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一)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是指政府部门对本职工作进行督查、督办的行为,并针对不合格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问责和追责。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推动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落实,同时也可以加强政府的监督职责,保障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范围督查督办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群众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等方面。
督查督办工作的范围需要明确,具体部门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清单和标准,以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精准性。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模式督查督办的工作模式包括日常督查和突击检查。
日常督查是指通过制定督查计划、开展专项督查、收集线索、掌握情况等方式,对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长期跟踪、监督和评估;突击检查是指在特定时段或特定部门,对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实现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解决。
三、督查督办主体和权责督查督办的主体包括政府领导、督查组和督查员。
政府领导需要制定督查标准和督查计划,开展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的督导和问责;督查组是指由政府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日常和专项督查;督查员则是指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具有督查督办的权责,主要承担督查督办的各项任务。
四、督查督办的问责和追责督查督办工作中,对于发现问题和存在不足的部门或个人,应及时问责和追责。
问责可以采用口头警告、书面通报、记过处分等方式;追责可以采用组织调整、工作停职、暂停接受业务指导等方式。
同时,对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督查督办工作是政府部门实现职责落实、改善工作水平和服务效能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各项工作的快速推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和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催办其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主体为上级机关,责任下达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解决,推动工作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督查督办程序第七条督查督办程序包括发现问题、转办问题、催办解决、督促落实等环节。
第八条发现问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调研、举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上级机关在发现问题后,应当尽快将问题转办给下级机关或单位,并明确要求下级机关或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问题。
第十条催办解决是指上级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下级机关或单位进行催促解决问题,可以采取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督促落实是指上级机关对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督查督办方式第十二条督查督办方式包括定期督查、专项督查、非上级机关督查等形式。
第十三条定期督查是指上级机关按照一定的周期对下级机关或单位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专项督查是指上级机关对某一特定领域或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检查,以解决具体问题或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非上级机关督查是指其他机关、社会组织或公众对上级机关或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督查督办结果第十六条督查督办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情况。
第十七条满意是指被督查督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工作任务,并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第十八条基本满意是指被督查督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效果与预期稍有差距。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是为推动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会议决议、重要指示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而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总称,是服务决策、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总部管控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强化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四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紧密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展开,集中力量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第五条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司综合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总部各部门及公司各单位应充分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责任主体作用。
第六条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
讲究工作方法,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相关的管理行为,并针对性的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七条督查督办主要内容:1.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阶段性目标;2.年度工作要点;3.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年中工作会议及专题会议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4.公司负责人批转、交办和布置的工作事项;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总部各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督查督办事项;公司二级单位综合办公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公司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2.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3.组织开展督查督办调研活动;4.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汇报,加强成果应用和交流;5.完成公司负责人交办的其他督办任务。
6.不断创新督查督办工作载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
第九条公司各部室主要职责:1.拟定本部门(单位)需要进行督查督办的事项;2.按照督办要求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或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3.针对督查督办事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督查督办工作是为推动战略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会议决议、领导重要指示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而开展的督促检查工作总称,是服务领导决策、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本部管控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强化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企业。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四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
紧密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展开,集中力量抓好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第五条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为归口管理部门,本部各部门及系统各企业应充分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责任主体作用。
第六条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
讲究工作方法,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真抓实干。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七条督查督办主要内容:(一)重要事项1.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阶段性目标;2.年度工作要点;3.重要会议(包括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议、年中工作会议、生产经营工作碰头会、月度工作例会及专题会议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4.公司领导批转、交办和布置的工作事项;5.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
(二)公文运转一般性公文运转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催办提醒,以下公文列入重点督查督办范畴:1.上级单位明确指示需要办理的公文;2.系统各企业报送的紧急请示和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3.处理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公文;4.其他需要重点督办的公文。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本部各部门负责具体承办督查督办事项,同时需指定一名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联络人;系统各企业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总经理工作部督办人员负责督查督办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总经理工作部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2.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日常管理;3.组织开展督查督办调研活动;4.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汇报,加强成果应用和交流;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任务。
督查督办管理制度(四篇)

督查督办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单位)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一)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公司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二)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三)各部门(单位)工作计划中列明的事项;(四)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五)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六)同级部门(单位)委托的督办事项;(七)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组织领导建立以行政管理部为主、其它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行政管理部专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制度的督促执行。
第四条公司其它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公司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
督查立项与任务分解、领导批示、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一)督查事项立项。
督查立项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与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与内容基本一致。
(二)公司领导批示。
行政管理部对需要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在《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中列明督查事项的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单位)实施。
(三)承办。
相关部门(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
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
接受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单位)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单》或公司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督查督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工作的督查督办,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机关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督查督办工作是指部门对重大事项或涉及重要利益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分为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两种形式,督查对象包括各级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严肃原则,确保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由设立的督查督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机构级别应与被督查对象相应。
第六条督查督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制定年度督查督办计划,确定重点督查督办内容和方式;(三)组织实施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评估督查结果,提出督办措施;(四)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五)收集、整理、分析督查督办的数据和情况,形成报告;(六)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七)开展督查督办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第三章督查督办计划第七条每年,督查督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督查督办计划,并报批后执行。
第八条督查督办计划应当确定重点督查督办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作出调整。
第九条督查督办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关切、群众利益,确保督查督办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督查督办实施第十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采取调查、检查、听证、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督查督办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杜绝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被督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督查督办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并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及时反馈督查结果,并制定督办措施,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工作的落实。
第五章附件附件.1、督查督办工作流程图附注:本文所提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法机关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之一,用于规范政法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場通,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三条坚持服务大局,上下一盘棋的原则。
各单位对公司交办的工作要严格执行, 敢于担当,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矮。
第四条坚持讲求效率的原则。
各单位对交办的工作要雷厉风行,及时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沓。
第五条坚持讲求质量的原则。
各单位对交办的工作要认真办理,讲求办理质量, 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应付。
第六条坚持问责的原则。
对不执行公司决定、不及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不国满完成交办工作的単位,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与绩效工资挂钩,对相关责任人严格进行问责。
第三章督办内容第七条督查督办主要内容:1、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阶段性目标;2、月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 .3、重要会议(包括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年度工作会议、中工作会议、生产经营工作碰头会及专题会议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4、公司下属单位公文办理情况5、公司领导批转、交办和布置的工作事项;6、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7、其他需要督査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管理,负责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事项和领导日常交办工作的督办检查。
各单位(部门)负责具体承办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制度;2、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落实进度;3、组织开展交办工作的检查;4、对督査督办工作情况定期总结汇报;5、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任务。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负责入是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事项负总责,主要职责为:1、负责制定本单位督査督办事项落实计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
2、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承办人;3、明确承办事项完成时限;4、按时反馈办理结果或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5、针对督査督办事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同题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督办督查工作管理制度

督办督查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督办督查工作,推进工作任务有力有序完成,健全督办督查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督办督查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单位的督办督查工作。
第三条督办督查工作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评估、考核和指导的工作。
第四条督办督查工作要坚持“五个一致”,即一目标一标准,一主体一机制,一规范一体系,一责任一考核,一过程一记录。
第五条督办督查工作要坚持“三个统一”,即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督办方式,统一检查标准。
第六条督办督查工作要着力解决“四个问题”,即解决督办督查对象部门对督办督查工作认识不够、督办督查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督办督查结果运用不够充分、督办督查工作方法手段不够科学。
第七条督办督查工作要坚持“四个导向”,加强督办督查工作政治导向、服务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
第八条督办督查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保障督办督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督办督查工作的重要责任。
第二章督办督查工作机制第九条督办督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协调一致、有序有力的督办督查工作体系。
督办督查工作机制应当包括部门间的督办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人员配置制度。
第十条督办督查工作联席会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召集,主要负责对下级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督办、督查和考核。
督办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可以邀请相关部门或领导参加。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督办督查工作人员,明确督办督查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督办督查工作机制应当建立正常化工作机制,即定期举行督办督查工作专题会议,定期发放督办督查工作通知,确保督办督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章督办督查工作指导第十三条督办督查工作要加强督办督查工作指导,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督办督查工作指导应当遵循“六个确保”,即确保督办督查指标明确、督办督查重点突出、督办督查方法有效、督办督查依据充分、督办督查过程公开、督办督查结果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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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健全公司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效能建设,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重点工作开展,以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公司安全运行和稳健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督查工作必须依据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评估和评审公司的管理行为、管理能力和管理状况,并针对性的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内部督查工作旨在监督公司重点工作、管理制度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强化监督、检查和反馈,为实现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督查对象,包括各部门、项目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经营班子。
第二章内部督查工作职能机构及职权
第五条公司成立重点工作督查工作组。
组长由公司党总支书记兼任,组员由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兼职组成。
第六条督查督办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月度重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二)公司重点项目和重点事项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三)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及有关会议、文件等的落实情况;(四)各部门目标责任及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七条督查组职权:
(一)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进行预告;
(二)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重点工作进行催办;
(三)对领导批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实行跟踪督办;
(四)协调、处理督办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五)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对未完成目标工作任务的部门及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执行结果进行跟踪反馈。
第八条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明查抽查方式进行。
第九条督察组对各部门、项目重点工作执行的督查每个月不少于1次,对公司级重点工作执行的督查每两个月不少于3次。
督查对象也应加强对所辖工作内容的自行督查。
第三章内部督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督查组应掌握督办工作内容进度,各项目、部门、子公司应将重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计划推进表报送督查工作组,督查工作组将督办的重点工作汇总列表,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一条对临近重点业务工作执行完结时限的事项,由督查组提前1至3个工作日向工作执行部门责任人发出“催办预告”。
第十二条对超过重点业务工作执行完结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督查组在超期后2个工作日内向责任部门发出《催办通知》。
第十三条督查组发出《催办通知》后,责任部门须责成重点工作执行责任人按催办要求及时间节点办结有关事项;未按催办要求办结的,督查组据实出具督查反馈和考核意见,提交公司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交相关责任部门做绩效考核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一般以公告、会议、文件、电话等形式进行,通常以公告通报为主。
对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或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予以通报表彰或批
评。
第十五条发布情况通报应指名道姓,不得使用“有的单位”“有的人”等含糊词语。
第十六条通报时间可按月、季度、年度或一个专项工作结束后视情通报;凡明确规定通报时间的应按时通报;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随时通报。
第十七条督查人员应当做到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督查纪律。
第十八条被督查部门、项目受通报批评一次,对第一责任人要按月度目标考核方案扣除相应分数,全年被通报3次以上的,对部门、项目第一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该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四章督查工作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承办督查事项的督查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公司所在的行业特点,行业环境和国家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管理背景;
(二)掌握企业发展战略、企业政策,了解各项实施制度和作业程序,对本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有一种基本判断;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及文字综合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督查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督查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严谨、负责的职业态度,并严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督查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依照督查管理办法履行督查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督查工作人员办理督查事项时,与被督查部门(项目)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督查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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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