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刑诉法职务犯罪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法涉及面颇广,内容丰富,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多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此次修法赋予了检察工作一系列的新职责和新任务,增加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但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制约。
本人拟以本院检察工作的实际,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变动要求,谈一下基层检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检察机关必须重视执法理念及执法方式的转变理念是行为的先导,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的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为指引,这部法律只不过是纸面的法律,其所主张的法律精神将无法落实,其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流于形式。
此次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观念上有了较为明显的转变。
例如,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导入其中,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又如在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办案人员必须改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不能单纯依赖口供定案,要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全部证据。
由此可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干警把学习好、理解好和掌握好修改的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作为深入贯彻的前提。
我院在组织干警学习修改的刑诉法过程中,制定了系统的学习方案和严格的学习制度,不仅仅要求干警掌握修改的刑诉法如何适用的问题,同时更加注重干警对修改的刑诉法的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要求必须从修改的刑诉法“改了什么”、“为什么改”、“与96年修订的刑诉法区别在哪里”三个方面理解和把握各条款的内涵和要求,要求干警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从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高度来审视修改后的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主要内容及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程序的意识,自觉转变、更新不合时宜的执法理念,主动转变不科学的执法方式。
刑诉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其 次 . 刑诉 法 第 5 新 7条 规定 了检 察 机 关 承 担证 据 收 集 合 法 性 的证 明责 任 , 且 “ 人 民法 院 通 知 . 关 并 经 有 人 员应 当 出庭 ” 侦查 人 员 出 庭作 证 在 英 美法 系 国家属 。
于 常态 的做法 和现 象 . 从 我 国 的 司法 实 践 来 看 . 但 侦查
、
职 务 犯罪 侦 查 工作 面 临 的新 挑 战
f 一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带 来 的挑 战
新刑诉法从 5 4条 至 5 8条 分 别 规 定 了 非法 证 据 的 范 围 . 明确 了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诉 讼 阶段 和 具 体程 序 . 并
第 一 次在 法 律 层 面建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这 对 职务
犯 罪 的侦 查 取 证工 作 提 出 了新 的 要求 首先 。 由于 在 职 务犯 罪 的侦查 工 作 中 . 涉 案 嫌疑 对 人 进行 政 策 攻 心 和法 制 教 育 是 侦查 人 员 常 常 使 用 的手 段. 目的是 使 侦查 对 象 坦 白交 代 犯 罪事 实 尽 管 侦 查人 员 在讯 问过 程 中一 般 能 够 保 持 合 法恰 当 的方 式 .但 政 策 攻心 和法 制 教育 的言 辞 方 式 和语 言环 境 .仍 然较 易 被 理解 为威 胁 引诱 侦 查 对 象 交 代 犯罪 事 实 对 侦查 对 象 进行 政 策 教 育所 使 用 的语 言 .一 般 并 未 达 到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 “ 法 ” 程 度 .1 在 庭 审 阶 段 的辩 非 的 [但 ] 护 人仍 然 可 能 把 办案 人 员 在 侦 查 取证 时使 用 的 语 言进
的供 述
关 承担 证 据 收集 合 法 性 的 证 明必 将 使 侦 查 人 员 出庭 说
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传唤和拘传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应对

的批 准手 续, 审批 负责 人应仔 细审 查相 关报 告及所 附证据 材料 :
即要严 格告知 程序 , 将传唤 、 拘传 的法定 时限纳入 监督 人 到案接 受讯 问的强制方法 ; 三是拘 传的到达地 点是“ 指定地 点” 。 事中监督 , 拘 传 的强制 性 决定 了它 与传唤 的区 别 。 在理论 和实 践当 中, 传唤 范 围; 事 后监督 , 即要 建立事 后违 法责任 追究 制度 , 对 违法传 唤 、 拘传 , 变相 延长法 定 时限 的, 要纳 入 国家赔 偿范 围 。 和拘 传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有:
( 二) 个 别办案 人 员变相延 长传 唤 、 拘 传 时限
拘传 持续 的时间不 得超过 二十 四小时 ” : 二是规 定“ 传 唤、 拘 现行《 刑事 诉讼法 》 第9 2条规 定 : “ 传唤、 拘传 持续 时间最 长 传 唤、 传 犯罪嫌 疑人 , 应 当保证 犯罪 嫌疑人 的饮食 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不超过 1 2 小时 , 不得 以连续传 唤 、 拘传 的形 式变相拘 禁犯 罪嫌疑 人。 ” 在 该法 实施 之初 , 侦 查人 员纷纷 抱怨 1 2小时 的规定过 于严 三是规 定“ 对在现 场 发现 的犯 罪嫌疑 人 , 经 出示工 作证件 , 可 以口 苛, 影响案 件 的突破 , 并把 1 2小时视 为突破 的瓶 颈 。 某些 地方 就 头传唤 , 但应 当在讯 问笔录 中注 明” , 上述 修改在 实际操 作中可 能 想 出种种 方法 规避 1 2 小 时 的规定 , 如 以协 助谈话 l 2小时 、 证 人 存在 以下 问题 : ( 一) 如何 把握 “ 特 别重 大、 复杂 、 需要 采取拘 留逮捕 强制措施 谈话 1 2小时 、 传唤 1 2小 时“ 三合一 ” 的方式 变相 延长羁 押时 限;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一、新刑事诉讼法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入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办案人员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这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
以前,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这样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而且效率比较高。
如今要求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还要同步录音录像,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侦查过程中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
辩护律师介入范围的扩大,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
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涉及刑事侦查方面的修改也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职务犯罪处于一个“相对高发期”,同时相较传统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基于此,文章拟从制约检察系统侦查水平提升的原因出发,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谈一些肤浅之见,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方式;侦查能力;经验主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对讯问时限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
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
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
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
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
新刑事诉讼法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 法;职务犯 罪;预 防;作用
近年来 , 随着我 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越 来越 多 的职 务犯 罪问题 引起 了社会各 界的 高度关注。预 防职务犯罪 , 是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 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 律监督 职责 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 法修正 案 》的出台 , 对我国推进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 和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大意义。新刑诉法对 检察 机关 职务犯罪 案件侦查 工作 产生 重大 影 响 ,既有 助于加 大职务 犯罪 查办工 作力 度, 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 腐败 的职能。不但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方 面具有重大突破 , 而且对于预 防职务犯罪也 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
证据排除规则 ,以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
保障犯罪嫌 疑人 的人权。同时还规定 : “ 人 民 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 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 应 当进行调查 核实 。对 于确有 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 形 的, 应 当提 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这种审前非法证据的审查与 排除制度的设计 , 其本身就是对侦查机关滥 用权力的一种监督 , 有助于遏制与预防职务 犯罪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 的发生。 综上所述 , 新刑事诉讼法许多制度 的完
严 重侵犯 公 民人 身权利 的重大犯 罪案件 可 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并且规定通过 “ 特殊 侦查手段”获得 的证据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使 用。 这对于加大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 打击力度无疑非常有益 , 可极大提高检察机 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和水平 , 有效震 慑犯罪 ,预防新的职务犯罪 。
1 .新刑诉法完善了刑事诉讼领域职 务 犯 罪预 防制度 惩治职务犯罪 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 及 时查处 职务犯 罪本身 就是一 种特 殊预 防 教育 , 也是 目 前最有效 的预防。要有效预 防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摘要]2012年3月14日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下简称“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拟对此进行一个梳理和总结,并提出笔者个人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调整应对新刑诉法实施的见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新刑诉法;人权一、新刑诉法修改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容(一)关于人权保障保障人权是宪法和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功能,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人权保障的内容,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有:1.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总原则:在该法第2条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
2.完善了律师辩护权:在该法第36条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健康权益保障:在该法第117条明确“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通过录音录像规定,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在该法第121条明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增加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程序,尽可能降低监禁率和监禁期限:在该法第93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证据及证明问题1.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在该法第48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在该法第50条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刑诉法第三十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随时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需许可,不被监听。上述规定无疑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侦查权与辩护权的直接对抗性。
一是执行机关无暇顾及检察机关的请求。目前,拥有技术侦查手段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由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案件大量发生,任务繁重,导致这些机关技侦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在自身都难保的情况下还去过问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请求,确实有点勉为其难。由于职务犯罪隐蔽性强,智能化程度高,职务犯罪侦查不仅调查难,取证难,固定证据更难。职务犯罪如果得不到及时查处,势必对司法机关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损害,对党和政府形象、政权的稳定、社会风气的优化也都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损害。新刑诉法这一规定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而言有如隔靴搔痒,给人有力用不上的感觉。
修改后刑诉法职务犯罪
——————————————————————————————— 作者:
———————————————————————————————— 日期: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仅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顺应形式发展,如何转变执法理念,改变执法机制和模式,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产生深远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现就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三方面突出问题浅谈个人拙见,以期各位专家学者赐教。
三是执法观念急需转变,侦查取证能力亟待提高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有待强化对新刑诉法的学习,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意识,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提高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二、关于技术侦查措施运用方面的问题
在信息技术日趋普及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检察机关长期侦查技术手段落后,没有被赋予技术侦查权,致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发现犯罪,揭露犯罪的能力大打折扣。客观上造成不得不依赖纪委以“家法”来突破大要案。但“家法”无论如何都无法适应现代法治的需求,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技术侦查权成为客观选择的必然。由于技术侦查的“双刃性”,修改后的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决定权,但执行权需交有关机关执行,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较为尴尬的局面: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技术侦查队伍建设上一直缺乏长期规划和投入,虽然设置了检察技术部门,但在业务开展、机制协作等方面,远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急需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探寻技术侦查工作、人才培养和机制协作的新模式,以最大程度地适应侦查办案的迫切需要。
三、转变执法理念 适用庭审变化要求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得以强化,侦查审讯难度加大。
在侦查讯问初期,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一般较为脆弱,在获取一定外围证据的情况下,突破口供,时机较佳。而此阶段,一旦有律师介入,往往犯罪嫌疑人极易想方设法规避侦查,产生对抗和侥幸心理,现实中若再遇上素质不高的辩护人稍加“点化”,这种心理更会立即得以强化,获取有价值的口供就难上加难。
二是侦查人员利用技术侦查的意识和能力跟不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现代科学技术已成为现代人类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一线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现代科学技术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往往普遍偏低,利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明显不足,急需加大培训力度,以提高利用科技手段开展技术侦查活动的能力。
三是技术侦查队伍建设、机制协作落后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新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确定,以及庭审中,侦查人员需就所收集证据的合法与否出庭作证的规定,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意识,切实遵循程序法关于侦查环节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的相关规定并适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案件证据加以科学、全面的固定。使侦查活动合法性能够在庭审中得以充分完整、准确展现。同时第一百八十七条又增加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无疑对侦查取证中证人证言的稳定性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庭审中,证人与被告人面对面作证,由于相互之间常常存在某些利益纠葛,加之某些证人又怕当面得罪被告人,因而当庭翻证、证言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将会大量出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未雨绸缪,侦查人员在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完善证据体系的同时,必须充分做好个案防止翻供、翻证的因应对策。
二是侦查人员难从传统的侦查模式中转变。
由于口供在侦查办案中对发现案件真实,揭露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性、便捷性和节约性。加之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技术手段落后,侦查取证措施不够,一线侦查人员难免产生畏难情绪,甚至产生无所适从的彷徨感、困惑感。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职务犯罪侦查“由供到证”传统模式和对口供过度依赖的状况,难以很快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