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可得利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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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报告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

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

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

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

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案情]甲公司的经营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

委托合同与不当得利案例

委托合同与不当得利案例

委托合同与不当得利案例一、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受托人)代表其执行特定任务或代表其进行特定事务的一种合同。

然而,在委托合同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其中之一是不当得利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委托合同中的不当得利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建筑项目委托合同中的不当得利问题在一宗建筑项目中,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设计工作,并约定一定的酬金。

然而,在工程设计过程中,乙方发现了一项可提高工程效益的技术创新,但乙方没有将该创新通知甲方,而是将其作为商业机密保留。

这样做的结果是,乙方私自利用这项创新,节省了一笔资金,并获得了额外的利润。

甲方事后发现了乙方的行为,并要求返还被不当得利的部分。

针对该案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忠实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利用委托事项获取不当得利。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利用隐藏的技术创新获取额外利益,构成了不当得利的行为。

按照法律原则,乙方应返还被不当得利的部分给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金融委托合同中的不当得利问题在一个金融交易中,委托人委托第三方代理人进行股票交易。

代理人在执行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自己的权益信息,进行了违规的内幕交易,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

委托人在了解到代理人的行为后,提出追究不当得利和经济损失的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行为准则,代理人应当忠实履行其代理职责,不得利用委托人的资金进行不当得利行为。

代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交易,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并获取了不当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措施1. 意识到公平交易原则的重要性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应充分认识到公平交易原则的重要性,遵守合同的约定,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利用委托关系获取不当的利益。

2. 加强合同约束力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不当得利的行为,并约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以增加合同的约束力,避免不当得利的发生。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十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甲乙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侵权关系案例案例二:张三驾驶摩托车与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四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分析:张三与李四之间形成了侵权关系,张三因侵权行为导致李四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关系案例案例三:王某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某。

王某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分析: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物权关系,王某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有权要求李某将房产证过户给自己。

四、知识产权关系案例案例四: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但在软件上线前,被另一家公司抄袭。

科技公司要求抄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分析:科技公司与抄袭公司之间形成了知识产权关系,抄袭公司侵犯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五、债权关系案例案例五: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

到期后,李某未归还借款。

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分析: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债权关系,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法律关系案例案例六:陈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但在工作期间,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

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陈某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陈某因公司安排不合理而辞职,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

七、继承关系案例案例七:王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存款。

王某的妻子和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但王某的妻子要求分割遗产。

分析: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之间形成了继承关系,王某的妻子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律师与委托人纠纷典型案例

律师与委托人纠纷典型案例

律师与委托人纠纷典型案例
在某年某月,李先生聘请了著名律师陈女士为其处理一宗复杂的房产纠纷案件。

陈女士经验丰富,在业界有着良好的声誉。

然而,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李先生和陈女士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和纠纷。

李先生认为陈女士在处理案件时缺乏积极性和责任心,多次提出要求陈女士加大力度争取权益,但陈女士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导致了案件的进展缓慢。

此外,李先生还对陈女士的代理费用产生了质疑,认为陈女士收取的费用过高,而所提供的服务却未能达到预期。

陈女士则认为李先生对法律程序缺乏了解,对其期望过高,导致了对她的不满。

同时,她也表示代理费用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并未违反任何规定。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先生决定解除与陈女士的委托代理关系,并要求陈女士退还已支付的代理费用。

此案例中,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出现了信任危机和纠纷。

双方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充分沟通,明确彼此的期望和要求。

律师应该积极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委托人也应该对律师的工作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遵守合同约定。

法律职业伦理委托案例(3篇)

法律职业伦理委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家庭矛盾日益加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3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聘请了丙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

二、伦理困境在代理过程中,丙律师面临以下伦理困境:1. 保密义务与披露真相丙律师在代理甲的过程中,了解到甲在与乙的婚姻关系中存在一些不道德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乙造成伤害。

然而,根据律师保密义务,丙律师有责任保守甲的隐私。

但在离婚案件中,披露真相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丙律师在保密义务与披露真相之间陷入两难。

2. 法律职业伦理与当事人利益丙律师在代理甲的过程中,发现甲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一方面,作为律师,丙律师有责任维护甲的合法权益,避免甲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丙律师又必须遵守法律职业伦理,不能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在法律职业伦理与当事人利益之间,丙律师陷入矛盾。

3. 法律职业伦理与公共利益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

丙律师在代理甲的过程中,发现甲对子女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一方面,丙律师有责任为甲争取抚养权;另一方面,丙律师又不能忽视子女的权益。

在法律职业伦理与公共利益之间,丙律师陷入困境。

三、伦理抉择针对上述伦理困境,丙律师作出了以下伦理抉择:1. 保密义务与披露真相在代理过程中,丙律师充分尊重甲的隐私,但在必要时,会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披露相关证据。

例如,在乙提交的证据中,丙律师发现了一些可能损害甲权益的证据,此时,丙律师会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排除这些证据。

2. 法律职业伦理与当事人利益丙律师在代理甲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职业伦理,不为甲提供虚假证据。

对于甲的虚假陈述,丙律师在法庭上予以澄清,确保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法律职业伦理与公共利益在抚养权问题上,丙律师充分尊重子女的权益。

在代理过程中,丙律师积极与乙协商,争取达成抚养权共识。

合同法的案例

合同法的案例

合同法的案例案例:原告:敖明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被告:建新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04年4月15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建新公司委托伟明建材商行的经理李志新(个体经营)到水泥厂联系购买水泥事宜,建新公司总经理王志亲自填写了授权委托书2份,授权范围是“以建新公司的名义为建新公司购买水泥200吨”。

同时,王志新交给李志新盖有建新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2份,要李志新“见机行事”。

李志新到水泥厂购买了水泥200吨,以铁路货运的方式运抵建新公司,建新公司验货后,于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2004年6月1日,水泥厂派人到建新公司索要水泥款,建新公司称其已于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水泥厂来人则称建新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次所购水泥的水泥款,第二次货款尚未支付,建新公司则称自己只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从未买过第二次,水泥厂催款人员拿出李志新与水泥厂签订的购销水泥合同让建新公司过目,建新公司方知是李志新利用建新公司未及时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和盖有建新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章的空白合同又从水泥厂购买200吨水泥,但李志新第二次购买的水泥,根本未发运到建新公司。

建新公司以李志新私自购买水泥,自己未收到货为由,拒付水泥款。

水泥厂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新公司支付水泥款及其利息。

建新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只委托李志新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且我公司已支付了货款,第二次购买水泥乃是李志新个人所为,水泥又未运到我公司,我公司当然不负付款之责。

现李志新下落不明,水泥厂索要水泥款不成,便向我公司索要,毫无法律根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水泥厂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志新并非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书,而是建新公司通过正常手续委托授权,因此,李志新与建新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李志新以建新公司的名义同水泥厂签订了第二次购销合同并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建新公司作为被代理人自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向水泥厂支付货款。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84988278

伪造委托公证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有效,善意取得经典案例北京房产律师010-******** 原审法院查明,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于2000年10⽉登记在吴甲母亲王某某名下。

王某某于2001年10⽉17⽇⽴下⾃书遗嘱:“我在北京有⼀所住房(瞿溪路某号601室)在我⽣前和以后,该处住房归我⼤⼉⼦吴甲所有,其他⼈⽆权过问。

” 2003年12⽉7⽇,案外⼈万某以王某某代理⼈的⾝份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北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本市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以⼈民币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范甲、戴某某、范⼄。

同⽇,双⽅向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提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万某同时提交了伪造的王某某的委托书、伪造的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原房地产权证。

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审查后,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的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

为此,吴甲向法院提起⾏政诉讼, 2005年3⽉18⽇,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房屋⼟地资源管理局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在范甲、戴某某、范⼄名下以及颁发沪房地黄字(2003)第010588号北京市房地产权证的具体⾏政⾏为。

范甲、戴某某、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于 2005年6⽉20⽇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7⽉26⽇,王某某在⼤连去世。

根据王某某⽣前所⽴遗嘱,法院⽣效判决认定系争房屋由吴甲继承。

范甲、戴某某、范⼄于 2009年1⽉24⽇诉⾄法院,要求判令范甲、戴某某、范⼄购买本市黄浦区瞿溪路某号601-3室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该房屋所有权归范甲、戴某某、范⼄所有。

原审法院认为,万某与范甲、戴某某、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债务应由王某某承担。

吴甲辩称万某伪造委托书等⽂件的⾏为系违法⾏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万某进⾏的房屋买卖⾏为性质上属于⼀般的交易⾏为,不具有违法性。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委托书之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委托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委托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旅游公司借用星级酒店pos机进行刷卡,并在星级酒店获得银行刷卡预付款项后与星级酒店进行结算,在款项的收取和结算上与星级酒店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由于星级酒店与银行就境外信用卡pos机刷卡签有特约商户协议,对境外银行卡的受理条件、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控制有专门的约定,并对酒店刷卡人员进行了专业的培训,因此星级酒店在有关境外信用卡的刷卡业务上具有一般商事主体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星级酒店在受委托操作 pos机刷卡时,特别是受理如“无卡无密”这种风险较高的境外信用卡刷卡业务时,应进行认真核查,负有审慎和风险告知的义务。

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应对完成委托事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

法定代表人:漆洪波,该酒店董事长。

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

负责人:李静,该营业部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雄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以下简称新地中心)因与被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塔园路营业部)、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国旅公司)发生委托合同纠纷,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新地中心诉称:2009年7月,被告塔园路营业部承租新地中心商务中心房屋,用于经营票务和旅游业务。

塔园路营业部在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因自身没有 pos机,不能为客户提供刷卡服务,因此借用新地中心酒店的pos机,用于其境外客户的票务、旅游业务刷卡结算。

自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塔园路营业部借用新地中心pos机共计手工输卡25次,总金额为1 007 363元。

上列款项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称中行苏州分行,即收单行)分别预付到新地中心账户后,由新地中心预付给塔园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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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可得利益案例篇一:违约责任案例违约责任案例违约赔偿时间原告张柏芝诉称:2000年5月9日,我与东洋之花公司签订协议,按该协议书约定,我为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之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

2003年7月,我发现东洋之花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我的肖像,东洋之花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东洋之花公司支付我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

二、判令诉讼费由东洋之花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柏芝与被告东洋之花公司签订的合约书系张柏芝完成“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物之演出合同。

在该合同中约定了东洋之花公司在其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上使用张柏芝肖像的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东洋之花公司有权在合约约定的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

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物使用期限已届满,张柏芝起诉称东洋之花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其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已构成违约,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张柏芝所述之事实发生在双方演出合同终止以后,并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故张柏芝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柏芝要求被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费6035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6 260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案例2001年,李某与许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工程作业,租赁期限不定,租金结算时间为挖机从事的工程作业完工或许某不继续租赁时,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许某于2001年7月至2003年4月期间,共租赁该挖机从事了四次工程作业,前三次工程作业完工时,许某并未实时结付租金给李某,李某于是要求许某分别写下金额为120000元、50000元和23000元的三笔欠款欠条,此三笔欠款均记载在同一张欠条上,还款期限均为2002年3月底之前。

许某在写下三笔欠款的欠条之后继续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第四次作业,但完工之后仍没有及时结付租金,应李某的要求,又于2003年4月28日写下第二张欠条,注明欠李某挖机租金47740余元,但该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

至租赁关系终止,许某一直未结付上述租金共计240740元给李某。

2009年7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偿还欠款(挖机租金)240740元。

被告许某辩称拖欠李某的挖机租金是事实,但没有欠24万余元之多,并说二人曾在2002年的某天因欠款数额问题发生过争吵,此后李某就未向许某讨要过欠款。

另外,被告辩称原告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书写的欠条以及被告承认欠款事实等予以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予以认定,被告反驳未欠原告欠款数额达到24万余元,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1、李某持有的二张欠条当中,第一张明确注明了还款期限,被告许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起诉时间远远超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规定的时间,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张欠条“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原告因举证不能,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其债权请求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直接证据,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47740元给原告,判决生效之后一个月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约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童金年拥有太湖牌TH-1450联合收割机一辆。

2005年9月,童金年与万建民口头约定,万建民用自己的卡车为童金年运送收割机到外地跨区作业,随机前行,童金年支付运费。

2005年9月8日,万建民承运童金年的收割机前往河南省收割,途径江苏省仪征市十五里墩地段时,万建民所驾车辆侧翻,导致童金年收割机受损,失去作业能力。

事发后,万建民向童金年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童金年的收割机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此后,双方对修理费赔偿问题争议不大,主要对收割收入损失应否赔偿及赔偿数额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童金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万建民赔偿修理费和收割收入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童金年向法院申请鉴定,要求对收割机的修理费用和收入损失进行评估。

法院委托鉴定后,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童金年收割机的损坏修理费为19552元,修理期限需25天,修理期间的纯收入损失为35000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童金年与万建民间的口头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万建民应按约将童金年的收割机在合理期限内承运到目的地。

由于万建民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自已的卡车侧翻,并导致童金年的收割机同时受损,错过收割季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收割收入损失属于可预期利益损失,同时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安全到达目的地可能对童金年造成的收入损失,万建民在订立合同是能够预见到的,故万建民不仅应赔偿童金年全部收割机修理费,而且应赔偿收割机修理期间童金年的可得利益损失,即收割收入损失。

据此,海安县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判决被告万建民赔偿原告童金年收割机修理费19552元、可得利益损失35000元,合计54552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歌手含笑贷款买车案2003年3月9日,远景公司(甲方)与含笑(乙方)签订贷款购车合同。

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莲花跑车elzse一辆,金额万元。

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交纳首付款14万元,其余款项由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5年期汽车消费贷款。

合同第五条约定:贷款银行批准的贷款划到甲方帐户后,篇二:合同法案例分析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承包给了B 公司。

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一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定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七十人开始施工。

工程按期完工,B 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

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

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

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

在查找B公司的财产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 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

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

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什么条件?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 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

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年4月,王某乘坐客车公司长途客车从北京返回家乡。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走到司机身边,说自己急着上厕所,要求停车。

司机告诉他说,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

王某不听,突然上前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导致大客车失控,冲断护栏后翻入近3米深的沟内。

所幸无人死亡,但造成8名乘客受伤。

根据这些情节,请回答以下问题:李某是受伤乘客之一,由于翻车,李某购买的价值2300元的水晶餐具全部被毁。

李某为疗伤花费医药费3690元。

李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某携带的餐具毁损的损失,为什么?张某是另一受伤乘客,他因与司机熟识,客车售票员同意他免票乘车,张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4100元。

张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乘客陈某也在事故中受伤,他是在客车中途停车过程时,乘售票员不注意偷偷上车的,事故发生前,售票员多次要求无票乘客买票,陈某没有购买车票。

陈某为疗伤支出医药费3120元。

陈某也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

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陈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41、A向B租借一店铺,用于做水果零售,A以一元一公斤的价格向C定购西瓜5吨,由A自行提货,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20%。

合同签定之日,A还支付了定金500 元。

未料在西瓜合同履行期的前10天,因店铺相邻方D的家用电器起火,祸及A的店铺,使其不得不停止营业,A当即将火灾原因通知c,告知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C回电不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c未见A来提货,便以A拒绝履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 支付全部货款、20%违约金和没收定金。

问:A能否以火灾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为什么?本案是A单独违约,还是A与D的共同违约?42.某商场于5月10日分别向早厂和乙厂发出了信函:我商场急需A型日光灯i500支,如果你厂有货,请来甬告知,具体价格面议。

甲f收到该信后,于5月15日给商场回信你商场所需的A型日光灯我厂有现货,每支价格50元,如果需要的话,请先预付货款500¨元,余款货到后支付;请5月20 日前回复。

该商场收到甲厂的回信后,认为甲厂提供的货款支付方式可以接受,但是希望每支价格为45兀,于是甲厂在5月19 日收到该商场发出的第二封信,内容是:我商场愿意和你厂达成这笔交易,但每支价格能否降低为每支45,L,希望你厂能送货上门,并在6月1日之前给予答复。

该商场又于5月20日收到乙厂报价信函:我厂有你商场需要的日光灯,价格为42元,如果同意购买,请在5月30目之前给,答复。

该商场认为乙厂的价格合理,于是5月27日向乙厂发出表示同意己厂的条件的信函。

5月29日,乙厂收到该商场发出的同意信函。

问:该商场给甲厂和乙厂的信函在合同法上被称为什么?该案例中哪些信件属于要约?为什么?如果甲厂收到该商场的第二封信后,在6月1日给予该商场答复表示同意,但商场以已与乙厂订立了买卖合同为由,拒绝与甲厂订立合同,那么,甲厂与商场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商场发给乙厂的信由于邮局的原因而没能在5月30日送达给乙厂的,乙厂并没有表示是否接受这封迟到的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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