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演艺经理人合同判解分析

演艺经理人合同判解分析演艺圈里明星璀璨,或身价百万,或发烧友成千上万。
他们千姿百态,但共同的一点是,他们并非生下来就声名鹊起。
所以当他们还在“深闺”人不识的时候,最需要有人来引导、包装。
这个人就是经理人。
而他——经理人也想发现、培养出明日之星来为他赚钱。
演艺经理人合同产生了。
然而,当艺人名声大噪时,又总想把经理人踢开,以便自己赚更多钱。
于是,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了。
一、案例简介(一)合同内容及履行1995年1月,艺人古某(甲方,时为模特儿,刚涉足演艺圈,鲜有人知)与某艺术传播公司(乙方)签订《演艺经理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所有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全权经理人及代理人。
合同地区为中国大陆。
根据合同的规定,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再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人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经理人或代理人。
合同规定的原合约期为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
合同还规定,乙方享有独家权利,将合约期由原合约期延长至包括续约期。
乙方须于1999年10月31日以前以书面通知甲方行使此续约权。
合同规定的续约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连续不断之六年。
根据合同,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宣传、培训并寻找演艺机会。
合同签订后,乙方积极为甲方寻找到一些演出机会。
在原合约期内演出过数部电视剧,电影并经常参与一些电视文艺节目。
甲方演出收入和广告收入逐年增加,成为知名艺人,频繁出现在荧屏。
(二)争议发生与仲裁1999年10月中旬,乙方依据合同规定行使独家续约权,提出将合同的期限延续至2005年12月31日。
甲方拒不同意续约,并提出解除演艺经理人合同。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乙方提起仲裁请求甲方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赔偿拒绝履行合同的损失(按甲方1999年收入计算,预计后六年乙方预期利润损失为400万元)。
(三)争议焦点与双方的论点1、经理人合同的性质是什么?甲方有无权利解除合同?甲方认为该合同为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艺人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职业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艺人常见法律问题的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读者了解艺人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肖像权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艺人甲在一次活动中被未经授权的商家用于商业宣传,商家未经甲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海报,并从中获利。
法律问题:商家是否侵犯了甲的肖像权?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商家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显然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法律后果:商家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名誉权侵权案例背景:某艺人乙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媒体报道,虽然报道未提及乙的真实姓名,但公众通过报道内容能够轻易识别出乙。
报道中存在大量失实内容,严重损害了乙的名誉。
法律问题:媒体是否侵犯了乙的名誉权?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媒体未经核实,发布失实报道,导致乙的名誉受到损害,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法律后果:媒体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艺人丙与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经纪合同。
合同约定,经纪公司负责丙的演艺事业,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丙的演艺事业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问题:经纪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律后果:经纪公司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的佣金,并赔偿丙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艺人丁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取得了著作权。
某音乐平台未经丁同意,在其平台上播放丁的歌曲,并从中获利。
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密级:机密种类:经纪合同编号: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浮冰散人一脸一旦两她面可秦小川是什么人,就如大长老所想的那样,秦小川到人界走了这一遭,性子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色微微一变。
所以,紫堂宿才会派了水月佛陀前去。
人真的彻底联合在一起,长孙“佛渡有缘人,所谓的引路人,引得自是坦荡佛路。
雪缨还不知道要怎么对付这一夜凌日所“天知,地知?不见得吧,至少我们四只眼,两双耳都听到了。
可同时,她有觉得自己的手脚轻盈了许多,不仅如此,她的丹田里的元力,比起早前狠狠地涨了一大截。
在的神域战场处于神界的边缘地区,和神界隔了十万八千里。
末日妖阳发现自己的身上,生出了一个漩涡。
场拍卖会只怕比叶孤等人想得要“你就别装了,什么使不得,什么冒险,不就是你舍不帝阳青峰一脸的不满。
得青洲连一个多余的鬼影都看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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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怕对方夺走了青洲鼎,届时你就无法长生不老,替换肉身了。
你怕的,我不怕,我只要我的雪缨。
复杂得多被点到的囚犯...,甚至它很可能是一瓶子的样式还真是叶凌月装黄泉水的那种瓶子,只不过嘛,叶凌月一打开瓶子,看了眼里面的黄泉水,她干笑了两声。
场惊天大阴谋。
她们。
的无语雇佣他以雷厉风行之势,迅速扑灭了沙门的余孽,将一干勾结了洪府的贵族后,抄家的抄...非但呜呜——..兵城内,严...。
公司方:(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艺人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现在住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工行: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在中国大陆地区演艺界长期发展的需要,鉴于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演艺资源、市场渠道、资金运作方面的优势以及对乙方的未来市场和收益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代理内容一、甲乙两方身份的确认:甲方作为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公司,享受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代理权。
陈楚生天价解约背后的故事——论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适用

陈楚生天价解约背后的故事——论演艺经纪合同的法律适用据网络消息,歌手陈楚生与老东家天娱传媒的解约官司打了三年多,迟迟画不上句号。
近日,该案又有新进展,长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楚生被判赔偿天娱以及承担评估费、受理费共计950余万。
天娱随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追加1300余万赔偿,总金额提升至2200余万元。
很多网友在惊呼赔偿数额如此之高的同时却因为很少关注艺人经纪合约的实际内容而不了解该起纠纷背后的法律逻辑。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任律师认为,要分析陈楚生天价解约的前后,首先还得清楚什么是“约”?本文现从“约”即演艺经纪合同在法律上的性质进行分析让大家了解表面上风光无限的艺人究竟是如何跟经纪公司捆绑在一起的。
其实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定义,法律界也没有能形成统一意见,而现行的各种演艺经纪合同,都大多属“混合型”合同,具有多种合同的性质。
“经纪合同”中很大的部分为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按我国《合同法》规定系委托合同的范畴,但其中的很多条款中又常常会规定经纪公司有权对合同另一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艺人”进行商业运行包装等等不仅仅是作为艺人代理人,而是在相对无限的代理权限内处理演艺事宜,比如包装、推广等等。
当然在歌手演艺合约中还有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等条款(某些强势的经纪公司的条款甚至干涉到艺人的言论、恋爱、婚姻自由被艺人们戏称为卖身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公司实际上也是可以被视为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
演艺圈中,大多数演艺经纪合同都属于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处理事务”。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案例: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50万元转签费及100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
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东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5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于转签费的性质,合同中并未解释,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22.318万元。
(案例黄莹荧)杨文战律师分析: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目前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性质上分析,一般认为应归类于“委托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艺人把自己的演艺事务,交由经纪人代为处理,经纪人基于艺人的授权而取得相关权利,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如果有一方擅自提出解约,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方无单方解约权。
演艺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演员(以下简称“被告”)于2020年3月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影视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出演原告公司投资拍摄的一部电视剧《花开富贵》,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被告需按照剧本要求完成拍摄任务,不得擅自离组、旷工,否则将视为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2020年6月,被告在拍摄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组,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拍摄任务。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以个人原因拒绝返回拍摄现场。
原告遂于2020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擅自离组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1. 被告擅自离组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影视合同明确约定了被告的义务,即按照剧本要求完成拍摄任务。
被告在拍摄过程中擅自离组,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拍摄任务,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1)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如被告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违约行为已构成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2)经济损失:原告因被告违约,导致拍摄进度延误,增加了拍摄成本。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因被告违约,拍摄成本增加了人民币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离组,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拍摄任务,构成违约。
演出经纪人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演出市场日益繁荣。
演出经纪人作为连接演出团体和观众的桥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演出经纪活动中,法律问题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演唱会纠纷案为例,分析演出经纪人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知名歌手举办了一场大型演唱会。
演唱会前,该歌手的演出经纪人甲公司与演出场地乙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演唱会场地,甲公司支付场地租赁费及违约金。
演唱会当天,由于观众人数过多,乙公司未能按时开放入场通道,导致观众滞留场地外。
观众情绪激动,与乙公司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部分观众受伤。
事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观众人数过多,并非自身原因导致,且已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观众安全,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违约?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开放入场通道,导致观众滞留场地外,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观众人数过多并非乙公司所能预见,也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演艺合同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演艺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演艺合同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报告将通过对一起演艺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演艺合同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方):某演出公司被告(乙方):某知名演员2019年,某演出公司与某知名演员签订了一份演艺合同,约定由被告在甲方举办的某大型音乐会上担任表演嘉宾。
合同中明确了演出时间、地点、报酬等内容。
然而,在演出前夕,被告以个人原因提出退出演出,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演出费用。
甲方认为,被告单方面违约,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演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在演出前夕以个人原因提出退出演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单方面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鉴于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法院根据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六、案例启示1. 签订演艺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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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及责任
案例:参演《步步惊心》、《唐宫美人天下》走红的演员郭珍霓与经纪人的官司自去年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各执一词,其经纪人向郭珍霓索要50万元转签费及100万元预期佣金赔偿,郭珍霓指出经纪人拖欠各项演艺收入,并未告知其实际应得收入。
本案经多次开庭,双方核对账目后,东城法院于近期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更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故依据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其经纪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后,如郭珍霓要求转签,应向经纪人支付转签费50万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合同对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所有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于转签费的性质,合同中并未解释,双方在庭审中对转签的含义不能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50万元应为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对方的经济损失金额,故予以支持,但经纪人要求100万元预期佣金损失因无合同约定,且双方在解除委托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终止履行,经纪人再要求郭珍霓赔偿其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后可获取的佣金,违反公平原则,且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账目显示,经纪人尚欠郭珍霓部分演艺收益及广告收益,法院在扣除经纪人为郭珍霓垫付的各项费用后予以调整,判决经纪人向郭珍霓给付演艺及广告收益22.318万元。
(案例作者:黄莹荧)
杨文战律师分析:
艺人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目前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从性质上分析,一般认为应归类于“委托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艺人把自己的演艺事务,交由经纪人代为处理,经纪人基于艺人的授权而取得相关权利,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通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如果有一方擅自提出解约,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方无单方解约权。
但“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委托合同是由委托人把自己的一部分事务交给受托人代为处理,形成合同的基础是双方的彼此信任,一旦这种信任基础消失,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就没有必要了。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也就是说,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都有可以随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拥有任意解除权。
但是,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还是要赔偿的。
《演艺经纪合同》中通常都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在这类合同纠纷中,一般争议的重点就在于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按《合同法》规定,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约定违约金,但是如约定违约金过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调整。
在诉讼中,如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想得到约定的赔偿,应尽量举证证明自己为艺人的各项付出,及合同正常履行所应能取得的收益。
而艺人方面如果想免除约定的赔偿,最好是能证明是由于经纪人或经纪公司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其不积极履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构成违约甚至严重违约,争取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理由,确实因艺人违约解除合同,那么如能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和经纪公司的实际损失相比过高,也可申请法院适当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