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婚姻法案例——精选推荐

婚姻法案例⼋、案例分析题95.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1990年初把同事之⼥李丽收为养⼥,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续。
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中专毕业并参加了⼯作。
但王丽对养⽗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的⽣活起居漠不关⼼,1998年冬天养⽗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责任,除了探望过⼀次以外,病⼈全靠单位派⼈护理照料。
1999年王春放去世后,王丽对年⽼⽆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多次辱骂甚⾄企图将⽼⼈赶出住房。
养母孤苦⽆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阻挠。
养母⽆奈之中,便向⼈民法院起诉,她要求:(1)解除与王丽的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年来的抚育费⽤;(2)确认王丽⽆权继承养⽗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归她个⼈所有,以安度晚年。
王丽表⽰:(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2)这四间私房中的⼀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权单⽅⾯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母与成年养⼦⼥关系恶化,⽆法共同⽣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的收养关系。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依法可否予以⽀持?养母的要求应予⽀持。
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成年后虐待、遗弃养⽗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母可以要求养⼦⼥补偿收养期间⽀出的⽣活费和教育费。
(3)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王丽对养⽗的遗产有继承权。
因为王丽与王放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双⽅之间的权利义务适⽤法律关于⽗母⼦⼥权利义务的规定。
王丽对王放⽣前不关⼼、不照料,但其情节尚不构成丧失其对养⽗遗产继承权的条件。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作如何处理为妥?这四间私房是王放夫妇的共同财产,其中⼀半(两间)属于养母个⼈所有,另⼀半(两间)为死者王放的遗产,养母(王妻)与王丽作为死者遗产第⼀顺序法定继承⼈,均有权分得王放的遗产,原则上每⼈⼀间。
亲属关系案例_婚姻法

讨论案例:
•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 •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 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 亲子关系? •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 否存在亲子关系?
• 7.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生活的养父 或养母的权利义务能否随之消灭? • 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 9.被抚养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的拟制血亲 关系,能否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 10.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 亲关系,能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 • 11.收养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当事人一方死 亡而消除? • 12.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能否与继父和 生父同时保持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 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 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 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 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 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 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 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 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 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 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
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
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
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
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
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
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
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
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
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赵晓艳未明确表态。
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
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
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军人复员费属个人财产,应归甲方所有,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
婆媳关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儿媳)甲与被告(婆婆)乙系某市某区居民。
甲与乙的丈夫丙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丁。
甲与乙关系一直紧张,多次发生争吵。
2018年,甲以乙经常干涉家庭事务、辱骂自己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2. 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与乙系婆媳关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然而,乙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干涉甲的家庭事务,并对甲进行辱骂,严重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家庭和睦。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停止侵害甲的合法权益,不得再干涉甲的家庭事务。
2. 乙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乙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婆媳关系法律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婆媳关系法律纠纷的成因(1)家庭观念的差异: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家庭观念与现代社会观念的碰撞日益明显。
婆媳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方式、教育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矛盾的产生。
(2)代际沟通不畅:婆媳双方在年龄、成长背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代际沟通不畅,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
(3)家庭利益冲突:婆媳双方在家庭利益、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容易引发纠纷。
2. 婆媳关系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1)加强家庭沟通:婆媳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尊重彼此的生活习惯和观念。
(2)调解: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家庭调解、社区调解等方式解决。
(3)法律途径:当婆媳关系矛盾无法通过上述途径解决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婚姻是一个人生中的重要选择,婚姻法在保护和规范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并为婚姻中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案例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项关键的事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
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的财产来源、财产的性质和规模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案例二:家庭暴力的制裁家庭暴力是一种对婚姻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
受害方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夫妻共同负债问题在婚姻中,夫妻一方的债务会对另一方造成影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承担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债务。
但如果某一方的债务明显超过了共同需求,另一方可以要求分担。
案例四: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符合子女的利益为原则,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会做出决定。
案例五: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夫妻共有财产在一方去世后,如何继承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无约定,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案例六:暴力婚姻的保护对于受到暴力婚姻侵害的妇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或者解除婚姻的请求。
法院会依法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案例七:违约责任的划分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夫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划分原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案例八:外国人在华婚姻的登记与离婚对于外国人在我国的婚姻登记与离婚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外国人在华婚姻相关问题需要遵循我国的法律。
案例九:婚前协议的效力婚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前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的一种约定,具有一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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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介绍 •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 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 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 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 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 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 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 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 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 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 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 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 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 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 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 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养关 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 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
三、拟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 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 (一)案情介绍 •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 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 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 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 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 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 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 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 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
•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 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 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 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 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 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 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 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 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 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 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 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二)分析意见
•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 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 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 系血亲结婚。” • 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 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 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 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 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 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
讨论案例:
• 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 • 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 • 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 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 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 • 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 亲子关系? • 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 否存在亲子关系?
• 亲属关系案例
• (一)案情介绍 •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 (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 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 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 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 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 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 对二人结婚。
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 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 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 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 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 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 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 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 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讨论案例:
• 1.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吗? • 2.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 的旁系亲? • 3.姚某与文某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 4.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 近血亲? • 5.旁系血亲间的亲等与代的计算
二、自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 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 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 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 抚养费。 •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 吗?
(二)分析意见
• 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 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 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 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 行分析。 •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 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 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 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 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 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
讨论案例:
• 1.被继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 其抚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 • 2.拟制血亲关系能否经法院调解解除而消 灭? • 3.被继父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生母死亡后, 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消灭? • 4.非婚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与养父母的关 系能否自然终止? • 5.收养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 • 6.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 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 7.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生活的养父 或养母的权利义务能否随之消灭? • 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 9.被抚养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的拟制血亲 关系,能否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 10.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 亲关系,能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 • 11.收养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当事人一方死 亡而消除? • 12.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能否与继父和 生父同时保持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