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及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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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殊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与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商议确定。

投保乘客坐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坐位除外)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教案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

11教案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教案章节:一、车上人员责任险概述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内容三、全车盗抢险概述四、全车盗抢险的保障内容五、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的异同点教案目标:1. 了解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定义和作用。

2. 掌握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内容。

3. 了解全车盗抢险的定义和作用。

4. 掌握全车盗抢险的保障内容。

5. 分析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的异同点。

教案时间:45分钟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定义、作用、保障内容以及异同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障内容。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异同点,促进学生思考和交流。

教学内容:一、车上人员责任险概述1. 定义: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对车上人员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保险。

2. 作用:保障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内容1. 人身伤亡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2. 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财物损失等。

3. 第三方责任赔偿:如车辆在事故中造成其他车辆或人员损害,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全车盗抢险概述1. 定义:全车盗抢险是指车辆被盗抢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2. 作用:保障车辆在被盗抢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全车盗抢险的保障内容1. 车辆被盗抢的赔偿:如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 附加保障:如车辆零部件被盗窃、车辆抢劫等,保险公司也可进行赔偿。

五、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的异同点1. 相同点: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都是为了保障车辆和相关人员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经济赔偿。

2. 不同点:a. 保障对象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保障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而全车盗抢险主要保障车辆本身。

b. 保障内容不同: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赔偿车上人员在事故中受到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而全车盗抢险主要赔偿车辆被盗抢的情况。

车上人员责任险课件

车上人员责任险课件
免责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有一定的免责条款,如违法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可能不在保险范围内。
特别约定
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与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如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需留 意相关条款。
04 常见问题解答
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总结词
保险期限通常根据车主需求和车辆使用情况 来确定。
详细描述
一般来说,保险期限有1年、2年、3年或5 年不等,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 的期限。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将对被保 险车辆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 行赔偿。
特点
以车上乘客或司机的伤亡为赔偿条件,可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障全面,保费相 对较低。
保险责任范围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地震、雷击、暴风、 暴雨、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和碰 撞、倾覆等意外事故。
赔偿责 任
包括车上乘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因意外事故引发的合理施救费用。
车上人员责任险课件
目录
Contents
• 车上人员责任险简介 • 投保方式与注意事项 • 理赔流程与注意事项 • 常见问题解答
01 车上人员责任险简介
定义与特点
车上人员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 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填写投保 单
提供准确信息
在填写投保单时,应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和驾驶员信息,确 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仔细阅读条款
在填写投保单之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了解保 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缴纳保险费
按时缴纳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 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 合同失效。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车上人员责任险你买对了吗

车上人员责任险你买对了吗

车上人员责任险你买对了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车辆已成为现代交通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自己的私家车,而车上人员责任险也由此而生,成为汽车保险中不可或缺的一项。

但是,在众多车险中,有些人对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作用和意义并不清楚,也不知道车上人员责任险该怎么选择。

那么,车上人员责任险究竟是什么?该怎么选择?下面让我们简单的探讨一下。

一、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什么?车上人员责任险(以下简称车险)是汽车保险中的一种,主要为车主或驾驶员的人身损害风险提供保障,对于因车祸而引起的乘客人身损害或死亡,车险负责赔偿相关的费用。

车险分为两种: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其中,乘客座位责任险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车上乘客人身损害赔偿,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则是在驾驶员受伤或死亡后赔偿。

二、车险的选择在选择车险时,应首先考虑车险的保障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也就是说选择的险种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此外,要尽量选择有保险公司的险种,数额也不应过低,至少应该选择每人死亡保险金不低于10万元的险种。

在选择交通工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例如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时,保障车险的所选保险金额应按照座位数来计算,这样的险种费用相对较低,但是针对私家车,建议保障保险金额要高一些。

三、车险的理赔流程1.报案当车祸发生后,如果有人受伤或损失,应首先及时报案,等待警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

2.初步评估当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专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初步评估,以便了解受影响的人数和受到的损失。

3.拍照并留证据当收到现场评估后,应在现场拍照留下证据,以便后期理赔。

4.赔偿审核当理赔部门收到有关报案人提出赔偿申请时,会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事故损失进行审核,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5.赔偿处理处理人员根据赔偿金额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赔偿,完后结束理赔。

四、车险的注意事项1.车厢内要坐牢稳,绑好安全带,特别是要保证儿童的安全。

2.要事先对车险的保险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在购买车险时准确地填写信息,这样在理赔时才能得到充分的补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教案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

11教案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教学目标:1. 了解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定义和作用。

2. 掌握全车盗抢险的保障内容和理赔流程。

3. 能够正确选择和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

教学内容:第一章:车上人员责任险概述1.1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定义1.2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作用1.3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第二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流程2.1 理赔申请的条件和材料2.2 理赔流程的步骤和时间2.3 理赔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第三章:全车盗抢险的定义和保障内容3.1 全车盗抢险的定义3.2 全车盗抢险的保障内容3.3 全车盗抢险的适用场景和理赔条件第四章:全车盗抢险的理赔流程4.1 理赔申请的条件和材料4.2 理赔流程的步骤和时间4.3 理赔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解答第五章:车上人员责任险与全车盗抢险的选择和购买5.1 选择和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注意事项5.2 选择和购买全车盗抢险的注意事项5.3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组合购买方案教学方法:1. 采用讲授法,讲解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定义、保障内容和理赔流程。

2. 使用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所学知识。

3. 采用小组讨论法,让学生分组讨论和分享选择和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经验和心得。

教学评估:1. 进行课堂提问,检查学生对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基本概念和理赔流程的理解。

3. 进行课程结束前的测试,评估学生对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综合运用能力。

第六章: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6.1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确定6.2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费率计算6.3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调整第七章: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7.1 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确定7.2 全车盗抢险的费率计算7.3 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调整第八章: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合同条款8.1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合同条款解析8.2 全车盗抢险的合同条款解析8.3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合同条款的注意事项第九章: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续保和变更9.1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续保流程和注意事项9.2 全车盗抢险的续保流程和注意事项9.3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变更流程和注意事项第十章: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案例分析10.1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案例分析10.2 全车盗抢险的案例分析10.3 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综合案例分析教学方法:1. 采用讲授法,讲解车上人员责任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费率、合同条款、续保和变更等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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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及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商业三者险是我国汽车商业保险。

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由于我国长期对车险保险合同免除条款的研究和法律依据的缺乏,保险合同在业务实践操作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具体体现在有些免除条款的弹性较大,语言表述模糊,可操作性较差。

在具体的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不会对合同内容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被保险人不能有意识或根本性的理解条款的涵义,致使后期发生保险事故的赔付问题不能很好解决。

因为缺乏理论的有效指导造成合同条款从根本上无法理J顿逻辑关系,从而无法保障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车上人员责任险概念
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产品中主要有以下险种,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我国汽车商业保险的主险之一。

车上人员责任险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的概念区分。

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免责事由来体现的。

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分为客、主观两方面
客观方面包括出现保险事故以后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情形,如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和预料的因素。

还包括除外的损失。

主观责任主要是过错分析,看是故意还是过失。

汽车要分析主观过错和损失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就是关于善意出现的主观过错。

车上人员责任险除外责任是具有程序性的合同义务,主要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除外责任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具体事由)引起的。

法律责任分为补偿性和惩罚性,补偿性责任解决的是赔偿问题,而惩罚性是如何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

车上人员责任险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免除条款要有明确的说明义务。

完成此义务的依据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规范保险的行为,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完成明确说明免除条款会造成法律的不期后果。

除此之外立法机关还应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保险人在具体实施明确说明义务应该注意一下方面。

一是要对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进行说明,说明的对象时投保人。

二是应当明确说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

当然对于法定的除外责任和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除外责任与明确说明无关。

在审判实务中提高保险人对已履行义务的证明标准,既要符合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也要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

在具体操作中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条款尽量通俗化,避免解释的难度。

还有以醒目的方式印制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条款,有这种规范意识去完成明确说明的义务。

最后要拟定规范的声明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讲也要有规范意识地去约定合同文本以及询问关键环节,以寄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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