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例管理保密制度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确保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
二、保密原则1.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平等、尊重、信任的原则,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
3.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保密内容1. 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艾滋病患者的病情、病史、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
3. 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信息。
4. 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地点、治疗时间、治疗费用等信息。
四、保密义务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避免患者的信息被他人获取。
3. 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有关人员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4. 艾滋病患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
五、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3.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4. 艾滋病患者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六、保密责任1. 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艾滋病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造成艾滋病患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艾滋病患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保密工作制度的落实。
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

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艾滋病保密程序制度是为了确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防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因隐私泄露而受到歧视和伤害。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
一、保密原则1. 尊重隐私: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充分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2. 严格保密: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3. 内部管理: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对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场所、资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保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4. 法律责任:违反保密制度,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保密程序1. 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臵符合保密要求:艾滋病自愿咨询室设在单独的场所,咨询室环境安静舒适,一对一咨询,提供保密性咨询。
2. 咨询过程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非咨询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咨询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无关人员在场。
3. 检测报告过程保密: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
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
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
不能将HIV抗体检验单(无论结果如何)随意放在化验室由求询者自取。
阳性检测结果不应通过电话告知。
4.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5.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6.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7.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8.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9.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10. 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三、保密制度实施与监督1.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单位,应加强对保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一)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医务人员在医疗保健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除按规定报告外,应按照医德规范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检验的机构,检测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的应尽快送确证实验室确认。
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三)在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凡涉及感染者和病人个人情况的,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公开和泄漏。
(四)在不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前提下,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全体公民都应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坚决反对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岐视。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所有病案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电子信息必须加密保存,不得在网上随意传送相关电子文件。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咨询与诊疗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8.如果违反保密制度,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保密协议书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协议内容: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不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姓名、住址、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或无关人员公布、传播。
(四)所有患者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按要求随访、免疫功能检测及提供结核病筛查转介服务。
(六)提供转介时与患者签订信息披露同意书。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二)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技术督导三、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保密承诺书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安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6、受检者有权知道检测结果信息,但也有改变自己不安全行为的道德义务。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宜州市石别镇中心卫生院2015年1月5日艾滋病疫情监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省有关艾滋病防治法规文件,切实加强我院艾滋病疫情管理工作,决定建立长效监测管理机制,以保证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诊治数据及疫情上报管理,制定本制度。
1、全院职工要提高建立艾滋病长效监测管理机制的认识,各科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效的疫情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收集和报告疫情数据。
2、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患者和转入住院患者,各科室要详细登记。
首诊医生要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并且留存足量血清后立即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上报市卫生防疫站,经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复筛后阴性者及时向医院反馈结果,阳性者上报宜州市疾控中心确认。
3、各有关部门必须将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人死亡者的详细资料报送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及时准确向市防疫站上报。
4、门诊和住院病人的管理按照“HIV病人管理规定”执行。
重点要求:(1)各种表格、病历须按要求详细填写,不得空项。
(2)住址要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或“某小区(某单位)某楼号某单元门牌号”。
(3)联系方式等。
5、疑似AIDS住院患者必须做HIV初筛试验,初筛试验阳性者由检验科专人登记,然后送宜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确证。
采送标本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护,避免污染环境及交叉感染。
性病艾滋病疫情报告、奖惩和保密制度

性病艾滋病疫情报告、奖惩和保密制度第一篇:性病艾滋病疫情报告、奖惩和保密制度性病艾滋病疫情报告、奖惩和保密制度为提高医院性病艾滋病的疫情报告质量,保护性病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特修订以下制度:一、性病艾滋病指的是: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和梅毒;监测性性病的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二、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责任人为首诊医生,责任人应根据初筛阳性结果,在规定报告时限24小时内,通过院内传染病疫情电子报告系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报卡时完整记录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详细的现住址和户籍地址等4个关键信息。
三、院内除皮肤性病科外的其它科室和专业在日常诊疗中发现可疑性病患者,进行初步检查并初步判断为性病的患者,门诊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皮肤性病科进一步明确诊断,并由皮肤性病科接诊医师报告疫情;住院患者应及时请皮肤性病科医师会诊,确诊后由患者所在科室主管医师报告疫情,报告时限为24小时。
三、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负责性病艾滋病疫情信息的监测和网络直报工作。
疫情专管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对全院性病艾滋病报告卡进行收集、核对、订正后进行网络直报。
四、院内漏报一例性病艾滋病疫情扣责任人奖金50元。
院内漏报指预防保健科对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查漏时发现的疫情未报病例。
五、迟报一例扣责任人奖金40元。
迟报以医生接到阳性报告时间或下临床诊断时间与填报卡时间间隔超过报告时限为标准。
六、报卡质量差一例扣责任人奖金30元,质量差指报告卡中必填项目缺项、不真实。
七、对疫情报告实施奖励措施,医院每年对院内传染病填报质量最好的10名责任报告人给予奖励,每人奖励200元。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收集的性病艾滋病患者的个人资料,包括病情记录、检验资料、姓名、住址、电话等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及个人隐私,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
九、医务人员、疫情专管人员未经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当事人及家属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也不得在有可能让无关人员听到或看到的场合谈论或出示相关信息。
艾滋病人管理保密协议
一、协议目的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二、协议内容1. 保密原则(1)保密主体:本协议适用于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2)保密内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病情、治疗情况等。
(3)保密期限: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被获取之日起,至患者死亡或终止治疗为止。
2. 保密义务(1)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目的。
(2)未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同意,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妥善保管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文件、资料、病历等,不得随意丢弃或暴露于公共区域。
(4)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内进行传播。
3. 保密责任(1)违反本协议,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继续履行。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监护人或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清单2. 保密义务及责任说明。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艾滋病管理保密协议
一、协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二、协议内容1. 信息保密范围(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艾滋病疫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治疗情况等;(3)其他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秘密信息。
2. 信息保密义务(1)保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2)保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告知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3)保密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4)保密人员应定期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能力。
3. 信息保密措施(1)保密人员应使用加密软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2)保密人员应使用专用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处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不得使用个人设备处理相关数据;(3)保密人员应定期对工作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进行病毒查杀,确保设备安全;(4)保密人员应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 违约责任(1)保密人员违反本协议,泄露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保密人员违反本协议,泄露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
四、协议解除(1)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本协议自动解除;(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协议失效。
五、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所有病案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电子信息必须加密保存,不得在网上随意传送相关电子文件。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咨询与诊疗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8.如果违反保密制度,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保密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协议内容: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
(三)不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姓名、住址、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或无关人员公布、传播。
(四)所有患者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按要求随访、免疫功能检测及提供结核病筛查转介服务。
(六)提供转介时与患者签订信息披露同意书。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二)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技术督导三、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保密承诺书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安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艾滋病病例管理保密制度
一、凡从事艾滋病病例管理工作者要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二、艾滋病病人随访资料妥善报管,除随访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翻阅。
三、艾滋病病人随访信息网站账号和信息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
四、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话、普通邮件传达机密事项;
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五、违返上述规定的艾滋病病人管理者,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及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