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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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提高公司计量管理水平,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提高工程质量,节约能源,降低物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计量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计量领导小组为公司计量管理的权利机构。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副总工程师、技术发展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公司技术发展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为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试验中心等基层单位设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总工程师担任,设1-2名专(兼)职计量员,负责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三章计量管理人员职责

第七条总工程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法令及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组织实施。

2.审定公司计量规划及规章制度。

3.审批贵重计量器具的购置及报废。

4.负责组织解决重大计量事故,仲裁重大计量纠纷。

第八条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监督公司对国家颁发的计量法令、法规和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发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和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计量管理工作。

2.负责审定公司计量规划。

3.仲裁企业内部重大计量纠纷。

4.审定重大计量事故的处理意见及纠正措施。

第九条技术发展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和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精神。

2.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计量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制定公司主要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组织建立公司量值传递系统,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性。

3.负责公司日常计量管理工作,贯彻ISO9001;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计量法及公司计量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4.宣传普及计量知识,组织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各有关部职责

1.质量管理部

监督检查各单位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计量检测执行情况。

2.物资管理部

监督检查各单位材料、物资计量管理情况。

3.行政保卫部

监督检查各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计量员职责

1.严格贯彻ISO9001;2000《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

2.建立本单位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领用、发放登记表,计量卡片。

3.负责组织本单位计量器具的领用发放、维护保养工作。

4.负责按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开展检定及标识工作。

5.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购置、封存、降级、报废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分A、B、C三类管理,检定周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周期使用。

1.A类计量器具:即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实行定点定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2.B类计量器具:即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送到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3.C类计量器具:指国家明令允许首次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非关键场合,作一般指示用以内部辅助性生产用;低值易耗、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自制专用计量器具;或国家尚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此类计量器具采用一般性管理办法(包括C1—一次性检定;C2—外观检定;C3—对比检查;C4—不定期检定;C5—水、电表)。属于外观检查的计量器具的校准工作,由使用单位计量员和操作人员共同完成,并作记录。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标识管理

1.计量器具的标识采用贴彩色标志的办法。

2.计量器具的标识分为“合格”、“准用”、“限用”、“封存”、“禁用”五种,计量员根据检定结果的记录进行标识。合格计量器具贴合格标志,封存计量器具贴封存标志,降级计量器具贴限用标志,禁用计量器具贴禁用标志。

3.各类计量器具在贴彩色标志时应填写计量器具的出厂编号。A、B、C1、C4类计量器具的“合格证”上应填写有效日期及检定员名字;“封存证”应填写办理此封存手续的计量员名字及封存日期;“禁用证”的批准人拦应填写本单位领导人或主管人名字及禁用日期。

第五章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备工程施工及质量检验

所需的计量器具,其种类及精度等级应满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1.油进出油罐应配备流量计,零星发料应配备台案秤。

2.水应在管线上安装一、二级水表。

3.煤进出场应用地中衡或台秤计量。

4.电应配备一、二级电度表。

5.公司产权内的物业应安装水表、电表、煤气表。

第十六条施工生产中的能源计量器具应以生产和生活分开计量为原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配备相应计量设施;小型建设项目及临时设施使用的能源可由提供能源的单位统一计量。

第十七条进出场的原材料应酌情配备地中衡、台案秤、钢卷尺、游标卡尺等计量器具。

第十八条计量器具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器具的性能并严格按照

操作规程工作。发现器具失准或其它问题时,应立即报告计量员送有关部门检定,不得擅自拆卸修理。

第十九条计量器具使用环境条件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

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下列计量器具:

1.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2.有检定合格证但经现场检验发现失准的计量器具。

3.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4.封存、报废、帐外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

1.对不同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方法,应根据计量器具使用与维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2.每台计量器具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定期清理,经常保持计量器具的灵敏度和清洁。

3.计量器具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其他人员不准随意乱动。

4.计量器具的存放地点,应满足防潮、防震、防磁、防日晒雨淋等要求;应满足温度、湿度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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