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朝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14〕6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9日朝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理安排使用政府投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区财政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市返还用于本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中央和北京市安排用于本区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补助资金,以及由区政府承诺偿还的借款资金。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项目,遵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建设:1.城乡基础设施项目;2.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4.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发…2005‟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海政发…2006‟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经过我区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用的:(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并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价格评估甲级、设计甲级等资质之一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建设部房地产评估(一级)、国土部土地估价全国执业资格、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三项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的甲级资质,能够独立、依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各项招标工作,并完成项目全部相关资料的备案及归档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在海淀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政府主导的相关建设工作以及为实施这些工作所开展的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
使用市级、国家级政府资金的,按北京市、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选用方式为: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
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
第四条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服务期限。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负责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招标、比选以及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中的政府投资前期论证费列支。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0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投资效益以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2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参与深圳市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预选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预选中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及行业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其委托的预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审查把关。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预选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
财政、住房建设等其他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预选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预选中介机构的确定和调整第四条预选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执业资格,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经市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且在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青财预评〔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5〕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委托业务管理,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7月20日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库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业务,确保工作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青岛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并相应建立受托中介机构库。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中介机构包括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能够承担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备案审核、综合考评、动态认定”。
第四条中介机构库入库审查的资格条件。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注册总部在本地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年以上的机构,或者总部在青岛辖区外的,须在青岛设立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且已被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纳入中介机构库;2.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考试,且达到统一的分数要求;3.具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评审或审查执业经历;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涪陵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涪陵府发〔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发〔2018〕13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市级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新城区、国有平台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单纯设备购置类以及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等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国有投资平台融资的资金;(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五)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民生事业、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新兴产业领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43be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68.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主要范围是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依法批准的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储备的重要依据。
有关部门应以此指导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中府〔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是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
中介机构库管理基本办法和实施方案

中介机构库实施办法一、中介机构库共分为四个专业库1、可研报告编制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书的编制。
2、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重大设备采购、服务等的招标代理。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4、环评服务机构库。
服务内容为环评报告书(表)的编制服务。
二、中介机构库建立方式1、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进入中介机构库。
2、中标单位签订《入库协议》及廉政承诺书。
三、中介机构抽取方式1、服务费用五万元以下的实行电脑打分制。
入库单位登录中介机构库系统报价,电脑自动选择最低分成交。
2、服务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实行竞争性谈判制。
入库单位提交谈判资料,经专家综合打分确定成交单位。
四、中介单位管理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业务有重大过失的取消抽取资格。
重大过失指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的;工程咨询单位预算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经审计部门复核,调整率超过5%的;可研编制单位、环评报告编制单位未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义务超过两次的。
中介单位所有上岗人员必须是投标书拟派人员,否则不支付相关费用并取消单位资格。
中介单位每季度需定期提交上岗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中介机构项目库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规范咨询机构执业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襄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襄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为高效、高质量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任务,提高项目全面咨询技术服务效率及质量,规范咨询中介机构服务工作及管理,建议组建樊城区建投公司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中介机构库,做好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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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使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的,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必须
进行公开招标的除外。
第四条中介机构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选择、综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的组建工作,由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入库机构。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别,并由下列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确定入库机构数量、相关资质要求,以及具体招标建库事宜:
(一)政府采购代理:由区财政局负责;
(二)工程咨询:由区发改局负责;
(三)工程造价及审计:由区审计局负责;
(四)资产评估:包括房产评估、土地评估等,由区财政局负责;
(五)工程测绘、设计、勘察、监理:由区开发建设局负责;
(六)其他类别的中介服务,视具体情况由区政府另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
第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并有良好业绩;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第八条选用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单位指定中介机构。
区财政局负责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实行电子化动态管理,为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提供现场选择服务。
同时配套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区监察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库内中介机构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采购单位选用库内中介机构,应通过中介机构库使用管理系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连续两次被抽中的,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如有重合,取消后一次获选资格,并通过系统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采购单位或各行业主管部
门书面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察局备案,可以从中介机构库中自行选用中介机构:
(一)因项目连续性或特殊性要求,必须由原服务中介机构继续服务的;
(二)遇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发生,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三)遇有其他特殊情形,按照第九条规定选择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一经选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委托单位应填写《协议供货采购申请表》报区财政局审批。
审批通过后,应在30日内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签订前应报区法制办审查同意,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合同应明确委托目标、职责范围、工作时限、质量要求、检查验收、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其中中介服务费标准不得高于中介机构在入库投标时承诺的收费标准。
第四章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合同期业绩
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分工,负责制定中介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指导各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实施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单项服务合同期满的业绩考核,实行综合打分测评,得分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记录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对考核得分情况定期反馈,并在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当年考核情况,向区财政局和区监察局报备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和“黑名单”退出机制。
中介机构库使用年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重新招标,考核情况作为下次投标重要参考条件。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记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今后不得再次入库: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
介机构的;
(五)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严重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业务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区监察局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建立和管理使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从中介机构库内抽取中介机构,而擅自使用库外中介机构的;
(二)与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评标过程或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因自身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财政资金及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