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1.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那可太重要了呀!就好比医生看病,准确的诊断才能对症治疗,司法鉴定不就是这样嘛!比如说在一个交通事故纠纷里,司法鉴定能明确责任和损失,这对调解多关键啊!2. 想想看,要是没有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那会乱成啥样?就像没了指南针的船在大海上飘荡!比如邻里纠纷中对房屋受损的鉴定,不准确怎么调解呢?3.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这是为了啥?不就是为了让一切更公平合理嘛!就好像比赛要有公正的裁判一样。
像遗产纠纷中对财产价值的鉴定,改革能让结果更可靠啊!4. 你说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不重要?那怎么行!这就跟修房子打牢地基一样重要啊!比如在工伤鉴定中,改革能保障伤者权益呢!5.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能带来多大的变化呀!简直就像给黑白画面涂上了鲜艳的色彩!就像在医疗事故鉴定中,能让真相大白呀!6. 没有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那不是要出大乱子?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好比没了刹车的汽车。
像在产品质量鉴定中,改革后的鉴定多让人放心啊!7.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这是必须要推进的呀!不然怎么行呢?就像人必须要吃饭一样重要!比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准确的鉴定对调解太关键了!8. 难道你还不明白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这就像白天不懂夜的黑呀!像在合同纠纷中对违约金的鉴定,改革的作用可大了!9.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真的太关键了!这是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一环啊!就像链条中不能缺少的那一环。
比如在环境损害鉴定中,改革后的鉴定多有意义啊!10. 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这是毫无疑问的呀!就好像太阳每天都会升起一样自然。
像在侵权纠纷中,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能让调解更顺利呢!我的观点结论: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非常必要且紧迫,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纠纷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推动这项改革。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

论三大调解制度衔接机制的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制度,它们三者虽然存在一些不同,但是同样作为调解制度,它们也存在许多相同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比较三大调解制度异同的基础上,提出将三大调解制度衔接的一些建议,使三大调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协调配合,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标签: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被称为三大调解机制,这三大调解制度有它们相同或者相似的地方,同时也有各自的特点。
中央明确提出,要着力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充分发挥它们在调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异同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
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的调解活动。
而司法调解则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主持,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就相同点来说,三大调解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只有纠纷的当事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和对方化解矛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审判人员才能够进行调解;都是在运作过程中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矛盾双方的和解来化解矛盾;调解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调解。
就三大调解的不同点来说,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性质、主体、对象、效力的不同。
从调解性质来看,司法调解是在民事和部分刑事案件中适用的调解,属于诉讼中调解。
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不适用于诉讼过程中,属于诉讼外调解。
从调解的主体来看,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的主体则是法院的审判人员。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论司法调解制度在维稳工作中的问题及思路

由此 , 当一 个 案 件 进 入 司法 程 序 时 , 用 调 解 还 是 审 判 方 采 式 , 所 考虑 的不 仅 是 否符 合 法 律 的 逻 辑 推 理 , 更 主要 的 法官 而 是关 心 问 题 的解 决 是 否 妥 当 , 否 可 行 , 否 有 利 于 社 会 秩 序 是 是
1 调 解 制 度 对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重 大 作 用
现 代 社 会 中 , 讼 的 激 增 和 程 序 的 日趋 复 杂 化 使 有 限 2 调解 制 度在维 护社 会稳定 中存 在 的问题 诉 的司 法 资 源 不 堪 重 负 , 诉 讼 中 迟 延 、 成 本 等 固 有 的 弊 端 而 高 对 于 调解 制 度 , 我们 积极 肯定 它在 完 善 社会 , 护 社 会 稳 维 使 普 通 百 姓 难 以 接 近 正 义 , 低 了 司 法 在 民 众 中 的 威 信 。 定 的过程 中的 发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也 不 能对 其 弊病 视 而 不 见 。 降 但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讲 法 治 不 行 , 光 讲 法 治 、 有 伦 理 很 可 能 因为 矛 盾 的 解 除 , 系 更 好 一 些 , 助 于 维 护 社 会 稳 不 但 没 关 有 要 求 也 不 行 。 调 解 就 是 将 伦 理 的 内 容 融 于 解 决 纠 纷 机 制 定 。 同 时 , 于 司 法 调 解 的 结 果 是 双 方 当 事 人 自愿 ( 管 这 由 尽 中 , 温 和 的 手 段 去 处 理 矛 盾 冲 突 , 对 立 的 双 方 在 相 互 理 种 自愿 不 乏 法 官 说 服 的 因素 ) 成 的 和 解 协 议 , 有 胜 诉 败 用 使 达 没 解 与 宽 容 中 自愿 妥 协 达 成 一 致 。 当 前 ,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诉 的 问 题 , 合 了 “ 为 贵 ” 思 想 , 解 使 双 方 当 事 人 面 上 构 符 和 的 调 社会 已 经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不 可 分 割 的 重 要 内 容 。 都 过 得 去 , 谓 “ 举 两得 ” 可 一 。
法院_调解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流程和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并对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基本概念法院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及时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特点1. 自愿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调解协议的达成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2. 合法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依法进行,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及时性:法院调解工作制度能够迅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
4. 经济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降低当事人负担。
5. 和谐性:调解协议的达成有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三、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流程1. 调解启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启动调解程序。
2.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3. 调解过程:调解人员通过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4. 调解协议的制作和确认:调解协议应当书面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 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 调解终结: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调解程序终结。
四、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的现状近年来,我国法院调解工作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数量逐年上升:随着人们对调解工作制度的认可,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质量不断提高:法院调解工作制度逐渐完善,调解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得到提升。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司法所在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中,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该制度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指导原则:司法所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公正、平等、诚信、保密、协调为指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2. 建立调解员队伍:司法所建立一支专业化、多样化、覆盖面广的调解员队伍,包括专职调解员、志愿者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等,用于处理各类纠纷。
3. 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司法所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工作,对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事纠纷、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进行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效果评估:司法所建立调解工作评估机制,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5. 强化培训与提升能力:司法所组织调解员培训,加强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学习,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提升司法所的调解服务能力。
通过司法所五项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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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室工作制度

司法调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司法调解室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司法调解室的工作,保障司法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二、工作原则1. 自愿平等原则:司法调解室的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
2. 公正公平原则:司法调解室在工作中应保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3. 便民利民原则:司法调解室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减轻其诉累。
4. 法制宣传原则:司法调解室在工作中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法制建设。
三、工作内容1. 调解民事纠纷:司法调解室的主要工作是对辖区内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财产权益、劳动合同等纠纷。
2. 排查矛盾纠纷:司法调解室应主动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掌握了解社情动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出处置意见。
3. 重大疑难纠纷汇报:遇到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纠纷,司法调解室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汇报,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与恶化。
4. 跨地区矛盾纠纷调解:司法调解室应协调配合处理跨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维护地区间的和谐稳定。
5. 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于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司法调解室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6. 督促履行调解协议:司法调解室应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7. 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司法调解室通过调解矛盾纠纷,开展普法教育与法制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律素质。
四、工作程序1. 登记与受理:当事人向司法调解室提交调解申请,司法调解室应予以登记,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
2. 调解准备:司法调解室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纠纷事实,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院通过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解决纠纷的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源远流长,历史悠久,早在古代就有相关的调解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相关规定,而《人民调解法》则规定了调解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为法院调解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和审前调解。
在立案调解阶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会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庭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开庭前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在审前调解阶段,法院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法院调解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具有以下优势和特点:法院调解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诉讼过程中的繁冗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达成公平公正的协议。
法院调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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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 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
二、法院调解
调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 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 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 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 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一、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人民调 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 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调 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 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 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 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 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
二、法院调解
调解不成 《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 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三、仲裁调解
依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仲 裁规则》 调解模式与诉讼调解相同
四、行政调解
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 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 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 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 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 盾。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 会。 宪法和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 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 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二、法院调解
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 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 议的院调解
调解书 (1) 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 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 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 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 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四、行政调解
中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可以说,行政机关 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 进行调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一直是中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 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 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 调解大量的纠纷。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解。《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 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 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 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 项进行调查、调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 政管理局是合同管理机关,自然人和法人 的经济纠纷,都可 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调解制度的种类
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 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 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 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 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 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 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 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 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二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 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 是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1)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 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 Ⅲ、进行调解 Ⅳ、达成协议 Ⅴ、调解结束
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2)调解方式与方法 调解方式主要有:直接调解,公开调 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 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 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 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 的激化。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 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 (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 (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五)成年公民。"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 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 副主任。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 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 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 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 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 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 交流经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