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最小距离表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模版(二篇)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模版一、监测设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是保障地震观测和预警能力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保护和提高其利用效率,需要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
1. 维护和保养:定期对地震监测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精度。
2. 安全防护:地震监测设施的周围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确保其不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如建筑物、围墙等。
3. 防雷措施:为地震监测设施安装合适的避雷设备,减少雷击对设备的影响。
4. 环境保护:地震监测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保护,尽量选择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位置。
5. 人员管理: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地震监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是指对地震观测点周围的环境进行保护,以保证地震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 环境保护区划:根据地震观测点的需求,划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区,限制人员和车辆进入,减少人为干扰。
2. 绿化建设:在地震观测点周围进行适当的绿化建设,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土壤侵蚀和水源污染。
3. 禁止破坏性活动:严禁在地震观测点周围进行爆破、挖掘等破坏性活动,以保护地下水的稳定。
4. 垃圾处理:地震观测点周围应设立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5. 水源保护:对地震观测点周围的水源进行保护,严禁倾倒废液、废水等对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6. 禁止焚烧行为:禁止在地震观测点周围进行焚烧行为,以防止大气污染和烟雾对地震观测的影响。
7. 教育宣传:加强对地震观测点周围居民和相关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三、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管理为了保证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1. 管理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实行科学管理。
2.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整改。
3. 报告制度:建立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
地震监测设施距干扰源最小距离表

110KV
0.500.50
220KV
0.801.00
带避雷线的高压输电线杆或铁塔
0.501.00
两线一地制交流变压器(≥500KVA)
2.0010.00
高速公路
0.500.50
普通铁路
0.501.00
电气化铁路
1.0010.00
工业用抽水井(站)
0.30 0.10
3
地磁观测
铁路
1.00
距地磁台距离
铁路枢纽
5.00
电气化铁路(交流电)
1.00
地铁
35.00
公路
干线
0.50
一般
0.30
飞机场
2.00
小型机械厂
0.30
机械、钢铁等厂
厂内总计有500吨以上钢铁
1.00
厂内总计有千吨以上钢铁
2.00
厂内总计有万吨以上钢铁
3.00
高压输电线电压/ V(交流电)
3.5×10000
0.30
11×10000
1.50
两层楼建筑区
0.50
平房区
0.30
4
地下流体观测
同层开采或注水井
观测层渗透系数K≤5 /d时
0.50
距观测井距离
观测层渗透系数5.1---49.9m/d时
1.50
观测层渗透数K≥50m/ d时
3.00
各类机械振动干扰
0.01
距氦、氢气观测室距离
5
地
壳
形
变观测
地倾斜台洞体应变台重力台
深层抽、注水,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大型水库
2
地电观测
地下金属管道
强震动台站与干扰源最小距离的初步研究

Ab t a t I o d r o r i e s r c : n r e t p ov d qu ntt tv r f r nc f a oi i g nt r e e e o c s uc a a ia i e e e e e or v d n i e f r nc s ur e s h s pu p,t an s a i n a a r l s i n s r n o i n s a i s a ls ng a t to n i o — m r i t to nd qu r y b a tng i t o g m to t ton e t b ihi nd s a i n e v r n
源 ) 近 开 始 沿 射 线 布 设 测 线 , 2m 到 5 , T 附 从 5m E —
三 合
分 成 向 值
关 键 词 : 震 动 台站 ;干 扰 源 ; 小 距 离 强 最
中图 分 类 号 : 3 5 7 0 1 P 1 . 8 .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0 0 4 ( 0 2 0 —0 8 —0 1 0 ~ 8 4 2 1 )1 0 8 5
Pr lm i r t d n t i m u s a e b t e e i na y S u y o he M ni m Dit nc e we n
me t lpr t c i n wo k,s me t s son s t r on n h i a i n a t nu to ea i ns p f n a o e to r o e t ie a e d e a d t e v br to te a i n r lto hi s o t s hr e i e f r n e s ur e r i c s d.The s u e ug s ha hedit n ef o t e s a he e t e nt r e e c o c sa e d s us e t dis s ge tt tt s a c r m h t — to o a l r i n i e o e v to o pu s oul o e t n 69 i n f r e r y wa n ng a d fx d bs r a i n t mp h d be m r ha m , t r i ln o tan ie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30•【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及企业和单位内部的地震台(站)、地震观测站(点)、地震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工作效能的一定范围内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级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地震GPS观测站(点)及其附属设施;(六)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安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安县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观测名称地点经度纬度保护范围安县安昌测震台北川县安昌镇104.431°31.638°0.2至10公里安县花荄测震台安县花荄镇联丰3组104.573°31.560°0.2至10公里安县地倾斜、钻孔应变、重力台安县花荄镇联丰3组104.573°31.560°0.2至3公里安县塔水强震台安县塔水镇初级中学0.2至10公里保护范围的最小距离视干扰源种类确定,不同的工程设施有不同的距离要求,详见《地震监测设施距离干扰源最小距离表》地震监测设施距离干扰源最小距离表观测名称干扰源种类距离(KM)备注测震台采石场人工爆破源 3.0距拾震器距离主要公路、机械化农场 1.0岩石破碎机、重型机械、飞机场、铁路 5.0水库中小型 3.0大型10.0建筑物高大建筑物0.2低建筑物0.03大型输油输气管道10.0地下金属管道0.3、0.5距地电布极区距离:前数变压器(30至50KW间)、小型30KW以下0.03、0.05大型变压器(≥50KW) 0.1、0.2变电所(1000KW) 1.0、2.0直流电焊机 1.0、1.5地电观测高压输电线35KW 0.30、0.50字为地电阻率观测,后数字为地电场观测110KW 0.50、0.50220KW 0.80、1.0带避雷线的高压输电线杆或铁塔0.5、1.0两线一地制交流变压器(≥500KW) 2.0、10.0高速公路0.5、0.5普通铁路0.5、1.0电气化铁路 1.0、10.0工业用抽水井0.3、0.1地下流体观测同层开采或注水井观测层渗透系数K≤5M/d 0.50 距观测井距离,距氦气、氢气观测室距离观测层渗透系数5.1-49.9m/d1.50观测层渗透系数≥50M/d 3.00各类机械振动干拢0.01地壳形变观测地倾斜台洞体应变台重力台深层抽注水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大型水库3.00 距台址离主干公路、铁路、大型仓库 1.00钻孔应变台大型抽、注水站、大型水库 1.00冲床等振动源大变压器电机天线铁公路0.20GPS观测深层抽注水、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大型水库3.00 各方向水平视线高度角15度以上无阻挡物铁路0.20公路0.05超高压线0.10观测名称干扰源种类最小距离备注地磁观测铁路 1.00距地电磁台距离铁路枢纽 5.00电气化铁路(交流电) 1.00地铁35.00公路一般公路0.50干线公路0.30飞机场 2.00小型机械厂0.30机械钢铁等厂厂内总计有500吨以上钢铁 1.00厂内总计有1000吨以上钢铁 2.00厂内总计有10000吨以上钢铁 3.00高压输电线/v(交流3.5×104 0.3011×1040.8022×104 1.00电) 50×104 1.50发电厂功率/W 2×107 5.00 5×1078.00 20×10710.00通讯电缆0.30大功率发射台/EW 15×104 2.00 35×104 2.50采石场人工爆破源0.50建筑多层高层楼建筑区 1.50 两层楼建筑区0.50平房区0.30。
噪声强度与声源距离对应表

附件2
说明:1、此表由监测部门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和有关技术规范实地测量、科学计算制作,供各建筑施工单位及各级环保部门作为征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的申报和核定的参考数值。
具备实测条件的实测值为准。
2、查表时,表中[与噪声源距离(米)]的取值以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建筑施工场地边界(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为法定边界)的距离为准。
若各施工阶段使用的机械设备(噪声源)的位置有变动的,表中[与噪声源距离(米)]的取值,可填取噪声值与边界最近和最远点距离的平均值。
3、表中[与噪声源距离(米)]在20米以上时,声源强度值超过施工阶段的噪声限值时,表中未列出的,以实测值为准。
气象站与周围障碍物距离标准

各类气象站与周围障碍物距离标准站类或项目名称国家基准气候站≥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200米>30米>100米国家基本气象站≥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200米>30米>100米国家一般气象站≥障碍物高度的8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7.13°≥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18.44°>200米>30米>50米太阳辐射和日照等成排与障碍物距离孤立与铁路路基距离与公路路基距离与大型水体距离与作物、树木距离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观测场围栏的距离必须大于500米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酸雨监测站参照执行“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22.5度的障碍物。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13•【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号•【施行日期】1998.08.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号)《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本省境内的国家、省、市和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地震监测台(站)、遥测台网以及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
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对于违反《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控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行使保护职权;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法配合地震工作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制止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干扰行为,积极协助地震工作部门对干扰事件做出处理。
第二章保护范围第五条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范围:(一)地震台(站)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二)地震台(站)外的观测用山洞、仪器房、观测井(水点)、井房、观测线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专用堤坝、专用道路、避雷装置及其他设施;(三)地震遥测台网接收中心的观测设备、设施;(四)地震遥测台网的中继站、遥测点观测用房、地震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五)地形变、地磁、重力、地电测线和测点的测量标志及其保护设施、测量场地以及专用道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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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源距地震监测设施最小距离表依据GB/T19531《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注:Ⅱ级环境地噪声水平为:-150dB≤Enl db<-140dB。
安放不同类型数字地震仪,应符合所在地地区类型(A-E类)不大于对应级别环境地噪声水平的要求。
浙江省距离海边100km 以远地区为C类地区,距离海边10km~100km范围以内地区为D类地区,距离海边小于10km范围地区为E类地区。
Ⅱ级环境地噪声台站地震计安放位置距离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按照本表所定数值执行,其他级别环境地噪声台站地震计安放位置距离干扰源之间的最小距离=Ⅱ级台站与干扰源之间最小距离×其他级别台站最小距离比例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