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道德命令如何可能_冯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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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还是自由——康德定言命令式的基础性问题

价值还是自由——康德定言命令式的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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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康德道德律令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

详解康德道德律令现在国内外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在中国目前所面临的这样一个文化转型、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所引发的社会道德问题尤为突出,以至于在国内曾经掀起过一场关于道德问题和人文精神的大讨论。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讨论焦点就是当代社会的道德滑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在当代条件下显出它的不适应性的问题。

但是这场声势浩大的讨论最后不了了之。

在这场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应该回归传统文化,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重建现代文化。

笔者认为,在当代我们应该更多地吸收一些西方人的观点和视角,了解他们在道德问题上的看法。

西方从建立资本主义一直到进入现代工业社会,历经了好几百年,在这样的过程中,他们的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从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以来这种变化最为显著。

促成这一重要转变的思想上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就是康德以及康德的道德哲学。

因此,假如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也要经历这样一条发展道路的话,那么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可以从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吸收很多值得借鉴的、对于国人来说将完全是崭新的东西。

提及康德道德哲学,中国人并不陌生,我们对它已经研究一百多年了。

但是笔者仍然觉得康德道德哲学还有很多东西我们没有触及到,还有一些东西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事实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人理论水平低下,主要是中国人在研究西方理论,特别是在涉及道德领域的诸多问题的时候,普遍呈现出一种浮躁的心理:认为我们中华民族在道德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这是一个应该由我们来发言的领域。

在这样的心态影响下,人们对西方道德方面的言论往往是一知半解,在并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就忙于发挥去了。

笔者觉得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审视那些认为已经过时了、已经研究得差不多了的人物、思想(尤其是在道德领域),重新客观地、深入地去体察西方人的思想中所包含的真实意味。

笔者进行一番深入研究后发现,康德道德哲学里面关于道德立场、道德基础以及他对道德结构的理解跟我们中国人的完全不同,我们应该去体会隐藏在这些命题后面的东西对我们所具有的真正意义。

浅析康德绝对命令的合理性

浅析康德绝对命令的合理性

康德绝对命令的合理性康德把绝对命令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实践理性批判>,第30页)。

紧接着,康德还推出一条实践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康德的绝对命令,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不但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也对人类的道德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康德把人定义为“有限的理性存在”,有理性就成了人与其他自然存在物的根本区别。

自然存在物受自然法则的约束;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受理性法则(道德法则)的约束。

自然存在物在自然法则面前毫无选择可言,而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物(人)在道德法则面前就可以自由选择。

因为人有意志,意志使人不是按照法则行动,而是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

由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注定了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的规定外,还不可避免的受到经验和感性爱好的影响。

这种影响使意志偶尔会偏离法则,而实践理性的规定对它来说就必定是“命令”,而且是无条件的、具有强制力的绝对命令。

可以说,伦理领域的每一次进步都离不开道德学说的指引。

康德的绝对命令的根据是建基于人类本性的基础之上的,是纯形式的而不是质料的,是内在的道德尺度而不是外在的道德尺度,是自律的而不是他律的。

虽然绝对命令本身也存在着局限,但是其合理性始终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康德的绝对命令保证了道德的纯洁和人类的尊严,告诉人们什么是真正的道德,昭示着人们向正确的方向前行,这是伦理学史上其他学说所无法比拟的。

但是,绝对命令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它似乎纯粹得离现实有些遥远,不能提供具体的实践之路,这主要来自于自身的形而上学性。

其实,天下根本就没有包治百病的良药,纵观伦理学史上根本就不存在完美无瑕的道德学说,同样,对绝对命令我们也不能苛求太多。

下面,就简单分析一下绝对命令的合理性。

一、绝对命令表明道德是具有形而上学基础的绝对命令要求:要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浅析康德三大道德律令

综合论坛新教师教学一、第一律令——普遍立法对康德而言,只存在唯一的定言命令式,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就是康德三大道德律令中的第一律令——普遍立法。

由于普遍立法是纯粹形式的,看起来似乎很空泛,又因普遍立法是先天的,因而只能是纯粹形式的。

虽然普遍立法并非为作出具体行动而存在的,但其关涉到后果。

这是因为普遍立法是从源头上来约束行为,并且保证行为及其后果具有康德哲学意义上道德价值,并且这种后果必须体现于经验世界。

简言之,康德认为,必须是“出于义务”(纯粹动机)而不是仅仅“合乎义务”(巧合或投机)才是符合哲学上道德理性的行为。

按照一般的道德原则,后者值得赞颂并被鼓励,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角度而言,“合乎义务”未必值得被高度推崇,这取决于行为是否是“出于义务”。

例如有些人在生活中为了长远利益做好事,有些是为了自己的慈善事业,有些是出于本能或爱好,有些人为了享乐而追求幸福。

这些对于康德而言并不算是道德的,于其而言,只有出于义务,不为私利的帮助别人,恪守诚信,纵然在他们极其艰难的处境也不会轻易放弃生活,这种行为才能上升到哲学上的道德理性的层次。

若以康德的定言命令式而言,即:“你要这样行动,正如你行动的准则应是出于自身意志而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

”二、第二律令——人是目的第二道德律令是出于和第一律令不同的角度——目的这一角度来表述的。

在人格中,人性的欲求对象是理性的存在。

目的有这两个方面,其一是形而上的目的,其二是形而下的目的,后者是感性偏好或构成幸福的各种事项;而前者就是所谓的尊严,只有人格才具有这种道德上尊严。

康德的第二道德律令——人是目的意味着,唯有人格的目的才能起到指导并规范其他感性目的功能。

换言之,只有将人格视为无条件的尊重目的本身,那些构成感性幸福的各种目的才是我们在具体追求中配享的。

事实上,基于人格人格目的同第一律令一样,是纯粹形式的,因为人格只要求尊重。

亦即是说,尊重作为一个理性者的尊严脱离了感性而只存在于理性本身。

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命令

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命令

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命令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道德哲学被认为是现代道德哲学的重要里程碑。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道德命令是一个核心概念,它被用来解释人类行为的道德性质和道德义务。

本文将探讨康德哲学中的道德命令的含义、特点以及其对道德行为的影响。

一、道德命令的含义康德认为,道德命令是一种绝对的、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它不依赖于个人的欲望、情感或利益,而是基于理性的原则。

康德将道德命令称为“道德律”,并提出了两个基本的道德律:普遍性原则和人格尊重原则。

普遍性原则要求我们将我们的行为准则普遍化,即我们的行为准则必须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适用于我们自己。

康德认为,我们应该将自己的行为准则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则,如果这个法则不能普遍适用,那么这个行为准则就是不道德的。

人格尊重原则要求我们将人类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对待。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我们不能将他人视为工具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是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格和自由意志。

二、道德命令的特点道德命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绝对性:道德命令是绝对的,它不受个人的主观意愿或情感的影响。

无论个人的欲望如何,道德命令都是普遍适用的。

2. 普遍性:道德命令适用于所有人,不分种族、性别、社会地位或个人利益。

它是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

3. 理性性:道德命令基于理性的原则,而不是情感或欲望。

它要求我们根据理性思考和判断来确定我们的行为准则。

4. 自律性:道德命令要求我们自律,即根据道德律来指导我们的行为,而不是受外部的压力或利益驱使。

三、道德命令对道德行为的影响道德命令对道德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要求我们根据普遍性原则和人格尊重原则来判断和行动,从而实现道德行为。

首先,道德命令要求我们将我们的行为准则普遍化。

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要考虑到所有人的利益。

例如,如果我们认为撒谎是不道德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只因为自己的利益而撒谎,而是要将撒谎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准则。

试析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观-毕业论文[管理资料]

教学单位哲学系学生学号201181014026编号ZX2015ZX026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析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观及其当代启示》学生姓名杨聪聪专业名称哲学指导教师王小莉2015 年05月10日试析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观及其当代启示杨聪聪(宝鸡文理学院哲学系陕西宝鸡 721016)摘要:18世纪启蒙时代的德国,康德在哲学史上开启的“哥白尼革命”,充分伸张了人的理性,肯定了人的自由,确立了人的地位和价值,提高了人在自然面前的至上尊严。

其中他的“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的“绝对命令”式的理性义务论道德观更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非凡的意义,为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热切关注。

时至今日,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正面对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与困惑,亟待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

因此,探究康德“绝对命令”的道德价值观,阐述其对现代社会道德评价体系的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律;绝对命令Try to Analyze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Moral view of Kant and its Modern EnlightenmentYang congcong(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neces ,PhilosophyDepartment,Baoji,Shaanxi,721016)Abstract:At the 18th enlightenment in Germany, Kant initiated the Copernican revolution,which fully upheld human reason, affirmed the human freedom and established human status and value and improved the supreme dignity of people in front of the his Categorical imperative reason obligation-moral view including"universal legislation", "human-orientedness"and " self-disciple of human will" has great influence and extraordinary significance,which is deeply concerned by Ethics and Moral Philosophy.When China today in the period of socialtransition ,facing with the moral problems and confusion of modern society,it's urgent to establish a equitable and just social moral system .So it's of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about Kant's categorical imperative-moral worth view and to elaborate its enlightenment for the modern social and moral evaluation system.Key words:universal legislation;human-orientedness;self-disciple of human will;categorical imparative目录一、论文正文一、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困境与道德诉求 (1)(一)社会转型期——当代中国的社会时代背景 (1)(二)现阶段的道德困境与诉求 (1)二、康德“绝对命令”的哲学释义 (2)(一)道德之问——道德何以可能 (3)(二)“绝对命令”之原则特点 (3)(三)“绝对命令”的三公式 (4)1、普遍立法 (4)2、人是目的 (5)3、意志自律 (5)(四)“绝对命令”之意义 (5)三、康德“绝对命令”道德观的当代启示 (6)(一)提供道德价值终极评判标准 (7)1、“绝对命令”是道德价值评判标准 (7)2、意志的自律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7)(二)提供解决道德问题的范式 (7)1、追求共同的道德取向 (7)2、价值选择和道德评价机制 (8)参考文献 (10)谢辞 (11)二、附录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2)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结题报告 (13)宝鸡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报告 (14)今天,面对汹涌而至的全球性问题,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类型的不良情绪的极度宣泄。

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浅析

对康德“绝对命令”的浅析摘要: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其道德哲学的核心,康德主要从意志、责任,目的等概念引出绝对命令。

康德重视的是道德原则,剔除了一般的道德规则,这导致了其伦理学的软弱无力。

事实上,道德的多样性和普适性的双重诉求证明了道德原则与规则并存的可能与必要,也突显出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绝对命令的内在困境。

关键词:绝对命令意志动机目的18 世纪下半叶,已年逾花甲的”哥尼斯贝格哲人”-康德,在先天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德性论伦理学。

他说;”人们是为了另外更高的理想而生存,理性所固有的使命就是实现这一理想,而不是幸福,这一理想作为最高条件,当然远在个人意图之上。

”康德建立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是”自由”,在他看来,道德领域与自然领域是不可化约的两个领域,即人类的道德领域是与因果律起作用的自然领域在本性上完全不同的领域。

康德说:我们全部的认识能力有两个领域,即自然概念的和自由概念的两个领域哲学现在顺应着这个分类而区分为理论的和实践的两部分。

[1](p11)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道德领域又可称之为实践领域。

自然领域受必然性规律的支配,”与此相反,道德实践的诸指示建立自由概念上,完全让意志不受自然动因的规定”[1](p10),在这个领域中,康德反对那种把个人幸福作为最高原则的伦理学说,认为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决不是一回事情。

为此,康德道德哲学的着力处就是如何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

要使人成为一个道德人,即人之为人,其重要的就是尊重道德规律。

康德众口传诵的名句:”两样东西,我对它们越是坚持不断地思考,越是有更新更大的诧异和敬畏充满了我的心灵,这就是在我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和在我心中的道德规律。

”[2]而且在这两样东西中,心中的道德规律对康德的作用更大,因为头上星斗森罗的天空仅把我当作一个动物,消灭了我的主体性,而道德规律则向我昭示,人的存在使命决不受这个生命和条件的限制,它将伸向无限。

那么,什么又是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规律呢?康德认为道德规律决不是”不许说谎”这种具体的社会行为规范,而是一种更为抽象的东西。

试论康德定言命令

试论康德的定言命令【摘要】理性是统一的,同时,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是理性的两种功能,如果理论理性统治了实践理性,就毁灭了自由,于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康德确立了实践理性的“优先地位”。

而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之下,康德对道德进行了长久的思考,并提出了定言命令。

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

同时,他对“定言命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并归类出了定言命令的三大表达形式。

【关键词】康德;定言命令;形式众所周知,康德对理性的推崇无人可及,在他的理论体系中,他认为唯有经过理性评判的理论才能称之为真理,而对真理的阐述在他心目中分为两种:一种为不可违背的自然形而上学;而另一种则是客观上不强制遵守的道德形而上学。

康德花了极大笔墨对道德形而上学进行了说明,而在其中,他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极为创新大胆同时又极具说服性的哲学概念——定言命令,并用之以表达普遍的道德规律和最高的行为原则。

所谓“定言命令”,康德对其定义为:如果某种行为无关于任何目的,而出自纯粹客观的必然性,那么支配这种行为的理性观念即为定言命令。

这一定义建立在他对道德的认识之上。

他认为,道德完全先天地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并且,只有因基于道德的义务感而做出的行为,方存在道德价值;因心地善良而做出的义举,或是因义务而做出的德行(譬如军人因救灾而牺牲),都不能算作真正有德的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道德与人的自由意志并不相违背,因为人的理性对意志天然具有强制性,即“理性命令”;理性命令是必然的、客观的,因为它对一切理性存在都适用,它一旦被选择遵守就是确定的,客观则表现为如果所有的理性存在抱有相同的目的就一定采取相同的手段。

而关于“理性命令”的表达即为“命令式”。

显而易见,康德把命令式分为了“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两种。

在康德看来,假言命令并非纯粹的由理性所催生的冲动,它同时混合了个人的感性的需求和欲望等,假言命令所要表达的是:如果一个人要达成某种特殊的主观目的,那么他必须采取某个行动,而这个行动是所有理性存在如果抱有相同目的就应会采取的。

论康德的道德命令如何可能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2期JOURNAL OF THE GRADUATES VOL.37ɴ22016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2016论康德的道德命令如何可能*冯裕强(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内容提要】道德命令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占据核心位置,康德意不在说明什么是道德命令,而在于强调道德命令如何可能。

由于道德命令如何可能是不能在经验世界中得以解决的,所以我们必须先天地加以考究。

道德命令之所以可能,就在于自由的理念使我们成为知性世界的一员。

但是,“我”还是感性世界的一员,那么“我”就应该和此规律相符合。

这个无条件的“应该”表现为先天命题。

最后为了解除人们对康德的误解,我们试图为其作一点辩护。

【关键词】康德;道德命令;自由理念;意志康德把人的行为所遵从的命令形式划分为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

假言命令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表面上看起来是善良的行动,其公式是“如果……就……”。

绝对命令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1](P39)而绝对命令也就是道德命令,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目的不在于阐述什么是道德命令,而在于“道德命令如何可能,则无疑是唯一需要回答的问题,”[1](P37)康德认为,对于道德命令如何可能不能像在假言命令中那样在经验中解决,我们完全要先天地加以考究。

他也承认对于道德命令寻找其根据,发掘出它的可能性是非常之困难,因为它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

一、纯粹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我们知道在实践理性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分为一般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

一般的实践理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践活动,即马克思说的实践。

而纯粹实践理性是一般实践理性中最纯粹的部分,它就是道德。

道德就是最纯粹的实践理性,它的根基是自由意志。

一般实践理性的根基是一般的欲望,但在人的欲望能力里最高级的是人的意志能力,意志能力就是纯粹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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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7卷第2期JOURNAL OF THE GRADUATES VOL.37ɴ22016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2016论康德的道德命令如何可能*冯裕强(中山大学哲学系,广东广州510275)【内容提要】道德命令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占据核心位置,康德意不在说明什么是道德命令,而在于强调道德命令如何可能。

由于道德命令如何可能是不能在经验世界中得以解决的,所以我们必须先天地加以考究。

道德命令之所以可能,就在于自由的理念使我们成为知性世界的一员。

但是,“我”还是感性世界的一员,那么“我”就应该和此规律相符合。

这个无条件的“应该”表现为先天命题。

最后为了解除人们对康德的误解,我们试图为其作一点辩护。

【关键词】康德;道德命令;自由理念;意志康德把人的行为所遵从的命令形式划分为假言命令和绝对命令。

假言命令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表面上看起来是善良的行动,其公式是“如果……就……”。

绝对命令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1](P39)而绝对命令也就是道德命令,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目的不在于阐述什么是道德命令,而在于“道德命令如何可能,则无疑是唯一需要回答的问题,”[1](P37)康德认为,对于道德命令如何可能不能像在假言命令中那样在经验中解决,我们完全要先天地加以考究。

他也承认对于道德命令寻找其根据,发掘出它的可能性是非常之困难,因为它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

一、纯粹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我们知道在实践理性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分为一般实践理性和纯粹实践理性。

一般的实践理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践活动,即马克思说的实践。

而纯粹实践理性是一般实践理性中最纯粹的部分,它就是道德。

道德就是最纯粹的实践理性,它的根基是自由意志。

一般实践理性的根基是一般的欲望,但在人的欲望能力里最高级的是人的意志能力,意志能力就是纯粹实践理性。

所以,纯粹实践理性是一般实践理性的更高层次,它摆脱了一切世俗的感性的需求和感性的欲望,即“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

在认识论中,理论理性作为认识范畴不能超越经验,否则就会发生辩证幻想,形成*收稿日期:2016-07-12作者简介:冯裕强(1989-)男,中山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2015级博士生;E-mail:610397402@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二○一六年第二期二律背反,但这种超越又是不可避免的趋向。

在伦理学中,实践理性作为道德律令不能渗入经验,否则也会造成二律背反,因为经验和人的自然存在相关联。

但道德律进入经验又是必然的,不然道德律对人就没意义了,正是因为道德命令、实践理性必须在人身上落实,所以产生了幸福与德行的二律背反。

康德认为:“德行(作为配得幸福的资格)是一切只要在我们看来可能值得期望的东西的、因而也是我们一切谋求幸福的努力的至上条件。

”[2](P151)但它还不是完满的善,因为要成为至善,还要有幸福。

二者的结合必然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按照同一性法则被看作是分析的,即逻辑的联结德行的能力与幸福的获得是同一的行为,二者根据的准则是同一的;第二种,按照因果性法则被看作的综合的,即实在的联结,幸福是德行产生的结果,就像原因产生结果一样。

伊壁鸠鲁派和斯多亚派在幸福概念和德行概念之间挖空心思地创造出同一性来。

前者认为明智就是德性,后者认为德性才是真正的智慧。

但是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到二者的区别。

康德认为,伊壁鸠鲁派把原则置于感性的层面,置于感性需要的意识之中,德性就居于促进幸福的准则里。

而斯多亚派则把原则置于逻辑的层面,置于实践理性对于一切感性决定的独立性里面,幸福感就包含在德行的意识中。

前者主张幸福就是整个至善,德行只是谋求幸福的手段;后者强调德行就是整个至善,幸福是德行主体的意识状态。

康德认为:“幸福和德性是至善的两个在种类上完全不同的要素,所以它们的结合不是分析地能看得出来的……而是这两个概念的某种综合。

”[2](P155)在综合的过程中,二者被设想为原因和结果的联结,于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就出现了:“要么对幸福的欲求必须是德行的准则的动因,要么德行准则必须是对幸福的起作用的原因。

”[2](P156)康德说,第一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把意志的决定根据归于对幸福的追求是非道德的;第二种情况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意志决定的后果不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取决于自然法则的知识以及将之运用于自身的自然能力。

仅仅依靠遵行道德法则成就幸福与德行以至于至善是无法实现的。

总之,二律背反出现了,既然至善的概念先天地包含着德行和幸福,而二者的联结又不可能实现,那么命令去促进至善的道德法则也就必然流于幻想,本身就是虚妄的。

二律背反的解决与道德命令如何可能在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解决了二律背反也就解决了道德命令如何可能的问题。

二、两个世界的划分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用本体和现象的区分来解决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同样,康德也以这种区分来解决纯粹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由于我不仅仅有权把我的存有也设想为一个知性世界中的本体,而且甚至在道德律上对我(在感官世界中)的原因性有一种纯粹智性的规定根据,所以意向的德性作为原因,与作为感官世界中的结果的幸福拥有一种即使不是直接的、但却是间接的也就是必然的关联。

”[2](P157)康德认为,德行与幸福的结合在感性世界只是偶然的,不可能达到至善,只有在超感性的知性世界或本体中,这种结合与统一才真正可能。

对于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划分,康德首先提出了疑问:在我们认为自己是由自由26论康德的道德命令如何可能而起作用的先天原因的时候,和我们根据自己的行动来设想我们自己的时候相比,会不会有不一样的立场呢?康德认为,不用深入思考,一个普通人都知道“一切不随我们意愿而得到的表象,如感觉表象,向我们所提供有关对象的知识,只能如像它们作用于我们那样,至于对象自身是个什么样子,那就不是我们之所知了。

”[1](P74)因而对表象来说,知性再加上最大的注意力和明晰性,也只能达到对现象的认识,而永远认识不到物自身。

康德认为原因是由于我们见到了由从别的方面使我们感到被动的表象,及由我们自已产生的证明自身能动的表象之间的差异。

而只要做出这种区分,人们就要承认在现象背后存在非现象的东西即物自身。

康德承认,对于这些自在之物,我们永远不能认识,只知道它们对我们产生的作用。

于是,就出现了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的划分。

感性世界按不同观察者的感觉差异而可以天壤之别,但作为其根据的知性世界则是始终如一的。

所以,人虽然可以通过内感官来获取知识,但并不能宣称知道他自己的真实面目。

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不能先天的而只能经验地获取关于他的概念,因而只有通过内感官,通过其本性的现象来知晓自身。

因此,他必须要承认有一个独立自在的自我,“就自身仅是知觉,就感觉的感受性而言,人属于感觉世界;就不经过感觉直接达到意识,就他的纯粹能动性而言,人属于理智世界。

”[1](P75)康德试图通过对感性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划分也在人身上做这种区分。

事实上人们也会注意到,在其自身中的确存在一种把他们和其他事物区别开的能力,这就是理性。

理性高于知性,是一种纯粹的自动性知性,不象感官受到刺激才产生表象,他从自己的活动中产生的概念,就是把感官表象置于规则之下并由此将它们在一个意识中统一起来的概念。

借助这种对感性的应用,知性才能思维。

而理性纯粹的自发性超过感性提供的一切,并且能够把感性世界和知性世界区别开来,为知性划定界限。

所以,一个理性存在者必须把自己视为一个知性存在,不属于感性世界,而是属于知性世界,为此要有两个角度来观察其全部行为。

“第一,他是感觉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第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

”[1](P76)因而当他作为一个属于理智世界的东西,依据自由的观念,设想其自身意志的因果性,这种不受感性世界所左右的独立性就是自由。

康德指出,自律概念和自由概念必然地联系着,道德律总是伴随着自律概念。

所以,道德规律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基础,就像自然规律是全部现象的基础一样。

两个世界的划分虽然解决了德行和幸福的矛盾,即我作为知性世界的成员,所有活动以道德的最高原则为基础;作为感觉世界的成员则以幸福原则为依据。

但是我怎么会成为知性世界的成员和道德命令如何可能的关键则在于自由这一“拱顶石”。

三、自由是人的意志所固有的原因性自由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到底有多重要,让我们来看看康德是怎么说的:“自由的概念,一旦其实在性通过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置疑的规律而被证明了,它现在就构成了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大的拱顶石”。

[2](P2)也就是说,有了自由,其他一切重要的概念都获得了证明,一旦把自由拿掉,整个道德哲学的大厦就会倒塌。

康德还36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人文社会科学版)二○一六年第二期说:“自由概念,对于一切经验论者都是绊脚石,但对于批判的道德学家也是开启最崇高的实践原理的钥匙。

”[2](P7)他把自由比喻为理解道德哲学的钥匙,不厌其烦地、苦口婆心地请求我们后人千万不要忽视这一重要概念。

我感觉他就像一位历经沧桑的长者在规劝尚未涉世的年轻人:江湖险恶,你要如此这般行事,方能保住小命。

其用心之苦,我们万不可辜负。

康德指出只从意志的自由因果性方面去探讨的自由还仅是消极的自由,积极的自由是一个更富于成果的概念,它将意志法则和自由相关联,自由是一种不变规律的因果性,如果不是,自由意志就是荒谬的了。

而自然必然性是一种作用因构成的他律性,任何结果都是由其他原因的作用而成为可能。

所以,“意志自由就只可能是自律性了,这就是说,意志所固有的性质就是它自身的规律了。

”[1](P70)故康德认为,自由意志和依从道德法则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

对于如何得出意志自由这一问题,康德认为假如先设定意志自由,则通过对概念的分析,就可以推导出道德及其原则。

但道德原则是一个综合命题,即一个彻底善良意志,一种在任何时候都以普遍规律作为内容的意志。

我们没办法从一个绝对性的意志中去发现准则的普遍效用,这就需要一个第三者把两种认识联系起来,而第三者是什么呢?康德并没有直接说出,只是说自由的积极概念提供了这个连接词。

所以康德把自由预设为人的意志所固有的原因性。

他指出我们不管以什么为根据,都不足以赋予我们的意志以自由,因为道德作为我们的法则,必须能够适用于所有人,而道德是由自由的固有属性引导出来,所以,自由必须被证明为所有人的意志的属性,但不能由某种经验来证明,只能先天地被证明,并且要证明它属于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活动。

康德认为,要说明人在实践方面是确实自由的,必须承认每个人是自由的并能够遵循自由的观念行动。

“理性必须把自身看作是自己原则的创始人,摆脱一切外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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