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doc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公约)简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公约) 是一项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在日内瓦签署,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内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
CMR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它为承运人和货主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的高效。
合同内容CMR公约涵盖了一系列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包括主要内容:1. 责任和义务CMR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和货主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负责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
货主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2. 运输文件和标记CMR公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标记。
这些文件和标记包括货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标记等,用于确保货物能够被准确地识别和追踪。
3. 费用和费率CMR公约明确了货物运输的费用和费率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费用主要涵盖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费率则根据货物的性质、距离和运输条件等因素进行计算。
4. 保险CMR公约要求承运人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
保险责任通常由货主委托承运人代为办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 争议解决CMR公约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一方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应用范围CMR公约适用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方,包括承运人、货主、运输代理商等。
它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包括货物提货、装卸、运输、交付等。
CMR公约的重要性1. 统一规范CMR公约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使各方在运输中具备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这有助于提高运输的可靠性和效率。
2. 保护权益CMR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和货主的权益和义务,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的权益,促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定义本公约所称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国际公路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以国际公路运输为方式的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成立要件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2. 交付货物的证明;3. 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4. 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的约定;5. 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确认合同的确认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可以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为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货物交付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方式和路线,包括起运地和目的地。
第九条运输费用和时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损失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公约适用的法律为国际公路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双方约定的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国际公约的效力本公约对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国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附则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签订的合同也适用。
结束语本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法律保障。
各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
国际公约的效力也将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提供保障。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正文:----------------------------------------------------------------------------------------------------------------------------------------------------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
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
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订。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五条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
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
运输计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
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五、货物的交接手续;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十、违约责任;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完整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完整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完整版一、合同目的及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合同适用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二、合同主体及1. 承运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税务登记号:2. 发货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税务登记号:三、货物运输内容1. 货物描述品名:数量:包装方式:重量:体积:2. 装货地点和时间装货地点:装货时间:3. 卸货地点和时间卸货地点:卸货时间:4. 运输路线起始地点:终点地点:途经地点(如有):5. 运输方式车辆类型:运输工具(如有):运输费用(如有):6. 运输期限运输期限:四、运输方式和费用1. 托运方式独立承运:货物由承运人自行运输;联合承运:货物由多家承运人合作运输。
2.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由发货人承担;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运输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3.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运输费用一次性结算;运输费用分次结算。
五、责任和风险1. 承运人责任对货物进行安全的运输和保管;对货物的损失和延误承担责任。
2. 发货人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按时装货并提供必要的装货设备。
3. 收货人责任按时卸货并提供必要的卸货设备;对货物进行检查确认。
4. 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运输延误或货物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力减少损失。
六、违约责任1. 合同解除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承运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有权解除合同。
2. 赔偿责任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承运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损失。
3.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仲裁机构处理。
七、其他约定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通知方式双方的通知和通告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通过挂号信、快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公约的目的是规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并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1.3 定义:本公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托运人”指货物托运人或其代表;- “承运人”指承担运输责任的运输公司或其代表;- “货物”指装在车辆内的任何物品或容器、托盘或类似装置中的物品;-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定义)第二章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托运指示: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详细的托运指示,包括货物的描述、重量、数量等信息。
2.2 货物包装:托运人应确保货物包装完好,并符合国际运输标准。
2.3 货物信息提供: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关于货物的必要信息,如危险品的性质、包装要求等。
2.4 付款: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国际惯例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第三章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3.1 货物接收:承运人应准时接收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并签署货物收据。
3.2 货物运输: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国际运输规则执行货物运输。
3.3 货物保管: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不丢失、损坏或被盗。
3.4 通知托运人: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货物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责任限制4.1 货物损失和延误:承运人对于因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或延误负责,但有权依据国际运输规则限制赔偿金额。
4.2 运输事故:承运人对于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或人员伤亡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 不可抗力: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尽力减少损失。
附件:1. 货物运输合同样本2. 费用结算单范本3. 托运指示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指跨国运输公司和货物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 托运指示书: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关于货物特性、数量、包装要求等详细信息的文件。
公路货运服务协议

公路货运服务协议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乙方具有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资质并同意提供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公路货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货物信息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1.3 货物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1.4 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1.6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1.7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1.8 预计装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 预计到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运输要求2.1 乙方应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具备完成本协议规定运输任务的能力。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安全、准时的运输服务。
2.3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条运输费用3.1 运输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但不限于油费、过路费、司机工资等。
3.2 甲方应在装货前支付运输费用的__%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送达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支付。
3.3 乙方在收到运输费用后,应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第四条货物交接4.1 甲方应确保货物在约定的装货日期准备完毕,并通知乙方。
4.2 乙方应在约定的装货时间到达装货地点,完成货物的装载工作。
4.3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01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管辖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其中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
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
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2、当事人按《民法典》,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
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
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
3、转手运输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
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
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
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4、货物丢失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
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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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问题务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在上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公路货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次谈谈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行业管理,明确职责,确保货运的安全。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作为货运合同的主体一方的权利义务如下:(一)承运人的义务1、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的义务。
运输工具即运输车辆,一般来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运输代理中的承运人另当别论),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运输工具具有抵御运输途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风险的能力;二是运输工具适合装载合同约定的货物。
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实际履行合同,负责承运时要做到两点:第一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要完好,保证运输安全;第二要按照合同约定所运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合理调配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装卸货物的义务。
货物搬运装卸可由托运人或承运人承担,货运合同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承运人应严格遵守作业规范,保证装卸质量。
如委托站场经营人或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与其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并依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四条至六十一条的规定,严格装卸责任和起运前的交接手续。
3、按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209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启运前要注意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遮盖严密。
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做到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及时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确保义务的履行。
防止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逾期运到的违约责任。
4、到货通知和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309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汽车运输规则》第48条也规定“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提货的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再24 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或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依此规定,我们在履行义务时,货物运抵约定地点,依据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名称(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内容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及时”是一个相对概念,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到货后通知期限,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约定或规定办理(如零担货物运输运至目的地后,法规规定24小时之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的,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到货通知义务。
合理期限的确定以货物到达后最短时间内以及不会造成提货延期为原则。
虽然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
但是,客运合同中只要求承运人将旅客运至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其义务并未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
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履行到货通知义务后,要向收货人交付所运货物,双方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交付完毕要求收货人在有关单据上签收确认,以此实现承运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和确保运费收取。
二、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
货运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有义务并享有权利。
作为承运人提供了合同约定运输服务,就享有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的权利。
2、对托运货物依法留置的权利。
《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它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行使该项权利,我们应把握以下几点;①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②货运合同订立后,并非自然而然地取得留置权,如合同约定了无论发生了何种情况,承运人都不得留置货物,如此约定则排除了承运人的留置权;③留置权行使前提条件是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且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④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是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拖欠本次货运合同以外的货物的运输费用而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⑤承运人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未付清的运输费用相当,即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数量应当合理,否则构成不当留置;⑥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后,不能立即将留置的货物变价实现债权,必须有一定的留置期,即托运人或收货人付清运输费用的期限。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3、对托运货物依法提存的权利:《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提存权利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行使:其一,收货人下落不明。
即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没有收货人的音讯,无法将货物运达的通知送达收货人的情况。
收货人下落不明,包括收货人的地址不详、失踪等情况;其二,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即收货人在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货。
承运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提存货物,交提存部门。
自货物提存之日起承运人的债务归于消灭,货运合同归于终止。
对于易腐、易烂或者保存费用过高的货物,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买,提存所得价款。
笔者曾在车队工作过一段时间,负责城区配送业务拓展,参与招投标项目,合同谈判等,对公路运输合同签订有一定的经验,深刻体会到作为承运方一定要在签订合同前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合作方的情况,熟悉业务流程,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仔细斟酌,慎重推敲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见,才能维护我方的权利,履行好义务。
篇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01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与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6路1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汉寨外村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刘东颖,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自虎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3月1日,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马自虎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钢方坯,起运地为北京,送达地为天津和邢台两地,运输价格为至天津每吨45元,至邢台每吨65元,还约定了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马自虎累计运输货物11批,前10批都按规定时间进行了结算,但最后1批即2007年1月承运的货物在当月送达后始终未结清运费,至今尚欠11万元。
马自虎多次找到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索要,吴晓丽称货主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维拉公司)尚未与其结算清,因此也无款给付马自虎。
现运输公司已经拖欠马自虎运费1年多,给马自虎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困难。
要求运输公司履行合同给付马自虎运费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马自虎所述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已与其结算了2006年12月以前的费用。
2007年以后,运输公司与马自虎无任何业务往来,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运输公司(甲方)与马自虎(乙方)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本合同之规定适用于双方有关货物运输的所有活动;甲方的公路运输产品交由乙方承运,每次发货前一天,由甲方通知乙方,将装车时间等信息通知乙方,并作好“货物运送凭证”;乙方装车时与甲方对照“货物运送凭证”共同清点货物,核对收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无误后在“货物运输凭证”上签字,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应按照收货方的要求卸车,并协助收货方当场清点确认货物,准确无误后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回单”上签字,乙方将回单及时传递给甲方,作为完成货物运输的依据;北京至邢台每吨平均价格为65元,北京至天津每吨价格为45元,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本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庭审中,马自虎提交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的第二联,证明其承运但尚未结算运费的货物情况,根据此联所载货物重量结合运输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运费为110 元。
对此,运输公司认为第二联未盖章,所载车号的车主是否系马自虎无法确定,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且第二联应在发货单位手中。
此外,马自虎提交了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运输货物的货主系塞维拉公司,运输公司尚欠其运费11万元,而收货单位出具的回执单已由其交给运输公司。
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录音中系吴晓丽谈话,但认为其未指明欠款数额,欠款11万元的说法在录音中皆是马自虎所提。
马自虎还提交了储蓄对帐单及银行卡,证明运输公司曾于2007年12月两次将运费汇入其银行卡,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系该公司所汇,但否认系运输钢坯的运费,而系另外一笔货物的钱。
证人许圣昌出庭作证,证明曾于2007年至2008年4月4日期间数次随马自虎到吴晓丽家索要运费,马自虎问运费11万何时给付,吴晓丽答复只能等待。
对该证人证言,运输公司认为许圣昌与马自虎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运输公司提交与塞维拉公司签订的钢坯运输合同,证明该公司为塞维拉公司承运钢坯,装车时双方对照“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和“送货回执单”共同清点货物,运送数量以收货单位签收的回执单为准。
此外,运输公司还提交了发货单位为塞维拉公司的送货回执单、计量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四联,证明承运货物的司机凭第四联和送货回执单已与运输公司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