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

合集下载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洪府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2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103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制订了《南昌市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经清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涉及审批部门17个;按流程原审批需提供申报材料421项;经精简后保留申报材料294项,精简申报材料127项,精简率达30.16%。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精简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流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精简审批申报材料和优化现有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审批申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为我市构建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两大类。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涉密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保养工程、港口工程、公路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原则1、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清单管理原则。

对清理后保留的审批申报材料,列入清单管理,保留清单通过政务服务网站、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辅导保障中心申报表格、办事指南等向社会公告、公示,凡被精简或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再让报建单位提供。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放开行政审批中介(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推进中介服务提质提效,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关于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XX市网上“中介超市”实施方案》、《XX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十条”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家、省、徐州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我市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为抓手,进一步深化中介服务资源市场化配置,打破行业垄断,培育壮大各类优质服务机构,进一步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压缩服务时间,规范服务收费,提升中介服务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水平,持续优化中介服务,营造“诚信守信、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1.推行中介市场准入“零门槛”。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全面清理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允许所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XX市场,法律法规要求备案的推行告知性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平等对待。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2.培育壮大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培育壮大工程咨询类、测绘类、评估类等高水平中介服务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网上比选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加快形成结构优化、市场环境规范的高端中介服务体系。

鼓励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开展连锁化和网络化经营,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二)推行中介服务规范化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明确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时限,会同市司法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对不同环节或不同领域重复设立的服务事项进行整合。

成都将工程建设服务事项和机构纳入“中介超市”

成都将工程建设服务事项和机构纳入“中介超市”

四川省成都市通过构建“中介超市”,将涉及工程建设的中介服务纳入网上透明监管,进一步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如何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的四川省成都市日前通过构建“中介超市”,将涉及工程建设的27类中介服务事项、895家中介机构纳入网上透明监管,对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为项目审批减负清障,进一步解决审批难、落地难的瓶颈,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全流程压缩到90个工作日以内。

构建“中介超市”895家机构纳入网上监管“长期以来,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中介服务一直存在着环节多、效率低、耗时长、质量差、收费乱和垄断性强等问题,成为项目审批难、落地难的瓶颈和拦路虎。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四川日报记者,中介服务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环节,是优化营商环境重中之重。

通过分析项目审批案例发现,中介服务时间占项目立项至开工阶段用时的60%以上,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成为制约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的关键因素,制约了项目的推进和发展。

为了彻底整治中介乱象、坚决消除行政审批“灰色地带”,成都市利用“互联网+”,参照杭州、镇江等地的中介服务管理模式,建成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并完成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和信用评价等数据录入,实现注册登录、中介资质管理、参与竞价、合同备案、服务评价、咨询答复以及过程监管等功能。

目前,成都市中介服务大厅将涉及工程建设的27类中介服务事项、895家中介机构纳入网上透明监管,对中介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

并公布办事指南,明确流程、收费及办理时限,基本实现可比、可选、可查及可管等功能,并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

公平竞价“一站式”交易推动中介机构优胜劣汰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推动中介机构优胜劣汰,做到管而不死,放而不乱?成都市力推公平竞价“一站式”交易,注重诚信体系建设,以推动中介机构优胜劣汰。

登录省政务服务网,点击进入成都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可以看到,该平台为业主、中介机构和部门提供信息公开、咨询查询、信誉推介、申请入驻、登记管理、竞争选取、结果反馈、信息发布、签约见证、合同管理、监督评价和信用管理等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冀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以审批环节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审批服务受理机制,规范集中进驻和事项划转,强化审批服务智慧支撑,构建系统完备、制度健全、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打造智能高效、标准规范、服务便捷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推动审批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全面推行“只进一门、只到一窗、只上一网、只跑一次”的全链条、全流程集成服务。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民生服务等业务办理为重点,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布局,实行一窗综合受理,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标准统一。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逐步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打造“阳光政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国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2018年5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地区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了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基本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

(二)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

2019年上半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省(自治区)和地级及以上城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减少审批阶段,压减审批时间,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1997]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1997]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1997)24号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贯彻。

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建设部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求有一定建设规模,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心城市逐步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强化对工程建设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心的性质和职能1、中心是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建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根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2、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办理工程报建、承发包、工程合同及委托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监理等有关手续,提供政策法规及技术经济等咨询服务。

二、中心的组成和管理范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中心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工作范围。

1、以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为主体,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等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

2、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授权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组成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报建、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审查与管理、中介服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平台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平台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平台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银审服发〔2022〕114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平台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现将《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平台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责任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2022年9月29日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超市”平台筹建运行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中介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中介服务环境。

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的中介机构信息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一、工作原则1.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必进。

鼓励在银川市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属于中介超市服务类型范围、具备专业资质(格)条件并能承担相应责任的中介机构,分批次、分类型统一进驻“中介超市”,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咨询评价、报告编制、设计审查、评估测量、检测等服务;后期可扩展到自治区乃至全国范围。

2.坚持信用优先,公开透明。

中介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不设门槛,不设数量限制。

除已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外,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且经营范围属于入驻中介超市服务类型范围、具备专业资质的,均可自愿申请进驻“中介超市”。

进驻中介机构按照平台要求向社会公开各类信息,接受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

3.坚持高效便企,强化监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根据服务类别的复杂程度科学限定办结时限;规范中介服务委托程序,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外,凡符合“中介超市”应用条件的,应当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中介超市”信息平台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以压减服务成本和办事时限。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龙政综〔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3日龙岩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服务高效、执业规范的中介服务市场,更好地发挥中介超市在服务投资项目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介超市是由市政府采取网络为主和实体为辅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是为入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人员管理、信誉推介、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综合性管理平台。

所涉及的中介机构专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咨询、勘查、设计、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测量、检(监)测、调查、鉴证、鉴定、证明、试验等有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入驻。

(一)承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金(含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为国有资金)购买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涉密项目除外,下同)的中介机构(除实行政府采购成交的中介机构外)必须入驻网上中介超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深化“多规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促进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㈠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62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关于印发〈厦门市2016年“多规合一”工作计划〉的通知》(厦委〔2016〕48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事项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㈡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规范中介服务的工作部署,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精简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的服务事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效率,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建设形成市场开放、诚实守信、执业规范、服务优质、监督有力、运行有序的“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实现“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方位监管。

二、适用范围㈠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其中由国家、省级部门审批的事项所涉及的中介服务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本意见不适用于涉密项目。

㈡现阶段应进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服务类型暂定六大类,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包括:1.咨询评估类(1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日照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航道通航安全评价,地质勘察成果审查,施工图审查,航道工程施工图审查,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水利拆迁和移动可行性专题分析报告,占用灌排设施可行性分析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2.勘查设计类(5项):工程勘查,三维建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3.测量调查类(2项):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实测;4.检测服务类(1项):水质检测报告;5.工程监理类(4项):建设工程监理,人防工程监理,水利工程监理,交通工程监理;6.我市市、区两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审批涉及的其他中介服务。

三、工作任务㈠建设完善网上中介服务大厅1.依托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共享资源”原则,建设完善我市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开发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中介机构备案入驻、中介服务合同网签、中介服务双评价、信息数据采集统计查询、信用评价管理等功能,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

2.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创新备案服务方式,对承接作为我市各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采用网上备案方式,组织中介机构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备案入驻、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实时更新维护本机构信息。

按照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建立数据库的工作要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并录入本行业中介服务的资质名称、资质类别、资质等级、服务范围、合同范本、办事指南、对应的审批服务事项等通用性基础数据,作为中介机构备案入驻时的标准化内容。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过程中本行业基础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3.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制定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规范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运行规程、业务流程,切实加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负责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㈡明确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基本运行规则1.备案入驻。

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备案入驻,对所填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完成备案入驻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无须在区级或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备案。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工作要求,负责对中介机构备案入驻信息进行核查确认,若发现中介机构虚假填报、备案信息失实的,则暂停该中介机构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所有权限,待该中介机构按要求完成整改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核查确认;情形严重的,将其纳入黑名单并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

2.合同网签。

我市各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从已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中选取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严格执行中介服务合同网签。

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中介服务,业主(代建)单位应与中标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服务合同网签;若中标的中介机构还未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业主(代建)单位应督促该中介机构及时备案入驻,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委托双方议定合同文本内容后,被委托方(中介机构)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传电子合同文本并提交委托方(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在线进行合同签章,系统即自动生成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中介机构可在线进行合同签章,也可打印附有系统水印的网签合同进行线下盖章。

网签合同作为财政投融资项目支付中介费用的有效合同,由业主(代建)单位按预算管理程序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在预算指标额度内按照中介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用;需申报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决(结)算审核的中介服务项目,网签合同作为必备的申请资料,财政部门应在财政资金结算审批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属应进行合同网签但未执行网签的中介服务(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判断依据),市财政审核中心不予受理该项服务费用结算的财政审核事项,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若因特殊情况确无法执行合同网签的,在市财政审核中心申报的项目,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协调;在区财政审核中心申报的项目,由区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协调。

国家或省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各类中介服务,应使用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鼓励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执行合同网签。

3.服务计时。

业主(代建)单位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限开始对中介服务计时;中介机构将经业主(代建)单位认可的中介服务成果,通过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提交,业主(代建)单位完成服务成果签收时服务计时停止。

若实际服务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中介机构须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填写逾期原因。

4.服务双评价。

按照“一事一评价”原则,中介服务完成后,业主(代建)单位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从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及服务规范等方面对中介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使用中介服务成果进行审批的部门办结相关审批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对中介服务成果质量和服务时效进行满意度星级评价。

所有的评价结果将直接链接到中介机构专属页面上对外公示。

若中介机构认为其服务获得的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评价申诉”版块填写申诉说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进行情况核实。

5.信用公示。

行业主管部门合理运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统计数据,作为行业信用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信用考评信息公布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上进行录入,录入的信用考评信息将直接链接到相关中介机构专属页面上对外公示。

㈢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1.调整修订审批办事指南。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府〔2016〕186号)的工作要求,各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根据国家、省、市及本部门的最新审改成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及服务提供标准。

2.规范行业中介服务办事指南及服务合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本行业统一格式的中介服务办事指南,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服务时限、业务流程、所需资料、收费标准及依据等;按照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合同网签的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中介服务事项,制订本行业全市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示范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应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即已备好中介服务所需资料并送交中介机构,委托方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中介服务开始计时。

中介服务委托双方原则上应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进行合同网签,若委托双方进行合同网签时使用双方约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应明确约定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即已备好中介服务所需资料并送交中介机构,委托方在线完成合同签章时中介服务开始计时。

3.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中介机构诚信考评体系,及时公布信用考评结果;制定公布并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列入黑名单的各类情形、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的惩戒和淘汰机制;中介机构若出现在备案入驻或提供服务中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服务成果等严重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其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大厅,自清退之日起一年内该机构不得备案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

4.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事项,发改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授权设区市定价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编制并公布《实行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乱收费、高收费、价格垄断等不法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在网上中介服务大厅和机构自建网站上一并公开,实行“阳光价费”,接受社会监督。

5.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三制”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中介机构制定并执行中介服务“三制”规范:(1)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就服务时限、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做出公开承诺;(2)执业公示制,中介机构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示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资格)、执业人员情况、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所需资料、服务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3)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机构应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提供中介服务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