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安置流程图 - 清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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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图

1、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图

1、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图局领导安置办相关单位审档接收报到。

对退役士兵档案审核登统编号,录入电脑。

退役士兵凭相关证件办理报到手续。

下达安置计划。

商人社、编办和用人单位拟定安置计划。

局领导审批后,报市政府审定下达。

局领导审定签批拟定分配方案。

依据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和退役士兵档案分数及所选单位,拟定退役士兵分配方案。

办理安置手续。

向各市直单位、企业开具安置退役士兵手续并接转档案。

办理落户手续。

退役士兵凭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结束开始2、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流程图领导/相关单位 安置办服务对象宣传发动。

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政策宣传,退役士兵知晓率达到100%。

拟定培训计划。

商人社、教育及承训学校根据退役士兵所学专业意愿,拟制培训计划。

选定学校。

通过政府招投标,选定培训学校,并就有关事宜签订协议。

开始 结束就业服务和法律援助:根据退役士兵所学技能及意愿,实行双向选择,由培训院校及安置部门向社会推荐就业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实施培训。

根据退役士兵所学专业,商承训学校,拟制培训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实施培训并对教学进行督导和监察。

局领导审批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工作流程图局领导安置办相关单位开始提出申请。

持退伍证、身份证、免冠两寸照片办理自谋职业申请。

填写审批表。

本人填写《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签订协议。

退役士兵填写由省安办统一印制的自谋职业协议书申请资金。

根据自谋职业人数和标准,向财政局写出报告,拨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领取补助金。

财务科根据自谋职业人数和标准到金融机为自谋职业个人账户拨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上报备案。

每年自谋职业工作结束,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审批表分别装订成册上报省厅。

结束4、军队离退休人员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流程图民政厅安置办有关单位录入军休干部 相关信息局领导审阅签批任务分解开始办理接收手续汇总军休干部信息和接收“三联单”报省结束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省厅接收上报军休干部信息和“三联单”。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2.25【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5年1月2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2月25日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统筹兼顾、体现优待的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

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

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省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5 号《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已经2016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奇2016年12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和双拥模范城(县)考核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信政文[2006]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信政文〔200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信阳,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长期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较好地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但是,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上岗难、落实待遇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有力保障。

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尽快实施。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要不断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严肃纪律,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级各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退役安置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退役安置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

退役安置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部分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抚恤补助新增对象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残疾军人补评或提升残疾等级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追认烈士审定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赔付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城市低保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农村低保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五保供养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60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社会福利机构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救灾救济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救助管理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福利企业申办初审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福利企业变更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结婚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离婚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撤销婚姻程序图——(一般程序)→→→→收养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程序图——(一般程序)→→→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图——(一般程序)→→→地名标志设置程序图——(一般程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程序图——(一般程序)→→→→→→→行政区域界线检查程序图——(一般程序)→→禁止土葬、骨灰装棺土葬程序图——(一般程序)→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处罚程序图——(一般程序)→→→→→→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程序图——(一般程序)→→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程序图——(一般程序)→→社区服务单位和服务网点审批程序图——(一般程序)→→→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注销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程序图——(一般程序)→→→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程序图——(一般程序)→→→老年优待证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老龄工作表彰奖励程序图——(一般程序)→→→→百岁老人营养补助费审批发放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行政检查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人事任免工作程序图——(一般程序)→→→→→财产处置程序图——(一般程序)→→→兰亭序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119号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21施行日期2005.10.21文号徐政发[2005]119号主题类别军官转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下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指令性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指令性安置为辅,并逐步过渡到全部实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筹集,实行社会统筹与财政支付相结合,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财政负担。

二、对下列退役士兵予以指令性安置:1.省移交的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配偶户口系婚后非毕业生安排工作、非正常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市区的除外);2.服役10年以下人员中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3.进藏兵;4.烈士子女。

以上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予以鼓励。

三、指令性安置实行“量化积分、公开选岗”办法。

四、除第二条所列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只办理落户手续,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1.根据徐政发〔2003〕75号文件登记为“家庭户”的;2.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3.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属非正常工作调动和非投靠直系亲属迁入我市市区的。

2024年退役军官安置法规

2024年退役军官安置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退役军官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发挥退役军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4年退役的军官。

第三条退役军官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确保退役军官的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第二章安置对象和安置方式第四条安置对象为2024年退役的军官。

第五条安置方式包括:1. 安排工作;2.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3. 提供社会保障;4. 教育培训;5. 其他安置方式。

第三章安置程序第六条退役军官安置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退役军官提出申请;2. 相关部门进行审核;3. 确定安置方式;4. 实施安置;5. 安置结果公示。

第七条退役军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退役军官身份证件;2. 退役军官证明文件;3.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安置保障第八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九条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军官,补偿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提供社会保障的退役军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退役军官参加教育培训,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退役军官对安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国务院退役军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为一份虚构的退役军官安置法规示例,实际法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城乡退役义务兵安置管理办法

城乡退役义务兵安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对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由南谯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入伍前系我区常住非农业居民户口、父母系我区人员,并由南谯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根据《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规定:其中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事业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统筹安置。

(二)异地入伍,要求随父母或配偶到我区安置的,必须是本人在服役期间父母或配偶因工作调动等组织原因迁入我区的,且与配偶结婚满两年以上者。

(三)入伍前户口已迁入南谯区满三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准予办理落户南谯区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一)外地入伍的转业士官,其在服役期间在驻地(滁州市辖区范围内)与现任配偶恋爱结婚的,其配偶户籍为南谯区。

(二)本区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本区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的。

(四)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个人原因未服满现役的。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三政[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三政〔2007〕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构建和谐三门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特作如下通知: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协调力度,努力挖掘安置潜力,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提供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每年3月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合理拟定、下达安置计划。

凡未列入省、市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市、省驻市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5月底前要开出所有的安置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落实好接收单位,6月底前全部安置结束。

(二)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并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保证其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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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流程图
退伍安置办按照正常程序审查、接受退役士兵档案
退役士兵持所需证件到安置办报到
通过审查档案和证件,确定安置对象
根据安置对象意向确定安置任务
与选择自谋职业人员签订协议书
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县退伍安置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当年安置任务和计划
县政府下达当年安置计划
县退伍安置办根据县政府安置计划和用人单位意见办理退役士兵安置手续
审批 自谋职业 接收 办理安置手续
下达安置计划 安置工作
安置
报到
拟定安置计划 发放自谋职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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