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

企业改制的职工的安置补偿方法一、职工安置1、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全部在职职工,都纳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
2、凡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
3、对解除和终止原劳动合关系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发给一次性安置经费(资产)。
安置经费的标准:以企业为单位,按本市企业职工上年年人均工资收入的3倍作为安置经费总额,分解为基本安置费和工龄补助费累计最高不超过36个月工资总和。
企业上年人平工资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的,在不需要政府补助的前提下,可执行本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上年职工人平工资收入标准。
4、对获得劳模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实另增加工龄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办法。
其中,获得国家级劳模称号的增加5年工龄,省级劳模增加3年工龄,市级劳模增加1年的工龄。
如本人获得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工龄补偿。
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人员,按获得职称实际年限,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
5、对国有企业现任领导成员另行给予一次性职务补偿。
其中,大中型企业党政正职一年补贴2年工龄,大中型企业党政副职和小型企业党政正职任期一年补贴15年工龄,小型企业党政副职任期一年补贴1年工龄。
企业党政负责人在多个单位任职的,分段计算,由改制时所在单位给予补偿。
6、孕妇产期、哺乳期的女工、工伤人员和抚恤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7、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土协工和农协工,享受同企业正式职工待遇。
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企业擅自招收的临时工一律清退,不给予安置经费。
8、职工安置经费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负责核准。
9、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职工档案交市劳动市场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交社保部门管理,企业领导成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给有关部门。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照目前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进程来看,未来还需要有很长一段的路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问题。
其中遇到的最主要的困难就是国有企业当中有很多一部分员工,针对目前国有企业的相关运营状况已经习惯,认为国家的铁饭碗不愿意轻易的进行改动。
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是怎么规定的?▲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法律问题【摘要】从法律上看,企业改制不仅仅是资本的重组,还牵涉到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为重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指导国企改制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法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入,诸多因企业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而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少数企业在改制中,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履行民主程序,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只有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企业才能充满活力,国民经济才能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更稳定健康发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保障企业职工的相关权益。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及相关概念(一)国有企业改制的定义。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二)职工权益的内容。
根据《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赋予职工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主要表现在:参见和组织公会的权利;工会代表职工进行与厂方平等协商和集体谈判类软权利;劳动经济权利;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利;民主参与权利;民主监督权利;工会组织和代表参与立法和政策的权利;精神文化权利;社会性别平等的权利。
(三)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问题。
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中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侵占私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违纪行为。
广大职工作为奉献过青春和汗水的劳动者、作为企业的股东,他们的权益理当受到保障,要求理应受到重视。
当利益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受阻时,这一矛盾就会以极端激烈的形式爆发。
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

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1、员工身份置换2、买断工龄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
国家对于大集体企业改制后员工的安排和善后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即使企业进行改制,但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不会遭受到损害。
近年来,沈阳市的很多大的集体企业进行了改制,企业改制也是出于对企业的负责。
可是企业进行改制后,面临的许多问题都是比较重要的,比如员工的安置和处理等。
很多员工由于对我国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企业改制后,根本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365现编在此特为大家整理了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的相关资料。
▲沈阳市大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如何维权?▲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

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政策及劳动关系调整一、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形式及涉及的劳动者权益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依法成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转变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形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法被暂时羁押等成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一是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二是劳动报酬的保障权;三是社会保险的保障权;四是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二、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1、劳动关系调整大体法律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保险法》等。
国务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发[2003]375号令《工伤保险层次》等。
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
2、国务院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域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2005年11月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2011〕18号)3、有关部委文件: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1994年11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东北地域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分派[2006]68号,2006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2003]21号;《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丰裕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置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标准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

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改制,避免出现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在2003年期间,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我国,集体企业代表的是部分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占有关系的平等化,所以在我国集体企业的改制就变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规范集体企业的改制,避免出现集体企业资产流失,在2003年期间,国家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的行为。
在我国,集体企业代表的是部分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占有关系的平等化,所以在我国集体企业的改制就变的尤为重要,下面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集体企业改制管理办法是什么?一、集体企业的特点1、集体企业无论它处在那个行业,都应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或经济实体。
2、集体企业的全体成员应是这一个企业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和经营者。
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都应属于他们。
3、集体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应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4、集体企业的收入不由国家分配,而应由集体企业自己决定分配方案。
集体企业除按章纳税,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由国家集中支配外,其余的收入,用来增加集体企业成员的福利和满足他们的需要。
二、改制途径1、对于大型集体企业,可根据国有资产多,企业资产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确产权。
把国有股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国有股份,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职工集体股,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把其中的国家股出售或租赁给企业职工,实行租股结合,国有民营。
2、对于中型集体企业,可把国有资产和企业集体资产部分或全部出售给企业职工,改组成由国家股分资产、企业职工集体股份资产和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组成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或全部由本企业职工股份资产组建的股份合作制公司。
大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在现实社会中,⼤集体企业改制,经常发⽣在国有企业改制。
因⽬前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属于私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性质是⾮常少。
⼤集体企业在改制时,会涉及到很多员⼯的留置和下岗问题。
因此,必须有⼀个详细的⽅案来解决员⼯的改制补偿。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具体企业改制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企业改制补偿是怎么规定的集体企业在进⾏改制的时,如果改制过程当中发⽣员⼯离岗,应该按照员⼯的⼯龄和平均⼯资的倍数来进⾏发放。
如果企业改制以后仍然还继续留在企业的这种情况,就不对员⼯发放补偿⾦。
具体如下所述:1、经济补偿按职⼯的⼯作年限计算。
每满⼀年的,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作年限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2、企业⽣产经营正常的,补偿⾦标准以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的平均⼯资为计算单位。
职⼯的⽉平均⼯资低于企业⽉平均⼯资的,按企业⽉平均⼯资标准计算;职⼯⽉平均⼯资⾼于当地职⼯社会⽉平均⼯资3倍的,按不⾼于当地社会职⼯⽉平均⼯资三倍计算。
3、计算补偿⾦年限时,职⼯的⼯作年限截⽌今年12⽉31⽇。
今年12⽉31⽇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实际⼯作年限计算。
由于职⼯个⼈原因离开⼯作岗位时间,不计算⼯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扣除。
其他规定1、国企改制不得向留⽤员⼯⽀付补偿⾦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劳动关系。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改制前企业与留⽤职⼯签订的劳动合同;留⽤职⼯在改制前企业的⼯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的职⼯⽀付经济补偿⾦。
改制为⾮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的职⼯,要⽀付经济补偿⾦。
2、解除关系员⼯补偿⾦按⼯龄计算按规定⽀付给职⼯的经济补偿⾦,由企业按职⼯⼯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的经济补偿⾦,⼯作年限不⾜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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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集体企业改制后对职工如何安置呢?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1、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实现企业员工身份置换,是企业市场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是实现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轻装进入市场的重要条件。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 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因此,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必须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禁推行或变相推行“买断工龄”。
对企业富余人员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
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
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4、拖欠、欠缴费用的支付《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二、职工身份置换的具体情况下面,笔者将就职工身份置换过程中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分析:(一)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五)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二)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三)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待岗前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参照在岗职工的情形;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42号令)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其中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 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五)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停薪留职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产物,主要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另谋职业。
主要由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范。
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停薪留职早已失去存在的合理性,但相关部门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未明确废止有关停薪留职文件。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9条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