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合同法和CISG、PICC的比较探讨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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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_CISG与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之比较.pdf

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_CISG与_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之比较.pdf

法制博览·236·No. 08 2012 LEGALITY VISION 法律杂谈简析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CISG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比较周国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6【摘要】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作为违反合同的救济措施,对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借鉴了CISG 的相关规定,二者存在很多一致的地方,同时,《合同法》也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某些问题的规定上保持了自己的特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CISG;《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英美法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违约补救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下称《公约》或“CISG”) 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文件之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称《合同法》) 是我国调整各种经济合同( 包括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的基本法,对这两种规则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国内立法,同时也有助于涉外审判、仲裁违约案件的认定。

《公约》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宣告合同无效等; 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以及定金责任或支付违约金等,可见二者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差异之处在于,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上,《公约》有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合同法》则没有。

《公约》第71条、72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第71条也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 《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也吸收了发端于普通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与CISG形式上的差异在于并不是规定在并排的两个条文中,而是在不同的地方,分别于第68、69、94、108条规定了这两个制度[1]。

下面对《公约》与《合同法》中几种主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在大陆法是作为主要救济方法,而英美法则将其作为辅助救济措施,只有在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充分救济时才采用。

cisg、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

cisg、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

第40卷第1期2020年2月湖北科技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Vol.40,No.1Feb.2020文章编号:2095-4654(2020)01-0021-06CISG.PICC对预期违约的划分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制定周新军1,熊鑒J鲁嫣然'(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56;3.论客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广州510006)摘要:CISG与PICC对预期违约都分别设立两个条款做了类型划分并设置不同的救济措施,CISG 的划分存在两个标准:违约可能性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PICC采取的是可能性程度一个标准,分为明示和默示预期违约。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没有把预期违约进行类型划分,而是把跟默示预期违约规则相类似的不安抗辩权加以替代,在体系上不太合理、对非违约方的保护存在漏洞,我国应该借鉴国际条约对预期违约进行类型划分的做法,取消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同时避免CISG采用两个划分标准带来的划分类型的模糊性问题,应采用PICC的单一标准,即以违约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是否足够明确,划分成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关键词:CISG;PICC;《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S【D)一、问题的提出——预期违约的分类与划分标准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PICC)对预期违约规则都进行了规定,PICC是国际合同的示范法,对于一些CISG已经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PICC 对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吸收和采纳;前者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货物买卖这种合同关系,后者适用范围则包括所有类型的国际商事合同。

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称CISG)在其25条创造性的提出了“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这一概念,并在随后的第49、51、64、72、73条中对根本违约予以细化规定,从而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根本违约制度体系。

根本违约不仅是CISG的支柱性制度,更是其最大的亮点和最成功之处,因为该制度的影响已经不仅限于CISG本身而是超出单一公约范围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采纳,如许多国家在起草或修订本国合同法时都参考甚至直接照搬CISG中的根本违约制度,此外,在一些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也相应地引入了这一制度,并将其作为核心内容之一。

为保证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良好衔接,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合同法》也参照CISG的相关规定引入了根本违约的制度,但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仍有许多问题,我们应结合我国国情与CISG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根本违约制度。

[关键词]CISG;根本违约;《合同法》;借鉴意义一、CISG根本违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定义”与“认定标准”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一般来说,前者偏向于理论层面,后者侧重于实务操作。

但同时二者又是紧密联系的,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和细化,因而二者的对立统一性决定了它们之间虽有界限但却比较模糊。

具体到本文的研究对象(即CISG中的根本违约)上,因为“根本违约”的定义是由CISG第25条规定的,而CISG的条文包括第25条都是直接着眼于实务应用而不是侧重于理论研究,这就更加模糊了二者之间的界限和不同,使它们水乳交融地混合在一起。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文的主题下将二者完全区分已变得不可能,于是本文将一改相同主题其他文章对二者分开讨论的传统,而对二者进行合并讨论,这样的论述结构既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又可在讨论的过程中使二者相互佐证、支持,而且可以避免重复论述,因而不失为一种较为合适的方法。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

论CISG公约对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改进作者:李丽来源:《赢未来》2019年第23期一预期违约的性质关于预期违约的性质,法学界有保护即得说(认为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对合同履行到来对方当事人对待给付的即得)、不可能履行说(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出发,认为在预期违约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当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守约方的利益)、必然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出发,当有证据证明违约方在履行期前后都不会履行合同时设立预期违约维护守约方的利益,防止损害扩大)、保护履行期待说(预期违约的设立是从合同设立的目的来看,因为守约方设立合同所达到的目的在履行期到来前落空而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实际违约说(从预期违约的后果来看,预期违约最终会在履行期届满后构成实际违约)。

保护履行期待说是我国学界的通说。

二不安抗辩权的性质(一)不安抗辩权属于法定权利,作为实体法的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了限制或免除责任及迟延履行债务等的事由,则尽管一方可以据此在另一方提出请求时进行抗辩,或者说可以以这些事由作为抗辩事由,但这只是提出抗辩,并不是行使抗辩权。

(二)作为抗辩权的一种,正如学者所言抗辩权属于广义形成权之一,乃对抗请求权之权利也,其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而必待他人之请求,始得对之抗辩,因此只有在一方提出请求以后,另一方才可以行使抗辩权。

抗辩权只是给予抗辩权人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而并没有给予抗辩权人某种补救的权利。

这就是说,抗辩权人行使其抗辩权,只能对抗对方的请求,而不能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与抗辩权的性质是相违背的。

因此不安抗辩权需与其他制度结合才能完整的保护先履行人签订合同所达到的预期目的。

三 CISG公约预期违约以及对我国《合同法》上两大制度的完善CISG公约是成功整合两大制度的典范,CISG公约第71、72条是统一国际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努力的结果,因此以下来叙述CISG公约的规定。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完整版)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完整版)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公约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系的合同制度,进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制度体系,预期违约制度即是其中的典型。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传统制度之一,公约将其采纳过来并加以发展。

本文对公约中有关该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评析,并就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 gisg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预防合同依法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预期违约救济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

鉴于此制度的合理性与重要性,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其纳入,并作了专门规定。

作为公约的参加国,我们应当详细研究有关条文规定,这对加强我国在国际经贸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大有裨益的。

一、公约中判断预期违约的标准根据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①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公约判断“预期违约”主要有下述两个方面的标准. 1.主观标准即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臆断进行判断,断定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

LoCalHosT确定“预期违约”的主观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全修正了英美等国关于“预期违约”的理论。

它不是由预期违约方明示或默示地声明他将不履行合同,而是把断定“预期违约”的主动权交予另一方。

笔者认为,此处所谓主观标准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主观判断,必须受到客观条件的严格限制,即必须是有“充分的理由”从一系列客观存在的条件中予以断定。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一、《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评析(一)《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现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此条规定是对根本违约进行定义性规定。

从中可以得出公约从主观、客观人手分析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以第25条中的但书将此条内容划分为两部分:客观的违约事实和主观的无法预知。

在客观的违约事实方面,从《公约》的表述中此方面可以有两个层次的理解:其一,必须存在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其本来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即存在违约的事实;其二,如欲达到根本违约的情形,受损方仅仅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到影响是不够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结果应当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害方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主观上无法预知体现在第25条但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同样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其一,若欲构成根本违约,违约一方必须预知到违约结果的发生;其二,这种预知必须符合一般人的预知能力,即一个通情达理、同等资格的人在相同的情况下也能预知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制度不足(一)概念上不够清晰,不存在根本违约明确的定义在《合同法》第94条关于阐述合同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中,第4项的规定实质上即承认了守约方在违约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这与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相同。

虽然这条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承认根本违约的情形,但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难以体现我国对于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视。

在阐述某种救济方式时顺带提及根本违约的情形,且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的法律用语,显得概念不清晰,法律排篇布局紊乱,难以突出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徐孝李玲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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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0 “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以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
任 。 ”

2 要求提供担保 。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通知另 .
方 当事人 , 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则他必须
继续履行义务 。 提供担保是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 以后, 另一方当
不 立法实践中, 作为国内立法 , 国《 美 统一商法典》 CC 在总结英 性 的 。否 则 , 构 成 预 期违 约 。 (U ) 美国家判例经验的基础上 , 明确采纳 了这项制度。 90年的 CIG也 18 S 我们再从预期违约的救 济角度来探讨一下 。 《 合同法》 赋予了预期违约 的受害方 以选择权 : 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 的概念 引入 了国际公约 。而由国际统 一私法
信永 远 得 不 到 补 偿 的 额 外 费 用 的 义 务 。
我 国《 同法》 合 借鉴 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 9 第 4条第 2项及
第 18条 对 预 期 违 约 作 了规 定 : 0 第 9 第 2项 规 定 : 在 履 行 期 限 届满 之前 , 4条 “ 当事 人 一 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己的 行 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债 务 ,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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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讨 期 约 度 国 同 和C GP C 比 探 预 违 制 S I
杨 露 娜
摘 要 本 分 比较分 析 了中国合 同法和 CS PC IG、I C中& - ̄ 期 违约 制度 , I - 并提 出 了我 国 合 同法 中预期 违 约制度 应 加 以
1承认预期违约。如果受害方认为违 约方不 可能撤 回其预 期违 . 约的意思表示或者 等待履行 期限的到来主张实 际违约将会使其遭受 更大的损失, 可以立 即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 。 其
2 不 承 认 预 期违 约 。 如 果受 害 方认 为 违 约 方 可 能 会 在 履 行 期到 .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是 英 美 法 独 特 的 制度 , 最 早起 源 于 英 国 1 5 它 8 3年 的霍 切 斯 特 诉 戴 ・ ・陶 尔 案 。0 至 今 日 , 纳 时 英美 法 已经 形 成 两 种 预 期违约的形态: 明示 违 约 和 默 示违 约 。 预 期 违 约 亦 称 先 期 违 约 ,依 照 《 联合 国 国 际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 称 “ S ) 定 义 : 预 期 违 约 是 指 合 同 订 立 后 , 方 当 事 人 的 履 下 CIG” 的 “ 一 行 期 临 近 时 , 预 备 的 履 行 开 始后 , 显然 将 不 履 行 大 部 分 合 同 义 务 或 他 的行为表现。
违约 , 由于还存在着实际履约的可能性, I PCC在均衡双方 当事人利益 的基础上 , 了预期违约方当事人一个对其履行合 同担保 的机会 。 给 这 就使合 同能最大限度地得 到遵守。 I PCC同样考虑 到预期违约 的严重 程度 , 不过, 无论是绝对预期违约还是相对预期违约, 不履行都是根本
协会 ( DR 1 起草 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 1 9 《 UNI OI ) r 9 4年 国际商事合 同
通 则》 下 称“ I C” 也有 类 似 于 预 期 违 约 的 “ 期 不 履 行 ” ( PC ) 预 的规 定 。 19 9 9年我 国 《 同法 》 了 加 强对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保 护 , 立 法 时 合 为 在 充 分 借 鉴 了 英美 法 和 C S IG行 之 有 效 的经 验 , 规 定 不 安抗 辩 权 等 制 在 度 的 同 时 , 立 了预 期违 约 制 度 。 由于 《 同 法》 预 期违 约 的规 定 确 但 合 就 条文 过 于 简陋 , 因此 在 理 论 上 和 实 践 操 作 中 都 产 生很 大 争 议 。 首 先 来 探 讨 一 下 预 期 违 约 的形 态 问题 。对 预 期违 约 进 行 分 类 的 重要 意 义 在 于 : 同种 类 的预 期 违 约 , 法 律 后 果 也 是 不 同 的 。对 预 不 其 期违 约 的分 类 是 否 合 理 , 在 于 看 其 所 导 致 的法 律 后 果 是 否 合 理 。 即
来前撤 回违约表示的, 或者在履行期到来后寻求救济更利于维护 自身 合 法权 益 的 , 可 以拒 绝 对 方 的 明示 预 期 违 约 , 方 面 坚 持 合 同效 力 , 其 单 等到履行期到来 以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与实际违
约 相 应 的 责任 。
CS IG中, 一旦当事人他方存在预期违约 的情况, 当事人一方可 以 根据 不同的实 际情况 , 选择如下救济措施: 1 .中止 履行合 同。一方发生预期违约,另一方有权 中止履行义 务。 即该方解 除了对另一方履行 、 准备履行合同 以及支付其有理 由相
英 美法 先期 违约 完善 的建议 。 关键词 预 期违 约制 度 中图 分类 号: 9 36 D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O 90 9(o 90-9・2 lo_5 22 o)3 90 0
比 较 《 同法 》 C S 以及 PC 可 以 发 现 PCC最 为 可 取 , 由 合 、 IG I C, I 理 在 于 : 据 PCC的规 定 , 于 绝 对 预 期 违 约 , 得 到 履 行 的 当 事 人 有 根 I 对 应 权 向对 方 当事 人 发 出终 止 合 同的 通 知 以 终 止 合 同 。 而 对 于 相 对 预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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