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殊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与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商议确定。
投保乘客坐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坐位除外)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车上人员责任险课件

车上人员责任险有一定的免责条款,如违法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可能不在保险范围内。
特别约定
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与被保险人签订特别约定,如指定驾驶员、指定行驶区域等,需留 意相关条款。
04 常见问题解答
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总结词
保险期限通常根据车主需求和车辆使用情况 来确定。
详细描述
一般来说,保险期限有1年、2年、3年或5 年不等,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 的期限。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将对被保 险车辆发生的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 行赔偿。
特点
以车上乘客或司机的伤亡为赔偿条件,可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障全面,保费相 对较低。
保险责任范围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地震、雷击、暴风、 暴雨、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和碰 撞、倾覆等意外事故。
赔偿责 任
包括车上乘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及因意外事故引发的合理施救费用。
车上人员责任险课件
目录
Contents
• 车上人员责任险简介 • 投保方式与注意事项 • 理赔流程与注意事项 • 常见问题解答
01 车上人员责任险简介
定义与特点
车上人员责任险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 车辆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填写投保 单
提供准确信息
在填写投保单时,应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和驾驶员信息,确 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仔细阅读条款
在填写投保单之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自己了解保 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缴纳保险费
按时缴纳
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 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险费而导致保险 合同失效。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说到车上人员责任险,大家可能都会有些疑问:“这保险到底是什么?”“有必要买吗?”“要是没买,出了事咋办?”这些问题一听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烦恼嘛。
车上人员责任险,听名字就知道,是跟车上人有关的。
你在车里,出了啥事,它能赔!你听起来好像有点懵,但简单来说,就是车上坐的人员,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出了事保险公司能赔偿。
这就像是车的“意外保护罩”,特别是当你不小心碰到一些“狗血”的事儿时,它能帮你分担点儿压力。
先来说说这保险是怎么回事儿。
车上人员责任险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车主或者司机在发生车祸时,车里的人(包括司机、乘客等)如果受伤,保险公司能根据情况给与赔偿。
你没看错,是“赔偿”!就拿你自己举个例子,假如你在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事故,车上的乘客或者你自己受伤了,这个保险就能为伤者提供医疗费用或者一些其他相关的赔偿。
这个责任险还特别人性化,如果事故是由你本人驾驶不当造成的,保险也不会推脱不管,关键是赔得合理。
别的不说,起码让你在最艰难的时刻,心里能多一点安慰,少一点负担。
有些人可能会说:“我已经买了交强险,难道还需要这个车上人员责任险吗?”嗯,这个问题说的好!交强险当然重要,但交强险只赔车祸发生后对第三方的伤害,至于车主、司机或者车上的乘客这些“自己人”,交强险可没有这个保障。
所以说,车上人员责任险可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你得明白,保险这玩意儿,真的是“后悔药”。
你不买,到时出了问题,哭都来不及。
要是买了,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一招。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额度也是很宽松的,它不像有些保险那样限制特别多,出了事能赔多少,基本都是根据你保险合同里的条款来决定的。
你买了这险,最起码在车祸发生之后,自己和家人、朋友在车上受伤的风险就能得到一些保障。
至于具体赔多少,看你投保时选择的额度。
这就像是把自己在驾车过程中万一出事儿时的安全网编织得更厚实一点,有了这层保险,心里真的踏实不少。
要是你是个“胆大包天”的老司机,可能会觉得自己开车技术够好,不太可能出事。
人保财险大货车雇主责任险条款

人保财险大货车雇主责任险条款一、引言大货车在现代物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体积庞大、载重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大货车雇主的利益,人保财险推出了大货车雇主责任险。
本文将对人保财险大货车雇主责任险条款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保险责任2.1 被保险人范围大货车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指雇佣驾驶员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
2.2 保险责任范围大货车雇主责任险主要承担以下责任:1.雇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驾驶员的人身伤害责任;2.雇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责任;3.雇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驾驶员或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责任。
三、保险金额3.1 保险金额的确定大货车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险金额应当合理、真实,并与实际风险相符。
3.2 保险金额的调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进行调整,但需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四、免责条款大货车雇主责任险在以下情况下免除赔偿责任:1.驾驶员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发生的事故;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3.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保险费用5.1 保险费率大货车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业性质、规模、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费率。
5.2 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六、理赔流程6.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同时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
6.3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6.4 赔付方式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可以选择一次性赔付或分期赔付。
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范围

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范围一、引言车上人员座位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主要针对乘坐汽车的人员提供保障。
在车辆发生事故时,该保险可以为乘客提供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详细探讨车上人员座位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涉及的不同情况、具体赔偿项目以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二、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范围的分类根据车上人员座位险的不同保障内容,赔偿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人员伤亡赔偿人员伤亡赔偿是车上人员座位险的核心保障内容,主要涉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或死亡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对于乘客因事故受伤需要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残疾赔偿:如果事故导致乘客产生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残疾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
残疾赔偿通常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进行。
•死亡赔偿:如果事故导致乘客死亡,保险公司将向其合法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赔偿金额通常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工作收入等因素相关。
2. 附加保障项目除了人员伤亡赔偿外,车上人员座位险还可以提供一些附加的保障项目,以进一步增强保险的保障能力。
常见的附加保障项目包括:•医疗补偿:在人员伤亡赔偿中已经包含了医疗费用的赔偿,但有些车上人员座位险还会提供额外的医疗补偿,用于支付乘客因事故导致的其他医疗费用,如康复治疗费用、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等。
•住院津贴:一些车上人员座位险还会提供住院津贴,用于补偿乘客因事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误工补偿:如果事故导致乘客无法正常工作,一些车上人员座位险会提供误工补偿,用于补偿乘客因此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三、车上人员座位险赔偿范围的限制车上人员座位险的赔偿范围并不是无限制的,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一些限制条件。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制条件:1. 事故责任限制保险公司通常只对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赔偿,而不对其他类型的事故负责赔偿。
例如,如果乘客在车辆停放期间发生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可能不予赔偿。
2. 乘客责任限制保险公司通常会对乘客的行为负有一定的责任限制。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第三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赔偿的部分后,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车上人员因吸毒、酒精或药物麻醉所致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收缴、查封、政府征用;(二)地震;(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驾驶人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五)被保险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犯罪活动;(六)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都邦保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费率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备-责任)[2014](主)12号)
一、基准费率
1、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基准费率
0.01%~0.05%
二、风险调整系数
4、综合风险因素调整系数
根据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的设定、被保险人教学评定等级、周边环境及风险分散程度、销售规模、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综合风险因素适当上下浮动,浮动范围为0.7-2.0。
注:各风险调整系数之间为连乘关系。
三、保费计算公式
总保险费=每人保险费×投保人数×风险调整系数
其中每人保险费=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基准费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基准费率
四、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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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精神损害赔偿;(二)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四)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三)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第十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第二十八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九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教练:指尚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但已通过合法教练机构办理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固定练习场所或指定路线,并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