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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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国企改革的目标就是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做到政企分开,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对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改制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政企关系的理顺、国有出资人的确定、改制方案的审批、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金融债权的处置、国有产权的评估和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确定等等。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2、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背景概述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面临着职工安置难题。

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问题,提出一套全面、细致的方案。

二、安置原则和目标1. 安置原则(1)保护员工权益。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保、退休金等。

(2)灵活安排职工就业。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培训和创业支持,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

(3)加强政府引导。

政府要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提供就业机会,减少职工安置中的不确定性。

2. 安置目标(1)实现零失业。

力争每个拟安置职工都能够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2)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提高职工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3)保障社会稳定。

通过安置方案的落实,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 变革前准备(1)人员统计和评估。

对改制前的职工进行登记和评估,了解其技能、特长、单位岗位与资历等情况,为安置提供基础数据。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2)集中岗前培训。

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3)建立安置数据库。

建立一个全面的内部安置数据库,包括职工信息、就业需求和资源信息,通过信息匹配实现最佳安置结果。

2. 工作安排(1)优先内部调剂。

国有企业改制后,应优先考虑内部调剂,将职工安置到其他岗位,解决一部分就业问题。

(2)提供创业支持。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政府可以提供相关的创业培训和资金支持,帮助职工实现自主就业。

(3)积极推动外部就业。

国有企业可与当地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推动职工外部就业,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和公益岗位等。

(4)做好离退休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合理安置离退休职工,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监督和反馈(1)建立监督机制。

成立职工安置专门工作组,负责职工安置方案的执行和效果的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是指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确保职工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职工进行转岗安置、培训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规定和安排。

下面将介绍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职工安置的主要内容1.转岗安置: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的职工,通过对其现有技能和特长的评估,合理安排其转岗职位,并提供培训机会和转岗补贴。

2.培训再就业:对于因企业改制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有职业的职工,提供系统的培训机会,帮助其获得新的就业技能,并提供就业帮扶和推荐服务。

3.退休安置: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退休政策进行退休安置,并保障其退休待遇。

4.经济补偿: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社会保障:继续支付职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保障其享受相关福利和待遇。

6.法律援助: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权责,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保障。

2.《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时职工的财产保护和债务偿还等相关规定。

3.《国有企业法》:该法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并对职工安置提供了一般性的法律依据。

4.《国有企业职工培训就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5.《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6.《国有企业工会章程》:该章程规定了工会的职责和职工权益的保护等相关规定。

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程序,为职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参考样本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3〕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560号)、××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是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旨在调整国有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改制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职工安置方案,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再就业,确保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顺利进行。

一、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有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诸多问题,例如过度扩张、效益低下、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采取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优化国有企业结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但由此也导致了一大批职工失去工作,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为保护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以帮助改制职工实现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措施1. 再就业补贴为了鼓励企业接纳改制职工,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制定了再就业补贴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应当先优先录用改制职工,再招收其他人员。

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职工人数,再就业补贴标准也有所区别。

补贴标准通常以月为单位,补贴的期限在1年至3年不等。

2. 职业培训为了帮助改制职工提升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国家制定了职业培训政策。

改制职工可以报名参加职业培训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市场需求。

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培训费用补贴,以降低职业培训的负担,让更多的改制职工能够受益。

3. 退休安置如果改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如果改制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致残或职业病受害,企业还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贴。

4. 创业支持国家还为改制职工提供了创业支持政策。

政府设立了创业贷款、创业补贴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支持,帮助改制职工创业就业。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为职工发放股权和分红,让改制职工分享企业成果,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 05]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地区《失业保险条例》、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的企业为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引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改制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职工安置问题,如何妥善安置职工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方案。

一、背景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能力。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大量的人员流动,甚至可能会出现职工失业的情况。

因此,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成功至关重要。

二、职工安置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时,要坚持公平性原则,确保每个受到影响的职工都能够公平地得到安置。

不论是管理层还是基层员工,都应当平等地享受到职工安置的待遇。

2. 尊重职工意愿原则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并给予职工足够的选择空间。

不同职工有不同的能力和兴趣,应当充分尊重职工的个人选择,使其能够选择适合自己的安置方式。

3. 帮助职工转岗原则在安置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能力和特长,帮助职工进行转岗安置。

通过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职工再就业的机会,减少职工的失业风险。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1. 培训和继续教育职工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

通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的竞争力和就业机会。

可以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培训班和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专业能力。

2. 置换岗位和内部调整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可以考虑将一些职工置换到其他部门或企业,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支持。

另外,内部调整也是一种常见的安置方式,通过调整职工的岗位,使其能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3. 创业支持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可以提供创业支持。

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和专业指导,帮助职工成功创业,实现就业自主。

4. 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对于无法在原企业内安置的职工,可以提供外部就业介绍和推荐。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推荐。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1. 背景介绍国有企业改制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但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成为一项重要考虑的因素。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应当制定。

2. 目标和原则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的目标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顺利转岗、安置和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以职工的利益为核心,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依法平等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安置方案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灵活多样原则,针对不同职工提供个性化的安置解决方案;- 社会化安置原则,鼓励各方共同参与职工安置。

3. 安置方式国企改制职工的安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根据职工的个人情况和能力水平,可以选择以下安置方式:3.1 转岗安置国企改制后,可以将一部分职工安置到其他企业或机构中。

根据职工的岗位需求、技能水平和意愿,对职工进行培训和调查评估,匹配合适的岗位,实现职工的职业转岗。

3.2 创业安置对于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国企改制可以提供一定的创业支持和创业资金,帮助职工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创业。

3.3 职业培训安置针对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职工,可以通过职业培训提升其技能和能力,增加再就业机会。

3.4 退休安置对于年龄较大或不适应工作转移的职工,可以提供退休安置方案,确保其福利待遇和生活稳定。

3.5 公益岗位安置对于部分职工,可以安排在公益岗位上工作,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保障其基本生活。

4. 安置程序和补偿在职工安置过程中,应当明确安置程序和相应的补偿机制,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的安置程序可以包括以下环节:1. 职工信息收集和调查评估;2. 安置需求和岗位匹配;3. 安置方案的公示和征求意见;4. 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5. 实施安置方案和岗位调动;6. 监督和评估职工安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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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

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

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

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

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1.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R法律依据:R《劳动法》第26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R《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 : 34号)第2条: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R法律依据:R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RR : 23号)第1条第5款:“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 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R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a•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R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3.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R法律依据:R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 : 230号)第四条第(七)项:“(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

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R《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 : 309号)第58项:“5&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

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

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R法律依据:R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RR : 23号)第一条第(六)款: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

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R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R法律依据:R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RR : 9号)第二条第(三)款:“(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

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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