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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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陕师校发[2003]29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7月4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二○○三年十月三十日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离)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陕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退(离)休(一)正常退(离)休凡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即:男职工(不分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干部(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满55周岁,工人年满50周岁,都应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

退(离)休人员的待遇:1.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问题的通知》(陕人险发[1994]162号)规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职务工资与津贴(指现行工资构成中30%的活津贴部分)之和全额发放。

2.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0]3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连续工龄)20年的,退休费比例按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工作一年,退休费比例增加1%;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0年起,每工作一年,退休费比例增加2%;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3.教职工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包括一次性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离)休时按100%发给。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对部分新进人员,实行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实施范围:我校实行人事代理适用范围是校内少数专业紧缺岗位及特殊工作岗位,在学校已设定的空缺岗位上,补充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体范围包括:1、公开招聘的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生;2、公开招聘的具有相应岗位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要求的专业技术类岗位);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家属(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学校审定的特殊专业技术岗位,通过公开招聘的具有学士学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程序1、首次聘用程序(1)计划申报: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年度进人计划(含聘用人数、专业、拟聘岗位等内容)报人事处汇总、学校审核批准。

(2)人事处根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在校园网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考核审批: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拟承担工作岗位,会同人事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对应聘者的素质、能力与业务水平等进行规范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审批。

(4)体检:拟聘用人员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5)公示。

(6)签订合同:拟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经省人才服务中心签证的相关合同。

(7)报到上岗:拟聘人员将人事档案转到学校指定的省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后,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转换用人机制,做好人事代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兄弟院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对我校新进的部分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XX市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只是劳动关系上的职业聘任。

聘用期间,学校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聘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因各种原因未续聘者,由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工作关系转回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入人才市场重新择业。

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是我校人事管理从内部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化的重要步骤,是实现人事聘用合同制的关键环节,也是解决目前我校人员超编的一个过渡办法。

对于逐步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职工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新体制,促进我校人事管理由单一、封闭的行政管理型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型模式转变,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三条人事代理后,学校与职工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现用人单位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人事代理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分层次实施,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逐步扩大代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人事代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人事代理范围:2006年以来来校工作的尚未获得XX省人事厅进人计划且未加入XX省事业编制的本科生、退伍战士和博士家属,以及因编制限制或其它原因来校工作的硕士或其他人员。

(二)我校委托XX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暂定以下内容:1.管理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2.代办人事关系转移;3.代办辞退、辞职、辞聘、解聘人员保留原有身份的手续;4.代办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条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及待遇1.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期限、待遇等内容。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对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陕西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职务评聘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聘标准,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在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人才集聚和成长的制度与环境。

(三)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培养学科带头人。

(四)有利于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促进标志性、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的产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增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五)有利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教辅和管理等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按需设岗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公开评聘工作的程序和任职条件,在一定范围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并在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性。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陕师人发[2005]25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校各处级单位,各附属单位:《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二○○五年十月十三日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精神,为保障人事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并与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对我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医疗、养老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医疗保险⒈在我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之前,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医疗待遇与未实行人事代理的在编职工保持一致,即按我校现行政策享受公费医疗。

代理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时间从其到校之日算起。

⒉在我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时,学校将统一为包括A类人事代理人员在内的在编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二、养老保险⒈学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⒉根据我校有关规定,A类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工资中30%津贴部分、保留津补贴、保留地差四项之和;个人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为:教职工按本人养老金基数的8%缴纳,单位按职工本人养老金基数的22%予以补贴(取整)。

⒊按A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至我校的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分别是:⑴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⑵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者,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由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者,由个人负责补缴养老保险金至学校为其起薪的前一个月,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⒋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程序是:⑴学校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经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为我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金开户手续;⑵人事处劳资科根据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额,负责核算代理人员本人和学校应缴纳保险金的具体数额及变动情况,出具相应表格并及时通知财务处;⑶财务处基金科每月按规定将个人工资中代扣部分和单位应缴纳费用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账户;⑷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心如数缴纳我校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并出具有效收款票据。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

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1.A类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

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

陕西师范大学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1〕46号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职员队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管理(职员)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职员岗位设置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的规定精神,我校职员岗位设置三类八级十二档,即:高级职员类分为三至六级,分别是三级职员一档岗位、三级职员二档岗位,四级职员一档岗位、四级职员二档岗位,五级职员一档岗位、五级职员二档岗位,六级职员一档岗位、六级职员二档岗位;中级职员类分为七至八级,分别是七级职员岗位、八级职员岗位;初级职员类分为九至十级,分别是九级职员岗位、十级职员岗位。

首次聘用时,职员岗位总数按现有管理(职员)岗位人员的数量确定。

各级职员岗位数量如下:(一)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部设置和聘任。

(二)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占学校设置的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35%,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按1:2的比例掌握。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0%,其中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原则上按1:1的比例掌握。

(四)九级、十级职员岗位占职员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其中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数按人员现状确定。

二、职员聘用范围凡符合聘用条件且2010年1月1日后在岗的以下人员均可参加首次职员职级认定与聘用。

(一)在学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以及直属和附属单位中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二)在一线直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选择职员系列的专职辅导员(包括院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

(三)会计、统计、审计、基建工程、档案及新闻中心等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职员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2.能够切实履行所聘任岗位的职责。

陕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11]86号为了深化学校科研体制和用人机制改革,促进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教技[2010]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聘用人员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聘用人员是指学校各单位根据科研任务及科研队项目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专项性、阶段性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

适用本办法的科研项目包括:1.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

2.有工作需要,且对项目聘用人员的薪酬经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其它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及横向科研项目。

二、项目聘用人员的聘用管理原则1.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

项目组根据科研项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项目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

2.择优聘用原则。

为了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选聘项目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宁缺勿滥、择优聘用的原则。

3.合约管理原则。

项目组对项目聘用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管理,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

4.按劳取酬原则。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聘用人员所承担任务的饱满程度、难易程度、技术含量和质量要求等,合理核定工资标准,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

5.合理流动原则。

项目聘用人员实行开放、流动的聘用模式,建立结构合理、能进能出、稳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专职科研队伍。

三、项目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1.品行端正、政治思想品德优良,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以优秀应届毕业生为主。

3.具备所聘科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科研能力(具体条件由项目组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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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为了加快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的现代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事代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1]20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人事代理制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其人事、档案关系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学校与个人是岗位聘任关系,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解除合同者转回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下:(一)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分层次逐步推进的原则。

人事代理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先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和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开始实施,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将逐步扩大代理范围和内容。

(二)学校人事代理制实行聘用合同制原则。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代理人员的聘期、待遇,逐步实现学校用人制度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单位用人向社会用人的转变。

(三)学校人事代理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学校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前已在岗(校)人员,按照已执行的人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实行人事代理制以后新进校的非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的人事关系等按本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四)学校人事代理制将坚持促进学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失衡流动的状态,促使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人员分流出去,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达到合理配置学校人力资源的目的。

二、人事代理的类型与范围(一)学校人事代理分A、B两种类型:1.A类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占用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代理形式。

2.B类人事代理:是指不占用学校正式编制,各单位自行面向社会人才市场聘用人员的代理形式,其人员不纳入我校教职工名册及统计数据。

对于B类代理人员中的优秀人才,可在学校正式编制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报学校批准后,按A类人事代理办理。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从2005年起,学校人事代理人员范围暂定为新进校的下列人员:1.常规补充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2.接收或招聘录用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具有博士以下学位各类毕业生;3.按照现行政策,调入学校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人员;4.接收安置从事非教学科研岗位工作的复转军人、随军家属;5.学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人事代理的内容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学校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校人才中心”)和校内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分别为各层次人事代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代理机构1.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2.代办代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3.为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保留其原工作身份的手续;4.办理人事关系转移;5.办理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的聘用合同鉴证及劳动争议的调解;6.办理代理人员户籍、党团组织关系的迁转;7.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二)校人才中心1.代理人员入校前的审核和办理报到手续;2.与校内用人单位签订二级人事代理协议书;3.根据代理机构授权管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按规定时间从校财务提取人事代理费支付代理机构,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4.对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5.办理并支付A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6.根据工作需要及代理人员表现和业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为其办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的确定与晋升、业务培训及出国事宜;7.为代理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职责;8.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三)用人单位1.负责代理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2.负责办理并支付B类代理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医疗(按单位规定)、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3.根据用人单位及工作岗位的需要,对合同期满的代理人员按平等自愿原则,经双方同意可继续签订合同书,并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校人才中心备案;4.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因各种原因终止、解除合同的B类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5.为代理人员建立考核、技术档案;6.接转代理人员党、团、工会等临时关系。

(四)代理人员1.代理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查等。

不得在合同期内自行联系出国、调动、辞职等事宜;2.享受用人单位的相关工资、福利及医疗劳保待遇等。

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房改按上级部署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3.在合同期内如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者,或配偶在国外学习出国探亲者,或经学校同意因私出国者须向学校缴纳按期回国保证金。

保证金包含违约金和培养费。

其中,违约金是指聘用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学校的费用,培养费是指合同期内,代理人员由陕西师范大学出资参加培训的费用。

四、代理人员的管理(一)A类代理人员的管理1.代理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陕西师范大学聘用合同书》,其内容包括: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上岗任务书作为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聘期内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生变化,聘用双方可重新约定聘用形式。

学校聘用代理人员两个聘期之后,再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考核优秀者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2.合同的解除⑴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员:①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病愈后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③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④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⑵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①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③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④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⑥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学校的;⑦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有实刑的;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⑶代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得解除合同:①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②因工(公)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③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④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⑤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工作岗位,待遇随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

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代理人员可以通知学校解除合同:①在见习期内或试用期内;②用人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③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④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⑤依法服兵役的。

⑸合同解除程序:①按本款⑴、⑵、⑷解除合同的,经学校同意后,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②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校人事处。

未能与用人单位和学校协商一致的,不得擅自离岗。

违反者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报校人事处同意后,由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

3.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⑴合同期限届满;⑵合同期内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⑶合同期内代理人员死亡;⑷代理人员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用人单位与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代理人员应于20日内到校人才中心办理转往代理机构的有关手续。

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用人单位报校人事处同意后,由校人才中心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回代理机构,用人单位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续签合同双方应提前30日办理有关手续,于合同期满20日前将续签合同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

5.违约及其处理⑴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期未满,代理人员因个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合同按违约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数额按年计算,每年1万元(工作不满1整年的,按未满服务期1整年计算)。

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签订其他合同的,其赔偿按学校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及所签订合同条款办理。

⑵根据本规定第四部分(一)2⑵所列情况解除合同,或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均属因代理人员个人原因解除合同;⑶违反本规定第四部分(一)2⑶之规定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属用人单位违约,代理人员不承担责任;⑷合同期内代理人员被公派出国或出国探亲逾期不归的,保证金不予退回;⑸代理人员违约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移时,应缴纳违约金。

不缴纳违约金擅自离岗者,由用人单位经校人才中心将代理人员关系转回代理机构,用人单位保留依法追究代理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6.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或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二)B类代理人员的管理1.B类代理人员不办理入校报到手续,不进入学校职工名册;2.B类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3.B类代理人员的聘用及管理办法由用人单位参照学校A类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自行制订;4.B类代理人员前三个聘期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5.B类代理人员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可参照A类代理人员的办法执行。

五、代理人员的待遇(一)A类代理人员的待遇1.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参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2.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其考核、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聘,子女上学等与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3.代理人员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前的聘期内,可在校内租借公有住房或享受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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