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旧房改造补贴标准

福建旧房改造补贴标准
福建省政府出台了旧房改造补贴政策,旨在改善老旧住房的条件,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一定额度的补贴来进行旧房改造。
以下是福建旧房改造补贴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补贴对象。
1. 自然人所有的旧房屋,包括商品房和自建房。
2. 旧房屋必须符合一定的年限要求,具体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3. 申请补贴的居民必须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权人。
二、补贴标准。
1. 补贴标准根据旧房改造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而定,包括但不限于墙体改造、屋面维修、管道更换、电路改造等。
2. 补贴金额将根据实际改造项目的费用和政府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发布。
三、申请流程。
1. 居民需要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改造方案。
2.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房屋产权证、身份证明、改造方案、施工合同等。
3. 经审核通过后,政府将安排专业人员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发放补贴。
四、注意事项。
1. 居民在进行旧房改造前,务必提前向相关部门咨询政策细则,了解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
2. 改造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否则将无法享受补贴待遇。
3. 政府将对申请材料和改造工程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虚假材料或违规行为,将取消补贴资格并追究责任。
五、结语。
福建旧房改造补贴政策的实施,将有力促进老旧住房的改造和提升,为居民提供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希望广大居民能够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积极申请补贴,共同营造美好的居住环境。
xx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xx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县(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重建和修缮加固的补助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第三条经费来源包括: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2、省、市、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4、其他资金。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重建和修缮加固房屋所需材料购置费用、危房改造费用等。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国家和省定补助对象和标准: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6万元,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0.4万元。
在国家和省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补助2000元,修缮加固户均补助1000元。
第六条各县(市)要根据美好乡村建设要求,积极整合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治理等项目建设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经费拨付和管理第七条市及市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通过指标或结算方式下达到县(市)财政部门。
各县(市)财政部门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第八条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及时通过财政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农危改资金管理制度

农危改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危旧房屋改造资金管理是指对于财政补助和其他相关补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合理运用,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提高农村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资金来源1. 财政补助资金: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对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列支专项补助资金;2. 其他相关补助资金:包括与农村危旧房改造相关的各类资金和捐赠款。
三、资金使用范围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 危旧房改造工程施工费用;2. 设备、材料等采购费用;3. 工程监理费用;4. 审计费用;5. 其他相关费用。
四、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1. 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2. 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等工作;3. 资金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五、资金审核程序1. 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计划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启动资金拨付程序;2. 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资金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金符合规定;3. 完成审核工作后,资金管理机构将拨付资金到指定账户,并记录相关信息。
六、资金监督机制1. 公开透明:资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2.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3. 外部审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七、资金使用效果评估1. 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使用效果应定期进行评估,主要评估改造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效果等;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资金管理工作,提高改造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八、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1. 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2. 定期对资金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及时修订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高改造工程的质量和效率。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

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农村危房拆除重建政策如下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而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
一、补助对象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优先帮助居住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优先保障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因灾倒损房的重建和修缮。
二、补助标准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
政府分类补助为:1、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2万元,修缮加固0.6万元;2、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1万元,修缮加固0.4万元。
三、申请、审批流程1、农户申请: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个人自愿申请。
2、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收到申请后,现场查看房屋情况,提出初步鉴定意见(房屋承重结构局部危险的划分为C级危房,承重结构整体危险的划分为D级危房)。
根据鉴定意见及任务分配情况(每年下达计划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收集改造农户资料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农户资料包括:个人申请、审批表、改造前电子版照片、危房鉴定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贫困证明(五保、低保、残疾证、民政部门贫困证明)、民主评议会议录、公示照片等。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资料后,派员实地查看房屋危险情况,审核农户资料完整和真实性,符合改造要求的,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市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
4、市审批:市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对农户资料进行审核,对房屋进行鉴定评定,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列入年度改造计划。
5、补助资金发放:农户按重建或修缮加固两种方式改造完成后,市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将补助款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
四、注意事项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只针对农户,居民户不享受此项政策。
2、面积控制。
根据危房改造政策要求,改造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人均18平方米。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是国家为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住房质量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补助标准,以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下将详细介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首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补助标准,二是地方补助标准。
国家补助标准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标准,而地方补助标准则是指地方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标准。
国家和地方补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其次,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造补助标准,二是贷款贴息政策,三是税收优惠政策。
改造补助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以资助农户进行危房改造工作。
贷款贴息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给予的贷款贴息政策,以减轻农户进行危房改造的财务压力。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农户进行危房改造的成本负担。
最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实施也需要各级政府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滥用、挥霍等问题。
综上所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的宣传和落实,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让农村居民过上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
福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安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22号)和《福安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宁德市上级财政、市本级财政及乡镇配套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与标准第五条补助对象。
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1—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中央补助资金。
2017年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不含其他贫困户)给予户均7891元中央补助。
(二)省级补助资金.1。
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9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2.五保户、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3。
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500元给予省级补助。
4。
其他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766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266元给予省级补助.(三)本市配套补助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是指对农村老旧的房屋进行改造,使其符合新的安全、舒适、环保的居住标准。
在国家对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补助政策的指导下,各地纷纷出台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以保证农村老旧住宅的安全改造,改善农民住房条件。
一般来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危房户的住房条件、改造方案、资金额度等。
危房户的住房条件是指户主家庭的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一般要求家庭人口不能超过6人,年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家庭。
改造方案要求有关改造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性,主要包括屋面、梁柱、围墙等结构部位的改造,及室内设施的更新换代。
资金额度一般根据不同地方规定,最高补助改造费用不超过50万元,但对于受灾情况较严重的农村住宅,可以酌情放宽补助标准,增加资金额度。
根据不同的地区情况,地方政府还会提出更多的政策补贴,以促进农村住房改造的发展,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是国家政策的体现,国家出台这些补助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村老旧住宅的安全改造,改善了农民住房条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闽国土资综[2006]257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257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财政局:现将《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十日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范围内居民(下称“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生活环境和条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切实做好省级安排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项目(下称“项目”)的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支持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部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各地地质灾害情况,预安排下达项目年度计划指标,对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即在完成搬迁安置、拆除全部搬迁户旧宅及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实物工作量给予资金补助。
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和9月。
第四条项目的安排,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先急后缓、公开公正、加强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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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十三五”专项规划年度计划任务的完成,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7〕22号)和《福安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宁德市上级财政、市本级财政及乡镇配套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与标准第五条补助对象。
本着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其他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中央补助资金。
2017年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不含其他贫困户)给予户均7891元中央补助。
(二)省级补助资金。
1.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9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
2.五保户、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70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
3.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500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500元给予省级补助。
4.其他贫困户危房拆除重建的,按每户5766元给予省级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4266元给予省级补助。
(三)本市配套补助资金。
1.其他贫困户因中央未补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号)文件要求,“若中央补助资金不足7500元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补齐。
”因此,其他贫困户本市财政给予7500元/户的补助;2.属拆除重建的,市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10000元/户(每个乡镇控制在总任务数的8%内)。
(四)乡镇配套补助资金。
1.2017年度任务中拆除重建户的比例应约占任务总数8%,若拆除重建户的比例低于任务乡镇任务总数8%的,将扣回多余补助资金;若拆除重建户的比例高于乡镇任务总数8%的,本市及上级补助资金缺口部分由乡镇财政补齐。
2.拆除重建户乡镇政府配套补助资金10000元/户。
(五)若上级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调整时,我市将根据实际相应调整。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拨付。
(一)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在补助对象审批后30日内先拨付补助额度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内业资料的验收)后30日付清上级及本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余款。
市住建局按时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负责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二)乡镇配套资金的拨付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福安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安建〔2017〕426号)和《关于2017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建〔2017〕504号)文件中操作程序,对危房改造过程全方位进行指导、落实和跟踪督促,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建设的情况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和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建房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政策精神,切实解决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的住房问题,参照《宁德市2017-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宁建村〔201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务目标第二条本着“应改尽改”原则,通过个人筹集、政府补助、民间捐助等方式投入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辖区内的贫困家庭无房户进行实施修造,到2020年基本解决我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第三章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第三条补助对象: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
指生活在农村的无自有居住房屋的贫困家庭农户(包括因灾房屋损毁或者经鉴定为危房须拆除的返贫家庭),且独立家庭户籍2年以上(截止至2015年10月1日前)。
第四条对象认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福安市扶贫办认定为准。
(二)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身份识别以福安市民政局认定为准。
(三)革命“五老人员”身份识别以福安市老区办(市民政局)认定为准。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残疾人家庭以福安市残联认定为准。
贫困身份由福安市民政局认定;或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房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为准。
(五)其他贫困户(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农户)身份识别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公安交通、工商、税务、房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联审通过为准。
(六)无居住房屋认定由村委证明,乡镇政府核定,最终经房管部门审核通过为准。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乡镇补助资金:按每户10000元补助。
(二)市级补助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无房户按每户26500元补助;其他按每户10000元补助。
第四章建造实施第六条建造方式。
按城乡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建设标准。
原则上,重(新)建后的农房人居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
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新建房屋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不允许重(新)建后出现新的裸房。
在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提升住房基本居住功能,在改厕、改厨、通风等方面保障到位。
第五章规范操作程序第八条操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相关贫困证明和拟建设地点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
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15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附件1),同时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并上报乡镇政府。
(三)入户审核。
乡镇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市住建局,审核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5工作日)。
(四)审批公示。
市住建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农户申请、户籍、拟建设地点照片、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记录、村公示、乡镇公示、贫困证明、无房证明、《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等)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15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状况、拟改造方式等。
(五)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需按程序取得规划许可,方可动工建设。
第六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九条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全面实行“五个基本”要求,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
(一)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引导选用省市县通用图,也可以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
(二)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责任。
(三)竣工验收。
1.乡镇验收。
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及村委负责人组成验收小组,对本乡、镇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进行逐户验收,并填写《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表》(附件2),最终形成《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汇总表》(附件4)。
2.市级验收。
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民政局、国土局、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小组,以内业资料100%检查,危改户现场30%抽查且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乡镇按实际户数)的方式,对在乡镇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第七章补助资金的拨付第十条补助资金的拨付乡镇配套资金在补助对象审批后30日内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含内业资料的验收)后30日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市住建局按时将核定的补助对象及发放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乡镇,由乡镇负责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第八章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本办法中操作程序,对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建造过程全方位进行指导、落实和跟踪督促,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建设的情况应主动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和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2.福安市XX年度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表3.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纸质档案表4.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户重(新)建房屋验收汇总表附件1福安市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审批表附件2福安市XX年度农村贫困家庭无房建造验收表县(区、市)乡镇村年月日附件3附件4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