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桩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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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桩基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
一、凡在我市从事基桩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取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市外检测机构应在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备案手续。

检测机构应在核定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不得允许挂靠人员以其名义从事基桩检测活动。

二、基桩检测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发的基桩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确保持证上岗,现场持证检测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基桩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基桩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基桩检测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市城乡建委及市质监总站发布的基桩检测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检测活动。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对旋挖桩成桩质量检测的通知》(建质监[2 011] 53号)文件要求重点加强旋挖桩等新工艺新方法基桩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旋挖桩等基桩检测质量。

五、基桩检测应当签订基桩检测委托合同。

基桩检测委托合同应明确基桩检测的方法、数量、检测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和中间检测结果(分阶段检测时)的时间、委托方应做的准备及配合工作等内容。

六、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完成后,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对分阶段实施检测的工程,每次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必须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或加盖检测专用章的。

桩基工程试验管理制度

桩基工程试验管理制度

桩基工程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桩基工程试验的实施,提高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桩基工程试验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科学、规范、质量、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由工程项目部门负责修订、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五条试验监督单位要根据桩基工程试验管理制度,对工程试验进行监督。

第六条试验执行单位对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试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试验内容和结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参考。

第八条试验结果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处理问题。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试验档案管理制度,将试验记录和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条对于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章试验项目的确定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设计要求确定试验项目,确保试验内容符合工程需要。

第十二条试验项目的确定应当包括试验方法、试验条件、试验内容等内容。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确定试验执行单位和试验监督单位,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向试验执行单位和试验监督单位提供试验参数和要求的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对试验执行单位和试验监督单位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试验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建立试验计划,详细规定试验项目的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第三章试验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校准第十七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在试验前对试验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和校准,确保其性能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试验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试验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建立试验设备和仪器的维护制度,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条对于使用过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应当及时清洁、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部门应当建立试验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记录,记录试验设备和仪器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试验过程的监督和记录第二十二条试验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计划和要求,认真、细致地进行试验。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根据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方法的选定原则(一)检测方法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和满足工程检测的特定要求;(二)检测方法的选定与分析应综合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等因素,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评价正确;(三)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可根据不同被检对象和检测要求,选用多种测试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四〉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使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时要求被检桩的桩端反射信号应能有效识别;钻芯法检测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基桩在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的同时,宜根据具体情况辅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五)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10跗进行完整性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抽检频率应不少于相近条件下总桩数的3。

、(六)在江、湖、河、海等水中施工的基桩、桩长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基桩、桩径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基桩、长径比小于等于5的基桩应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

当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机构等单位有更高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七)当基桩施工过程出现异常现象(如停顿、堵管、导管埋置深度不够,塌孔等〉、基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波形异常、需进一步探明桩底沉渣和持力层情况、超声波检测管堵塞造成桩体下部无法检测、基桩混凝土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以及业主、监理和质监机构等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基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基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验证。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完整型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交通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基桩完整性检测质量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

根据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0】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方法的选定原则(一)检测方法的选定应具有代表性和满足工程检测的特定要求;(二)检测方法的选定与分析应综合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等因素,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评价正确;(三)为保证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可根据不同被检对象和检测要求,选用多种测试方法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四〉低应变反射波法与超声波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及位置,使用低应变反射波法时要求被检桩的桩端反射信号应能有效识别;钻芯法检测适用于检测基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完整性、桩底沉渣厚度和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基桩在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的同时,宜根据具体情况辅助低应变反射波法检测;(五)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灌注桩应10跗进行完整性检测,其中钻芯法检测抽检频率应不少于相近条件下总桩数的3。

、(六)在江、湖、河、海等水中施工的基桩、桩长大于或等于30米的基桩、桩径大于或等于2.0米的基桩、长径比小于等于5的基桩应釆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

当业主、设计、监理、质监机构等单位有更高要求时,按具体要求执行;(七)当基桩施工过程出现异常现象(如停顿、堵管、导管埋置深度不够,塌孔等〉、基桩无破损检测发现波形异常、需进一步探明桩底沉渣和持力层情况、超声波检测管堵塞造成桩体下部无法检测、基桩混凝土试件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等情况,以及业主、监理和质监机构等单位发现施工过程基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对基桩进行钻芯法检测验证。

桥梁桩基检测管理制度

桥梁桩基检测管理制度

桥梁桩基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桥梁桩基检测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桩基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桥梁桩基检测工作,具体包括大桥、特大桥、高速公路桥梁、城市快速路桥梁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桥梁桩基检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桥梁桩基检测数据档案,对桩基检测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桩基检测管理,提高桩基检测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对于桩基检测工程的不符合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泄露桩基检测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桩基检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确保桥梁桩基施工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检测管理第九条建立专门的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桩基检测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十一条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桥梁桩基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运行良好。

第十二条建立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数据库,包括桥梁桩基检测记录、桩基检测报告等,并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三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桩基检测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四条桥梁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对桩基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桩基检测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六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对检测工作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检测工作的公正和客观性。

第十七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桩基检测工作进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桩基检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桩基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桩基检测工作的质量。

第三章检测程序及标准第十九条桩基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确保检测工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桩基检测 监督 管理制度

桩基检测 监督 管理制度

桩基检测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桩基检测工作,提高桩基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桩基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桩基施工的工程项目。

三、桩基检测监督管理机构1. 桩基检测监督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负责,负责对桩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桩基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四、桩基检测监督管理人员1.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

2. 第三方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资格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五、桩基检测监督管理内容1. 桩基设计文件审核: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桩基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桩基类型、桩基施工方法、桩基检测标准等。

2. 桩基施工监督: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桩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桩基的布置、钢筋笼的浇筑、混凝土灌筑等。

3. 桩基检测:对桩基施工完成后的各项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包括静载试验、动载试验、超声波检测等。

4. 检测报告审核:对检测结果出具的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六、桩基检测监督管理流程1.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桩基施工的监理工作。

2. 监理单位根据桩基设计文件对桩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3.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对桩基施工完成后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4. 监理单位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出具监理报告。

七、桩基检测监督管理要求1.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桩基检测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桩基检测工作符合规范要求。

2.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3.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检测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协助工作。

4. 监理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出具监理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测监督管理情况。

八、桩基检测监督管理责任1. 检测监督管理机构对桩基检测工作的结果负有监督责任。

2. 第三方监理单位对桩基检测工作的监督结果负有审核责任。

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评价正确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桩检测(指基桩的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及桩身混凝土强度等)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桩基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双方可采用省建设厅推荐的合同文本(见附件一)签订检测合同。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专家论证会取代基桩检测。

第五条 本省的建设工程基桩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基桩工程检测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章 检测单位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单位为: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基桩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

第七条 各基桩检测单位应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基桩检测工作应由本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持证人员承担。

各基桩检测单位不得超越资质承揽基桩检测任务,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揽基桩检测业务。

第八条 基桩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基桩检测规范进行检测、编写检测报告,并做好现场原始记录(含测试曲线)及检测报告的归档工作,基桩检测归档文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九条 建设工程基桩的检测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基桩检测水平,不得恶意竞价,扰乱检测市场,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桩基检测管理制度

桩基检测管理制度

桩基检测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桩基检测是对建筑工程中的桩基进行检验和评估的重要工作,其目的是确保桩基的质量和可靠性,避免桩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针对这一需求,本公司制定了桩基检测管理制度,以规范和指导桩基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合作伙伴在各类建筑工程中进行的桩基检测工作。

三、责任和权力1.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安排桩基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2.检测人员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桩基检测,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检测结果;3.质量部门负责对桩基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4.公司领导负责审核和批准桩基检测报告,并对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负总责。

四、桩基检测流程1.检测前准备:项目负责人会议确定桩基检测任务,并安排检测人员,同时准备检测设备和材料;2.检测现场准备:检测人员到达现场后,核对检测设备和材料,了解工程情况,制定检测方案;3.桩基检测:按照检测方案进行桩基检测,实施各项测试,并记录检测数据;4.检测报告编制:检测人员负责将检测数据整理和分析,并编制桩基检测报告;6.检测报告批准:公司领导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批,并签发检测结论。

五、桩基检测要求1.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2.检测设备和仪器要求准确可靠,并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3.桩基检测应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4.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内容,并经过质量部门审核。

六、桩基检测记录和档案管理1.桩基检测记录应详细、准确地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并进行签字确认;2.检测报告和相关资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保存五年以上。

七、质量评估和改进1.质量部门应定期对桩基检测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检测人员的业绩和质量指标等;2.根据评估结果,质量部门可以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并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改进工作。

八、违规和处罚对于违反桩基检测管理制度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记过、停职和辞退等,严重违规者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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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身完整性判定
类别特ຫໍສະໝຸດ 征砼芯样连续、完整、表面光滑、胶结好、骨料分布均匀、 Ⅰ
呈长柱状、段口吻合,芯样侧面仅见少量气孔。
砼芯样连续、完整、胶结较好、骨料分布基本均匀、呈柱 Ⅱ
状、段口基本吻合,芯样侧面局部见蜂窝麻面、沟槽。
大部分砼芯样胶结较好,无松散、夹泥或分层现象,但有
下列情况之:
芯样局部破碎且破碎长度不大于10cm;

常。
某一检测剖面个别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无声速低 Ⅱ
限值异常。
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 Ⅲ
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 现显异常; 局部砼声速出现低于低限值异常。
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明显异常; 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 Ⅳ 现明显异常;

芯样骨料分布基本均匀;
芯样多呈短柱状或块状;
芯样侧面蜂窝麻面、沟槽连续
钻进很困难;

芯样任一段松散、夹泥或分层;
芯样局部破碎且破碎长度大于10cm
《铁路基桩无损检测规程》(TB10218-9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 规范》(JGJ 106-2003)等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结合工程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厦深铁路建设的建设、施工、监理及基桩检测单位必须遵守本办 条 法。 第3基桩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基桩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 条 测。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各种形式的专家论证会取代基桩的检 测。
第1章 检测机构 第4基桩质量检测项目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 条 第5基桩检测单位应具有铁道部或建设部颁发的基桩质量检 条 测资质证书。基桩质量检测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持证人员承担。 第6基桩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基桩检测规范进行检测, 条 现场原始记录(含测试曲线)、检测报告单、报表等应 建立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所有原始记录的 数据不得涂改,检测报告单须保持原始本的连续流水编 号,不得抽撤。 第7基桩检测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数据和结
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规定,桩身完整性 评价如下:
桩身完整性评价表
桩身完整性类别
分类原则

桩身完整

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
的正常发挥

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2、 基桩声波透射法检测 1、 检测目的:检测桩身结构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的程度并确定其位
第十七条 为确保基桩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非本办法及《建 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规定的其它检测方法不得用于 本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来格执行客运专线铁路施工及验收标准的 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混凝土灌注桩施工工艺要求及工法,建立严格的 混凝土灌注桩桩身质量保证制度,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做好检测现场的准备及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混凝土灌注桩桩身施工 质量检测的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到现场参与基桩检测的关键检测过 程,做好旁站监督,基桩检测结果得到监理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 工序。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对从事基桩检测的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对 基桩检测不规范的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深铁广东有限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混凝土灌注桩桩身质量检测方法及桩身完整性评价标准 附件:
桩身砼声速出现普遍低于低限值异常或无法检测首波或 声波接收信号严重畸变。
3、 钻芯法检测 1、 检测目的:检测桩身砼质量、桩身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桩底
沉渣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持力层是否符合要求;施 工记录桩长是否属实。 2、 每根受检桩的钻芯孔数: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 范》(JGJ 106-2003)规定,桩径小于1.2m的桩钻1孔,桩径为1.2 ~1.6m的桩钻2孔,桩径大于1.6m的桩钻3孔。 3、 钻芯孔的位置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基桩钻芯孔为一个时,宜在距桩中心100-150mm的位置开孔;当 钻芯孔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宜在距桩中心D/6处均匀对称布置。 4、 现场抽芯检测:低应变检测完成之后,被确定为有桩身质量缺陷的 不足部分在结构完整的桩中根据实际情况抽取。被抽检的每根桩, 钻至有疑问的部分或钻至设计要求的深度。芯样取出后,应由上而 下按回次顺序放进芯样箱中,及时标上清晰标记,标明回次数、块 号、本回次总块数,并按规定格式及时填写“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 记录表”,记录钻进情况和钻时异常情况,对芯样质量进行初步描 述。 对砼的胶结情况、骨料的分布情况、砼芯样表面的光滑程度、气 孔大小、蜂窝、夹泥、松散、桩或墙底砼与持力层的接触情况、沉渣厚 度以及桩或墙端持力层的岩土特征等,应作出清晰、准确的详细编录。 5、 芯样试件截取原则:当钻孔深度小于10m时,在上半部和下半部截 取有代表性芯样2组,每组连续取3个芯样试件;当钻孔深度10~ 30m时,每孔在上中下三个部分截取有代表性芯样3组;当钻孔深度 大于30m时,截取芯样不少于4组。当缺陷部位确认可以进行取样 时,必须进行取样。 截取芯样试件前应对有注明工程名称、钻芯桩号、钻孔号的标牌 的全貌进行拍照。截取芯样时应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在场 截取。 6、 砼芯样抗压试件的高度与直径比应在0.95~1.05的范围内。 7、 桩身完整性判定如下:
散、蜂窝、孔洞等严重缺陷时,将产生波的散射和绕射;根据波的
初至到达时间和波的能量衰减特征、频率变化及波形畸变程度等特
性,可以获得测区范围内砼的密实度参数。测试记录不同侧面、不
同高度上的超声波动特征,经过处理分析就能判别测区内砼的参考
强度和内部存在缺陷的性质、大小及空间位置。
3、 检测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国
陷可采用开挖验证;不能开挖验证的,宜采用钻芯法验证检测。 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
孔验证。经钻孔验证确认桩身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时,可采用静载法试 验进一步验证或进行返工或技术处理。
经采用瞬态激振时域频域分析法检测或声波透射法检测确认为 Ⅳ 类桩的,必须进行返工或技术处理。
第十五条 对出现Ⅲ、Ⅳ类桩的责任单位严格按铁道部《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程序、质量事故类 别和处理权限,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或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在检测工作中,凡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发生的复检 费、返工费等由责任单位承担。由于检测单位操作不当、人为失误而发 生的复检费、返工费及工程恢复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
条 论负责,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结 论明确、字迹清楚、并经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检 测单位的公章。
第8对基桩质量检测的结果存在争议时,由建设单位、施工 条 单位及检测单位协商解决,或由上级机构进行仲裁 第2章 基桩检测基本规定 第9混凝土灌注桩桩身质量检测及验收,应严格执行铁道部《客专线铁 条 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60号)、 《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3-2005)、《铁路 要程基桩无损检测规程》(TB10218-99)。 第 所有混凝土灌注桩桩身质量均应进行检测及验收。 10 条 第 混凝土灌注桩的检测方法 11 条 1. 桩长小于或等于50m的砼灌注桩,采用瞬态振时域频域分析法(低 应变法)进行桩身质量检测及验收。 2. 桩长大于50m、地质变化异常复杂地区或桩身施工质量可靠性较低 的砼桩,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及验收。 3. 通过基桩无损检测对桩身混凝土及桩身质量有疑问的桩按本办法第 十四条办理,设计有要求的检测方法,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检测时受检桩的龄期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03)的要求。 当采用瞬态激振时域频域分析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的 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达到28d或预留同条件 养护试块强度达到设计强度。 第十三条 声测管埋设数量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桩无损检测规 程》(TB10218-99)的规定: 桩径0.6~1.0m宜埋设2根管;桩径1.0~2.0 m宜埋设3根管、桩径 2.0 m以上宜埋设4根管。 第十四条 对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基桩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 术规范》(JGJ106-2003)的要求进行验证与扩大检测。 经采用瞬态激振时域频域分析法检测或声波透射法检测确认为 Ⅲ 类桩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同时按相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桩身浅部缺
混凝土灌注桩桩身质量检测方法及桩身完整性评价标准 1、 瞬态激振时域频域分析法(低应变法)进行检测
1 、检测目的:普查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并为 抽芯验桩和高应变动力试桩确定桩位提供依据。
2 、检测的基本原理是:有力锺或力棒敲击桩顶,在桩顶施加激振信 号产生应力波,该应力波沿桩身传播过程中,遇到不连续界面(如
蜂窝、夹泥、断裂、孔洞等缺陷)和桩底面时,将产生反射波,通 过安装在桩顶的传感器接收反射波信号,检测分析反射波的传播时 间、幅值和波形特征,判断桩的完整性。 3 、检测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国 家行业标准《铁路工程基桩无损检测规程》(TB 10218-99)。 4 、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
置。 2、 基本原理:超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结构完整性的基本原理是:由超
声脉冲发射源在砼内激发高频弹性脉冲波,并用高精度的接收系统 记录该脉冲波在砼内传播过程中表现的波动特征;当砼内存在不连 续或破损界面时,缺陷面形成波阻抗界面,波到达该界面时,产生
波的透射和反射,使接收到的透射能量明显降低;当砼内存在松
关于公布《厦深铁路工程基桩检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为加强厦深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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