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保密程序
卫生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

卫生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我院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工作的保密性,保护患者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工作。
三、保密原则1. 保密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确保患者隐私权不受侵犯。
2. 合法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
3. 真实性原则:在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应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四、保密措施1. 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我院应建立健全的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保密措施的落实。
2. 设立保密管理部门:我院应设立保密管理部门,负责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3. 保密培训: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4. 设立保密协议:我院应与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5. 保密文件管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保密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文件的安全和保密。
6. 保密设备管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使用的保密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和保密。
7. 保密信息处理:我院应对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处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保密责任1.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检测结果。
2.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妥善保管患者的检测样本和检测结果,确保样本和结果的安全。
3. 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人员应确保检测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与保密制度

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与保密制度第一篇: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与保密制度艾滋病检测结果报告与保密制度为了做好对HIV抗体受检者的咨询、保密、和报告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结果报告(一)血清标本经筛查试验,呈阴性反应者可出具“HIV抗体阴性”报告。
(二)初筛试验呈阳性反应者不能出具报告,可出具“HIV抗体待复查”报告。
须进行复检试验。
检验科负责对初筛呈阳性反应的样品用原有试剂和另外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的筛查试剂重复检测。
如两种试剂复测均呈阴性反应,则报告HIV抗体阴性;如均呈阳性反应,或一阴一阳,需送艾滋病确认实验室进行确认。
二、结果的保密(一)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任何情况。
艾滋病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三)艾滋病实验室应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
艾滋病病毒(HIV)初筛实验室事故登记报告制度一、事故登记的主要内容有: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
2.暴露的方式、受伤部位、伤口深浅、暴露程度、污染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他体液)以及其中含艾滋病病毒(HIV)的情况。
3.方法和经过:包括专家或领导赴现场指导和处理的情况。
4.是否采用暴露后药物预防,如果是,应详细记录用药的情况,包括首次用药时间,服药方案和毒副作用。
5.随访检测的日期、项目和结果。
二、检测1.发生重大事故时,在紧急处理的同时要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专家报告,同时抽血检查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暴露一年内要定期检测。
2.发生小型事故时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方法报告主管领导和专家,检测同前。
第二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保密制度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保密制度1、需要保密的文件,要标明保密字样。
2、HIV抗体检测实验室检测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感染者档案、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HIV职业暴露医学随访结果及结论等资料3、原始记录、结果报告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时限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

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确保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保密工作制度。
二、保密原则1.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平等、尊重、信任的原则,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
3. 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艾滋病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保密内容1. 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 艾滋病患者的病情、病史、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
3. 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信息。
4. 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地点、治疗时间、治疗费用等信息。
四、保密义务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避免患者的信息被他人获取。
3. 艾滋病患者的家庭成员、工作单位、社会关系等有关人员应当保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传播或用于其他用途。
4. 艾滋病患者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
五、保密措施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进行严格管理。
2.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3.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保护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4. 艾滋病患者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六、保密责任1. 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泄露艾滋病患者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义务,造成艾滋病患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艾滋病患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治疗保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保密工作制度的落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一)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医务人员在医疗保健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除按规定报告外,应按照医德规范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检验的机构,检测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的应尽快送确证实验室确认。
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三)在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凡涉及感染者和病人个人情况的,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公开和泄漏。
(四)在不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前提下,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全体公民都应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坚决反对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岐视。
艾滋病人管理保密协议

一、协议目的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二、协议内容1. 保密原则(1)保密主体:本协议适用于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2)保密内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病情、治疗情况等。
(3)保密期限: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被获取之日起,至患者死亡或终止治疗为止。
2. 保密义务(1)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商业用途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目的。
(2)未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同意,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妥善保管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文件、资料、病历等,不得随意丢弃或暴露于公共区域。
(4)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不得在非工作场所或非工作时间内进行传播。
3. 保密责任(1)违反本协议,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三、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继续履行。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监护人或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个人信息清单2. 保密义务及责任说明。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2、从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3、?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艾滋病管理保密协议

一、协议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二、协议内容1. 信息保密范围(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2)艾滋病疫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病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治疗情况等;(3)其他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秘密信息。
2. 信息保密义务(1)保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2)保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告知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3)保密人员应妥善保管涉及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4)保密人员应定期接受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能力。
3. 信息保密措施(1)保密人员应使用加密软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2)保密人员应使用专用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处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不得使用个人设备处理相关数据;(3)保密人员应定期对工作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设备进行病毒查杀,确保设备安全;(4)保密人员应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 违约责任(1)保密人员违反本协议,泄露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保密人员违反本协议,泄露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秘密信息,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续期。
四、协议解除(1)保密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本协议自动解除;(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协议失效。
五、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艾滋保密_工作制度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权益,确保艾滋病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密原则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条信息保密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 未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同意,不得将其感染情况透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病情信息仅限于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需要知晓时使用,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四条文件和资料保密1. 妥善保管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
2. 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工作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杀毒,不随意安装有安全隐患的软件。
使用各类移动储存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先查杀病毒。
不用自带电脑处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数据。
3. 定期对保密文件和资料进行清理,确保不再需要的文件和资料得到妥善处理,防止泄露。
第五条工作场所保密1. 咨询环境安静,无打扰,能够做到保护隐私。
2.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3. 未经求询者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检测结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咨询者所有咨询资料(病历、登记表、化验单等)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 咨询者在咨询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
第六条保密工作培训和监督1.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2. 设立保密工作监督机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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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保密程序
1、咨询门诊(室)的环境布置符合保密要求:艾滋病自愿咨询室设在单独的场所,咨询室环境安静舒适,一对一咨询,提供保密性咨询。
2、咨询过程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记录与求询者个人识别特征有关的信息;不得接受对有关求询者感染情况的调查。
非咨询人员不得进入咨询室,咨询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无关人员在场。
3、检测报告过程保密: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
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
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
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
不能将HIV抗体检验单(无论结果如何)随意放在化验室由求询者自取。
阳性检测结果不应通过电话告知。
4、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将咨询者姓名、住址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检测结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5、转介服务过程保密:在向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等)进行转介过程中,注意患者信息不得扩散。
6、档案资料保密:规范管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资料,咨询资料(病历、登记表、化验单等)均应放在能加锁的保密文件柜保存,专人保管,注意保密。
水磨沟区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