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效力与效果比较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效力与效果比较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指南。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分别涉及到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的处理。
本文将分析和比较刑法与民法在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
1. 法律效力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具有强制性和特殊性的特点。
刑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上。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和法律后果,一旦犯罪被确认,就会触发相应的刑罚,如监禁、罚款等。
刑法的法律效力通过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私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保护私人权益为主要目的。
民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民事争议的解决上。
民法通过规定各种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明确了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侵权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通过民事诉讼制度来解决纠纷。
民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私人权利的保护和维护上。
2. 法律效果刑法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的实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和预防。
刑法的法律效果对整个社会具有警示作用,能够有效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的发生。
民法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对民事关系的调整和维护。
民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护公平和正义。
民法的法律效果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仲裁等途径,寻求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民法的实施可以使当事人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3. 差异与互补刑法与民法在法律效力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
刑法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罚,通过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民法则主要关注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通过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民法与刑法中“以下”、“以下”等表述是否包含本数?

2019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在民法与刑法中“以下”、“以下”等表述是否包含本数?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在民法与刑法中“以下”、“以下”等表述是否包含本数?》,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学习法律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以上”、“以下”、“不满”等表述,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前述法条中“已满”十四周岁是否包含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否包含十六周岁?下面中公教育来为各位考生做简要分析。
一、在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在汉语词义的解释中,“以上”指的是位置或者数目等在某一点之上;“以下”指的是位置或者数目不高于某一点;“以内”指的是介于一定的时间、数量、范围之中;“届满”指的是规定的期限已满、到期。
“不满”指的是不充满,量不足;“超过”指的是高出、超出;“以外”指的是一定的限制、界限或者范围之外。
从上面的基本含义可以得知,“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应当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据此,本文开头提到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此处包含十八周岁,相应的“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此处不包含十八周岁。
亲属关系 定义

亲属关系定义如下是有关亲属关系的定义:一.民法上的亲属概念1.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血亲词语解释: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词语解释: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6.拟制血亲词语解释: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7.直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
8.旁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9.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
二.民法上亲属的功能1.未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法涉及犯罪行为与刑罚,民法则关注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点。
一、法律规则对比刑法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等。
而民法的法律规则则围绕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关系展开,主要涉及合同、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1. 犯罪构成要件 vs 民事权益规制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因果关系等要求。
而在民法中,重点规制的是民事权益的建立和保护,例如合同成立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等。
2. 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vs 民事权益救济方式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罚规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以便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来适用相应的刑罚。
刑罚的幅度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民法主要关注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强调救济方式的多样性,如返还、赔偿、修复等,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权益的不同途径。
二、法律原则对比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它们在指导法律适用和处理法律事务时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刑法和民法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法律原则。
1. 刑法原则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
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明确性,要求犯罪与刑罚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性,即犯罪与刑罚的划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
疑罪从无原则则要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要求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2. 民法原则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原则等。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则强调个体之间在订立合同时的自由意思表示和平等协商。
大二学生的刑法与民法运用与解读

大二学生的刑法与民法运用与解读刑法和民法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两门重要课程,它们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法律领域,对于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熟练掌握和正确理解刑法和民法的运用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围绕大二学生如何运用和解读刑法和民法展开讨论。
一、刑法的运用与解读刑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社会秩序的关键手段。
在大二学生学习阶段,他们首先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如罪刑法定、罪责划分、刑罚适用等。
其次,大二学生需要学习并掌握刑法的基本知识和核心概念,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等。
掌握这些基本知识对于学生正确运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运用刑法时,大二学生需要学会通过案例分析和刑法解释来理解和适用法条。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了解不同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处理方式,从而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具体应用。
此外,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法条,大二学生还需掌握法学解释的方法,从不同解释角度综合考量,得出自己的解读,并给予合理的解释论证。
二、民法的运用与解读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规范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大二学生在学习民法时需要熟悉并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善意信用原则等。
同时,学生还需学习民法的基本概念和规范,如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
掌握这些基本知识对于大二学生正确运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运用民法时,大二学生需要学会解读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了解不同案例中的法律争议点和纠纷焦点。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大二学生可以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从而更好地掌握和应用民法条文。
此外,了解常见的民事纠纷类型和解决方式也是大二学生掌握民法运用的关键。
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学生可以从法学解释和学说中汲取经验,并结合社会实践进行综合分析,以得出合理的解读和论证。
三、刑法与民法的比较与联系刑法和民法虽然涉及不同领域,但在某些方面存在联系和相互作用。
在大二学生学习阶段,他们需要了解刑法和民法之间的比较与联系。
刑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在理解上不能简单求同

明确 规定 ,新 的《 “ 婚姻 登记管理 条例》 发布 罪、 保护 法益 、 障 国家刑 罚权 的准 确正 当行使 。 任何 法律均 有 婚罪 定罪处 罚的批 复》 保 “ 其意欲 实现之 目的 , 解释方 法应 以贯彻 法律 目的为 主要任 务, 故 施行 后 , 有配 偶的人 与他人 以夫妻 名义 同居生 活的 , 或者 明知他 法 律 目的为何 ?解释之 初 , 首须予 以掌握 。0 ” 由于刑法 和民法 的 人有配 偶而与之 以夫妻名 义同居 生活 的, 仍应 按重婚 定罪处罚 。 ” 立 法 目的不 同, 因此对刑 法规 范和 民法规 范作 出不 同的解释和 理 解 是完全 正常 的。 由此 看来 , 实婚姻 在民法 规范 中为无 效婚姻 , 事 在刑 法规 范中又 可成立 重婚 罪, 这两 者之 间的差异 是很 明显 的 。 如何 看待这 种差 异呢 ?笔者认 为, 事实婚姻无 效的 民法规范是 为 了调整 当事人之 其 次的原 因是刑 法和 民法各 自本 身就 构成一 个相对 独立 的 确 事 体 系, 有不 同的 发展演 变轨迹 我们 首先要 在刑法 和 民法 各 自的 间 的人 身财 产关系 , 定他 们的 民事权利 和义 务, 实婚姻 无效 逻 辑体系 、 发展脉 络中 寻求对 两种不 同规 范的妥 当解释 。 对刑 法 的含义 是指 事实 婚姻不 能产 生合法 夫妻之 间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只要 事实上 规 范的解释 只要 在刑法这 一大 的体系 内解释 得通 、 以成立 , 而刑法规 定重婚罪 是为 了保 护一夫 一妻的婚姻 制度 , 可 即
法理和民法中的法律关系

一、法理和民法中的法律关系从哲学上来说,客体是与主体相对的范畴,指主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1权利义务关系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Page163二、刑法中的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
(社会关系说)2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
按《辞海》的解释,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即生产关系,是不依人们本身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发生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等各种关系……”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人从以上的结构图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对公民的权利的侵犯,进而破坏了公民与犯罪2《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王作富主编3《辞海》,上海出版社,1973,Page167对象产生的社会关系。
王作富教授主编的《刑法》教材透露了这样一种信息,所谓的犯罪客体就是一种权利,比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
但是,从哲学意义和法理层面上来理解,权利(法定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精神成果、人与国家等等的相互关系。
诚然,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用社会关系来概括,但将利益与关系挂等号不免有些牵强。
因此,这里所说的犯罪客体中的“客体”与法理中的“客体”在属性上就是不同的了。
张明楷教授用“法益”来理解犯罪客体。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4如果此时,再对法理中的“客体”与刑法中的犯罪“客体”进行比较,便可以找出两者的共性,或者说两者在属性上是一致的。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和组织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分别规范了犯罪行为和民事关系。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民法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一、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基本概念在刑法和民法领域,法律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权利是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合法权力,它给予了个体对某种利益或自由的主张能力。
而义务则是个体在法律上必须承担的责任或行为要求。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是法律秩序的基石,也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与刑罚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法律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被告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的义务。
1. 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多项法律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例如,被告人有权知悉犯罪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有权利自由选择辩护人。
同时,被告人还享有法院面前的公正审判权,即以公正的法官、公平的程序进行判决。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被告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秉持公平原则而行使自己的权益。
2. 社会公众的义务在刑法中,社会公众有权依法制止和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此外,社会公众还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诉讼工作,提供犯罪的线索和证据,以保障刑法的有效执行。
这种义务的履行,对于社会的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三、民法中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民法是管理私法关系的法律领域,其中包括了合同、财产、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中,法律权利与义务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交易形式,当事人享有多项权利来保障合同的履行。
例如,合同当事人有权签订合同、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并且可以要求对方按合同履行。
当合同发生违约时,法律也赋予当事人追究违约方责任的权利,以保证合同权益的实现。
2.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相对应,合同当事人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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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
民法与刑法上“近亲属”含义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段某的妻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带着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离开了家,段某对此十分不满。
段某经多次跟踪后发现,妻子在岳父母家居住。
同年5月的一天,段某请来货车司机及自己多位朋友,趁着岳父家里没人,采取卸门入室的方式,搬走该房内电脑、电视机、洗衣机、沙发、餐桌等电器及家具,并予以变卖。
同年年底,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该案所涉及的电器价值2.1万余元,其他家具因无实物而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秘密窃取家庭成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综合段某属盗窃亲属财物及自首情节,法院一审判决段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对段某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段某不服,称其与被害人系翁婿关系,二者之间互为家庭成员或系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偷拿自己家中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的规定,其行为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不构成盗窃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段某与被害人系女婿与岳父关系,
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法院裁判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刑法上的“近亲属”比民法上的“近亲属”范围要小,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本案中,段某与岳父母并非同居一家,未构成一个生活实体,其与岳父母之间更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段某与岳父母既不互为家庭成员,亦非近亲属,因而其盗窃岳父财产的行为不能视为偷拿近亲属的财物,应以盗窃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法理是什么?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犯罪的处罚,不仅外国刑法一般都规定轻于普通盗窃,而且在我国古代也有类似规定(如“亲亲相隐”制)。
家庭成员及亲属间存在一种特殊关系。
从属于同一家庭和亲属关系的事实本身所产生的特殊权利与义务,因而在家庭内部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具有特殊的性质的。
因而上述司法解释对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直系亲属的范围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属于直系亲属,应属于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
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种。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姐妹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
你所说的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就是上面三种中“配偶的血亲”。
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亲属的具体范围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
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