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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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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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包括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进修生等。

第三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收费政策执行,确保收费透明、合理。

第二章退费范围第四条学生因下列原因提出退费申请的,学校应予以退还相应费用:(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审核批准退学的;(二)学生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学校审核批准休学的;(三)学生因个人原因,经学校审核批准退学的;(四)学校因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撤销办学许可证等情况的。

第五条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学校不予退费:(一)学生入学后,未按规定时间提出退学申请的;(二)学生在休学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复学申请的;(三)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但未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的;(四)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业,但未按规定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的。

第三章退费标准第六条学生退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学费: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学费,扣除已发生的住宿费、教材费、资料费等费用。

(二)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住宿费,扣除已发生的住宿天数产生的费用。

(三)教材费、资料费等:学生提出退学申请时,学校应退还学生已缴纳的教材费、资料费等,扣除已使用的教材、资料等费用。

第四章退费程序第七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校收到学生退费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

第九条学生同意退费后,学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将退费金额原路退回学生账户。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民办小学学校收费退费制度

民办小学学校收费退费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小学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2. 学费: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学费标准。

3. 住宿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结合我校住宿条件,制定住宿费标准。

4. 服务性收费:包括校服费、床上用品费、图书费等,按照自愿原则收取。

5. 代收费:包括保险费、校车费等,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三、收费及退费程序1. 收费程序:(1)学校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学校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出具正规收费票据。

2. 退费程序:(1)学生及家长因故需要退费,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在核实退费原因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退费:①因学生个人原因退学,按照实际缴费时间退还剩余学费。

②因学校原因导致学生退学,学校应全额退还学费。

③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退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四、退费时间及方式1. 退费时间:学校应在收到学生及家长退费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2. 退费方式:学校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退还学费。

五、收费管理1.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2.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和程序。

3. 学校加强收费资金管理,确保收费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 学校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与处罚1. 学校设立收费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及家长对收费问题的投诉和建议。

2. 学校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学生及家长对收费问题有异议,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

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下文是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完整内容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

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民办教育学校收费、退费管理规定随着教育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民办教育学校开始涌现。

对于大多数家长和学生来说,选择民办教育学校无疑是因为其确实比公立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好,但同时也需要支付更高的学费。

因此,对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规定进行全面的探究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办教育学校收费规定1. 收费标准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应该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即不得高于当地公立学校同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2. 支付方式民办教育学校的学费支付方式应该以现金、网络支付、银行汇款等多种方式进行选择,为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极大的便利。

3. 收费周期民办教育学校应该规定清楚学费的收费周期,并且在每个学期前提前告知学生和家长。

4. 附加收费民办教育学校只有在学生和家长的明确同意下才可以收取附加费用,例如校服费、食宿费等费用。

5. 收据开具民办教育学校应该规范开具正规的收据,确保学生和家长对于学费支付的清晰记录。

二、民办教育学校退费管理规定1. 退费原则学生和家长可以提出退费申请,无论是由于自身原因还是因为学校原因导致的退费,均应当遵循退费的原则。

2. 退费流程学生和家长在提出退费申请后,学校应该尽快协助学生和家长完成相关手续流程。

(1) 学生和家长应该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该在申请受理后尽快进行审核,并告知学生和家长审核结果。

(3) 审核通过后,学校应该尽快安排相关人员进行退费操作。

3. 具体说明(1) 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应该从第二个学期开始进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学期学费的50%。

(2) 由于学校方面原因引发的退费问题,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退款。

(3) 退费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总之,民办教育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规定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学校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在选择民办教育学校的时候注意相关规定并了解学校的收费和退费政策,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 号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 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 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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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京教民〔2009〕3号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
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
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

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

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

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发布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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