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3〕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质监等单位: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切实推广太阳能光热技术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决定在我市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重要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太阳能光热技术利用和建筑一体化技术推广工作落到实处。
市建委将对全市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审图、施工安装、监理、监督等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推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制度。
二、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各设计单位在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研究时,要结合工程具体特点,把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结构合理、维修方便、使用安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应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进行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精心施工安装,确保施工安装质量。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认真做好太阳能光热系统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质量。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验收。
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工程,不予受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九、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应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及《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苏建科〔2007〕36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减少矿物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我省用能紧张形势、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自然条件和产业优势,且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成熟、经济性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统一安装可以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不破坏城市景观。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房屋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城镇区域内12层以上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必须进行统一设计、安装。
鼓励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各级规划、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设计要点、建筑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房屋销售与物业管理等环节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共同促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三、建筑设计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按照国家《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我省《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2005)、《太阳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标准规程进行系统设计,力求建筑物外观协调、整齐有序,热水系统性能匹配、布局合理,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安全,方便安装和维修。
沪建建管201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本通知所指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由太阳能集热器、水箱、循环系统、冷热水管、辅助加热和电气控制系统组成。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三、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四、独立别墅、低层和多层建筑禁止使用太阳能集热器与贮热水箱直接连接的紧凑式太阳热水系统。
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内容应当与项目填报的《上海市居住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或《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内容一致。
建设过程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进行变更,其信息表需进行相应变更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
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技术标准和图集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专项设计。
太阳能热水系统选型应当与建筑物类型、使用特点相匹配。
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中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深度应当符合《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八、太阳能集热器安装面积应当满足太阳能热水的需求,单块集热器(板)尺寸一般为2m ×1m,安装面积宜为2㎡的整数倍。
新建住宅光伏发电占比标准

新建住宅光伏发电占比标准2023年8月18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规划资源局三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主要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要求使用一种或多种可再生能源。
到2025年,建筑用能结构持续优化,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
到2030年,城镇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5%。
根据统计,除上海之外,湖北、云南、天津等地也陆续发布各自的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其中均提到要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和方式,加快推进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
在业内看来,各地政策的陆续出台,将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速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通知要求:1、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条件,合理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系统。
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2、新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根据建设要求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的要求。
城市风貌保护区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因应用条件受限而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和光伏安装面积要求时,由项目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后,可根据应用条件适当降低建设要求。
3、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初始发电效率要求为:采用晶硅组件的应不低于18%,采用薄膜组件的应不低于12%,采用透明幕墙薄膜组件的无初始发电效率要求。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应均不低于50%。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制冷COP应不低于3.5。
采用空气源热泵系统的,能效等级应达到一级。
4、建筑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的面积应根据建筑物屋顶面积核算: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建设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比例。
如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在立面,则安装面积应进行折算: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安装在立面的太阳能光伏安装面积×0.6。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关于高层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根据**市政府会议精神,决定自2014年起,市域内100米以下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一律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原则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同步策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闭环管理,做到安全、美观、实用,与建筑完美融合。
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用水、光照以及经济、运行管理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
低层和北向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楼层和房间,可用同类节能产品替代。
施工图应当包括热水系统的产品类型、型号、性能参数、规格尺寸、安装位置、系统布置、固定预埋件、设备及管道保温、管道竖井、管线敷设、避雷装置、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施工和使用维修方便。
集热器根据需要可设置安装平台和安全防护网,做到防漏、防渗和安装支架与太阳能产品同寿命,确保抗震、抗风荷载和安全性。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审查,纳入建筑节能审查专篇。
严格执行国标、省标和相应地方标准。
鼓励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严格施工管理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重要变更须经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认可。
施工队伍须具有相应资质。
施工前,要结合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产品的类型特点,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施工和监理方案。
施工和监理方案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序衔接等内容,突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和热水系统各道工序间的衔接配合。
工程监理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验收,纳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的范畴。
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太阳能产品企业等参加。
验收资料和报告归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专篇。
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鄂建[2009]89号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局、房产局:太阳能热水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改善建筑用能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强房屋建筑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根据《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建筑、学校宿舍、托幼建筑及政府机关和财政投资的建筑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鼓励13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农村集中建设的居住点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鼓励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避免安装时产生矛盾,安装前业主委员会要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明确经费来源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装的相关事宜。
二、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一)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和要求。
设计单位要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并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把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的规格尺寸、管道竖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列入施工图设计内容,确保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5.05
•【字号】建设发〔2015〕166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
术规程》的通知
建设发〔2015〕16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由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已通过审查、公示和备案,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106-2015,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5条、第3.1.6条、第3.4.3条、第4.1.3条、第4.1.4条、第5.1.6条、第5.4.4条、第5.4.6条、第5.5.3条、第5.5.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5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财办建[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财办建〔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009年第一批示范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
关于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补助资金申请,将另行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规定,为指导与规范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特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项目类型重点支持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安装且发电主要用于解决建筑用能的项目。
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主要安装类型包括:①建材型,指将太阳能电池与瓦、砖、卷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砖、光伏屋面卷材、玻璃光伏幕墙、光伏采光顶等;②构件型,指与建筑构件组合在一起或独立成为建筑构件的光伏构件,如以标准普通光伏组件或根据建筑要求定制的光伏组件构成雨蓬构件、遮阳构件、栏版构件等;③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指在平屋顶上安装、坡屋面上顺坡架空安装以及在墙面上与墙面平行安装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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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管〔2013〕48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民用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本通知所指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是由太阳能集热器、水箱、循环系统、冷热水管、辅助加热和电气控制系统组成。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三、对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含六层)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应当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中住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用范围应当包括全体住户。
四、独立别墅、低层和多层建筑禁止使用太阳能集热器与贮热水箱直接连接的紧凑式太阳热水系统。
五、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内容应当与项目填报的《上海市居住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或《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内容一致。
建设过程中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如进行变更,其信息表需进行相应变更并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
六、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技术标准和图集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专项设计。
太阳能热水系统选型应当与建筑物类型、使用特点相匹配。
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中应当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内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深度应当符合《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其它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八、太阳能集热器安装面积应当满足太阳能热水的需求,单块集热器(板)尺寸一般为2m×1m,安装面积宜为2㎡的整数倍。
单位面积集热器的质量应在20-50 kg/㎡之间,屋面集热器安装倾角宜在20-40°之间。
设在坡屋顶建筑上的集热器(板),应顺沿坡屋面安装,且不得跨越屋脊线。
九、现场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0年。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屋面防水的设计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相关规定,且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寿命。
十、生产企业提供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应当安全可靠,并包括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等性能。
产品内置加热系统的,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采购和安装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及材料和相关资料需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安装施工。
十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核查太阳能热水系统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资料,并进行专项审核,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安装。
十三、对共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的范围,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十四、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项目严格把关,从报建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相关措施,对应安装未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竣工不予备案;并应当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装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