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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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解除、员工权益保障和人力资源转移等方面,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解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必然的。

因为企业的改制意味着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劳动合同可能无法再继续执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再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能力、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等。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国有改制企业应该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

国家对于因企业改制而解雇职工的经济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二、员工权益保障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国有企业应具备以下措施:1. 信息公开透明:国有企业应向员工公开改制的目的、方案和进展情况,确保员工了解改制的全过程和结果。

2. 再就业引导:国有企业应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例如提供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等。

3. 社会保障过渡:国有企业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帮助员工尽快申请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员工的日常生活。

4. 优先购买股权:在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应优先向员工提供购买股权的机会,让员工成为企业发展的受益者。

三、人力资源转移国有企业改制后,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某些劳动力可能需要转移至其他企业。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和转移员工。

1. 交流协商:国有企业应与接收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转移方案。

2. 人事档案转移:国有企业应将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收企业,确保员工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管。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一、职工安置1、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

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

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

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

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

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

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

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

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

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

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改制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会经历的一个时期,改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企业有更好的发展,但是在改制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员工下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改制下岗的职工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是很多人所不了解的,改制带来的问题也是比较多的,补偿只是一个方面,但是具体该怎么补偿,可以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企业改制员工补偿由谁补偿自2002年11月18日以后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降至30%以下后,企业将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该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

▲二、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

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文件摘要:一、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二、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1.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作用2.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3.原属固定工的职工补偿标准4.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职工补偿标准三、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四、建议和展望正文:一、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而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职工补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职工补偿标准,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职工补偿工作。

二、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作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二)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 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但总体上,经济补偿金一般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

(三)原属固定工的职工补偿标准原属固定工的职工,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 倍。

(四)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职工补偿标准对于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 年(不满1 年的按1 年计算)发1 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

三、国企改制职工补偿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职工补偿标准,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补偿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实际执行的标准有所差异。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

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一。

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

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

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三。

按上述第二条剥离职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

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

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2。

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国企改制解聘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国企改制解聘职工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

国企改制解聘职⼯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为了在企业改制进程中规范改制企业职⼯经济补偿⾦标准,保护职⼯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出台关于规范改组改制国有企业职⼯经济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国企改制解聘职⼯经济补偿标准有何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单位)的,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的职⼯,要⽀付经济补偿⾦。

国企改制不得向留⽤员⼯⽀付补偿⾦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劳动关系。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改制前企业与留⽤职⼯签订的劳动合同;留⽤职⼯在改制前企业的⼯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的职⼯⽀付经济补偿⾦。

改制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的职⼯,要⽀付经济补偿⾦。

解除关系员⼯补偿⾦按⼯龄计算按规定⽀付给职⼯的经济补偿⾦,由企业按职⼯⼯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的经济补偿⾦,⼯作年限不⾜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企业⽉平均⼯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于2倍的标准确定。

企业因⽣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半停产,职⼯⽉平均⼯资⽆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的⼯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经济补偿⾦不得占⽤企业福利费⽤据介绍,计算经济补偿⾦的⼯资是指⽤⼈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般包括计时⼯资、计件⼯资、奖⾦、津贴和补贴等。

计发经济补偿⾦的企业⽉平均⼯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资统计⼝径计算。

经济补偿⾦在企业成本中列⽀,不得占⽤企业按规定⽐例提取的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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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改制、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改制、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全部伤残职工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中本人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职工,由新企业负责管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中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职工及7至10级的全部伤残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并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用人单位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新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用。

按甘政发[2000]5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离岗退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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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一。

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

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

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

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最多计提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

月工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企业改制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如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

按上述第二条剥离职工安置费后,可按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

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

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

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

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

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企业改制时,如本人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并要求劳动合同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并与同类人员实行同工同酬。

对这部分职工所剥离的安置费可留在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

企业对这部分安置费应实行专项管理,具体财务会计处理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对签订了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的这部分职工,如因单位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将改制前一段的职工安置费支付给个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龄补偿按《劳动法》处理。

如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则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规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时,如本人不愿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则改制企业可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支付其安置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二篇摘抄:国企改制职工的补偿标准如下: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

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

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

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

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

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

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

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

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来合理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因此,改制企业要充分做好员工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把改制企业的长期发展确定为首要目标,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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