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hiv实验室保密制度

hiv实验室保密制度1、与HIV/AIDS相关检测项目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送检单与检测记录的保管,报告单的发放和工作人员年度采血检测等。
2、HIV 初筛实验室所有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归定的保密制度的各项要求。
3、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检验结果,要妥善保存各种实验记录。
4、对初筛疑似阳性感染者不能告诉受检者本人,更不能到处乱讲。
5、对初筛证实的阳性结果要以机密程序上报主管领导机构,并对本人做好保密教育。
6、初筛实验室的有关检验资料,档案、结果记录其他人不得翻录查阅,修改和销毁。
7、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能在非正式场合对外提供任何结果、数据。
8、保密制度纳入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根据情况修订保密制度。
hiv实验室保密制度篇21.目的严格管理实验结果和相关记录,防止受检者隐私泄密。
2.适用范围适用于HIV筛查实验室人员对HIV抗体检测患者信息的保密。
3.职责3.1初筛实验室工作人员严格执行HIV筛查实验室保密制度。
3.2科主任负责全科质量管理和督促检查HIV筛查实验室保密制度执行情况。
4.该SOP变动程序本标准程序的变动,可由任一使用本SOP的工作人员提出,,并报经下述人员批准签字:专业组长、科主任。
5.实验室保密制度5.1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及病人姓名、地址等情况。
工作人员必须为客户的隐私保密。
5.2 检测实验室,实行专人专管各种实验记录、感染者档案,并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单位,提供任何情况。
5.3 初筛阳性结果不是最终结果,应及时送上级部门做进一步确认,初筛检测实验室不得出具Anti-HIV阳性结果报告;5.4 初筛实验室检测的阳性结果不是最终结果,应及时进行确认实验,不能将初筛阳性结果告知受检者本人;5.5 筛检实验室接到Anti-HIV阳性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受检者,告知检测结果时,要先做好法律、医学、生活等方面的咨询。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所有病案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电子信息必须加密保存,不得在网上随意传送相关电子文件。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咨询与诊疗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8.如果违反保密制度,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保密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协议内容: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
(三)不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姓名、住址、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或无关人员公布、传播。
(四)所有患者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按要求随访、免疫功能检测及提供结核病筛查转介服务。
(六)提供转介时与患者签订信息披露同意书。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二)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技术督导三、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保密承诺书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安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艾滋病防治科保密制度

XXX艾滋病保密制度一、严格遵守艾滋病疫情有关规定.公布本地的艾滋病疫情须报省卫生厅批准。
二、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个人资料属保密范围,未经本人同意,个人不得公开和泄密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个人及家庭情况。
违反规定,由泄密者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三、艾滋病实验室HIV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艾滋病检测结果列为机密级资料管理。
四、从事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咨询、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
五、本科室艾滋病资料由专人保管。
六、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查阅艾滋病疫情有关资料。
XXX检验科登记制度1.各种检验结果是我们科学研究的第一手资料,可回顾性总结检验质量、数量,为临床提供科研数据。
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健全登记制度。
2.设立以下登记本:血常规、大小便、输血、淋病、结核、免疫、生化等检验结果登记本。
各种贵重仪器每日运行情况记录本。
化验单发送登记本及特殊标本收集登记本。
3.科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及时登记,结果准确、清楚、完整。
4.违反上述规定者,从重处罚。
XXX艾滋病咨询管理制度一、咨询员应按照有关表格记录咨询内容,并开具化验单;检测员将检测结果记录到化验单上,再由咨询员将检测结果记录到所对应的记录表上。
二、认真记录和填写表格,保持完整性。
一般应包括咨询内容和检测结果,并及时保存在抽屉中。
三、HIV记录和报告资料均由科专人管理,对于涉及到个人的资料应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
四、每年将HIV资料分类装订成册,保存HIV资料的档案柜应加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查询和索取VCT记录资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公开求询者的资料。
XXX咨询员工作职责一、热心公共卫生事业,特别是热心于的控制工作;二、为求询者保密,不泄露求询者的隐私;三、有高度的责任心、富有同情心、不歧视他人,不居高临下;四、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积极耐心地倾听,不受个人好恶的影响;五、从求询者的角度去感受和看待问题,尽量理解求询者的看法、态度和高危行为;六、聚焦求询者的行为、行动和将来、鼓励求询者自我决策。
艾滋病信息保密管理条例

艾滋病信息保密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艾滋病信息保密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每个人的病情都是受法律的保护的,那么对于艾滋病的保密管理,你知道多少呢?下文就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最新的艾滋病管理相关条例。
仅供参考。
20xx年艾滋病保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疫情报告质量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为保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个人隐私以及艾滋病疫情信息安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遵守以下保密制度: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不随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除卫生行政部门已公布的疫情信息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未公布的艾滋病疫情信息向外泄露(包括发表论文、申报成果、培训教学等),更不得擅自向媒体公布。
3、妥善保管涉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随意暴露于公共和公开区域。
4、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工作电脑安装杀毒软件,并经常更新杀毒,不随意安装有安全隐患的软件。
使用各类移动储存介质(U盘、移动硬盘)前,先查杀病毒。
不用自带电脑处理艾滋病防治的工作数据。
5、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汇报本单位领导,不迟报、谎报或瞒报。
6、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不当行为造成的泄密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0xx年艾滋病工作制度1、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细化指标、团结协作,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氛围。
2、抓好工作的协调运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规范。
3、制订年度防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月有工作安排,阶段工作和专项工作有总结,半年、全年各总结一次,并按时上报。
4、做好艾滋病防治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发放物品有登记、账物相符。
5、做好自查和辖区督导工作,了解本辖区内艾滋病防控工作的进展情况,深入各村屯(社区)开展各项防控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指导。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04.20【实施日期】199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施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除卫生部门外,涉及到公安、司法、教育、民政、海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希望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承担责任,控制艾滋病病毒的进一步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是控制艾滋病病毒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免受感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管理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维护社会安定。
(二)坚持预防和宣传教育为主,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和预防指导,防止艾滋病病毒的扩散和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反对歧视。
二、管理方式(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卫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计⽣委,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艾滋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5年5⽉19⽇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保护被监管⼈员和监管场所⼯作⼈员的⾝体健康,维护监管场所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戒毒条例》、《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场所是指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以及强制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监管⼈员是指上述监管场所的罪犯、犯罪嫌疑⼈、被告⼈、强制隔离戒毒⼈员、被收容教养⼈员、被收容教育⼈员、被拘留⼈员和被强制医疗⼈员。
第三条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和计划⽣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指导和监督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作。
地⽅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和卫⽣计⽣⾏政部门建⽴健全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作协调机制和⼯作责任制,对监管场所艾滋病防治进⾏有效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狱、看守所艾滋病防治、管理的执法活动实⾏监督。
公安机关、司法⾏政机关分别负责所属监管场所内的艾滋病防治具体实施⼯作,包括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建设、职业暴露防护;对被监管⼈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检测结果告知、咨询和健康指导;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治疗、管理;协助地⽅医疗卫⽣机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进⾏流⾏病学调查和随访;对重返社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提供出监所转介服务。
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

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
采取宣传教育、预防母婴传播、预防性传播、抗病毒治疗、行为干预、禁毒戒毒、关怀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评。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艾滋病防治策略和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长期流动在外、拒绝治疗及失访感染者和病人的核查追踪,动员其接受治疗和管理。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当地艾滋病流行危险因素,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艾滋病防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应当学习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支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支持、引导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每年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以及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等宣传教育。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等

艾滋病保密工作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隐私权。
3.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向外界公布或传播。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所有病案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5.涉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的电子信息必须加密保存,不得在网上随意传送相关电子文件。
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在咨询与诊疗时,任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7.当感染者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出现矛盾,保密工作必须与医学道德准则和有关的法律条文一致。
8.如果违反保密制度,导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病人及其家属信息泄露,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艾滋病防治工作保密协议书有效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协议内容:一、乙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不经患者同意不得将患者姓名、住址、检测结果和有关个人、家庭、工作、治疗、求助、转介等信息情况向外界或无关人员公布、传播。
(四)所有患者资料由专人、专室、专柜保管,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查阅资料。
(五)按要求随访、免疫功能检测及提供结核病筛查转介服务。
(六)提供转介时与患者签订信息披露同意书。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二)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技术督导三、违约责任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乙方: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医疗机构开展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保密承诺书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确保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安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245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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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和艾滋病病人的保密制度
(一)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医务人员在医疗保健工作中,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除按规定报告外,应按照医德规范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检验的机构,检测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阳性的应尽快送确证实验室确认。
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三)在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艾滋病疫情的报道,数字要准确,发稿前应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实。
凡涉及感染者和病人个人情况的,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公开和泄漏。
(四)在不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的前提下,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全体公民都应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社会义务和责任,坚决反对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岐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