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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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客运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编号,XXXXX。

当事人:
甲方,客运公司名称。

乙方,乘客姓名/单位名称。

案情简介:
甲方与乙方签订客运合同,约定乙方乘坐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车费,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提供合格的客运服务,导致乙方的权益受到侵害。

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产生了纠纷。

纠纷焦点:
1. 车费支付,双方对车费支付方式、金额等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车费。

2. 服务质量,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等问题,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纠纷焦点,根据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条款,建议双方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1. 车费支付,双方应当重新审视合同中关于车费支付的约定,明确支付方式、金额、时间等具体细则,以避免因为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2. 服务质量,乙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客运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如安全隐患、服务不符合标准等。

甲方则应当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目标是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解决方案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双方能够理性沟通,妥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双赢的结果。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个人案例2篇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作者:未知 1152人看过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 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 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

公路运输纠纷的案例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做小本生意的,从一个城市进了一批挺时髦的小饰品,打算拿到自己店里卖。

他找了一家公路运输公司,想着把这批货从供应商那儿运到自己的店里。

运输公司的业务员来的时候,那可是拍着胸脯保证,说啥事儿都没有,肯定按时、安全地把货物送到。

小李就和他们签了合同,付了运输费,然后满心欢喜地等着这批能让他大赚一笔的小饰品到货。

结果呢,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小李左等右等,运输的车连个影子都没有。

他就着急了,赶紧给运输公司打电话。

运输公司那边刚开始还支支吾吾的,说什么路上有点小状况,再等等。

又过了好几个小时,车终于来了。

可是,当小李打开车门一看,傻眼了。

原本应该满满当当的小饰品,少了好几箱。

小李当时就火了,质问司机怎么回事。

司机也一脸无辜,说他从装货点出发的时候就没仔细清点,不知道少了。

小李就去找运输公司理论。

运输公司却开始扯皮,说什么可能是供应商那边就没装够货,反正就是不承认是自己的问题。

小李那个气啊,他和供应商合作很久了,从来没出过这种岔子。

小李没办法,就拿出了和运输公司签的合同,上面明确写着运输公司要对货物的数量和安全负责。

但是运输公司还是不认账,说合同里有些条款模棱两可,不一定就代表他们要承担这个责任。

这下可把小李急坏了,这批货要是找不回来,他不仅要赔本,还可能失信于那些等着要货的客户。

于是,小李决定不再跟运输公司废话,直接去法院起诉。

在法院里,双方各执一词。

运输公司坚称自己没有过错,还试图把责任推给供应商。

小李则拿出了自己和供应商的货物清单、交接记录等证据,证明货物在交给运输公司的时候是齐全的。

法官经过仔细审查证据,还调查了运输路线上有没有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情况。

最后发现,原来是运输公司在中途的一个休息站停车的时候,车门没关好,被几个小混混偷走了几箱货物。

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要按照货物的价值赔偿小李的损失。

运输公司这下可傻了眼,本想耍赖,结果不仅要赔偿,还因为这件事名声臭了,好多客户知道后都不敢找他们运货了。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法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法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及处理方法一、案例。

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开了个小工厂,和一家运输公司签了合同,让他们把一批货物运到外地的客户那儿。

合同上写明了运输的时间、货物的数量、包装要求啥的。

结果呢,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出了岔子,遇到暴雨,货物被淋湿了一部分。

客户收到货后就不乐意了,要小张给个说法,小张觉得自己冤啊,就找运输公司理论。

运输公司说这是不可抗力,他们也没办法。

小张就觉得,虽然暴雨是不可抗力,但是你们运输公司难道就没点应对措施吗?比如给货物盖个防水布啥的。

这就是典型的运输合同纠纷。

二、处理方法。

1. 协商解决。

这就像两个朋友闹别扭了,先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聊聊。

小张可以和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好好谈谈,大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

小张可以说:“大哥啊,我这小本生意也不容易,客户那边催得紧,你们这样我很难做啊。

”运输公司呢,也可以解释解释他们当时的情况。

也许双方互相让一步,比如运输公司给小张一点赔偿,或者在下次运输费用上给个折扣啥的,这事儿就解决了。

2. 找合同里约定的仲裁机构。

要是协商不成呢,那就看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仲裁机构。

如果有,就像找个裁判一样,把这个事儿交给仲裁机构去处理。

仲裁机构的人都是很专业的,他们会根据合同的条款,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谁对谁错。

不过呢,仲裁的结果一般就是最终结果了,大家都得遵守。

3. 打官司。

这是最后的办法啦,就像要撕破脸一样。

小张要是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一定要讨个公道,那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运输公司。

但是打官司可麻烦了,要准备好多证据,像合同文本啊、货物受损的照片啊、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记录啥的。

而且打官司要花不少时间和钱,不过要是赢了,法院会判决运输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给小张赔偿的。

在运输合同里,大家都要多留个心眼儿。

签合同之前,把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都想到,写清楚。

运输公司呢,也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不能一出事儿就拿不可抗力当借口。

大家互相理解,互相负责,这样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啦。

客运合同纠纷

客运合同纠纷

客运合同纠纷第一篇: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王小燕诉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小燕,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爱勤,男,195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群章,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四黑,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小明,男,1975年12月生,汉族,司机。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明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小燕与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0日1时许,原告乘坐被告王小明驾驶的天禾汽车出租公司豫m3108出租车,在渑池县会盟路法院路口处,与范建祥驾驶张永刚的豫cc5278号低速自卸货车追尾,原告严重受伤。

渑池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小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建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该事故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被告系承运人,未保证承客的安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现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593元。

被告渑池县天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小明共同口头辩称,1、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2、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3、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4、事故发生后已付给原告15000元,应从中扣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渑池城区营销服务部口头辩称:1、原告诉求过高;2、和原告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更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直接赔付;3、原告起诉理由不当。

通用范文(正式版)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通用范文(正式版)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引言本文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二审法律文书为主题,对案件的背景、事实、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处理结果进行阐述。

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出行三日后无法免费退票,且运输公司将承担合理的食宿费用。

然而,在旅途中,由于运输公司的管理不善,导致车辆故障,迟迟无法修复。

李某因此受到了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并决定提起诉讼。

事实经过李某的律师在一审中主要提出事实: 1.李某依照合同约定,在出行三日后要求退票,但运输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退票请求。

2.运输公司的车辆在旅途中发生故障,导致行程延误,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旅行计划。

3.李某为了等待维修,不得不在外面临时租房住宿,造成额外费用支出。

被告运输公司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 1.合同中明确规定李某出行三日后无法退票,原告无权要求退票。

2. 车辆故障是不可抗力因素,运输公司无法预见和控制。

3.运输公司已经尽力维修车辆,李某在事发后即刻得到了车辆修复。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1.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李某的退票请求?合同中的退票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2.不可抗力:车辆故障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运输公司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 3.维修时间:运输公司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是否及时处理?李某是否为等待维修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负责?法院判决经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得出判决结果: 1.鉴于运输合同约定了李某出行三日后无法退票,运输公司有权拒绝李某的退票请求。

2.车辆故障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运输公司无法预见和控制,不构成过错。

3.运输公司已经尽力维修车辆,但维修时间较长,导致李某不得不在外租房住宿。

运输公司应承担因维修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运输公司在退票问题上没有过错,但对于维修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需要予以赔偿。

结论此文档简要介绍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法律文书的基本要点。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00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

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

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

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

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

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

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

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

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

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

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

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 年9 月23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 月17 日、11 月18 日、12 月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 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 元。

运输期限为5 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 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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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2篇作者:未知 1152人看过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

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 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第五十九条第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 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乔X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待原告乔X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X凤35886.27元。

被告陈X生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X林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 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X伟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X凤负担300元,被告陈X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X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个人案例篇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原告李向丽,女,生于1987年。

委托代理人韩旭升,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广旭,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向丽诉被告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年6月9 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

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X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向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旭升,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广旭、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的禹州发往许昌由李XX驾驶的豫KB5769号中型普通客车,行驶途中与岳XX驾驶的豫K60379号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大队禹公交认字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岳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在站内购票,乘坐被告的客车,被告应保证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当依客运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180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万里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道路运输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最大赔偿限额应为150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家庭户口薄,证明原告的身份,以及被抚养人的情况。

2、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原告无责任。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例、陪护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陪护情况。

4、鉴定书1份,证明原告伤残为9级伤残。

5、劳动合同书1份、工资表1份、办学证明,证明原告的经济状况。

6、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票据。

7、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适格。

8、行车证、运输证、保险卡、企业登记情况、企业注销情况。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融资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该车为分期付款。

2、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据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属单方鉴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合同书存在虚假。

工资卡不符合法定形式。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交通票据有虚假。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有异议,认为法院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不是分期付款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采用。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 7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推翻此证据的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被告提供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综上,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X年8月11日,张XX与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禹州分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豫KB5769号普通客车,豫KB5769号客车的行车证、运输证、保险证车主均为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营运线路为许昌禹州,营运单位是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

许昌运输经贸公司与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合并,并于201X年1月2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201X年6月13日7时许,司机李XX驾驶豫KB5769号客车,与岳XX驾驶豫K60379号中型普通货车,在省道豫103线72km+150km处相撞,造成豫KB5769号客车乘车人李XX、谢XX、王XX、牛XX、魏XX、楚XX、刘XX、李XX、银XX受伤。

另九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禹公交认字第02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岳XX均有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李XX,岳XX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李向丽无责任。

李向丽住院治疗116天,为治疗花去医疗费53663.17元。

被告万里公司等单位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4300元,支付交通费2137元。

201X年6月11日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向丽因车祸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伤残,支付鉴定费600元。

另查明,李向丽在禹州市泡泡语言中心上班,月工资1616元,其父亲李XX,生于1951年8月7日,母亲靳XX生于1952年5月1日。

李向丽兄妹二人。

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3231。

本院认为:豫KB5769号客车的营运单位许昌运输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里公司合并,应由被告万里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李向丽乘坐豫KB5769客车,与被告万里公司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被告万里公司有义务将乘客李向丽安全送达目的地。

在运输途中,豫KB5769号客车与豫K60379号货车相撞,致李向丽受伤,李向丽无责任,承运人被告万里公司应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54237.67元、误工费计算至定残之日19392元、护理费8352元、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营养费1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348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共计185310.67元,扣除被告万里公司等单位垫付治疗费54300元,下余131010.67元,应由被告万里公司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向丽各项损失131010.67元。

二、驳回原告李向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914元,由被告许昌万里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审判员:孟得坡人民陪审员:邵华敏附送:公路机关效能创建方案公路机关效能创建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和市公路局有关要求,以“依法高效、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目的意义通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解决机关工作存在的政令不畅、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服务意识淡薄等效能方面的突出问题,使我局机关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有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有明显增强、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改进,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事事创效能”的良好局面,努力创建最优发展环境,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领导由分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领导。

四、机关效能建设的内容和有关规定(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1、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考勤制,无任何理由不打卡的,按旷工论处,无故旷工按分局《考勤制度》等规定处理。

2、上班期间实行挂牌上岗,并实行去向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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