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1010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三、条文释义:(一)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第一类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最基本的要求。
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责的行为,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1.无驾驶证。
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驾驶某一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行驶车辆的法定证件。
驾驶人无驾驶证情况包括:一是驾驶人身体、年龄等方面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二是驾驶人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人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
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人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
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第二类除外责任为驾驶人醉酒驾驶肇事的。
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2004年全国因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共计11959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31%,死亡人数4658人,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 4.35。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臵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下称:车上人身伤亡),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使用保险车辆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车上法律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五)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五)保险车辆被盗抢后,处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的。
200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主险)

200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主险)[2007-03-23]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说到车上人员责任险,大家可能都会有些疑问:“这保险到底是什么?”“有必要买吗?”“要是没买,出了事咋办?”这些问题一听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烦恼嘛。
车上人员责任险,听名字就知道,是跟车上人有关的。
你在车里,出了啥事,它能赔!你听起来好像有点懵,但简单来说,就是车上坐的人员,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出了事保险公司能赔偿。
这就像是车的“意外保护罩”,特别是当你不小心碰到一些“狗血”的事儿时,它能帮你分担点儿压力。
先来说说这保险是怎么回事儿。
车上人员责任险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车主或者司机在发生车祸时,车里的人(包括司机、乘客等)如果受伤,保险公司能根据情况给与赔偿。
你没看错,是“赔偿”!就拿你自己举个例子,假如你在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事故,车上的乘客或者你自己受伤了,这个保险就能为伤者提供医疗费用或者一些其他相关的赔偿。
这个责任险还特别人性化,如果事故是由你本人驾驶不当造成的,保险也不会推脱不管,关键是赔得合理。
别的不说,起码让你在最艰难的时刻,心里能多一点安慰,少一点负担。
有些人可能会说:“我已经买了交强险,难道还需要这个车上人员责任险吗?”嗯,这个问题说的好!交强险当然重要,但交强险只赔车祸发生后对第三方的伤害,至于车主、司机或者车上的乘客这些“自己人”,交强险可没有这个保障。
所以说,车上人员责任险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你得明白,保险这玩意儿,真的是“后悔药”。
你不买,到时出了问题,哭都来不及。
要是买了,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一招。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额度也是很宽松的,它不像有些保险那样限制特别多,出了事能赔多少,基本都是根据你保险合同里的条款来决定的。
你买了这险,最起码在车祸发生之后,自己和家人、朋友在车上受伤的风险就能得到一些保障。
至于具体赔多少,看你投保时选择的额度。
这就像是把自己在驾车过程中万一出事儿时的安全网编织得更厚实一点,有了这层保险,心里真的踏实不少。
要是你是个“胆大包天”的老司机,可能会觉得自己开车技术够好,不太可能出事。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部分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车上人员因吸毒、酒精或药物麻醉所致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收缴、查封、政府征用;(二)地震;(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五)被保险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犯罪活动;(六)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车辆保险条款
车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BXMC2020AI010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BX201111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 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 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 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 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 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责任限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 用。 第十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 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 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 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 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 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保险事故;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 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 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 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 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 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 伤亡; (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 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 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 身伤亡。
第八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 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 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 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 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 为15%; (二)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 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 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 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 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 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 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 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 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 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 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 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 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 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 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 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 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 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总 则 第一条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 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 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 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 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 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LOGO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汽车保பைடு நூலகம்与理赔
在制作此课件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内网上相关的 专著、教材和网络文献。同时感谢学校的老师在 此课件中给予的意见、帮助和原课件提供者支持, 在此对原作者、编译其他知识产权人、提供帮助 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0-10-24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精神损害赔偿; (二)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