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与单方法律行为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1、渊源: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即法的发生原因)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2、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私法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4、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5、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就能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6、法定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7、约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
8、委托监护:监护人以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无监护资格的人监护。
(只能在近亲中)9、指定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包括相互争当监护人或相互推诿监护人),实行在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范围内中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制度,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机构的总称。
1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
13、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总和。
14、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5、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在外的,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16、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货经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益或经济价值的物。
17、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物质状态的收益。
(天然和法定)18、有价证券:是设定或表示持劵人具有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
形成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行使后,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形成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
二、形成权行使后的法律后果概述1. 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2. 形成权行使后,权利人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3. 形成权行使后,相对人可能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
4. 形成权行使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明确。
三、形成权行使后的具体法律后果1. 形成权行使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1)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权行使后,债权人取得债权,债务人承担债务。
(2)物权关系:形成权行使后,权利人取得物权,义务人承担物权义务。
(3)知识产权关系:形成权行使后,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义务人承担知识产权义务。
2. 形成权行使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更(1)合同关系:形成权行使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2)继承关系:形成权行使后,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发生变化。
(3)共有关系:形成权行使后,共有人之间的共有份额发生变化。
3. 形成权行使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消灭(1)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权行使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物权关系:形成权行使后,物权关系消灭。
(3)知识产权关系:形成权行使后,知识产权关系消灭。
四、形成权行使后的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形成权行使后,当事人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形成权行使后,当事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3. 不当得利责任:形成权行使后,当事人因不当得利而取得的利益,应返还给受损方。
4. 损害赔偿:形成权行使后,当事人因行使形成权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形成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1. 撤销权:形成权行使后,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形成权的行使。
2. 请求权:形成权行使后,相对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权利人履行相应义务。
3. 抗辩权:形成权行使后,相对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对抗权利人的请求。
形成权论(一)

形成权论(一)关键词:形成权/隶属权/法律关系内容提要:民法上形成权乃法律赋予权利人以单方法律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之权,在私权体系中属于变动权之一种,与隶属权相对。
形成权的法理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和对交易利益的终极关怀。
形成权的客体不止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有着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性。
基于此,形成权的行使应受到限制。
一、形成权的历史缘起及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一)历史缘起。
形成权概念及理论上的初步体系化肇始于德国法学。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法学正处于法学家们进行实体法与诉讼法划分的努力中,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一些权利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一些诉讼形式如撤销婚姻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等无法用既有的权利体系或理论作出合理解释。
擅长抽象思维的德国学者把如何对这类权利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加以体系化当作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予以讨论。
其中,著名学者泽克尔(Scekel)的研究令人瞩目。
泽克尔(Scekel)认为,这类权利的共性有二:“一是他们通过私法意义的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有时需要借助于国家行为,有时不需要)来行使权利;二是这些权利的内容不是对其客体现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人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力量。
一句话,即形成一定法律关系。
”1]基于这些认识和后来对齐特尔曼(Zitelmann)主张的“法律上能为之权”概念的批判,泽克尔(Scekel)最终于1903年在其著作《民法上的形成权》一书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形成权的概念,并系统地论述了形成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问题。
形成权的提出,被德国学者汉斯多利斯(HansDolls)誉为法学上的发现2].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认为:“形成权理论自泽克尔提出以来,民法体例上常赖形成权之制度性设计,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得以迅速确定,复杂的法律关系得以单纯明了。
”3](二)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尽管有学者认为,“形成权只是以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生法律效果,并不须有相对的义务人存在,任何人亦不得而侵害之,因之不得谓为权利。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在德国民法中,形成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介绍形成权的基本含义、特征、行使条件、法律效力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并探讨未来形成权的发展趋势。
一、形成权的概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行为,使他人或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能力。
形成权具有单独行为和单方意思表示的特点,即权利人可单独作出意思表示,无需对方同意。
形成权的行使可产生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效果。
例如,在德国民法中,形成权主要包括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均由权利人单独作出意思表示,无需对方同意。
二、形成权的行使条件形成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权利人须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
2、权利人应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3、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4、行使形成权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条件的设立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形成权的行使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形成权的法律效力形成权的行使具有法律效力,可导致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
具体来说,形成权的法律效力包括:1、创设法律效力:行使形成权可导致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变更,如合同订立、遗嘱设立等。
2、变更法律效力:行使形成权可改变现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等要素,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等。
3、终止法律效力:行使形成权可导致法律关系的终止,如合同解除、债务免除等。
例如,在德国民法中,形成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四、案例回顾下面以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形成权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一年。
半年后,甲因急需用钱,欲以原价将房屋出售给丙。
丙同意购买,甲遂授权丙与乙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经过协商,乙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并与丙签订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甲对租赁合同享有解除权,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同时,甲授权丙与乙协商解除合同,体现了形成权的单独行为特点。
形成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形成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形成权的概念、特征、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形成权,是指当事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独立性、单方性、溯及力和相对性等特征。
2. 特征(1)独立性:形成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独立性,与其他民事权利并存。
(2)单方性:形成权只需一方当事人行使,即可产生法律后果。
(3)溯及力:形成权的行使具有溯及力,即形成权的行使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从形成权成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
(4)相对性:形成权是相对权利,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之间。
三、形成权的类型1. 请求权形成权:如请求解除合同、请求终止合同等。
2. 撤回权形成权:如撤回赠与、撤回撤销权等。
3. 请求变更权形成权:如请求变更合同条款、请求变更合同主体等。
4. 请求消灭权形成权:如请求解除合同、请求终止合同等。
四、形成权的行使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形成权存在。
3. 形成权未丧失。
4. 形成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五、形成权法律后果1. 产生法律关系:形成权的行使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如赠与合同的成立、撤销权的成立等。
2. 变更法律关系:形成权的行使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如合同条款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等。
3. 消灭法律关系:形成权的行使能够使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如合同的解除、撤销权的消灭等。
4. 产生法律责任:形成权的行使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如违反形成权行使条件、滥用形成权等。
六、案例分析1. 请求权形成权法律后果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货款,乙向甲交付货物。
后甲以乙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分析:甲行使请求权形成权,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甲无需再向乙支付货款,乙也无需再向甲交付货物。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民法学名词解释

民法学名词解释1、民法学:是指以研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4、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5、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6、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7、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9、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10、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1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1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1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1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5、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16、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17、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0、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关于形成权的相关问题探讨

关于形成权的相关问题探讨一、形成权概念的提出形成权概念及其理论上的初步建构来源于德国。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伊始,在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区划过程中,德国法学家们发现实体上的某些权利如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和诉讼上的一些诉讼类型如撤销收养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等以已有的权利体系和法学理论没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1903年,德国法学家泽克尔Scekel经过系统的研究后,在《民法上的形成权》的论著中创造了“形成权”的概念,即凭借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同时也指出,这类权利的共性有两层内涵:“一是他们通过私法意义的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有时需要借助于国家行为,有时不需要来行使权利;二是这些权利的内容不是对其客体现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人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力量。
一句话,即形成一定法律关系。
”这一“法学上的发现”,被德国学者汉斯·多利斯Hans Dolls高度赞誉,也丰富了权利体系的内涵。
由此可见,“形成权”这一概念是学者运用智力思维,通过归纳分析和抽象概括得出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和理论性,但仍然存在分歧。
二、形成权的内涵分析:定义、性质与特征一形成权的定义通说认为形成权的行使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单方法律行为。
可见,形成权的核心要素是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
于是,形成权一般被定义为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经分析,笔者认为形成权的定义以“单方民事行为”为核心要素更具合理性。
原因有三:其一,民事行为才是形成权的行使方式,而非意思表示。
其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原因事实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
可见,民事行为才被认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原因而非意思表示。
而形成权的主要功能也恰恰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其三,有些情形下,形成权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并非仅仅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达到。
如形成权人作出单方民事行为后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形、形成诉权行使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权利人还需为其他的一系列民事行为才能达到形成权的变动法律关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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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与单方法律行为
权与单方法律是法律体系中两种不同的立法方法,对于法学研究者和法律从业者而言,了解这两种立法方法的概念、特点和优劣势,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权与单方法律是法律的两种不同形式的体现,权法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立法方式,即立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废除或修改权法需要通过该国家权力机关进行。
与之相对应的是单方法律,其主体可以是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非国家权力机关。
权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权法具有强制性,即其规定必须被人遵守和执行。
权法所制定的规则和规定是法律的基本准则,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其次,权法具有普遍性,它适用于全国所有地方和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国民和外国人。
最后,权法具有有效性,它能够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并为国家决策提供保障。
相比之下,单方法律的特点也有明显的差异。
单方法律具有灵活性,由于其立法主体可以是个人、社团组织或其他非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特定情况制定法律规则。
单方法律也可以快速地反映社会需要,因为其立法程序相对简单,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和批准。
此外,单方法律还能够更好地保障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和利益,因为它的制定过程可以更直接地考虑到特定群体的诉求和意见。
权与单方法律各有其优劣势。
权法的优势在于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可以统一和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正执行。
权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修改,经过详尽的讨论和评估,能够较为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并且可以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迅速和有效地执行。
然而,权法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权法的立法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经过多轮的讨论和审议,时间较长。
其次,权法可能缺乏具体的细节规定,需要依赖行政机关的二次立法或司法解释来进行补充和解释。
单方法律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由于其立法主体可以是个人、社团组织或其他非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其立法过程相对简单、快速,能够更好地满足特定社会群体的需求。
此外,单方法律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维护特定社会群体的权益和利益。
然而,单方法律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制定单方法律的立法主体较为有限,其法律规则可能存在缺乏普遍性和强制性的问题。
其次,单方法律可能缺乏统一和协调性,因为不同的立法主体可能出台相互矛盾或重复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中,权与单方法律通常是相互关联并相互补充的。
权法作为一种国家权力的体现,主要负责制定和修订基本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准则;而单方法律则突出了社会多元性和特殊性,更好地满足了特定社会群体的需求。
两种立法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而言之,权与单方法律是法律体系中两种不同的立法方法。
权法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而单方法律以个人、组织或非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具有灵活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了解和运用这两种立法方法,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两种方法在实践中相互关联并相互补充,对于完善法律制度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