发生通常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比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举个例子,某工厂委托一家维修公司维修一批机器设备,维修完成后,工厂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维修费用。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了哪些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了哪些

抵押物的范围包括了哪些
浅析抵押物的范围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四条、第三⼗七条的规定: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地使⽤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依法承包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使⽤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但本法第三⼗四条第(五)项、第三⼗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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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习题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一、名词解释1浮动抵押权2动产质权3权利质权4留臵权5流质契约6共同抵押权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质押与留臵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者都可以以动产权利为标的B留臵权是法定的,而质押是约定的C留臵权与质押并存时,留臵权优先D留臵权与质押并存时,效力相同2有关以股权出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B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D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3王星为做生意,向朋友赵某借钱10万元,由朋友郭某提供价值7万元的房屋一间做抵押,为了省下登记费用,王星经赵某同意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后来王星又把自己的一台电脑质押给赵某,但因为赵某用不着电脑,所以仍旧放在王星处。

一年后,王星生意亏损无力还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本案中抵押权和质权的效力如何?()A抵押权和质权都有效B抵押权有效,质权无效C抵押权和质权都无效D抵押权无效,质权有效4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

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5甲将所持有的汇票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乙对该汇票不享有质权B乙对该汇票享有质权C乙丙为平等的债权人,应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D乙以汇票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6甲将房屋一间做抵押向乙借款20 000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30 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借款中的担保物如何约定

借款中的担保物如何约定

借款中的担保物如何约定在借款活动中,为了保障出借人的权益,降低借款风险,常常会涉及到担保物的约定。

担保物的合理约定对于借贷双方都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增加借款的安全性,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借款中的担保物究竟应该如何约定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担保物。

担保物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向出借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

常见的担保物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具有一定价值且能够变现的资产。

在约定担保物时,第一步要明确担保物的范围和种类。

双方需要清晰地列出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比如,如果约定房产作为担保物,要明确是哪一处具体的房产,包括地址、面积、产权情况等详细信息。

同样,如果是车辆,要注明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码等关键信息。

其次,对担保物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关键环节。

担保物的价值应该能够充分覆盖借款的本金和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对担保物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其市场价值。

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物的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场行情的波动可能会导致其价值发生变化。

因此,在约定时,可以考虑设定一个价值浮动的范围或者约定定期重新评估的条款。

接下来,要明确担保物的权属问题。

担保物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且无争议的财产。

如果担保物存在产权纠纷、被抵押、查封等情况,那么它就不能作为有效的担保物。

出借人在接受担保物之前,应当仔细核实其权属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确保担保物的权属清晰。

在约定担保物的处置方式上,也需要双方达成一致。

一般来说,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处置的方式可以包括拍卖、变卖等。

但在约定处置方式时,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法律对于某些担保物的处置可能有特定的程序和限制,双方的约定不能违反这些规定。

另外,关于担保物的保管责任也不容忽视。

在借款期间,担保物的保管方式和责任需要明确。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院最新意见:唯⼀⼀套房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江苏⾼院最新意见:唯⼀⼀套房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江苏省⾼级⼈民法院执⾏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民法院执⾏局、各基层⼈民法院执⾏局:为解决执⾏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统⼀全省法院的执⾏尺度,省法院执⾏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关于执⾏不动产时承租⼈主张租赁权的若⼲问题解答》、《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关于执⾏“唯⼀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实践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2、关于执⾏不动产时承租⼈主张租赁权的若⼲问题解答3、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4、关于执⾏“唯⼀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江苏省⾼级⼈民法院执⾏局2015年11⽉24⽇附件1: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执⾏实务中⾸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以下简称普通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费⽤、优先债权后⽆剩余变价款可分配,往往怠于启动变价程序,⽽进⼊执⾏程序的在先轮候优先债权执⾏法院(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法院)对查封房地产因没有处分权只能等待⾸查封普通债权法院处分,所涉执⾏案件中⽌执⾏程序,导致有财产可供执⾏案件债权⼈的债权⽆法得到清偿,如何打破这种执⾏僵局,公平保护各⽅债权⼈的合法利益和提⾼执⾏效率,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

⼀、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如何确定查封房地产的处分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系江苏法院的,应当由已经进⼊执⾏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法院负责查封房屋的处分。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抵押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如下,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一、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签订抵押合同未设立抵押,抵押权不成立,抵押人是否仍应承担担保义务?1、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使用其个人印章订立合同,且实践中亦存在加盖个人印章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

如果当事人一方否认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所加盖的个人印章系其所有、系其加盖的,在对方当事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否认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相应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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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在进行贷款的时候,放款人往往需要借款人来提供一定的担保物作为抵押,进行抵押担保,以免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债务时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

那么,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呢?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抵押担保的相关内容。

一、抵押担保有什么限制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

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

但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该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转让行为即有效,而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的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责任的范围。

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包括对抵押物的估价费、拍卖费及诉讼费等费用。

当事人可以根据主合同的情况自行约定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可以小于或者等于主合同的债务,但不得高于主合同的债务。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为限,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要求超过主合同得到履行应当得到的利益。

因此,当事人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也应以弥补债权人损失为限,即不得高于主合同产生的债务。

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三、抵押担保的范围1、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的范围(1)以登记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从物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孳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添附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在抵押担保限制条件满足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以其财产做为抵押担保,用作担保的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有约定的,需要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定的抵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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