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建议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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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金道超
来源:《教育与职业·综合版》2011年第09期
1997年3月,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1997]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就业工作程序、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等事项,曾对规范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人才选用机制的变革、高校毕业生规模的扩大、就业形式和渠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和变化,《规定》无论在形式(部门规章)和内容上都已不适应当前以及今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因此建议:
1.尽快修订《规定》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法规,即修订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法》。
如果当前颁布该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可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条例》,无论作为“法”还是“条例”,都希望尽快出台。
2.总结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经验,尤其中央和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经验,在“法”或“条例”中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关于大学生毕业与创业的责任,确保政策与措施的连续性和有效落实。
3.条款除要避免原有的“计划”色彩、扩大覆盖面(如就业与创业)等内容外,还要既适应当前形势又具有前瞻性,至少要能够适应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期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与创业形势等内容。
(金道超全国政协委员,贵州大学副校长)。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为了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我委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实施意见的精神,研究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指导和管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这不仅是做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需要,也是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规定》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适应教学改革和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AA市教委、AA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为国家建设需要培养的专门人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学校在社会的信誉和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事关学校生存与发展的一件大事。
全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都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发挥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整个教育改革中的龙头作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学校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院办、党委宣传部、大学生服务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以及教学院(系)的负责人组成,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和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为顾问,指导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校内各级党政部门,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由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部)级领导、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就业工作体系。
发动全校教职员工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落在实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 号(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3月24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规定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及XX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保证我校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根据《XX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学校把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检验学院办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核心指标之一,纳入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三条实行校委委员和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成员联系到院系的工作制度。
校委委员和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成员直接参与、检查、督促各院系就业工作,加大院系一级就业工作力度。
第四条学校积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学校每年从当年所收学费总额中,按1%的比例提取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
第五条就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校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招生与就业处、各院系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组织实施,财务处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经费并加强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领导组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建立就业工作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
各院系每月定期向校就业工作领导组报告就业工作情况。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对各院系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第七条学校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把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落实就业政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就业经费投入和帮助毕业生中困难XX的就业作为对各级领干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凡是就业率未达到学校要求的院系,其政主要负责人及该院系联系人,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八条学校每年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院系,责成其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酌减切块经费。
各院系每年应对就业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九条各院系必须认真贯彻学校各项就业政策和规定,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定期向学校报告就业工作,及时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就业经费,千方百计的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 (2)就业中心岗位职责 (5)岗位1(主任岗) (5)岗位2(副主任岗) (5)岗位3(科员) (6)岗位4(就业专员) (6)毕业生就业指导 (7)毕业生就业推荐 (7)毕业生就业方式 (8)就业协议 (8)违约 (9)户口、档案托管 (10)出国(出境)留学、工作 (11)就业方案编制 (12)派遣 (12)就业纪律 (13)其它规定 (14)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 (14)就业指导人员工作制度 (16)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上报制度 (17)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 (19)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制度 (21)缓就业申报审核暂制度 (22)就业指导人员工作制度 (23)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措施和指导服务 (25)总则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十三五”期间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毕业生就业观念,引导毕业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特别是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鼓励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自主择业为主、学校推荐为辅、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部分,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理想是否得以实现,更是维护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认真做好每一个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我院“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思想的重要体现。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我们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成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学院品牌得到家长承认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为规范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一步提高就业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生。
就业工作机构以及职责第四条我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落实省教育厅要求的“一把手工程”。
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暂行办法_规章制度_

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各系(部)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贯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指标体系(一)就业工作条件(7分)1、系(部)成立有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一名系领导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
(2分)2、系(部)领导重视,每学年专题研究系就业工作4次以上. (2分)3、至少有一名承办就业工作的专门人员和一名兼职就业指导教师,且进行过专门培训.(1分)4、系(部)有年度就业和(1分)5、系(部)有为就业工作服务的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等设备。
(1分,每缺一项扣1分)(二)就业工作内容(38分)1、就业管理工作(13分)(1)严格执行学院就业工作政策,严格遵守学院就业推荐工作程序。
(2分)(2)能按时完成学院安排的就业工作任务。
(1分)(3)毕业生推荐材料内容完整真实、管理规范,无虚假信息。
(1分)(4)毕业生管理教育措施有力,方法得当,就业实习管理规范,毕业生做到文明离校,无违纪现象。
(2分)(5)按时、按质做好就业率统计上报工作。
(2分)(6)毕业生生源信息无差错,按质、按量、按时编制本系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并及时上报院就业办。
(2分)(7)就业发放、管理规范,有发放记录。
(1分,发生一次违规扣0.5分)(8)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如发生私自毁约或已纳入学校就业方案后违约的,每发生一例扣0.5分。
(1分)(9)就业收费规范,无超出国家文件规定项目及范围的乱收费现象. (1分)2、就业指导工作(5分)(1)结合就业形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讲座,每年度不少于4次。
(2分)(2)系(部)有就业指导教师,有计划针对各年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
(1分)(3)结合本系实际,开展就业咨询。
(1分)(4)多方收集就业信息、广开就业渠道,多种渠道及时、公开发布就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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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规范工作程序,努力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择优推荐、宁缺勿滥”的毕业推荐原则以及积极鼓励学生自主择业的原则和大力倡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三条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一把手”工程,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就业工作要求、适应就业形势需要和学院发展实际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院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加快就业工作的全程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系(部)成立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系(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部)主任任副组长,主任辅导员、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
第六条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规范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负责本系(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七条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制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2、做好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讲座和开展毕业生就业咨询等工作。
3、印制毕业生专业介绍、毕业生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发布毕业生生源信息。
4、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就业信息,做好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5、制定校园招聘活动程序,组织、规范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校内供需洽谈会,指导各系(部)组织专场招聘活动。
6、组织、指导各系(部)开拓就业市场、建立就业基地、开展市场调研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工作。
7、收集、整理毕业生签约情况和就业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院领导、各系(部)及有关部门汇报反馈。
8、协助相关部门对“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10、制定系(部)级就业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评估检查、评优、表彰等工作。
11、对各系(部)从事就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班级就业指导工作。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是、
1、向本系(部)学生宣传国家、省和学院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系(部)就业工作计划,掌握本系(部)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和就业意向,加强就业形势教育、就业定位教育、就业诚信教育、就业纪律教育、就业安全教育、文明离校教育。
2、负责本系(部)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讲座和就业咨询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工作。
3、向院就业办提供本系(部)专业介绍,做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推荐表和离校实习安全责任保证书的发放、核查、登记、签章及离校手续办理等工作。
4、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招聘活动,负责本系(部)专场招聘活动。
5、积极开展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等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建立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基地、开展市场调研和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工作;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的造册登记工作,落实辅导员、班主任联络制,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跟踪服务。
6、做好毕业生生源审核、就业方案制定等工作。
7、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实事求是地做好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专人负责收集本系(部)毕业生签约情况和就业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院就业办汇总。
8、负责本系(部)“品学兼优”毕业生的初评工作。
9、开设系(部)就业网页,指导学生发布个人信息。
10、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九条院就业办要按照《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制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日程安排,具体指导各系(部)开展工作。
第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开展就业指导、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发放毕业生推荐表、发布毕业生信息、审核、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洽谈会和校园招聘活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进行毕业鉴定,制订就业建设方案,派遣毕业生,毕业生离校,整理寄送档案,办理毕业生改派等阶段工作。
第十一条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学院原则规定毕业生与最后一学期方可离校实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几项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毕业生推荐表》由院就业办统一印制,毕业生须如实填写,由各系(部)进行严格审核签章后,报院就业办盖章。
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书发放和使用规定
就业协议书由各系(部)从院就业办领取,向本系(部)应届毕业生发放,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编号,并登记造册。
每年派遣结束后,各系(部)要及时将协议书发放登记表送院就业办备案。
协议书不得复制、不得转让,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毕业生以就业协议书遗失等理由要求补领就业协议书,须写出书面申请并详述经过,所在系(部)认真审查后,方可补发,如毕业生所述情况不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就业信息的发布与审核规定
院就业办和各系(部)都有积极开拓市场、广泛收集就业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为了加强就业信息的统一管理,规范就业工作,确保就业质量,学院建立就业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具体程序是、院就业办开发和收集的就业信息,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向各系(部)发布;并在学院信息栏上张贴;各系(部)联系的用人单位信息,若涉及招聘本系(部)的毕业生,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由系(部)向毕业生发布,并在学院信息栏上张贴,面试组织工作由联系的系(部)负责组织;若涉及招聘跨系(部)的毕业生,信息审批后,由院就业办向相关系(部)发布,并在学院信息栏上公开发布,面试组织工作,由联系的系(部)负责牵头组织,院就业办和相关系(部)配合。
各类就业信息均须报院就业办备案。
第十五条毕业生签约管理的规定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或毕业生录用证明函。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协议不予承认。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违约的,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方可换发新的协议书,重新择业。
毕业生如参加“专升本”考试,需在就业协议书应聘意见栏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录取后,获得用人单位认可。
凡经学院和各系(部)联系的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被单位录用顶岗实习的毕业生如有毁约给予下列处罚、
1、不再向用人单位推荐。
2、视情节及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根据用人单位规定和要求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制订就业建设方案的规定
毕业生就业建设方案由院就业办在派遣前两周制订,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派遣到签约单位,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生源地指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毕业生改派的规定
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由于某种原因要求改派的可到学校或教育厅高校学生处领取《高校毕业生调整该派申请表》,由新接受单位、主管部门和学院签署意见后,再到教育厅办理该派手续,换发新的报到证。
第十八条未就业毕业生档案保管的规定
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派遣至家庭所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由地方政府就业机构推荐就业,如需要暂时将档案放在学院保管,毕业生应签订《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未就业毕业生保管档案协议书》,学院可在两年内为其保管档案,待落实就业后,将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
超过两年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档案寄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档案在学院保管的毕业生,应办理全部离校手续,不得在院居住,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毕业生在此期间因病或发生意外伤害,或因违法、违规以及各种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毕业生本人承担,与学院无,毕业生在二年内就业,应及时到学院办理改派及档案转出手续。
第五章评估与奖励
第十九条根据《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及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每年由院毕业生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系(部)的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和奖励。
第六章就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一条对于在就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院声誉、扰乱学院就业秩序、威胁工作人员安全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和省下达的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院就业办、各系(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