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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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兽药残留限量

国外兽药残留限量

附录12国外兽用药物残留限量规定一、加拿大最大药物残留限量指南(MRLs)(2003/05/16)#除表中注明之外,组织中残留单位均为ppm,奶中残留单位均为μg/ml *Administrative MRL for which the promulgation process has been initiated. VDD 2003/05/16二、美国兽药残留限量规定(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HHS)21 CFR Ch.1 (4-1-03 Edition) 本表只为查阅方便,如与CFR有任何差异,请以CFR为准。

注:【1】在牛中,该药物的残留限量无需制定,表中所列均为安全浓度。

安全浓度是指在可食组织中认为安全的残留总量的浓度:限量是指为了监测目标动物中此种药物的总残留而选定的目标组织种标记残留物的浓度。

【2】一种微生物检测方法和一种HPLC试验程序已将肾脏中庆大霉素的限量定为0.4ppm。

既然作为母体化合物的庆大霉素与总残留限量是相等的,肾脏中标记残留物浓度0.4ppm与总残留的0.4ppm是一致的【3】在适宜烤制的鸡,鸟和火鸡中,选择氢溴酸常山酮的母体化合物作为检测反映氢溴酸常山酮的标记残留物,选择肝脏作为目标组织。

肝脏中这些标记残留物的浓度与总的残留限量浓度相一致,均为0.3ppm.在适宜烤制的鸡,鸟和火鸡的未烹制的可是组织中,溴酸常山酮残留的安全浓度为;肌肉 0.1ppm; 肝脏 0.3ppm;带脂皮0.2ppm.安全浓度是指在可食组织中认为安全的残留总量的浓度:限量是指为了监测目标动物中此种药物的总残留而选定的目标组织种标记残留物的浓度。

【4】在未烹制的鸡的可食组织中马杜霉素铵盐残留总量的安全浓度为;肌肉0.24ppm; 肝0.72ppm; 皮0.48ppm 脂肪0.48 ppm安全浓度是指在可食组织中认为安全的残留总量的浓度。

该药物在目标组织有关标记残留物浓度的限量曾被用来监测目标动物中的药物残留总量。

兽药残留产生的途径、危害及控制措施

兽药残留产生的途径、危害及控制措施

兽药残留产生的途径、危害及控制措施免疫失败的原因与对策分析一周伟(浙江省长兴县农业局,浙江长兴3/3100)免疫失败是指免疫动物在免疫期内帛现发病的现象.在实际年产中,免疫失败的现象鞍为常见.现就引起免疫失败的几种主要因素及对策概括如下:一免疫失败的原因,-l覆苗及稀释液(1)疫苗口身素疫苗作为一种特殊的药品,对温度的耍求极为格.昏前,国产的冻十曲都需保存于l5℃以下,灭活百需保存在2-8~C的温度环境甲在运输及储存的过程山需严坊烈日曝晒.并且做到温度相对稳定,避免忽高忽低或反复冻融,否则将严重影响疫莆的效价其至失效;(2)稀释液的选用.除少数疫苗有其专用的稀释液,人部分活疫苗使用灭葡生理盐水,蒸馏水或凉开水作为稀释B可.但是假如所选稀释液中含氯(如含有漂白粉的自来水),就会大大降低疫苗的免疫原性,从而导致免疫失败;(3) 疫苗司的相互干扰.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疫苗司时使用或在相近时闻内接种日1,不同种疫苗问就会产生干扰作用.机体对其中,种抗原的免疫应答水平显着降低,如新城疫和传染性支气炎.2机体因素(1)母源抗体影响.通过胎盘,初乳或卵从母体获得的抗体称为母源抗体.母源抗体虽然能使幼小动物具有抵抗某些疾病的能力,可又严重干扰了疫苗接种后机体免疫应答的产生.如果预防接种时母源抗体水平过高,疫苗就会被母源抗体中和,不能达到预期的免疫效果.对一日龄的雏鸡进行法氏囊免疫时常会被其体内过高的母源抗体水平中和. 另外,由于母本间个体免疫应答差异及不同动物来自于不同的母本,造成母糖抗体水平参差不齐.当集中于同日龄接种疫苗时,若母源抗体水平过高反而干扰后天免疫,不利于免疫应答的产生.并且同一母本内个体间的免疫滴度也存在着差异. (2)体质与疾病因素.由于机体先天性的免疫系统缺陷,如胸腺,脾脏等发育不完全,或免疫细胞(T细胞,B细胞,K细胞等)缺乏, 导致免疫系统对抗原的刺激不能产生正常的免疫应答,免疫反应不完全.曹j分疾病也可引起机体免接抑制发乍免疫抑制疾病的动物体~,tOy苣免疫不产生应答或应答下降,造成免疫失败常见的免疫抑制疾病有珐氏囊炎,蓝病等.3营养因素蛋日质搜其他多稗营养成份显着影稠着机体免疫力在机体中具宵免疫和防御机能的细胞因了和抗体等大多是以蛋日为土体构成的试验证明:雏玛蛋日质缺乏对.对绵芏红细胞的反应减弱,细胞免疫功能受】制,外局巨噬细胞的数量及咕降低.4激目素恶劣的环境条件(高温,高湿)或不良的饲养方式(通风不良,饲养密度过高,突然改变饲料)等都会对动物体造成严重的应墩反应.并可引起机体肾上腺皮质激素分泌增加,而葺上腺皮质激素对巨噬细胞具有抵制作用,从而使动物体的免疫活性下降,对抗原的刺潋不能产生有效的免疫应答,影响免疫效果.5饲科因素在高温高湿的环境条件下,特别是梅雨季节,铡料中时常含有毒菌毒素,此严重干扰了动物体的免疫系统.其中以黄曲霉菌最为常见,它镌降低动物体的抗病力,干扰免疫接种与体内获得性免疫力.6其它因素(1)器械的消毒.使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和滴管未消毒或消毒不严导致疫苗效价降低.器械中残留的消毒药会杀死活疫莆中的细菌或病毒,同样也严重降低了疫苗的效价;(2)重金属离子的影响.汞,铜,镉,铅等重金属离子可导致免疫细胞功能障碍,进而产生免疫抑制.有报道称:镉,铅和汞具有淋巴细胞毒性,可使体液和细胞免疫抑制;(3)免疫方式的影响.免疫途径不当会造成免疫应答水平低下甚至不产免疫.在免疫剂量的控制上也有严格的规定,过大或过小都达不到预期的免疫效果.剂量过大可导致免疫耐过或免疫麻痹;反之则会造成低水平免疫;(4)药物影响.任何一种药物都有定毒副作用.它不仅破坏了肠道正常菌群,而且还可能导致免疫力下降,影响疫苗的免疫应答反应,如氯霉素,卡那霉黍等;(5)免疫程序的影向许多养殖场制定的免疫程序都欠科学.盲目照搬照抄大场,大户的免疫程序,忽视母源抗体相疫苗毒力机体免疫的影响而且随意提前或焦后免疫.二采取的主要对策l正确选用疫苗连魃到家定苣厂家生产的优质疫茎.使前首先检歪瓶体有无裂缝,封L』是否严密,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发现其中莱一项不合格的就严婪使用.并且选购疫苗时须嘏据本地疫病流行情况, 病毒血清型等选择适合杰地区, 本场使用的疫荫2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通过对抗体水,上的监删,制定适合本地区,奉场实际的免疫程序.并根据本地区气候,疫病流行等具体情况及时对免疫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3选择正确的免'是途径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使用所有疫苗都要求做到现配现用.饮水免疫时严禁使用金属容器,水中不得含有消毒剂.一般可加人05%~0_3%的脱脂奶粉作为保护剂.饮水免疫前可适当断水, 以保证疫苗在2h内饮完.疫苗的损失量可按15%-20%计算,严禁随意加大用量.在进行肌网注射时,要求所选针头不能过粗,以防拔出时疫苗流出.杜绝"打飞针",保证注射剂量.4加强饲养管理水平饲喂全价配合饲料,保证畜禽生长发育的各种营养需求.不喂已发霉变质的饲料做好El常管理工作.降低饲养密度,保持舍内空气流通,减少对畜禽的应激. 遇不可避免的应激时,应在接种后3—5天内在饮水或饲料中加入抗应澈药物,如电解多维,维生素C,氯丙嗪等.在免疫前后两天内一般不使用消毒药,抗生素等药物. 5加强消毒在预防注射的过程中做到严格消毒.注射器及针头应洗净,煮沸或高压灭菌.尽量不使用消毒剂消毒,以防消毒剂的残留.一个注射器不能混吸多种疫苗,吸出的疫苗严禁回注入瓶中.注射部位用75%酒精棉球消毒,以防局部感染.口I兰1义_二的兽药残留除了由于防治疾病用药引起外.包可由下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动物接触或吃人环境的污染物如重合属,霉菌毒素,农药等-3]起.兽药残留超标仅可以直接对人体产乍急侵吐毒眭作用,引起继厦耐药性增加.还J以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鼋接对人锰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并影响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药物的残留一兽药残留产生的途径1防治畜禽疾病时产生残留兽药长或超标准帚,滥用药物防治畜禽疾病,预坊动物阶段性寄生丑病,在饲科L_夫量使用各种抗蔚抗虫药物,同由于缺乏相应的兽药使用知识.不能严格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体药期等规定.2饲喂畜裔过程中产生残留兽药长期超标准使用,滥聘兽药尤其是一些抗生素类及激素粪作为畜禽饲料添加剂.由于抗生素和其他一些兽药既能预防和冶疗许多病原微生物感染g【起的疾病,又能促进动物生长,些养殖场或养殖c为了获取高额经济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饲料中超剂量使用或滥用兽药和其他违禁药品3环境污染产生残留毒素(如重金属,杀虫荆等污染),农药和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夫多是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j有机氯,磷,汞,氟,铅,镉,砷,铜,铁,疆E硝酸胺等,直接污染水源,饲料,饲苴及动物的生活环境,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内,井在动物体内大量蓄积.4肉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害化学物质如亚硝酸盐多年来一直用作腌肉制品的发色剂,但目前的研究已证实,亚硝酸盐容易与肉类中的二甲胺反应生成致癌物质——二甲基亚硝酸.5饲料加工和调配不当产生有害物质饲料中的组氧酸及其降解物在加热超过13o℃时,3小时就会形成毒物.霉变饲产生的黄曲菌是强致癌物质.脂溶性维生素因为可贮存在组织中,导致■宋学省一山东省临沂师范学院实验中0,山东临沂药残留产生的途径\危害及控制措施大量的累积,在病理情况下排泄和代谢功能受阻,可能造成中毒.维生素A的安全范围小.中毒的可能性最大,过量的维生素D,可导致钙,磷比例失调;过量添加的维生素c,其代谢物草酸可以形成肾,尿结石.二兽药残留产生的危害1过敏反应许多抗菌药物被用作冶疗药或药物添加剂,其中有少数抗菌药物能致敏易感个体,如青霉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和某些氨基糖苷类药物.其中以青霉素及其代谢产物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也最为严重,轻者引起皮肤瘙痒,皮炎和荨麻疹;重者引起急性血管性水肿,休克甚至死亡.在我国因食用牛,羊奶后发生过敏反应的病例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由于在用青霉素或磺胺药物治疗奶牛,羊乳房炎和全身性感染时不遵守休药期造成奶中药物残留引起的. 2毒性作用动物组织中药物残留水平通常都较低.除极少数能发生急性中毒外.绝大多数药物残留通常产生慢性,蓄积毒性作用,如"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及其他毒性作用等.动物组织中氯霉素残留达到一定程度.可引起食用者的骨髓造血机能被破坏,产生贫血症状;长期食用含苯并咪唑类,磺胺二甲嘧啶等药物残留的畜产品有引起潜在致癌性的可能.动物体的注射部位和一些靶器官(如肝,肺)常含有高浓度的药物残留,人食用后出现中毒的机会将大大增加.近些年来.世界范围内残留事件不断出现.如二恶英污染禽肉事件.人食用二恶英后可引起人体软组织,结缔组织,肺和肝肿瘤.降低男性精子数和性功能,降低女性受孕率,婴儿出生缺陷如腭裂等等.甚至对后代产生有害影响.我国浙江,广东,四川等地发生的"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残留中毒事件,导致食用者头痛,手脚颤抖,狂躁不安,心动过速和血压下降等,严重者可危及生命.3耐药性畜牧业生产长期使用抗菌药物,菌株可能产生耐药性,这些耐药菌株的耐药基因能通过食物链在动物,人和生态系统的细菌中相互传递,最终可引起人类和动物细菌感染性疾病冶疗的失败.4促进性早熟作用有些饲养场(户)在奶牛奶羊和蛋鸡饲料中添加雌激素,以提高产奶产蛋量.研究发现儿童性早熟及肥胖症与此有很大关系. 长期摄人含有激素残留的动物源性食品不仅破坏了人体的激素平衡.而且有致癌危险.三兽药残留的控制措施应当说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科技进步的表现,对促进畜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整个畜牧生产的发展趋势看, 无论是防病治病.还是促进畜禽生长,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也是不可避免的,要控制药物残留不超标.关键是如何降低兽药残留的量.1从滩头抓起,从生产环节控制兽药残留由于兽药残留污染主要在生产环节产生.应当把生产环节污染作为控制兽药残留污染的关键.(1)合理规划养殖场.确保环境无污染;(2)要强化对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和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体药期.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未批准的药物;严禁或限制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药物, 尤其是禁止将它们作为饲料添加剂.应先制成预混剂再添加到饲料中,不得将成药或原料直接拌料使用;同一种饲料中尽量避免多种药物合用.否则因药物相互作用可引起药物在体内残留的时间长.确要合用的要遵循药物配伍原则;在生产加工饲料过程中. 应将不加药饲料分开生产.避免污染不加药饲料:养殖户应正确使用饲料,切勿将药物前中期饲料错用于饲养动物后期或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确有疾病发生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合理用药;在休药期结束前不得将动物屠宰后供人食用:生产厂家或销售添加剂时在标签上必须说明添加剂的有效成份和使用方法.改善饲养观念和提高饲养管理技术.2要加强对食品中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测为了保证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必须加强对食品中兽药残留的监督检测.要尽快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研究推广简便,快速,准确,灵敏的检测方法,更新仪器设备;由于药物残留检测是微量或超微量分析,而且涉及的药品种类多,化学结构和性质各不相同,待测组分十分复杂,有些还要检测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转化物等中间产物,必须建立健全高水平,有权威的药物残留监督检测机构和体系,实行兽药残留监督检测制度,将药物残留超标的食品拒之于市场大门之外.口肉鸡巴氏杆菌病的诊i,口秘蒜爨囊甍鞭{襄囊熬蒜瓣●蒋岩张长征闫兴旺(江苏省沛县畜牧兽医站,江苏沛县221600) 2005年3月,某养鸡专业户饲养的1500只艾维因肉鸡于25151龄时发生一起传染病.导致大批鸡死亡.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确诊为鸡巴氏杆菌病.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后.病情很快得到了控制.现报道如下.一发病情况本鸡群按常规饲养.饲养方式是网上平养,按要求免疫了当地常发病.但未免疫禽霍乱疫苗.于25151龄时出现病情.当夜死亡17只.以后每天均有20只左右的死亡,用庆大霉素,土霉素拌料,饮水治疗3天,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且不断加重.二临床症状部分病鸡没有任何临床症状表现就突然死亡.特别是白天未见异常表现,但于夜间死亡.大部分病鸡精神沉郁.食欲减退或绝食.渴欲增加.垂头缩颈.两翅下垂,羽毛松乱.严重时呼吸困难.死前张口呼吸.有的病鸡口鼻有浆液性,黏液性分泌物流出. 鸡群中许多鸡表现摇头,鸡冠,肉髯呈暗红色或青紫色,排灰绿色或灰白色稀粪.体温升高~q42~43℃,最后发生痉挛而死亡,多数病程1~3天.三剖检变化病鸡腹膜,皮下组织及腹部脂肪小点出血;心包内积有不透明淡黄色液体,心冠脂肪出血明显;肺淤血和出血;肝脏肿大1~2倍.质地变脆,呈黄棕色.表面有灰白色针尖状坏死点;脾肾充血,肿大,质地变软,肌胃出血显着.肠道尤其是十二指肠呈卡他性出血性肠炎.肠系膜出血,肠内容物含有血液;气囊和肠管表面有黄色干酪样渗出物.四实验室检查1涂片镜检采取典型病例心血,肝脾组织涂片或触片,分别经革兰氏和瑞氏染色,置油镜下观察,瑞氏染色可见一定数量的两极着色深,中间着色浅的球杆菌;革兰氏染色为阴性.2细菌分离培养按常规无菌操作技术取病死鸡的肝,脾组织,分别接种于鲜血琼脂平板培养基, 麦康凯琼脂平板培养基,肉汤培养基,置37℃温箱中培养24-48h,结果:在鲜血琼脂培养基上可见~ll2~3mm大小的光滑,隆起, 灰白色,半透明,露珠样不溶血的小菌落;在麦康凯培养基上未见到细菌生长;在肉汤培养基中出现轻度混浊,管底有沉积,表面有灰白色菌环.取培养物涂片,革兰氏染色,镜检可见两端钝圆,两极旅染的卵圆形小球杆菌.3生化试验取分离菌进行生化试验,结果不液化明皎;能分解葡萄糖,果糖,蔗糖,甘露醇,但产酸不产气;不发酵乳糖,山梨醇,鼠李糖和木糖;尿素,M.R.V—P试验均为阴性.靛基质阳性;符合多杀性巴氏杆菌的系列化特征.4动物实验将分离纯化的细菌培养18小时后.用生理盐水洗下.分别接种小白鼠和健康鸡,设对照组(注射生理盐水).皮下注射4只小白鼠.每只0.2mL.24/J~时后全部死亡.涂片镜检细菌同上,对照组存活;接种鸡4只.其中2 只肌肉注射0.5mL/只.另2只肌注lmL/只, 48小时后全部死亡.部检死亡鸡呈急性败血症变化.肝,脾,肾充血肿大.肠道出血.染色镜检,同接种细菌.5药敏试验按常规纸片法对分离菌进行药敏试验,结果该菌对蒽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 林可霉素高敏;对土霉素,红霉素中敏;对卡那霉素,青霉素,链霉素,庆大霉素低敏.五防治措施1在饲料中拌入敏感药物每千克饲料中加人lOOmg蒽诺沙星原粉混饲.重症不食者可按治疗量肌注林可霉素.每天二次.连用三天.2对假定健康鸡群,注射灭活茵苗取本场病鸡新鲜肝脏.用组织匀浆器将肝组织打碎.生理盐水做10倍稀释,纱布过滤,加人0.2%福尔马林充分混匀,经37℃.24 小时.每隔4小时摇动一次,同时腹腔注射小白鼠作动物安全试验,0.3mL/只.观察无死亡.该场鸡皮下注射lmL/只.3对痛鸡舍严格隔离切断人员及其所有用具的交互来往和使用.清除杂物,集中烧毁.鸡舍周围环境用'2%的氢氧化钠溶液消毒.鸡舍内用0.1%百毒杀进行带鸡消毒.每天一次.4痛死鸡和淘汰鸡集中深埋经上述方法综合处理后,从第3天开始死亡数剧减,第5天停止死亡,第7天已完全控{}i1j病情,四天后鸡群基本恢复正常.六讨论鸡巴氏杆菌病的冶疗一般单纯采用抗生素治疗,虽能控制病情,但疗程长,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在5~7天后能恢复正常.同时采用本场病死鸡中分离出的鸡多杀性巴氏杆菌制成的灭活菌苗,则效果好,能使鸡群较快地恢复健康,缩短病程,一般3~5天即可控制病性.多杀性巴氏杆菌是体内常在菌,当机体抵抗力下降时易发病,故要加强饲养管理. 特别要搞好卫生消毒工作,减少应激.要做好药物预防工作,采用抗生素预防时往往因误用了不敏感的药物而导致预防失败.根据我们的临床经验表明,采用本场病死鸡中分离出的鸡多杀性巴氏杆菌制成的灭活菌苗预防能获得较好效果.口。

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现行

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现行

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现行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畜牧业和养殖业出口地之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欧盟制定了严格的兽药残留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物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任何威胁。

在欧盟,所有用于治疗畜禽疾病以及促进生长的兽药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

在兽药获得许可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测试,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分为两个部分:最大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监测。

最大残留限量是指在动物产品中允许存在的兽药残留物的最高容许浓度。

在兽药获得许可之前,必须确定其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排泄方式,以及其残留物在食品中的降解速度。

根据这些信息,制定出适当的最大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监测是确保兽药残留物符合最大残留限量的一种机制。

兽药残留监测是通过对畜禽产品进行抽样和分析,检测其中的兽药残留物。

如果检测结果超过最大残留限量,这些产品将被禁止销售。

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非常严格,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护消费者健康:兽药残留物可能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通过严格控制兽药残留物的最大残留限量,可以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2.保护动物福利:兽药的滥用可能对动物福利造成影响。

通过限制兽药使用和控制兽药残留物的最大限量,可以保护动物免受不必要的药物使用和其潜在的副作用。

3.保护环境:兽药残留物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控制兽药残留物的使用和监测,可以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促进贸易: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符合国际规定,这有助于欧盟畜禽产品的出口。

符合兽药残留标准的产品可以获得国际市场的认可,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信心。

在欧盟,兽药残留标准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制定和评估。

EFSA的科学家们会对兽药残留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然后,欧洲委员会根据这些建议制定法规,并监督其执行。

总之,欧盟的兽药残留标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动物福利和环境而制定的。

这些标准确保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物不会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并促进欧盟畜禽产品的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 0296一93出口禽肉中莫能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生物自显影法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onensin residues in poultry meat for export —Bioautography method━━━━━━━━━━━━━━━━━━━━━━━━━━━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禽肉中莫能菌素残留量的抽样、制样和生物自显影测定法。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冻鸡中莫能菌素残留量的检验。

2抽样和制样2.1检验批以不超过2500件商品为一检验批。

同一检验批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特征,如包装、标记、产地、规格和等级等。

2.2抽样数量批量,件最低抽样数,件1~25 126~100 5101~250 10251~500 15501~1000171001~250020 2.3抽样方法按2.2规定的抽样件数随机抽取,逐件开启。

每件至少取一袋作为原始样品,原始样品总量不少于2kg,放入清洁容器内,加封后标明标记,及时送交实验室。

2.4样品制备从每袋原始样品中取出部分有代表性样品,将可食部分放入高速组织捣碎机中捣碎均匀,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出不少于1kg试样。

装入清洁容器内,加封后标明标记。

2.5样品保存将试样于—18℃冷冻保存。

注:在抽样及制样过程中,必须防止样品受到污染或发生残留物含量的变化。

3测定方法3.1方法提要用甲醇提取肉样中莫能菌素,经四氯化碳萃取后浓缩至干,以甲醇溶解残留物,用薄层分离,再用生物自显影法测定。

3.2设备和材料3.2.1微量注射器:50 μL。

3.2.2薄层板:硅胶,Q/YT 257—85SG,5cm×20cm,使用前110℃活化2h。

3.2.3展开缸:240mm×57mm×32mm。

3.2.4游标卡尺:测量范围0~200mm,精度0.02mm或使用抑菌圈测量仪测量。

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其控制

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其控制

兽药残留的危害与其控制随着我国现代养殖业日益趋向于规模化、集约化,包括抗菌药、抗寄生虫药、消毒药和各种生长促进剂、微量元素(如砷、硒等)等在的兽药的应用已逐渐成为保障养殖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目前绝大多数食品动物在生长、生产过程中至少长期使用l~2种兽药或药物添加剂。

然而兽药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等方面原因,在养殖业中滥用药物的现象普遍存在,从而造成了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一方面,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可导致人类毒性反应、变态反应、致畸、致突变作用等诸多方面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兽药无论是用于饲料添加还是直接用于治疗,最终都会以原形或代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造成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

当动物体排出的这些化学物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对人类生活的环境和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兽药残留问题不仅涉与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还涉与到生产经营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在此试就兽药残留危害、残留原因、兽药残留控制等问题做一简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什么是兽药残留?兽药残留是指对动物用药后,动物产品(肉、奶、蛋)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或通过动物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中的兽药原形或/和其他代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兽药残留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

动物性食品一般指的是肉、蛋、奶与其产品。

动物在使用药物预防或治疗疾病后,药物的原形或其代产物可能蓄积、贮存在动物的细胞、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如蛋、奶)中,称为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简称兽药残留,一般说的兽药残留是指动物性食品中的药物或化学物的残留。

另外一种兽药残留的方式是动物在使用药物以后,药物将以原形或代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进入生态环境或直接进入环境(如水产用药和外用药物),造成环境土壤、表层水体、植物和动物等的兽药蓄积或残留,即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

关于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关于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按照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屠宰禽肉实施宰前宰后检验;证明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③兽药残留、杀虫剂或环境污染物不超过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的最高限量;④符合卫生和安全标准,适合人类消费。

包装要求:(1)用于出口的冷冻禽肉应由生产企业使用符合食品法典规定的全新材料进行包装;(2)内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

外包装应使用中、俄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国家/地区/城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和加工企业的储存条件,并施加主管部门官方检验检疫标识;(3)预包装肉类的标签应符合进口国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准及规定。

证书要求:每批出口禽肉应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俄以及欧亚经济联盟的检验检疫要求。

储存运输要求: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禽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在随附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

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关于中国和俄罗斯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俄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准予符合《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中国及俄罗斯禽肉相互开展贸易。

中俄进出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检验检疫依据:(1)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和中国进出口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21•【文号】国质检食函[2003]68号•【施行日期】200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对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等的要求的通知(2003年1月21日国质检食函[2003]6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向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见附件1)和日方《出口禽流感检查程序》(见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推荐的19家对日出口水禽肉企业名单(见附件3)印发你们,供参考。

另今后输日禽肉(鸡肉、火鸡肉。

鸭肉、鹅肉、鹌鹑肉及其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在《兽医卫生证书》中应保证有附件4的有关内容。

总局正就证书格式和有关内容同日方进行商谈。

证书格式经双方正式确认后印发各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2.出口禽肉禽流感检查程序3.认监委推荐的19家对日出口水禽肉企业名单4.对日出口禽肉《兽医卫生证书》中必须有的内容(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输出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外)向日本输出禽肉(以下简称为“出口禽肉”)的动物卫生要求:定义禽:指鸡、火鸡、鸭、鹅和鹌鹑。

禽肉:指肉、骨、脂肪、血液、皮肤、羽毛、腱、内脏(仅指胃、心脏、肝脏,不包括头和气管)。

1.原产地条件(1)中国规定禽流感(指H5、H7或其他高致病性亚型,下同)、新城疫和禽霍乱为应通报疫病。

(2)禽肉启运前中国至少90大无禽流感。

出口禽肉的原农场包括孵化场(以下简称“原农场”)须按照附件规定的病毒学和血清学检测证明无禽流感。

(3)生产出口禽肉的地区,在禽肉启运前至少90天无新城疫。

禽霍乱和其他中国当局规定的重大禽类疫病的地区(原农场周围至少半径50km范围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17•【文号】国质检食[2003]212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03]21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保证我国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总局组织检验检疫专家起草了《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新的要求有冲突的均按新的要求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务于8月20日前反馈到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供港澳禽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仍按原规定执行)。

另请各局将本单位辖区内符合本要求条件的备案肉禽饲养场名单、地址、一次出栏量等详细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03年7月17日附件: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一、总体要求(一)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禽肉疫病和农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对出口加工注册企业的肉禽饲养、疫病控制、药物使用、屠宰加工实施监督检查,以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

各检验检疫机构必须明确本单位内各有关出口禽肉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明确分工,实行责任制管理,保证各部门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调配合。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口禽肉业务集中的地区建立与出口量相适应的检验检疫实验室(相应的实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出口前实验室检验检疫项目按时完成。

(三)各检验检疫机构应与当地农牧兽医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了解和掌握屠宰动物来源地的动物疫情及疫苗、兽药、农药和饲料等的使用情况,确认出口地区的疫情状况及农、兽药使用情况符合要求,不能确认满足要求的,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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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16
•【文号】国质检食函[2002]285号
•【施行日期】2002.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出口禽肉产品兽药残留控制指南(试行)
(国质检食函[2002]285号2002年5月16日)为保证出口禽肉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中国兽药典》、《兽药管理条例》及《出口肉鸡用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用饲料加工企业残留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需有自主经营和管理的饲料加工厂;其生产加工能力应与饲养数量相适应。

(二)饲料加工厂应对所收购原料中农、兽药残留物质、生物毒素类物质、重金属及环境污染物等实施监测,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安全。

(三)饲料加工厂所生产加工1号(0龄~14龄)、2号(14龄~28龄)饲料需添加药物的,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并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所加药物的种类及剂量;生产加工的3号(28龄~42龄)、4号(42龄~56龄)饲料不得添加任何药物。

(四)饲料加工厂每更换或调整饲料品种和配方时,须对生产流水线进行彻底清洗,以避免交叉污染。

(五)饲料加工厂应记录每批饲料的原料来源、使用情况、流向;厂内应保留其生产配方、清洗生产线记录(包括清洗时间、洗涤物质等)。

二、出口肉禽饲养场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的肉禽饲养场必须报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肉禽饲养场饲养的肉禽不得用于加工出口。

(二)所有出口肉禽饲养场必须实行“五统一”,即“由肉禽屠宰加工企业统一供雏、统一供料、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屠宰加工”和“一体化”(即屠宰场、种鸡场、孵化场、饲料场、饲养场)管理体系。

(三)出口肉禽饲养场不得私自购买、贮备和使用兽药,兽药的使用必须在企业的兽医技术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方用药。

一经发现私自购买、贮备和使用兽药的将取消该饲养场的肉禽供加工出口资格;其已经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反向召回。

(四)出口肉禽饲养场对使用的饲料、兽药、雏禽等应有记录(包括批次、来源、生产单位、接收人等);日常饲养过程中对饲料、兽药的使用时间、喂养禽群等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用于出口的鸡只必须有饲养日志,记录饲养过程中疫苗、药物的使用情况、饲养中鸡只的死亡情况等。

(五)出口肉禽饲养场应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兽药使用规定,合理、安全用药,并做好肉禽饲养用药记录,填好《用药记录卡》;未按规定用药或未在安全期内用药的,暂停该饲养场饲养的肉禽用于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企业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对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肉禽生产加工企业应设立兽医技术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内所饲养动物健康保健、疫病防治工作;负责饲料中添加药物的控制和兽药购买、使用和登记工
作。

(二)兽医技术保障部门所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兽药使用规定,安全合理用药。

对所购买的兽药应确定药物成分符合兽药使用规定要求。

(三)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对饲养场兽药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并对饲养场的用药进行技术指导,不定期对饲养场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出口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出口禽肉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HACCP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二)屠宰加工厂设专人负责审核进厂活禽的饲养日志及用药记录;发现饲养场未按规定用药,或未按规定休药期停药的,该批原料不得用来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制度,从最终产品能够快速及时地追溯到原料。

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兽医卫检人员,负责实施对原料进厂、产品加工、包装、储存等过程监控,对产品做好标记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记录;一旦发现原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污染,立即暂停生产加工,反向召回污染的产品,对相应的污染环境进行清洗处理。

(四)出口禽肉加工企业要加强批次管理,来源于一个饲养场的禽肉产品为一个批次,结合追溯系统所需要的资料,建立批次档案,内容包括批次号、饲养场名称、饲料来源、饲养时间、用药记录、检测记录等内容,一旦发生问题立即查找原因,采取控制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召回有问题产品。

(五)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应建立残留物质自检系统,配备相关残留物质检测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

对产品中兽药残留物质进行自控检测。

不能进行兽药残留物质有效自控检测的,将暂停其产品出口。

对已发现有残留物质的同批产品不得将其出
口;已将产品发出的必须立即召回,并自行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并严格按照产品追踪系统,即时调查,将调查报告及时上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

(六)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监装员,对货物的全过程实行监装,并做好监装记录。

五、检验检疫部门的残留物质控制指南
(一)各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的出口肉禽生产企业下属饲养场实行备案,未经备案的,其饲养的肉禽不得用于加工出口,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二)各检验检疫部门对辖区内的出口肉禽生产企业下属饲料加工厂所加工的饲料的种类、品种、规格以及添加药物的情况实施备案。

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添加药物的,其生产的饲料不得提供出口肉禽加工厂使用,暂停该饲料厂向加工出口禽肉企业的供料资格,其已经发出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三)各检验检疫部门对所在地的出口备案的饲养场肉禽的饲养情况、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未进行处方用药,或未按规定休药期停药,及所使用的兽药来源不明、厂家不明、成分不明的,将停止该饲养场所饲养的肉禽用于加工出口,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四)各检验检疫部门不定期对出口肉禽企业下属的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兽药的购买、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及原始记录及《用药登记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处方用药,或兽药使用登记不全等严重违反国家质检总局的兽药使用规定的,暂停该出口禽肉生产企业所有的禽肉产品出口,进行整改,其已加工出口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五)各检验检疫部门对屠宰加工企业原料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原料验收,或验收以后的原料存在兽药残留物质超标隐患的,暂停该屠宰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出口禽肉产品,并由工厂负责落实具体的整改工作,已经发出的产品必须立即召回。

(六)各检验检疫部门不定期对出口肉禽企业下设的残留物质检测部门及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抽检和校准企业的检测结果。

(七)各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口禽肉加工企业的出口禽肉实施检验;符合出口标准的出具有关证书,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备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证放行。

(八)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禽肉加工企业实行驻厂检验检疫监管制度,在每个注册的加工厂内,各地检验检疫局都要派遣一名驻厂兽医,负责对该厂的加工、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的兽医检疫与卫生质量控制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厂各种原始记录进行审核;对工厂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

具体包括对进入屠宰场宰杀的畜禽的产地检疫、出栏和流通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验与生产加工的卫生质量控制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并对出口的肉禽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兽医)卫生证书。

(九)各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负责本地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工作。

监控中发现有阳性结果的,应及时对其产品进行追溯及封存,并按风险评估的方法对产品实行有效处理。

(十)对出口产品中出现残留问题的,出具证书的检验检疫部门要迅速将发生原因追溯,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并将相关报告迅速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十一)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对出口肉禽加工企业实行等级管理,建立企业档案。

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企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企业进行评级。

凡检查出问题或被国外通报的企业,立即停止出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再允许出口。

六、罚则
(一)饲料加工厂违反兽药使用规定添加兽药或向饲养场隐瞒饲料中成分导致出口禽肉残留的,一经查实,停止使用该厂产品并向有关部门和媒体通报。

(二)饲养场违反兽药使用规定,乱使用允许药物或禁止药物或违反停药期用药规定导致出口禽肉残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不允许其再注册。

(三)出口禽肉加工厂及其兽医技术保障部门因生产工艺环节控制不善或管理失控而导致药物污染致使出口禽肉出现残留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出口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方准恢复出口。

(四)各地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任过错追究办法》的要求,追究其有关责任。

1.对出口禽肉企业所有饲料厂、饲养场、加工厂监管不力,致使造成兽药残留事故的;
2.对出口禽肉产品未予检验检疫或检验结果不符要求,给予出具证书的;
3.已接到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下发的停止出口通知,突击发货或更改货证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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