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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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福建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 )。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2、孙某诉其4个子女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一案经人民法院一审终结,法院判令孙某4个子女承担赡养老人义务,每人每月给付老人生活费200元。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正在此时,孙某去世,法院应:(B )。

B、裁定终结执行3、甲、乙、丙三人均对丁不满,于是共同商议对丁实施报复。

遂于某日晚上趁丁不在家时,由甲乙二人放哨,丙动手将丁家的牛砍死。

丁愤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B )。

B、甲、乙、丙是必要共同被告4、下列有关诉讼费用负担的说法,错误的是(D)。

D、人民法院无权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使用(A)。

A、判决6、甲公司因遗失汇票,向A市B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公示催告期间,乙公司向B区法院申报权利。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对乙公司的申报,法院只就申报的汇票与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的汇票是否一致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7.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D)D.不能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8.王某与马某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丁某经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王某、马某与丁某都是:(B)B.诉讼参与人9.在民事诉讼中,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和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是指:(A)A.原告10.甲厂欠乙厂货款5万元,甲厂并入丙厂之后,乙厂要追索货款,向法院起诉,应将其列为被告:(A)A.丙厂11.王某成立了一个公司,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公司在经营中与人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所诉的被告为:(A)A.王某12.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B)B.原告和被告1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诉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民诉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民诉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老张是个做小本生意的,专门从乡下收购一些特色农产品,然后运到城里的市场去卖。

这天,他和一个叫小李的货运司机达成了一个运输合同。

老张把自己辛苦收购来的好几箱新鲜水果交给小李,让他务必在第二天早上六点前送到城里的市场。

为啥这么着急呢?因为早上六点到八点那阵儿,市场人流量大,水果新鲜卖相好,能卖个好价钱。

小李拍着胸脯保证:“老张啊,你就放心吧,我这开车技术杠杠的,保证按时把你的水果送到。

”老张听了心里踏实了不少,还给了小李一部分定金。

可谁知道啊,第二天早上,老张在市场左等右等,就是不见小李的货车。

眼瞅着时间一点点过去,水果要是不新鲜了,可就砸手里了。

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个劲儿地给小李打电话。

好不容易打通了,小李在电话那头说:“老张啊,不好意思,车在路上出故障了,我正在修呢。

”老张一听就懵了,这可咋整啊?等小李把水果送到的时候,都已经上午十点多了。

水果因为耽搁了时间,有些都开始有点蔫儿了。

老张看着这些水果,心疼得不行,就和小李理论起来。

老张说:“小李啊,你这可不行啊,咱们说好的六点前送到,你看看现在这水果,还能卖出去多少?我得扣你运费。

”小李却不乐意了,他觉得车出故障是意外情况,自己也不想的,而且自己也费了好大劲儿才把水果送到,运费一分都不能少。

于是,老张和小李就这么吵了起来,谁也不让谁。

老张一气之下,把小李告上了法院,这就引发了一场运输合同纠纷的官司。

在法庭上,老张委屈地说:“法官大人啊,我和他签了运输合同的,他没按时把货送到,我的水果都不新鲜了,我损失可大了。

按照合同,他就得承担责任,我扣他运费都是轻的。

”小李也有自己的说法:“法官,车出故障这事儿我也控制不了啊,我已经尽力去修了,而且我最后也把货送到了,他不能就这么扣我运费啊。

”法官听了他们俩的陈述后,开始仔细查看他们签订的运输合同。

合同里确实写了交货时间是早上六点前,但是对于意外情况没有详细的规定。

法官思考了一会儿后说:“小李啊,虽然车出故障是意外,但是你既然承接了这个运输业务,就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做好应对措施。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货物损坏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将一批精密仪器从A市运输至B市。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不当,导致部分仪器损坏。

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货物延迟交付赔偿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从C市运输至D市。

由于乙方的运输车辆出现故障,导致货物延迟交付。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乙方则认为延迟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三:运输费用支付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甲方在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运输费用。

然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丢失,甲方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乙方认为,丢失货物的责任不在运输方,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四:货物数量不符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定数量的货物从E市运输至F市。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方要求乙方补足货物或退还相应费用。

乙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符是由于甲方在装货时的错误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运输途中货物变质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乙方将一批易腐食品从G市运输至H市。

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条件和时间完成运输,导致部分食品在运输途中变质。

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则认为变质是由于食品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与运输无关。

以上案例均涉及运输合同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包括货物损坏、延迟交付、费用支付、数量不符以及货物变质等。

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通常需要参考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的实际履约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答案】 A2、我国和甲、乙两国共同签订了《三方友好合作条约》。

我国委派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代表我国参加谈判。

最终,我国加入条约时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了保留,条约本身并没有关于保留的任何规定。

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条约不须经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即可对我国发生效力B.条约法律司司长的全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如果是外交部长代表我国参加谈判,则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C.由于条约本身未对保留进行规定,我国提出的保留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D.如果甲国不接受我国提出的保留,则在我国和甲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款【答案】 B3、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答案】 C4、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答案】 B5、马某因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在上诉期满前,马某依法又撤回了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马某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在执行刑罚的第4年,马某的妻子获得了足以证明马某不构成犯罪的新证据。

物流运输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物流运输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从工厂运送到全国各地的销售点。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方式、费用、时间、责任划分等内容。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一批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制造企业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分析1. 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流公司与制造企业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属于货运合同。

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承担将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制造企业作为托运人,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2.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坏,制造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形成了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物流公司作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分析1. 运输合同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运输工具运输货物,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到达目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因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结果1. 运输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应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送到指定地点。

然而,由于物流公司的过失,导致一批电子产品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

因此,物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因运输过程中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物流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物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物流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物流合同纠纷展开,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的物流公司,乙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5月,乙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将一批电子产品从产地运往销地。

甲公司作为承运人,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的电子产品从产地运往销地,运输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运输时间为10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电子产品运往销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甲公司司机操作失误,导致电子产品在途中损坏。

乙公司发现货物损坏后,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甲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案例分析1. 约定事项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将乙公司的电子产品安全、及时地运往销地,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司机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并非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也不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物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物流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配送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业务量的不断扩大,甲公司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采取了压缩成本、提高效率的策略。

然而,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甲公司忽视了对物流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遵守,导致一系列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经过2019年6月,甲公司承接了一项货物从A地运往B地的运输任务。

甲公司指派司机张某驾驶货车负责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张某为了赶时间,在超速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证据。

受害者(以下简称乙公司)在得知事故后,向甲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甲公司认为,事故是由于司机张某的违规操作所致,与公司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超速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车的所有人,未能对司机张某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其违规操作,最终引发事故。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证据保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证据,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因证据不足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3. 物流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启示1. 物流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物流法律法规,确保员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遵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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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住宅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6路1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经理。

托付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汉寨外村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宛平货运中心院内前排4号。

托付代理人刘东颖,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自虎公路物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咨询。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自虎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3月1日,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马自虎为运输公司运输物资钢方坯,起运地为北京,送达地为天津和邢台两地,运输价格为至天津每吨45元,至邢台每吨65元,还约定了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自2006年3月至2007 年1月,马自虎累计运输物资11批,前10批都按规定时刻进行了结算,但最后1批即2007年1月承运的物资在当月送达后始终未结清运费,至今尚欠11万元。

马自虎多次寻到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索要,吴晓丽称货主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维拉公司)尚未与其结算清,因此也无款给付马自虎。

现运输公司差不多拖欠马自虎运费1年多,给马自虎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困难。

要求运输公司履行合同给付马自虎运费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马自虎所述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已与其结罢了2006年12月往常的费用。

2007年以后,运输公司与马自虎无任何业务往来,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运输公司(甲方)与马自虎(乙方)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托付乙方负责甲方物资的运输及相关业务,乙方同意甲方的托付,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物资的运输及相关业务,本合同之规定适用于双方有关物资运输的所有活动;甲方的公路运输产品交由乙方承运,每次发货前一天,由甲方通知乙方,将装车时刻等信息通知乙方,并作好物资运送凭证;乙方装车时与甲方对比物资运送凭证共同清点物资,核对收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无误后在物资运输凭证上签字,物资送达目的地后,应按照收货方的要求卸车,并协助收货方当场清点确认物资,准确无误后收货人在物资运输回单上签字,乙方将回单及时传递给甲方,作为完成物资运输的依据北京至邢台每吨平均价格为65元,北京至天津每吨价格为45元,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本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 月1日。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庭审中,马自虎提交首钢汽车运输物流治理四联单的第二联,证明其承运但尚未结算运费的物资情况,依照此联所载物资重量结合运输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运费为110 167.1元。

对此,运输公司认为第二联未盖章,所载车号的车主是否系马自虎无法确定,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且第二联应在发货单位手中。

此外,马自虎提交了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运输物资的货主系塞维拉公司,运输公司尚欠其运费11万元,而收货单位出具的回执单已由其交给运输公司。

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录音中系吴晓丽谈话,但认为其未指明欠款数额,欠款11万元的讲法在录音中皆是马自虎所提。

马自虎还提交了储蓄对帐单及银行卡,证明运输公司曾于2007年12月两次将运费汇入其银行卡,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系该公司所汇,但否认系运输钢坯的运费,而系另外一笔物资的钞票。

证人许圣昌出庭作证,证明曾于2007年至2008年4月4日期间数次随马自虎到吴晓丽家索要运费,马自虎咨询运费11万何时给付,吴晓丽答复只能等待。

对该证人证言,运输公司认为许圣昌与马自虎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运输公司提交与塞维拉公司签订的钢坯运输合同,证明该公司为塞维拉公司承运钢坯,装车时双方对比运输物流治理四联单和送货回执单共同清点物资,运送数量以收货单位签收的回执单为准。

此外,运输公司还提交了发货单位为塞维拉公司的送货回执单、计量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治理四联单第四联,证明承运物资的司机凭第四联和送货回执单已与运输公司结账。

对此,马自虎称计量单和送货回执单系其雇佣的司机完成送货后交给其本人,然后由其交给吴晓丽的。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马自虎增加诉讼请求为要求运输公司给付自2007年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而运输公司仍持答辩意见。

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马自虎提交的首钢汽车运输物流治理四联单第二联,足以证明其为塞维拉公司承运了物资,而其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送货回执单已交给吴晓丽。

因此,运输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运费给付马自虎。

运输公司提出的已与持送货回执单的司机结帐的抗辩理由,因吴晓丽在录音中认可送货回执单系马自虎交付,故该院不予采信。

马自虎要求运输公司给付运费1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

为爱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运输公司给付马自虎运费110 000元及自2007年2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假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钞票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运输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要紧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主体有误。

马自虎所主张的货运行为实际是由每个单车的个体司机完成的,而且马自虎所出示的单据中每位司机也差不多上为第三方运输的物资,与运输公司无关。

一审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物资是由马自虎承运的,因此主张权利应由单据记载这些真正完成物资运输的权利人向第三方主张。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运输公司与马自虎签订了合同,但并不是运输公司每一批物资均由马自虎运输,2006年12月之后马自虎没有为运输公司进行过任何物资运输。

马自虎没有自己的运输车,每次运输公司把运费直截了当支付给司机,给马自虎一些介绍费。

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债务关系与事实不符。

运输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马自虎的诉讼请求。

马自虎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第一,运输公司主张马自虎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是错误的。

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依照马自虎提供的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协议书,证明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该合同的争议双方只能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的运输任务是个体司机完成,但并不阻碍本案诉讼主体的确认。

马自虎与其自己的司机所形成的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另外,马自虎所提交的单据,记载的工厂和客户名称是本案运输合同物资所指向的工厂和货主的名称,运输公司以此记载认定法律关系的权利人错误。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在一审中,马自虎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2007年1月份,双方确认存在物资运输合同关系。

关于马自虎有没有自己车辆的咨询题,马自虎是否用自己的车辆运输,不阻碍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且在运输合同中,也没有约定马自虎必须用自己名下的车辆来运输。

运输公司讲其给付马自虎介绍费与事实不符。

运输公司没有证据来证明那个事实,运输公司本应依据合同履行对马自虎的结算义务,即使是运输公司将运费给付了司机也是运输公司给付对象的错误,不能形成关于马自虎给付请求的抗辩。

在一审中,运输公司也讲不明白司机的名字等,其主张不能自圆其讲,是虚假的。

双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全面履行,马自虎所提交的相应证据能够证明马自虎差不多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将回执单交给了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输公司应该履行合同义务给付运费。

马自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运输合同协议书、首钢汽车运输物流治理四联单第二联、录音、手机短信记录、证人证言、储蓄对帐单、银行卡、钢坯运输合同、计量单、送货回执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治理四联单第四联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

马自虎提交的首钢汽车运输物流治理四联单的第二联、其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记录、储蓄对帐单及银行卡等证据能够证实马自虎为塞维拉公司承运了物资,送货回执单已交给吴晓丽,运输公司尚欠其运输费11万元未付。

运输公司主张其已与持送货回执单的司机结算运费,向马自虎支付的是介绍费,因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且其法定代表人吴晓丽在录音中认可送货回执单系马自虎交付,故运输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六元,由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六元,由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代理审判员曾昕代理审判员郑亚军二0(八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周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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