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通知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银行机构: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运营,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资金结算账户监管等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本通知所称客户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北京地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时,向担保客户收取的用以保证担保客户如约履行委托保证合同的货币资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反担保措施。
(一)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
1.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监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市监管部门指定专户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的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联系方式见附件1)。
市监管部门与指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相关银行应认真履行账户监管责任,并按要求向市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指定银行应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担保客户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由指定银行根据监管协议要求制定。
指定银行应每月向市、区(县)监管部门书面报送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情况。
市监管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指定银行应按监管要求报送有关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取客户保证金时,需与担保客户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客户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并约定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保证金利息收取等事宜。
3.融资性担保机构需在指定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账户仅用于客户保证金的存取和日常管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客户保证金时,需将《委托保证合同》与《质押合同》复印件同时留存指定银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局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确保我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根据《河北省审计厅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整改要求,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15届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必须对缴存的保证金建账记账,实行严格规范的财务、审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总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新项目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减少50%的缴存额;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在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新项目要双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方式。
要大力推广银行保函,企业选择见索即付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个月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工资情况1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缴存企业;利息核算由各相关银行为各单位建立单位子账户,由系统自动核算利息;对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表示不需要返还利息的项目,要仔细进行梳理汇总,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将利息上缴财政国库;对因破产、注销等情况无法联系的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30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
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4月25日——结束——。
总承包公司保证金(押金)、保函管理办法

总承包公司保证金(押金)、保函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司各类保证金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转效率,防控资金周转风险,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保证金、押金业务。
1.3 管理原则日常按照“财务管账,主责部门或项目部管请、用、退”的原则进行管理。
1.4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涉及的保证金、押金包含公司对外缴纳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诚信保证金、农民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金等及各类押金和收取的分包、分供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2 职责分工2.1 市场营销部:负责牵头办理项目中标前投标保证金、诚信保证金、投标保函、押金等事宜,按《保证金(押金)支付申请表》(详见附件)报批,确保提供准确信息传递给财务资金部及时缴纳,并负责办理以上保证金、保函的及时退回,通知财务资金部确认。
2.2商务合约部:负责分供、分包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定事宜,负责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分供商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退还的时间和条件。
2.3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部、技术质量部:参与分包商履约保证金返还的审核工作。
2.4 各项目部:负责办理中标后缴纳履约保函、农民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事宜,按《保证金(押金)支付申请表》(详见附件)报批,确保提供准确信息传递给财务资金部及时缴纳,并负责办理保函、保证金、押金的及时退回,通知财务资金部确认;负责在安排分包款项时及时扣缴履约保证金。
2.5 财务资金部:负责办理投标、履约保函手续;协助市场营销部缴纳、收回投标、诚信保证金、投标保函及押金;协助各项目部缴纳、收回履约保函、保证金、农民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押金;负责协助收取和退还分包、分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3 管理内容3.1 缴纳与退回3.1.1 投标保证金:市场营销部应至少提前1天以《保证金(押金)支付申请表》形式提交拟缴纳保证金(押金)的事由、账户信息、金额、时间,财务资金部安排资金并办理网上审批流程,市场营销部负责取得收据交给财务资金部;市场营销部负责投标保证金(押金)的退还事宜,并及时将退还信息通知财务资金部进行查收确认。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
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是按时返还保证金。
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是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
天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津建招标函〔2016〕143号•【施行日期】2016.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现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不得超期返还。
二、全面核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情况,发现超过法定比例和金额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超出法定部分金额;发现逾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应及时退还。
三、凡发现应当返还或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尚未返还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改正,并如实填报《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情况明细表》和《清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情况月度汇总表》(可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8月12日前报送市建委招投标处,电子版发送至**************。
四、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发现采用现金方式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责令改正,并如实填报《超额收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情况明细表》和《清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履约保证金情况月度汇总表》(可在天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8月12日前报送市建委招投标处,电子版发送至**************。
保证金、押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押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保证金、押金管理行为,防范非正常损失风险,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所指的保证金、押金是指公司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直接支付给合同对方的保证金或者押金。
除非公司违约,否则该保证金、押金在未来的确定日期可以全部收回。
第四条暂时代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押金不列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列入其他应收款-代垫往来款项”核算并按月清理追收。
第五条保证金、押金必须取得相关收据及合同证明,收据上应清楚注明保证金”或押金”字样。
确定在未来不能收回的保证金、押金,即使收据上注明了保证金”或押金”字样,也不能纳入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该款项应当计入损益。
第二章支付与核算第六条经办人在申请支付保证金、押金时,应当出示双方的合同原件,财务经理凭合同原件审批支付。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先出示合同即须申请保证金、押金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办理个人借款,财务经理审批借款依据充分的,可以先支付,但是经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经理审核备案;财务经理在收到合同备案及对方开具的保证金押金收据时,应当通知财务会计将经办人个人借款转为保证金、押金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财务会计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核算和保管保证金、押金。
第九条财务会计应定期对保证金、押金进行核对,确保金额的准确性。
第三章退还与处理第十条合同结束后,经办人应向财务会计提出退还保证金、押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合同证明。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保证金、押金退还经办人。
第十二条若合同对方违约,导致公司无法收回保证金、押金,经办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财务会计将保证金、押金计入损益。
第十三条若公司违约,导致合同对方有权扣除保证金、押金,经办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财务会计将保证金、押金计入损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保证金、押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遵守本管理制度。
闽建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闽建筑[2013]2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7d037e01f69e314332948f.png)
闽建筑[2013]2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建筑市场无序竞争。
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一、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1、保证金种类。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工资保证金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时,不得将其他保证金收取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不得扩大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2、保证金形式。
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使用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事项。
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予以签收。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立投标人自愿采用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相关事项。
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工程价款,不得扣留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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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类保证金
及押金管理的通知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湖北宏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文单
关于加强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管理的通知
集团各职能中心、各子公司、各项目部:
为了明确各类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贷款担保金等)及押金(包括水、电押金,设备、工机具租赁押金,房屋租赁押金)的监管责任,填补管理漏洞,经报集团董事长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各类保证金、押金要按会计核算要求做规范挂账处理,并指定专人登录台账,负责及时刷新,及时示警、预警,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清理。
二、交纳的各项保证金、押金,经办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分别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办理清收。
三、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对此前已形成的各类保证金、押金,要逐笔进行清理,并按通知要求落实责任人。
四、对于监管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对负责台帐管理的财务人员未及时督促经办人清收的,给予当期考核不合格处罚,并扣除年度绩效工资2000元;(2)对经办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清收的,处于10%的罚款。
湖北宏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