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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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1.目录1.1 介绍1.2 法律服务的重要性1.3 法律服务的基本职责1.4 法律服务的流程①需求评估②法律咨询③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查④法律风险评估与管理⑤争议解决与仲裁⑥法律培训与合规指导1.5 法律服务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6 法律服务的效果评估1.7 法律服务的后续跟进2.需求评估2.1 企业法律需求的识别2.2 法律需求的优先级排序2.3 需求评估的具体步骤3.法律咨询3.1 法律咨询的定义与特点3.2 法律咨询的途径与获取方式3.3 法律咨询的注意事项3.4 法律咨询的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4.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查4.1 法律文件起草的目的与原则4.2 法律文件起草的具体步骤4.3 法律文件审查的重要性与方法4.4 法律文件审查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5.法律风险评估与管理5.1 法律风险评估的意义与目的5.2 法律风险评估的基本方法与工具5.3 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步骤5.4 法律风险管理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6.争议解决与仲裁6.1 企业争议解决的途径与选择6.2 仲裁的定义与特点6.3 仲裁程序与规则6.4 仲裁的效果与执行6.5 争议解决与仲裁的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7.法律培训与合规指导7.1 法律培训的重要性与目标7.2 法律培训的形式与方法7.3 合规指导的基本原则与内容7.4 法律培训与合规指导的效果评估8.法律服务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8.1 常见法律问题的分类与解决方法8.2 法律服务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处理策略8.3 法律服务中的问题解决案例学习9.法律服务的效果评估9.1 法律服务效果评估的目的与方法9.2 法律服务效果评估的指标与评估工具9.3 法律服务效果评估的结果分析与改进措施10.法律服务的后续跟进10.1 提供后续支持的方式与渠道10.2 后续跟进的内容与频率10.3 后续跟进的效果评估与调整附件:2.法律咨询问题收集表格3.法律风险评估工具4.仲裁程序参考手册5.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案例集锦法律名词及注释:1.企业法律需求:指企业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需求。

中小企业法律合规指南

中小企业法律合规指南

中小企业法律合规指南一、前言在当今法制日益完善的社会环境中,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高度重视法律合规的问题。

本指南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法律合规的基本指引,帮助企业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劳动法合规1. 合同签订中小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合同条款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透明。

2.劳动权益保障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另外,企业应保障员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和社会保险权益,全面履行劳动者的权益。

3.工伤保险及职业病防护中小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遵守职业病防护的相关要求,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财务会计合规1.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存储中小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

企业应明确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保留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及相关资料。

2. 税务合规企业应按规定依法申报纳税,确保税务合规。

在税务处理中,应注意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并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四、知识产权合规1. 商标注册与维护中小企业应合法注册并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企业应确保所使用的商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侵权行为。

2.专利保护企业在创新和发展过程中,应积极申请专利保护,确保自身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

同时,企业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小企业应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应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律师工作计划范文参考(8篇)

律师工作计划范文参考(8篇)

律师工作计划范文参考(8篇)最新律师工作计划范文参考(精选8篇)最新律师工作计划范文参考篇1一、履行法律服务职能,助推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管理协调推进机制的建立完善1、切实加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

积极介入各级政府对招商引资标的额较大的项目谈判、合同履行,支持依法招商,促进招商洽谈成功。

为全县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大项目、好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主动为推进项目建设服务。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优势,组织我县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努力为决战“两区”、推动改革攻坚服务。

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重大建设项目从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合同谈判、融资引资、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到建成运营,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3、大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为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优化、要素资源配置、重大项目管理、服务体系建立,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助推投资创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4、与创业者结对子开展法律服务。

想方设法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服务,一对一为创业者提供免费创业法律辅导,参与创业项目洽谈,合同审查;对创业者创办实体提供法律服务指导;结对创业者遇到的经济纠纷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在收费上予以优惠或减免。

5、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要充分利用新型传播媒介,将法律服务范围、服务内容、专业特长及律师的名录提供给中小企业,主动向中小企业推荐业务能力强、诚信度高的律师,加大法律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增强中小企业在法律服务消费上的主动性和自主性。

6、深入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

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便民性法律服务。

通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的说法活动,解开心结,减少诉累。

最新律师工作计划范文参考篇2一、组织引导律师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建设继续深入开展“法律五进”活动,服务“法治淄川”建设;积极引导律师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组织引导律师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法援质量,开展调解式援助,减少诉累,开展援助式调解,减轻当事人负担;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社会责任感;统筹、规范广大律师经常性参与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工作,协助基层单位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对突发、特殊及重大事件中涉及法律服务工作的研究,探索、推动律师在庭外和非诉讼活动中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积极疏导、分流处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

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正文开始】一、引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目的是提供详细的指导,帮助中小企业了解和应对法律事务。

中小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纠纷、雇佣法律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等。

本指引将提供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二、合同管理2-1 合同起草与审查2-1-1 合同起草要求2-1-2 合同审查要点2-1-3 常见合同陷阱及防范措施2-2 合同执行与解决纠纷2-2-1 合同履行要求2-2-2 违约责任与救济2-2-3 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2-2-4 仲裁与诉讼选择三、劳动法律事务3-1 劳动合同管理3-1-1 劳动合同签订要点3-1-2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3-1-3 劳动合同变更要求3-2 工时与休假管理3-2-1 工时制度安排3-2-2 休假制度规定3-3 劳动争议解决3-3-1 内部协商与调解3-3-2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3-3-3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四、知识产权保护4-1 商标与专利保护4-1-1 商标注册要求4-1-2 专利申请流程4-2 版权保护4-2-1 著作权登记要点4-2-2 版权侵权救济五、债权与债务管理5-1 债权债务登记5-2 债权债务清偿5-3 违约与违约责任六、税务合规6-1 税收登记与申报6-2 税务审计与争议解决6-3 税务优惠政策【文档结尾】1、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合同范本附件三:知识产权保护指南附件四:债权债务管理表格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双方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著作权:对创作作品享有的法定权利。

●专利:对发明的排他性权利保护。

●债务清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文档结束】。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评价指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

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B.25%(含)-30%(16分)C.20%(含)-25%(12分)D.15%(含)-20%(8分)E.10%(含)-15%(4分)F.10%以下(0分)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

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1B.5%(含)-6%(40分)C.4%(含)-5%(30分)D.3%(含)-4%(20分)E.2%(含)-3%(10分)F.2%以下(0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B.25%(含)-30%(40分)C.20%(含)-25%(30分)D.15%(含)-20%(20分)E.10%(含)-15%(10分)F.10%以下(0分)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2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F.没有知识产权(0分)指标说明1.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在职人员可以通过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等方式之一进行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2.科技人员数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3以上。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讲解人:XXX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目录/Contents02 03 04面向的企业群体可获得的政策扶持申报周期及流程05认定成功后续工作及小结01项目综述1、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的定位41、全称:科技型中小企业2、主管部门:广东省科技厅3、起始时间:每年2-3月份开始,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每月公示一批,各批次截止时间均为每月20日4、有效期:1年有效,每年认定5、重要性:对地区来讲:科技型中小企业是高新的重要后备力量,是评估区域研发活力和强度的重要指标;对企业来讲: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迈向研发的第一步,迈向政府政策支持的第一步,是极为重要的基石,是一个国家级荣誉称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有独立法人资格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浙江省律师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从事并购法律业务,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企业持续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浙江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操作指引;第二章定义与概述第二条定义1.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并购,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进行的对外合并与收购.2.所谓合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又称兼并和新设合并;3.所谓收购,是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够买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或管理权以及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取得控制权或管理权的企业称为并购方或收购公司,对方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4.尽职调查,是指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设立和合法存续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公司面临的机会和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 第三条收购的类型1.按照收购的内容不同,即,收购的客体是卖方企业资产还是卖方的股份,收购可以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12.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在降低收购经济成本、减少收购风险方面各具特点,在进行此类法律业务时应明确两者区别:首先,在主体和客体方面,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而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其次,在负债风险方面,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再者,在税收方面,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纳税义务人需要交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最后,在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方面,股权收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而资产收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3.按照收购资金来源划分,即收购方主要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还是通过未来收益融资来完成并购,可以分为杠杆并购和非杠杆并购;24.按照并购双方所属行业是否为相同领域或是否存在生产经营链条的上下游关系或是其他联系进行划分,公司并购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3第四条目标公司的选择目标公司选择要从企业发展战略出发,依据企业并购动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生产、市场类型特征等进行分析,并需考虑以下因素:1并购方企业的发展战略2考虑并购双方的财务状况要符合并购的目的3目标公司的规模4支付成本,即并购方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承担的并购价格5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盈利状况6目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7目标公司的职工人数、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情况和经营的多样化程度第五条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1.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收购项目的法律依据;3.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等等;第六条律师在公司并购项目中的法律服务流程1.并购方向目标公司发出非正式的并购意向;2.并购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同时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并购方与目标公司就尽职调查签署保密协议;4.并购方指定由自身或其聘请的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尽职调查小组;5.律师根据受托的法律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6.由目标公司根据律师的要求收集所有相关资料,并指定专人配合尽职调查;7.律师在限定期限内对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就有关事实自行查证和进行补充调查,询问目标公司有关负责人员;8.律师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反映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实质性法律事项和风险,以作为并购方考虑交易方案及购买价格等诸项因素的基础;9.根据初步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协助委托方设计并购方案、起草并购意向书;10.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并购意向书,进一步确认需要继续核实和调查的事项,由律师出具“补充尽职调查清单”,直至情况查明;11.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12.律师协助委托方起草或修改并购合同;13.律师根据并购双方谈判结果制作相关法律文件;第七条特别事项1.律师在办理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2.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3.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章尽职调查第八条律师提供的尽职调查法律服务律师在整个尽职调查中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帮助制定尽职调查计划;提供尽职调查的审查清单;协助并购方与目标公司、卖方签署保密协议;对必要的调查事项至相关行政或主管部门进行查证核实;确定尽职调查时间表;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九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从合理审慎的方面而言,律师的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方面事项:1.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过程及其合法性,尤其是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包括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设立、变更等所有历史沿革文件、股票发行记录、执照、公司章程等;2.目标公司的管理架构与层次、子公司与分支机构情况,包括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的组织机构图;3.目标公司资产,包括不动产、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实物资产等关键有形资产,以及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软件、许可和批准、特许经营等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尤其是权证的合法性与效力;4.目标公司的经营信息,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特殊产业的生产许可资质、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情况、产品的市场研究报告、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等;5.目标公司的财务制度与财务状况,包括公司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公司最近内部财务报表,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最近三年与该公司合并或被公司收购的所有经济实体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公司目前内部预算、财务计划与预测及所有长期预算、资本扩张、重组程序或战略性计划相关的书面报告或文件,纳税申报单列表和纳税年度列表等;6.目标公司的主要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该等合同主要包括重大供应和销售合同、重大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以目标公司为缔约方的经销协议、分销协议、许可协议、特许经营权协议、非竞争协议,以及管理层协议等其他合同;7.目标公司的融资和还贷情况;8.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以及或有债务的情况;9.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与潜在纠纷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程序、政府调查或问询等情况;10.目标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及其纳税情况11.目标公司的劳动制度、待遇标准、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险缴纳等情况;12.目标公司的环境保护问题及其影响;13.目标公司的商业保险投保情况;14.本次并购交易的批准和授权情况;15.提示收购方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其存在是否影响到对目标公司收购的进行;16.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是否涉及公司法尽职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规定;17.目标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并购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发现与防范第十条并购初期的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在并购初期,律师需要协助并购方在与交易对方初步接触所获取的有限信息基础上,判断并购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和风险;律师应当根据了解的概况,向客户呈交并购可行性的法律分析意见,包括并购的法律方式、行业准入、外商投资的产业限制、审批风险等;在该等法律风险的分析和披露基础上,进一步向客户推荐解决、降低风险的办法和方案;第十一条并购谈判的初期签署框架协议在交易双方达成初步的并购意向之后,为确立谈判各方的法律地位、谈判要点等,律师应当协助并购方与目标公司签署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确立各方交易和谈判的意向及法律地位;2.明确双方对于收购已经达成的初步商业条款意向;3.并购方对于收购标的的排他性谈判地位;4.确定双方的保密义务;5.根据交易需要约定诚意金,并明确该款的法律性质和处理方式;6.双方对于法律尽职调查的安排和配合;7.确定双方进行交易谈判的工作时间表、步骤和各自负责完成的事项;8.明确框架协议中条款的法律性质;9.双方根据项目特性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对并购项目合同架构的整体设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并购项目,律师应当协助并购方在并购方案中一并考虑技术转让和使用、设备使用、品牌使用以及市场划分等各项关联问题,并根据所涉及的问题和并购项目的整体框架将并购合同分类细化,签署主协议及相关附件,形成全面的合同架构,清楚界定项目所涉相关法律问题;第十三条防范付款风险律师在参与项目的谈判以及起草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就有关并购方支付对价款或者投资款事宜,尽量设计分期或者附条件的付款方式,以降低并购方的资金风险;比较常见的方式为根据交易的进程和各阶段时间标志进行分期付款或者根据政府审批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完成、框架协议的签署、主协议的签署、双方权力机构批准等作为划付投资款的前置条件;第十四条共管账户escrowaccount的运用在整个并购项目谈判过程中,为表达双方谈判和交易的诚意,并购方往往应对方要求需要先行支付一笔诚意金earnestmoney作为谈判担保,但要求对方不得擅自动用该笔资金;同时,卖方又存在买方在政府审批且标的过户手续完成后违约不支付对价的风险,而买方也存在如先行支付对价但最终交易因政府审批等因素不能完成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律师可建议客户在协议中设置共管账户条款,由交易双方同监管银行签署三方账户监管协议,约定在协议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方可划付相应款项;第十五条过渡期目标公司资产、财务、业务状况稳定性的风险防范对于并购方而言,在并购交易最终完成且并购方取得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前,存在着在该过渡期间transitionperiod卖方或者目标公司管理层损毁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业务等风险;为此,并购协议中应当作出相应安排,约定过渡期间卖方以及目标公司禁止、限制从事的行为,并且卖方须对前述禁止、限制行为提供担保,一旦发生将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同时,在并购方支付首期款后,即派出人员加入到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监控目标公司的经营行为;第十六条未经披露的债务风险的防范律师应当在并购协议的承诺与保证条款以及违约责任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了未经披露的其他负债,卖方将承担全部损失,以有效预见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并明确责任承担,有效降低并购方承担未经披露债务的风险;第十七条员工安置和社会保险缴纳在并购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程序中,律师即应当审查劳动合同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的合法性问题,以避免发生或有的劳动争议纠纷及索赔;同时应当在并购项目谈判过程中,提示并购方关于员工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风险,确定劳动关系的接收或解除,并相应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第十八条税负负担的筹划税务策划在整个并购项目的方案构架、法律文件安排等方面已经成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律师应当配合会计师或专业的税务筹划机构,协助设计税务筹划方案并论证其合法性;第六章收购兼并的法律文件第十九条并购意向书LetterofIntent1.并购交易双方在初步接触并达成交易意向的情况下,一般首先签订并购意向书,以确定双方的交易意向以及谈判基础和法律地位;并购意向书一般约定双方初步达成的商业性条款以及继续磋商的条件和基础;就其效力而言,可以明确约定部分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部分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保密条款、排他性协商条款、谈判费用分摊条款、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以及终止条款一般应约定具有约束力;2.并购意向书一般具有以下条款:1并购标的条款主要明确该并购项目的类型,拟并购的对象是资产还是股权,以及具体的范围和数量;2并购的初步商业条款主要列举双方经初步接触后已经形成的交易条件,如价格条件或是作价基础、项目时间进度安排、并购交易的前置或生效条件、管理层的交接等;3尽职调查条款规定目标公司向并购方提供其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的义务,作为并购方评估交易风险和方案的基础;4排他性商谈条款明确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双方仅与对方商谈该意向并购项目的义务,非经对方同意,目标公司或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私下进行并购接触和谈判,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5前期谈判费用的分摊该条款主要规定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并购双方应当共同或者各自承担因该项目的前期调查、评估、磋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6保密条款排除法律、司法机构强制披露要求等情形,明确规定双方对于并购意向书内容的保密义务,以及接收方对于披露方为所涉并购项目所披露的文件、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除了双方有必要接触该等信息的雇员、专业顾问等人士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终止条款明确约定如双方排他性谈判期限内无法签订最终正式并购协议情况下,则双方终止谈判、意向书丧失效力;以及在此期限届满之前可能导致双方谈判提前终止、意向书失效的情形;8意向书效力条款明确约定该意向书是否具有合同约束力还是仅作为双方初步意向的备忘录,并区分商业条款和其他条款,对条款效力作出不同约定;9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如双方就该意向书的成立、生效、效力、解释以及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提交仲裁或是法院管辖解决,并明确约定管辖仲裁机构或是管辖法院;10锁定条款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第二十条并购协议书1.根据企业并购交易方式的不同,并购协议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以资产收购协议、股权收购协议作为企业并购的主要协议,一般来说,共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陈述与保证条款该条款是约束目标公司,也是保障并购方权利的主要条款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卖方对于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账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以及公司债权债务、诉讼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充分、真实、完整披露的承诺和保证;由于陈述与保证内容对于交易双方均很重要,尤其对于并购方评估和决策交易项目具有决定性意义,一般该条款同时约定如果陈述保证的内容存在错误,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2并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该条款一般载明并购交易须以双方取得本项并购行为的一切同意及授权为前提条件,尤其是各方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行为的内部决议以及就该收购行为而依法应当履行的一切必要的审批程序;3过渡期间安排在并购各方签署并购协议之后,直至各方根据协议约定完成并购标的的交割,这一期间可能由于政府部门审批障碍或是目标公司原有契约义务等限制而导致并过渡购协议可能无法正常或完全履行;因此,为确保并购标的顺利交割以及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双方须对过渡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约定,主要包括:双方应当尽一切可能尽快取得并购交易所需的全部同意、授权和批准;卖方承诺在此期间承担妥善经营目标公司的义务,维持目标公司的现有财务状况,防止卖方利用尚未变更的股东身份,变相减少公司资产价值,获取个人利益;卖方承诺在此期间不得分派股利或红利,不得将其股份或资产出售、转移、质押或作其他有损并购方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对目标公司营运或财务状况有损害的行为;双方对于收购协议约定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等;4履行并购协议,即交割的条件及程序安排该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至交割日时,双方对于本次交易行为所作的一切陈述及保证均为真实完整的,否则在某些实质性陈述保证被证实为虚假的情况下,另一方有解除或终止协议并请求损失赔偿的权利;双方均已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供并购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交易各方均已取得为履行该收购协议所必须的一切同意、授权及核准;收购价款支付时间的安排以及相关税负和费用的负担;卖方转让股份或者目标公司资产所有权以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时间、条件及标志性行为等;5交割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交易各方应在收购协议中约定并购方派员进入公司管理层或实质性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时间及条件;双方可约定资产收购后相关的技术和管理支持,或是股权转让后公司管理层的人数比例以及权责;6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条款双方对于收购协议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以及协议履行的各项义务的违反,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对该条款的约定,须尽可能考虑多种因素,并作区别对待,避免笼统和一般性的约定,如“陈述与保证”发现不实的阶段性可能导致损失以及解除合同现实性的差异;在股权收购交易中现已披露的债务、诉讼、赔偿可能导致的未来进一步索赔的发生,即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等;7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交易各方根据交易谈判的商业地位以及谈判条件,尽可能约定对自身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并确定有利的仲裁管辖机构或诉讼管辖法院,并明确约定适用法律;8其他通用条款该等条款一般包括保密条款、“全部协议”条款、协议的转让和继受、“可分割性”条款、“签署生效”条款、“语言”条款等;2.资产收购协议须重点提示的注意点1资产收购协议侧重于目标公司资产的转移,应当特别注意有关资产的盘点交割,并要求卖方将作为收购标的的目标公司一切有形、无形资产的种类、数量、状态等情况列出清单,作为收购协议附件,并在“陈述与保证”条款中对于资产的现状、价值、权利限制等情况作出完整披露;2注意风险分担的约定;并购方收购的是目标公司的资产,买方不承担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但须对于卖方欠税情况,同一资产继续使用的环境污染情况,卖方原产品或库存产品质量瑕疵责任等风险作出特别约定;3对于资产收购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交接,可约定一定期限内的技术支持,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原合同的承接和履行作出安排以及对于知识产权转让等事项的安排;并根据收购标的的性质约定卖方在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的“非竞争”义务;4根据不同形式资产的性质,约定转移的方式以及转移的时间;例如,对于不动产以及特殊动产的转移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方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动产则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方式;3.股权收购协议须重点提示客户的注意点1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的主体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2股权收购后应变更股东名册并相应办理变更登记;3并购方应当在收购协议中与目标公司明确约定交易结束后经营管理层的改组程序,并须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履行变更登记程序;4双方须对于目标公司原有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福利待遇调整等事宜作出安排;第七章收购文件的履行第二十一条在收购履约阶段,律师工作主要包括:1.为收购各方拟定“履约备忘录”,载明履约所需各项文件,并于文件齐备时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可以开始履行合同;2.协助委托人举行验证会议;3.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4.协助办理收购涉及的各项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律师协助收购方或目标公司起草或调取的,需要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为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和服务力度,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一、组织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与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两级组织实施,接受科技部指导、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一)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1.组织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本省评价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2.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及其“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信息库;3.管理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确认、公示、公告及入库登记编号;4.编制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

(二)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省科技厅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现状和工作需要,经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准,委托我省10个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科技局及西安高新区管委会等13个部门为省内各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1.负责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宣传及培训工作;2.负责在服务平台上审核《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形式审查;3.组织已入库企业的抽查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抽查工作报告;4.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5.向省科技厅编报本辖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6.保障本辖区评价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7.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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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协会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省律师协会2011年11月制定)中小省律师协会高度关注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倡导律师积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律师法律服务的发展方向,为指导省律师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及时的法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规经营、增强企业持续竞争力,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司〔2011〕154号)要求,结合律师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及律师法律服务的重要性的认识1.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认知和把握中小企业在满足社会需求、增加就业、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等职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月1日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于2009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7日颁布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等文件,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与政策文件。

2.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及律师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认知和把握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数量占全省企业99%以上,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大部分地区生产总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

由于近年来国外发展环境变化以及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制约,特别是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

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

尤其是在要素和资源配置中,中小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包括律师法律服务在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干预和保护。

通过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发创新展和健康运营提供法律保障、并致力于营造适应中小企业发展和律师工作特点的法律服务环境,是省律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

3.加强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现状的认知和把握中小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收入与利润相对偏低,资金链相对紧,其需求呈现多元化的状态,法律服务便是其中之一。

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在中小企业现阶段的发展中未能得到充分的运用。

考察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在企业发展与经营中的作用认识不足,缺乏主动寻求法律服务的动力;第二,法律服务是有偿服务,中小企业因考虑成本因素而怠于寻求法律服务;第三,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律师,未能主动积极寻求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模式,也未能创造机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符合其需求的法律服务。

因此,培养和提炼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熟练运用法律手段,是律师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着力点。

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以专业化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4.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认知和把握对中小企业存在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律师发现和把握法律服务的具体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模小、实力弱,竞争能力较差,难以同大企业抗衡。

由于资金实力较弱,后台服务强度不够,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甚至受到大企业的排挤。

第二,融资难,风险大,易陷入债务危机。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信差,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其正规性融资渠道相对不通畅,融资渠道小,融资成本高,融资难度大。

在此前提下,民间借贷资本顺势而上,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同时,也为中小企业带来极大的融资风险,极易导致企业陷入债务危机。

第三,制度不完善,集权式管理,导致管理风险加大。

中小企业一般实行家族式管理,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集中在投资者即企业主手中,制度建设薄弱,集权式管理易导致管理混乱,管理风险加大。

第四,创新能力差,无法吸引并留住技术人才。

大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紧,考虑成本控制的因素,缺乏高薪聘请技术、管理人才的能力和动力;同时中小企业规模小,发展受制约,也很难吸引并留住高端人才。

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企业创新能力差,跟不上行业发展,进一步加大被淘汰的风险。

第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中小企业由于创新能力较差,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少,容易在生产中出现损害他人的专利、商标等情况。

同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不愿花足够的精力和财力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导致大量知识产权被他人盗用、冒用。

5.加强对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的认知和把握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其设立、发展经营、决策融资、投资、贸易、管理等过程中,均离不开法律服务的支撑,具有广泛而深入的法律服务需求。

另一方面,律师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覆盖面不高、服务层次不深、服务动力不足,影响了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有效供给。

中小企业经营形式多样,经济活动较为灵活,需要大量规的法律文书予以保障。

全面的法律和政策资讯有助于其掌握经济走向和法律动态。

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中小企业更多的把制度建设和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作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选择,这就需要相应法律服务支持。

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管理层次不多,因此,管理模式较为简单,这就要求企业要有较强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律师则有助于企业在经营决策中自觉、合理的规避法律风险。

二、明确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目的,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创新律师法律服务的形式和手段6.明确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具体目标和终极目的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具体目标是解决企业的具体法律问题,而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终极目的,是助推中小企业发展,让中小企业能够在法律围体现其成长性与竞争力,减少因违规或缺少远见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和成本。

通过推进中小企业行为的合法化及规化,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性与稳定性。

律师要围绕其具体目标和终极目的,标本兼治,全面服务。

7.研究、探索和创新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形式和手段中小企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通常缺乏主动性,经常到了无计可施的时候,或者必须要律师介入时,才会聘请律师或法律服务人员介入。

因此,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一方面需要激发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需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来提供有特色的服务。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对法律服务的成本承担能力较低,且其遇到的法律问题大致相似甚至相同。

各法律服务机构除利用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传统法律服务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措施,采用集约化服务,同类业务打包服务,与各行业协会联络,分行业建立法律顾问团,与相关中小企业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协会、商务部门等部门针对多发性、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创新法律服务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法律服务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法律服务中小企业的受众层面。

8.研究、探索和创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模式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律师服务团队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不同专业律师间的协同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对律师工作的信任度与依赖度。

律师事务所同时应加大部培训及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保证法律服务容的高质量。

根据省中小企业的分布及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现状分析,县级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将是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主力军,省律师协会将加强对县级区域律师事务所服务中小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县级区域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借服务中小企业的机会转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9.研究、探索和创新律师服务的形式和手段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以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以及律师顾问团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偿或免费的法律服务。

10.研究、探索和创新律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收费方式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向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收费应严格按照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与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对于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收费。

就相同法律事务为不同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时,律师事务所收费应给予更多的优惠。

在律师协会及行业协会指导下为中小企业提供集约化的法律服务收费应当在中小企业能够承受的围,相关收费可由律师协会根据参与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工作小时及工作质量进行合理分配。

三、丰富和扩大律师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工作容,以精细化、项目化、产品化、标准化为主要手段,全方位、多层次,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一)为中小企业的设立与部控制提供法律服务11.介入中小企业设立过程,规企业投资行为在中小企业设立过程中,律师应当向客户提供有关出资者责任、出资方式、公司设立程序、公司设立文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客户所需了解的一切关于公司设立的法律问题咨询服务。

12.协助企业建立企业控制度,规企业治理结构设立中小企业过程中,律师可以协助公司起草章程、股东间出资协议,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财务制度等公司部文件;协助中小企业建立有效的公司部控制制度;协助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等公司经营所必须的证照;指导企业建立制度化、规化运行模式。

13.培养中小企业合法经营、守法经营的理念律师应当在企业成立之初向中小企业灌输合法经营有助企业长远发展的观念,生产经营中,应在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保护劳动者利益、维持并提升企业产品质量、注重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等各个方面规企业自身的行为,诚信守法。

(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法律服务14.拓宽律师的思维模式,理性对待企业融资行为律师应当熟悉各种融资工具的特点与运用,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从谨慎、创新的理念出发,寻找具有创造性的应用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建设性的方案。

15.充分了解企业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做融资产品律师应当开拓思路,了解与熟悉中小企业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掌握必要的财务、税务、金融、外汇管理等知识,为企业融资(包括各种信托产品、集合债券、可交换债、可转换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金融创新工具)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16.协助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协助各有关部门建立创业投资基金,筹措专门用于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的基金,使社会的闲置资金通过专业人士集聚起来,对有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进行专业性投资。

在此间,律师应协助建立平等、合理、收益共享、损失共担的机制,使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在法律框架形成平等的、有法律保障的投资关系,杜绝不合理的高利贷及变相高利贷。

17.为中小企业投、融资提供务实、高效的法律咨询律师应当在客观、合法、经济的原则下为各类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同时也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过程)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投资方案的设计、投资协议的谈判与起草、投资协议执行的监督等法律服务,为各种向中小企业的股权、债权或其结合的投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揭示投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解决投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难题,寻找有关利益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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