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24•【字号】鄂建[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二00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本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原则化诚信评价试行措施》及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如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本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旳最高奖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如下简称省质安协会)组织每年两次评比。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比活动,遵照企业自愿、地方推荐,评审承认旳原则。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到达如下规模,核查时已完毕主体构造工程量70%旳在建工程,均可申报。

一、住宅建筑: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含)旳住宅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0m2以上(含)旳住宅(小区)群体工程。

二、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三、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 m2(县市4000 m2)以上(含)。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构造工程或构筑物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旳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旳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容许有不多于两个具有如下条件旳参建单位参与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立。

1、与总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协议;2、完毕旳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旳30%以上;3、安全文明施工达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六条如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受到市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旳;2、施工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未获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旳;3、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或合计停工一年以上旳;4、属保密范围旳。

第七条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旳工程项目应具有如下条件: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2、有创立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旳目旳、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旳创立措施;3、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提出旳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4、施工企业及项目已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原则化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鄂建设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我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将启动检测机构按新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工作,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0月12日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检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按照本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管控责任,强化薄弱环节管理,提升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实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确保施工现场不同阶段疫情防控责任无缝衔接。

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全过程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总牵头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阶段疫情防控具体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各分包单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项目各分包单位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共同管理下,负责各自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和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现场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落地。

各单位在完成施工任务撤离施工现场前,应向建设或总承包单位报备,并按要求与后续接管单位交接。

施工总承包单位撤离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负责统筹疫情防控各项具体工作,直至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移交。

二、严格做好施工现场人员管控。

房屋市政工程防疫工作应纳入属地社区(村)、街道(乡镇)和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管理,建立联动机制,社区(村)、街道(乡镇)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在本区域内进出公共场所的管控。

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进出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的人员管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6〕1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根据省委巡视办收集反馈的部分市县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采取先变更后设计的方式增加建设内容、改变项目功能、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重大修改是指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投资、标准和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修改以及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水排水、通风消防、建筑节能、建筑材料、建筑外观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修改。

原审批机关是指该项目在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的原行政审批部门。

三、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修改时,应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属重大修改的还应出具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勘察、设计文件修改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现将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许可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

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完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未处罚到位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制度: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现场踏勘管理制度

现场踏勘管理制度

现场踏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现场踏勘工作,提高踏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踏勘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现场踏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勘测、地质勘探、环境调查等各类踏勘工作。

三、踏勘管理机构公司设立现场踏勘管理部门,负责对踏勘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四、踏勘工作人员资质要求1.踏勘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证书,并经过公司统一的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从事踏勘工作。

2.踏勘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养。

3.踏勘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适应户外踏勘工作的环境和要求。

五、踏勘流程1.踏勘前准备:踏勘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踏勘工作的计划和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资料、准备踏勘工具、安排交通和食宿等。

2.踏勘过程:踏勘工作人员应按照预先制定的踏勘路线和计划,进行相关现场踏勘工作,认真记录现场数据和所见所闻。

3.踏勘报告:踏勘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踏勘报告,对踏勘工作过程中的数据和发现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踏勘总结和归档:踏勘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归档,将踏勘报告和相关资料整理存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六、踏勘工作的技术要求1.踏勘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掌握相关踏勘技术和方法,能够正确使用踏勘仪器和设备,确保踏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踏勘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判断踏勘现场的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分析和结论。

3.踏勘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地沟通和协调,保证踏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踏勘安全管理1.踏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踏勘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的佩戴和使用。

2.踏勘工作人员应加强对踏勘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踏勘工作的安全进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30•【字号】鄂建办[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2]13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和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省住建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国家、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全省所有依法取得住建部或湖北省住建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企业的市场行为、内部管理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三)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驻鄂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内部管理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四)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鄂承揽业务的单项工程备案、市场行为及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情况;(五)全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行为和审查质量情况。

(六)2011年1月1日以来通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列入本次勘察设计检查清单,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从项目清单中进行抽查;(七)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两年完成的审查项目清单及审查合格书。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情况;2、是否在资质规定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3、有无为无资质或低资质单位和个人提供挂靠行为;4、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备案和收费;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存档是否齐全;6、是否有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7、外来勘察设计企业登记备案管理;8、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满足其资质标准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的通知
鄂建文[2010]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系。

附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场踏勘,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对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或者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小型房屋建筑、内部装修改造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执法(工作)证件。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第六条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踏勘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以下情况进行勘察:(一)查阅规划总平面图并比对实际踏勘位置,确认申报工程位置与现场踏勘位置是否相符。

(二)施工现场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

(三)施工现场是否制定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1、现场周边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

2、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施。

3、施工现场空中区域是否存在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

4、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是否已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电力以及施工道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五)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第八条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施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填写完毕后,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和踏勘人员签字确认。

如需对现场进行拍照的,照片应能反映现场全貌和规划红线内的地貌现状。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完成踏勘工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工程现场施工条件与所提供的申领施工许可材料一致,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经踏勘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工程现场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踏勘人员要对现场踏勘结论负责,做到依法行政,真实、准确记录现场情况,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现场踏勘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
工程现场建设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月日联系电话:两名现场踏勘人员(签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