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安全管理】物流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范本(二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作业的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在港口进行集装箱作业的过程中,包括装卸、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港口作业的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港口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五条港口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六条港口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经常检查和维护其完好性。
第七条港口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道路标示,保证工作区域和通道的清晰可见。
第八条港口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第九条港口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港口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倡导安全文化,强化安全管理。
第二章港口作业场地第十一条港口应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按照调度任务合理布置作业场地。
第十二条港口作业场地应保证坚实平整,无明显障碍物和污染物,通风良好,无明火,无爆炸源。
第十三条港口作业场地应设置防火器材和灭火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其完好性。
第十四条港口作业场地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作业区域的照明条件。
第十五条港口作业场地应设有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
第三章港口作业设备第十六条港口作业设备应经过国家认证,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港口作业设备应放置在稳定的基础上,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指标正常。
第十八条港口作业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持有相关岗位的操作证书,且应经过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港口作业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港口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港口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港口集装箱作业是货物装卸和运输中不可避免的一环,是实现现代物流运输的重要环节。
但是,由于集装箱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操作人员数量众多,安全风险较高。
为减少安全风险,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执行港口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势在必行。
一、作业前准备工作1.1 工作前的人员准备1.1.1 人员配备在作业前,必须确定人员的数量和岗位,按照规定进行配备。
并确保每位员工都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职业风险。
1.1.2 岗前培训为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熟悉操作规程,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必须对每位员工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强化安全意识,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
1.1.3 着装要求港口集装箱作业环境较为复杂,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劳保用品,如安全鞋、头盔、手套、口罩等。
此外,还需穿上红、黄、橙等显眼的标志性颜色的工作服,以便快速识别身份。
1.2 工作前的设备准备1.2.1 设备检查提前检查和维修集装箱、卡车、起重机等设备,使其在作业过程中保持正常运转状态。
1.2.2 安全设备准备在工作现场设置相应的安全设备,比如安全标志、警示灯、防护网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集装箱装卸操作规范2.1 防止机具碰撞在反复重复的集装箱装卸作业过程中,机具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停车间隔,以避免相撞发生。
此外,操作人员还需根据作业流程,协调好机具之间的距离,以方便作业。
2.2 防止集装箱侧倾在将集装箱起吊或卸下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保证集装箱平稳下降,避免侧倾。
在作业前,还需提前计算集装箱重心及其配重情况,合理分配重心,降低倾斜风险。
2.3 防止集装箱碰撞在将集装箱吊起、放下时,必须保证吊具的稳定性和力度,避免与集装箱发生碰撞,造成集装箱结构或货物的损坏。
2.4 集装箱空运作业规范在进行集装箱空运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并确保集装箱固定牢靠,以避免空运过程中出现脱落或下滑现象。
港口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港口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概述
港口作业是指在港口进行装卸货物、货物堆码、集装箱装卸等操作
过程中的作业活动。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作业效率,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二、作业人员
1. 所有参与港口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合格,并持有效证件;
2. 严禁酗酒、吸烟等影响作业安全的行为;
3. 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滑鞋、手套等。
三、作业设备
1. 港口作业所使用的吊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2. 吊装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禁止使用老化或损坏设备;
3. 作业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物体脱落、碰撞等意外
事故。
四、作业流程
1. 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好作业计划和风险评估;
2. 作业现场必须清晰标识作业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 作业人员须按照指挥人员的指示进行作业,禁止擅自更改作业方案。
五、应急预案
1. 港口必须配备完善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2. 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 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及时整改。
六、其他事项
1. 禁止在作业场所乱堆放货物,确保通道畅通;
2. 严禁私自进入未经许可的作业区域;
3. 作业结束后,必须做好设备清点、场地清理等工作。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违反规程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港口管理部门及全体作业人员必。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四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所有环节,包括装卸、储存和运输等。
第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二章作业管理第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设立作业管理机构,明确作业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业作业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技能和资质。
第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建立作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作业人员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定期开展作业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机构应建立作业记录和档案,对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作业设备第十一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备。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设备档案和维修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十六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建立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流程,指导作业操作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超负荷、超速、超高等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定期进行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
港口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港口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集装箱专用吊架、吊索、吊钩、卸扣等装卸工属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损方可开工。
集装箱箱门、罩布,可拆卸扣和可折叠的零部件以及其他活动装置在起吊、移动和堆码时应固定牢靠。
三、在吊挂集装箱作业中,作业工人若需上下集装箱顶部进行摘挂吊具或吊钩,必须使用专用梯子或升降设备。
使用梯子必须有人监护。
四、起吊集装箱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合起重司机,采取吊离地面打停稳钩试吊操作,如发现偏重、倾斜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后再起吊,必要时须挂稳钩牵引绳。
五、集装箱装平车,必须待集装箱落到离平车0.5m以下时,方可上前稳关,稳关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同站一侧,手不准扶锁眼或锁钮。
六、在集装箱拆垛卸船作业时,要首先检查锁销等各种捆绑加固工具是否完全撤除,集装箱有无损坏或漏水、漏油、漏电以及异味等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研究解决,不可擅自作业。
七、对超重、超高、超大件货物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必须召集船方、货主等有关人员研究后谨慎操作,并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八、在吊运重心偏离度小于10%的集装箱时,对装有固定转锁装置的专用吊具,应使用偏侧辅助机构调正集装箱倾斜度;对使用嵌入吊钩、卸扣钩扣集装箱锁孔形式,要注意偏载所造成集装箱的倾斜度,在吊运至一端着地后,另一端应缓速着落。
吊运重心偏离度大于10%的集装箱,应调节结构型吊具上吊索长度,以保持起吊平衡。
九、对装载危险品、有害货物的集装箱,必须根据危险货物标志和货单要求装卸,在现场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等。
十、集装箱开启箱门时,箱门前面要有足够的空地,应先开一扇,当确认箱内货物不倒塌时,再开另一扇箱门。
集装箱拆箱和装箱作业要针对不同的货物包装、特性和重量,使用合理的工属具。
在箱内作业要防止货物倒桩、有害气味影响,箱内要有足够的照明和通风。
十一、采用集装箱起重机械起吊集装箱时必须垂直起吊,不准斜吊或拖吊。
十二、在设有箱格导柱专用舱内装卸集装箱时,集装箱应沿舱口设有的导口进行吊运。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1. 简介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处理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港口作业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港口作业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必须制定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规程。
2. 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可能对人员、设备或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分为9个分类,每个分类下又有不同的类别。
了解和正确识别危险货物的分类是港口作业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3.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体系为保障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性,港口管理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以下是港口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度;•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管理者还应与相关部门和组织,如海关、运输部门等合作,共同维护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
4. 港口作业安全措施为减少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中的风险,港口管理者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4.1 货物装卸区域安全控制•严格控制进入货物装卸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安装监控摄像头,进行实时监控;•提供专门的危险货物处理设施和设备。
4.2 货物存放和堆放安全管理•设定合理的存放和堆放区域;•对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进行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危险货物存放区域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4.3 港口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港口设备和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火设施、泄漏应急装置等。
4.4 人员安全管理•为参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明确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
5. 应急预案和演练港口管理者应制定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危险货物泄漏或事故处理流程;•人员疏散和救援措施;•各类应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JT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J T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J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 397-2007代替JT 397—1999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The safety rules for handling dangerous cargo container in port2007—12—29 发布 2008—4—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一般要求 (1)5 装卸作业 (2)6 拆、装箱作业 (3)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货物隔离表 (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JT 397—1999《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规程》,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 增加了作业资质(见)、应急救援预案(见)、申报(见)等管理要求。
2. 按照装卸工艺流程重新确定了各自作业安全要求 (见,,,。
3. 堆场按要求可以限时限量存放除项、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见)。
4. 最高堆码除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外,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明龙、俞兆京、吴炳杰、郑丰、刘力、张大勇、林忠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 397—1999。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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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安全管理】物流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堆场、仓库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导则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JT/T 557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其测量方法JT xxx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货物dangerous cargo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或物品。
3.2危险货物集装箱dangerous cargo container从装入危险货物之时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前为止的集装箱。
3.3直取direct lift down进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或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罐柜集装箱portable tank container按照国际或我国有关规范建造,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外部框架具有集装箱相同结构用于装载散装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
4 一般要求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运输、装卸、储存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管理4.2.1 国内运输、装卸、储存等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在国际航线运输、装卸等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国内、国际航线运输时,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2.2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取得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业资质认定。
4.2.3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作业人员,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2.4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事故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4.2.5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2.6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人员防护用品和清洗、消毒、急救等用品。
4.3 港口作业基本要求4.3.1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3.2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3.3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在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装卸、过驳、堆存、拆装箱和危险货物包装等作业开始24h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未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4.3.4 作业前,应召开工前会,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单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3.5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3.6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人员所着装的护具用品。
5 装卸作业5.1 码头前沿作业5.1.1 装有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代表对集装箱外观进行目视检查,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实质性损坏、检验金属铭牌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
发现不符合情况的集装箱,应通知有关部门作妥善处理。
在未得到及时处理之前,均不得装卸。
5.1.2 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必要时经检测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5.1.3 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发出的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5.1.4 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做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隔离工作,隔离要求见附录A。
5.1.5 装卸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司机,应做到小心作业,稳起稳落,严禁拖、碰、撞集装箱。
5.1.6 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装卸装有爆炸品(第1.4S除外)集装箱时,不得使用或检修雷达、无线电报发射机。
所使用的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规定。
5.2 水平运输作业5.2.1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三角顶灯。
5.2.2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车辆应遵守所在地港口关于危险货物运行路线、速度等方面的规定。
如不能立即作业,应在指定位置等候。
5.2.3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5.2.4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5.3 堆场作业5.3.1 堆场符合第7章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的,可以存放“水路危规”中规定的除第7类外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具备第7章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的,应实行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5.3.2 堆场存放“水路危规”中规定的第1、2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限期限量,具体时间和数量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5.3.3 对装有“水路危规”中规定的第7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5.3.4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5.3.6 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见附录A;但未清洗的空箱可以堆码三层。
5.3.7 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类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第二层堆码。
5.4 仓库作业5.4.1仓库内作业的危险货物,应制定危险货物的入库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
5.4.2 装卸、搬运危险货物时应按其各自要求进行。
危险货物堆码要整齐、稳固,货物堆码高度距照明灯具不少于1.5 m;货物距仓库墙距不少于0.5m,两堆货物间距不少于1 m;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不得同库存放;同库存放的其它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B;对撒漏货物要清扫干净,交货主处理。
5.4.3 各类危险货物分类、改装、开箱(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4.4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5.4.5机动车辆装卸完危险货物后,不准在库房内停放或修理。
5.5 罐柜集装箱作业的特殊要求5.5.1 装卸可移动罐柜前,应分清罐柜类型、危险货物标志或标牌并检查罐体外观设施及备件的完好程度。
5.5.2 装卸作业时发现移动罐柜发生渗漏、异味、烟雾和罐体角件变形,应停止作业并妥善处理。
6拆、装箱作业6.1 一般要求6.1.1 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用危险货物仓库或堆场中进行。
6.1.2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
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
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
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6.1.3 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拆、装易燃易爆货物,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6.1.4 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剧毒品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6.1.5 拆、装感染性物品,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
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6.1.6 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时,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湿易燃货物。
6.2 装箱作业6.2.1 涉及海运危险货物的装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JTXXX的规定。
6.2.2 内河港口之间危险货物的装箱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可参照JTXXX的规定执行。
6.3 拆箱作业6.3.1 拆箱前应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箱门时,应先开一扇门,不准迎面站立,进行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
6.3.2 拆箱过程中应轻拿轻放,禁止仍摔、拖拉、翻滚和撞击,发现损坏、渗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处置。
6.3.3 对卸空危险货物集装箱要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扫或清洗。
经清扫或清洗完毕的集装箱,及时清除所有标志、标牌,经检验合格后,按普通集装箱进行管理。
对未作清扫或清洗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按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要求处理。
7堆场、仓库安全技术要求7.1 专业化集装箱港口应设危险货物集装箱专用堆场,必要时应设危险货物专用仓库。
7.2 堆场和仓库的设置7.2.1 远离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符合GB50016和与危险货物种类、特性相适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7.2.2 四周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
环形消防通道应与出入口形成连通,通道宽度不小于3.5m。
7.2.3 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
7.2.4 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