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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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州府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黔西南州2015-2016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2014-2015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黔府办发〔2014〕34号)及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黔质技监特联〔2014〕169号)有关要求,加快我州更新改造燃煤锅炉进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加强燃煤锅炉能效测试和环保监测;推广高效环保节能锅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5年底前全州淘汰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56蒸吨以上,到2016年全面完成淘汰设市城市建成区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任务。

根据各地燃气管网建设、锅炉使用和清洁燃料供应等实际情况,2015年底各县(市、试验区)完成淘汰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任务为:兴义市淘汰22蒸吨以上,兴仁县淘汰5蒸吨以上,安龙县淘汰5蒸吨以上,贞丰县淘汰6蒸吨以上,晴隆县淘汰4蒸吨以上,普安县淘汰3蒸吨以上,册亨县淘汰2蒸吨以上,望谟县淘汰2蒸吨以上,义龙试验区淘汰7蒸吨以上。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解(一)燃煤锅炉淘汰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在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辖区内燃煤锅炉摸底调查,制定淘汰计划表,2015年3月中旬对列入淘汰计划表中的锅炉制定淘汰方案和淘汰进度,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2016年全面完成淘汰设市城市建成区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任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州府办函〔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州府办函〔2017〕16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价格异常波动及其造成的危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贵州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贵州省突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州级层面指挥机构成立黔西南州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州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2.1.1 州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副指挥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粮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黔西南州调查队、州盐务局、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分管领导。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州府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州府发〔2017〕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号)要求,州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对州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已被国家新的规定所代替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对现行有效的10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州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州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17年11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州府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发〔2008〕2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现将《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黔西南州节约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能源利用、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应当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的原则。

第四条州经贸局是州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州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节能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全州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规划和节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发展耗能低、污染少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19•【字号】黔西南府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发〔2023〕7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级相关单位:《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5月19日黔西南州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2〕15 号)有关要求,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实践要求,按照州委“123456”总体思路,实施“产业强州”“文教兴州”“和谐稳州”战略,聚焦“康养胜地人文兴义”城市形象定位,坚定不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坚持统筹协调、创新引领、重点突破、市场导向,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州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4〕13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健全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和生产成本调查制度,是夯实煤炭价格调控能力、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的基础性保障。

为切实加强我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监测(一)组织实施全省煤炭(动力煤,下同)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涉及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列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适时调整。

(二)监测单位和指标1.生产环节。

选定7家集团公司所属22处煤矿(详见附件1)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煤炭生产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销售电煤的坑口价格,以及相应生产、销售、库存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3、4。

2.消费环节。

选定9家集团公司所属24个重点燃煤发电厂(详见附件2)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燃煤发电企业中长期合同或现货购买电煤的到厂价格、到货量等。

具体监测内容、填报要求见附件5、6。

(三)监测周期和方式1.煤炭价格监测实行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测周期。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有关部门和单位:《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7日黔西南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204号)文件要求,为深入开展好全州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煤与瓦斯突出重大灾害防治的共性问题、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全面规范执行瓦斯防治政策措施,持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灾害防治攻坚,推动实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

二、主要目标——瓦斯防治决策依据更为精准科学。

2020年完成重点矿区、重要赋煤构造单元瓦斯地质调查和矿井瓦斯地质普查工作,编制矿区、修编矿井瓦斯地质图,全面准确掌握重点区域瓦斯地质规律及其灾害特征。

——瓦斯综合治理技术体系显著优化。

加快健全完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体系。

2019年高瓦斯、突出矿井依据井巷工程和瓦斯地质技术条件,编制或修订完成矿井防突、瓦斯抽采专项设计,明确保护层开采和煤层瓦斯区域预抽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瓦斯防治技术装备水平持续提升。

突出矿井在2019年3月底前,其他矿井在2020年底前,完成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07]63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

(州府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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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州府办发[2011]77号
【发布部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22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黔西南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调控煤炭市场价格的能力,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黔价〔2004〕164号)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黔价〔2004〕2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2011年4月30日州政府《研究落实州委常委会关于调整财政体制和煤调基金分配比例有关事宜》的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依法向煤炭、焦炭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

本州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征集、管理。

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委员,州政府办、州工信委、州物价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煤炭局、州审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委员。

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物价局。

各县(市)要比照州级做法成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四条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拟定年度基金项目的使用方向和重点,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审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进行日常管理。

负责组织协调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编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和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煤炭价格监测分析;总结交流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按照“属地征管,统一征收,统一票据,统一专户”的原则进行。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焦炭生产的企业按销售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品种分类确定为:原煤(含洗混煤)、洗精煤每吨100元;焦炭每吨100元。

州内征收标准由州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化,提出征收标准,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对省内、州内生活、生产用煤暂缓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各级人民政府除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向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征收的税费及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不得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县(市)代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在本地商业银行设立汇缴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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